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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被揭示出来的教育真相会令人惊异地给人以可贵的归属感。

我们说“做什么就要像什么”,可以演绎为“做教育就要像教育”,怎样就算是像教育呢?

答案只能是我们所做的事情不只是借用了教育的名号,还体现了教育的真相。

如果我们接受了教育是善意的干预这一揭示,我们就可以反观自身行为是否真实的干预以及我们的干预中和内心中是否具备了善意。

假设我们的行为的确是真实的干预,并且具备了善意,不必赞叹理论的高明,而应庆幸我们行为的到位。

假设我们的行为没有符合理论对教育真相的揭示,是否有些许的失落呢?

我们或许有失落,说到底是对职业行为归属感的迷惘。

教育理论揭示的真通向人的归属意识,借助的是个体心理上名实相副的意向。

在人文世界中,个体重视身份,这里的身份不单有与名位、利益相关的意涵,也有自我行为符合所展现概念的意义,相对而言后者更为根本,理由是职业行为先有名正,才能涉及地位和名利的问题。

设若有人向我们说“你做的哪算是教育”,那人一定自认为掌握了教育的真相;

设若我们辩护道“我做的怎么就不算是教育”,一则我们自认为也掌握了教育的真相,二则我们可能是在追寻教育的真相。

进一步假设我们接受了某种揭示教育真相的理论,对于作为实践者的我们,绝不仅仅是获得了一种理论的信息,而且还获得了可以作为教育者自信的理由。

但这一切的获得均需要我们在内心确立名实相副的坚定意向,否则,任何关于教育真相的理论揭示都是外在于我们的无关信息。

  

(二)教育理论建构的理激发了人的理性自觉

  教育的理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教育内部约定俗成的结果,也会折射教育之外的其他人文实践的道理,但当人类有了教育的理论自觉之后,教育的理就与教育理论的建构形成了合理的关系。

我们意识到,教育自身的变化是教育之理的变化,还意识到教育的理在近代以来越来越来自教育思想家、理论家的建构。

虽然他们对教育之理的建构总发生在一定的人文语境中,从而与人文世界整体血脉相连,但这样的建构又是十分必要的。

若问教育理论家、思想家为什么要建构教育之理,理性的回答一定是为了建构新的教育。

教育工程师则会通过把教育之理转化为教育者的理性自觉,最终把新的教育由理念变为现实。

没有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

仅仅把理论作为知识存储于大脑,和没有理论也无很大的差别。

只有理论激发了实践者的理性自觉,理论才会成为实践者实践的依据。

教育理论建构的教育之理比起所谓教育的客观真相,对教育实践者来说更有价值,也更能牵动教育实践者的精神世界。

实践者的角色促成实践者的本位立场,有吸引力的教育道理可以引发他们的合理联想,有潜力把他们带进新的教育格局和秩序之中。

教育道理的文本一定程度上和哲学的和文学的文本相似,读者可以毫无功利地阅读,却能获得认识上的启迪和情感上的激发。

我们之所以执着于某种教育理念的实现,固然由于它的正确和美好,更由于某种教育的道理激发了我们的理性自觉。

  (三)教育理论表达的善促成了人的教育信仰

  被人们界定的教育是向善的,因此凡实践性的教育理论无不内含着向善的品质。

越是文明的社会越容易对教育有溢美之词,越是经典的教育理论越富含善和美的原则。

天然的类教育行为是利于人的,这是最基础的善。

在群体文化基础上建构的教育则在纯粹利益的基础上同时追求善和美,并会用善和美来规则追求利益的行为。

对于这一切,教育理论会用适当的方式进行表达。

一般来说,教育理论重在表达善的价值,既有目的的善,也有手段的善。

更强调目的善和手段善的融合统一。

教育目的的善,先是得失之利,后是利他之德,还有完全之美。

得失之利引导教育不做不利于人的事情,利他之德引导教育不做有害于他人的事情,完善之美引导教育把人引至和谐。

教育以知识和美德为资源的,自然具有了积极的气质,以成人、成才为目标,又自然拥有了道德的品格。

  以建构好的教育为宗旨的教育理论在精神上是对善的表达,它作用于教育实践者的最大收益应是促成教育者的教育信仰。

教育实践者个人的价值信念,离不开之于教育的归属感,不能缺少对于教育的理性自觉,但最高表现形式应是他们在理论的作用下在实践中形成的教育信仰。

人们基本默认教育信仰存在的必要性,但对教育信仰内涵的认识分歧重重。

有研究者回顾了2000-2014年期间我国教育信仰研究的状况,其中介绍了有关教育信仰内容的认识:

有认为教育信仰包括对人自身的信仰、对生命的信仰和对教育中爱的信仰;

有认为教育信仰包括育人为本的宗原观、传道为先的使命观、兼济天下的社会责任观和推崇学术的文化境界观;

有认为教育信仰是教师认知、教育情感、教育意志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各自的认识看起来不同,但相互之间也无冲突,不同的是各自认识的视角和任务。

我们至少能从有限的机制中认识到:

教育信仰的对象有人自身、生命和爱,教育信仰外显是宗原观、使命观、社会责任观和文化境界观,教育信仰的形成机制是教育者教育认知、教育情感、教育意志等因素的综合作用。

这与我们的认识具有内在的相通性。

对人自身、生命和爱的信仰是人类人文的精髓,当代人本主义教育的精神核心也如约历史地表达了这一精髓。

由于人本主义的深入人心,教育的技术理性也逐渐接受了人本主义的规约。

当我们听到教育领域人本、生命、爱的声音时,完全可以把它理解为教育理论对教育实践者的影响。

如果教育者有了教育信仰,意味着有了基于教育职业的使命、责任和文化境界,这说明教育者已经属于教育,即有了归属感,说明他们已经形成了教育实践的理性自觉。

这也要归功于历来的教育家对教育的深刻认识。

在此基础上,我们就能很顺畅地理解教育信仰来自教育认知、教育情感、教育意志等因素的综合作用。

稍加概括,教育理论借助一定的机制转化为教育实践者的价值信念是一种方式和路径。

哲学家冯契有一个哲学命题为“化理论为方法,化理论为德性”,彭漪涟认为这是“克服科学与人生、理智与情感脱节的新思路和新门径”,对我们的思考很有启示。

不可否认,人们思考教育理论为实践服务的时候,更多地着力于把教育理论化为教育方法,这就是教育技术理性的社会心理基础。

这样的社会心理反过来使教育理论研究更重视教育实践中的技术问题。

客观地说,只有少数的人文主义倾向和兴趣的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在宣扬教育实践的伦理哲学意义。

尽管这样的声音是美丽和柔弱的,却也已经让更多的人领悟到教育理论不仅可以影响教育活动的效率,还可以增益教育活动的文化内涵和精神品质。

  实际上,这种现象的发生一点也不怪异,教育理论和思想从来就不只具有技术的内涵。

无论中外,教育者的形象都是经师与人师、贤者与智者的统一,本质上是兼具方法与德性的人。

对于教育者来说,他的教育的方法和教育的德性,既可以来源于生活实践也可以来源于教育理论。

反过来,教育理论既可以改善教育者的教育方法,也可以改善教育者的教育德性。

就教育德性的改善而言,教育理论转化为实践者个人的价值信念是一条重要的途径。

  二、教育理论转化为实践者的教育思维

  教育思维是脱离教育情境的一般教育实践理性,个体一旦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教育思维,基本上等于建成了他在具体教育情境中处理教育问题、完成教育任务的方法基地,对于教育实践有特殊的意义。

承认这一点,教育理论通过转化为教育实践者的教育思维进而走向实践就很好理解了。

前文已述及教育思维处在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中间位置,发挥着两者互通的中介作用,这里我们主要在尽可能的操作水平上探讨教育理论转化为教育实践者的教育思维的基本过程。

因教育思维是教育观及其支配下的教育操作思路的统一体,我们将依次讨论教育理论与教育观、与一定教育观支配下的教育操作思路的具体连接。

  

(一)教育理论与个体的教育观

  描述性的和解释性的教育理论内含的是科学的思维,其自身是没有价值倾向的,它为接受者提供教育的概念和原理,以使他们获得对教育的客观认识。

虽然如此,由于对真相的敬畏也可算作一种特殊的价值行为,所以描述性的和解释性的教育理论必然成为个体教育观形成的认识论基础。

认识了教育的真相,教育实践者的教育行动就有了归属感,这种归属感也能促发一定的教育情感,进而通过教育意志控制具体的教育行为使之符合教育的真义。

“我做的是教育吗”这样的反思性提问客观上起到了监控教育行为的作用。

在这样的过程中,“做教育就要像教育”就成为基础性的教育观。

  实践性的教育理论自身就是价值性的,它对教育实践者教育观的形成便具有相对直接、快捷的影响。

我理解实践性的教育理论从起点上就力图用好的教育设想替代不好的教育实际,即便在认识上可以掩饰武断的特征,其价值追求也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教育观是教育实践者个体对教育的个性化的、主观的看法,反映着个体主观的教育理想,这就与实践性的教育理论具有内在品质上的一致。

这种一致性顺理成章地使得具体的实践性教育理论在极端的情况下能够直接被实践者接受,进而成为自己的教育观。

比如幼儿教育领域的蒙氏教育实践者,实际上就是忠实地接受了蒙台梭利的教育理念,他们的教育观就是蒙台梭利的教育观,其信念的坚定性甚至能够让他们毫无顾忌地成为蒙氏主义者。

不过,类似这样忠实地接受某种个人教育理论的现象在实践中并非主流,大多数教育实践者虽然拥有强度不同的教育观,但通常不会是某种主义者。

他们的教育观一般呈现出综合性质,换言之就是汲取百家之长,结构出一定时代背景下的个性化的教育观。

这种教育观形成的现象更值得我们研究。

实践性的教育理论主要有以下的表现形式:

(1)形式上是关于事物特征的客观描述:

类似好教师的特征、有效教学的特征、高情商的表现等,表面上看是对“好教师”、“有效教学”和“高情商”的客观性描述,事实上,观点的提出者已经把自己认为的“好”和“高”融进描述中了。

接受到这类信息时,教育实践者可以有两种反应:

一是把这类描述不加怀疑地视为知识,以无批判的态度把自己的行为表现与这类描述进行对照比较,假如接受者碰巧是积极上进的人,他的教育观就这样自然地得以确立;

二是以批判的态度对待这类描述,这并不必然导致简单地拒绝某种认识,批判带来的反向思考或者修正性思考同样可以促成他的教育观。

(2)形式上是中立的教育操作程序或曰教育模式:

教育活动的程序或曰模式,感觉上只是对教育行为的结构和顺序安排,但要知道任何一种教育活动程序或模式,都是一定教育理念支配下的教育过程设计,并非对客观上自然存在的行为格式的白描。

正如查有梁所说的,“教育模式,上有理论基础,下有操作程序。

”它处于理论与应用的中介。

理论是什么?

在这里就是各种类型的教育理论转化而来的教育价值信念。

所以,教育活动的程序或曰模式并不是无涉价值的事物。

当教育实践者接受了一种教育活动程序或模式时,实际上连同作为程序和模式认识论基础的教育理念。

我们也可以说,他接受了一种整体的教育思维。

  

(二)教育理论与个体的教育操作思路

  实际上,接受了一种教育活动程序或模式就等于接受了一种教育思维。

尽管如此,我们仍有必要讨论教育理论对个体教育操作思路形成的机制。

在《教育思维论》中,我专门论述了教育操作思路形成的原理,这里择其要义来阐明教育理论在其中的作用。

教育模式的构建从技术角度讲,很像是模型方法的应用,实质上是一个认识过程,需要解决一系列认识上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要明确教育目的。

我们知道教育目的当然有抽象的一般的意义,比如“培养人”就是这种抽象的一般意义,但培养什么样的人呢?

这就有了社会、历史、文化的内涵。

在中国历史上,君子、真人、实科人才、建设者、接班人、全面发展的人等,都是不同环境下教育家理想中的人,每一种理想的人的背后都隐藏着教育家对教育与人及社会关系的认识。

这样的认识在今天都存在于符合知识规范的教育理论中。

教育模式的构建者所确立的教育目的就是对各种理论认识的选择和组合。

  其次,要确定为达到教育目的要做什么和怎么做。

要做什么是教育行为方式的选择问题,教师的讲、示范、演示等,学生的听、模仿、观察等,师生、生生之间的问答、对话、辩论、竞赛、合作等,就是具体的教育行为方式。

这些方式本身无异于它们在日常生活过程中的样子,是纯粹的中性行为,但教育要培养的人的品质、规格不同,其意义也就不同。

各种方式是否被采用、被采用之后在模式中的比例、顺序如何,均受到要培养的人的特征影响。

怎么做即是对具体教育行为方式的秩序安排问题。

构建教育模式的人心中潜存着“结构-功能”的思维,他们实际上是在制造服务于教育目的达成的教育功能。

当然,目的的引导只是前提性的因素,教育模式的构建还要遵循教育活动的规律,而规律是由各种具体的像教学理论、训育理论、组织管理理论这样的教育活动理论揭示的。

也许最为重要的是教育实践者对教育思维这一现象的彻底自觉,至少迄今为止,教育思维对于教育领域的人们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

教育思维内含的“教育观———教育操作思路”联接尽管客观地存在,但认识上的自觉尚待时日。

如果教育思维概念不能深入人心,我们掌握多少教育理论也无法有意识地把理论转化到教育思维中去。

理论除了认识的功能,它对实践的作用只能是经由实践者的理性自觉。

人类教育理性的进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不断出现的新概念促成的。

而理论家做的就是概念的工作,他们要么确立新概念,要么修正旧概念,目的都是要增益和提高人的理性能力和水平。

立足于教育工学,我们尤其强调教育思维作为教育理论走向教育实践的中介,并希望这一认识能被越来越多的教育实践者知悉。

  三、教育理论转化为实践者的行为准则

  有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是:

教育实践者在教育过程中的实际作为就他们自己而言会有一种由习惯固化下来的模式,而且这个模式他们常常并无自觉,教育价值信念对他们来说不可能完全没有,但出于意识的深层,直接并可言说的支撑他们作为的基本上是一系列的行为准则。

如果是这样,要让教育理论作用于实践,就不能忽略把它有意识地转化为教育者的行为准则。

教育活动和其他人类活动一样都是主体的自主行为,在自然的状态下看似随意,却也不是无所拘束和没有章法。

无论什么水平的教育活动,在主体那里都是井然有序的,原因是每个实践主体都有他自己行为的准则。

关于行为准则,有资料显示,是个人、集体和社会的行为所服从的约束条件,并把它划分为“应该”型和“不能”型两种基本类型。

其中,“应该”型行为准则是主体选择和实施能够产生最大正向价值效应的行为准则,即主体行为所必须达到的价值高度;

“不能”型行为准则是主体逃避和拒绝能够产生最大负向价值效应的行为准则,即主体行为所避免超越的价值界限。

直观地理解,应该的,是具体主体设定的理想,不能的,是具体主体设定的底线。

实际的教育行为品质就游弋在理想和底线之间。

教育实践者心中无疑是有此种界限的,这种界限保证了他们的教育行为一方面不会走出教育的范围,另一方面具有走向好教育的可能性。

可以说,教育行为准则是教育实践者具有教育意识的直接基础,当然也是他们教育实践的直接依据。

教育理论向教育行为准则的转化因教育理论的类型不同存在着不同的情形。

  

(一)教育理论为教育实践者提供一般意义上的教育区间

  本质主义的教育理论会提供“教育是什么”的答案,其形式是对教育概念进行界定。

界定的意义在于圈定教育的范围,具体到教育行为,教育概念的界定会明示或暗示在什么条件下日常的行为能成为教育行为,哪些日常行为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能成为教育行为。

实际上等于为教育行为划定了底线。

对于此类问题,教育实践者是少有考虑的,传统成规的沿袭足以支持他们的教育认知,但基于如此教育认知的教育行为近于职业内部的社会本能行为,理性的自觉是极其有限的。

有了教育的理论界定,教育实践者就有了把自己从庸识中解放出来的条件,他们可以把教育的界定作为参照,有意识地监控和反思自己的作为。

这样的过程至少能够确保教育实践者的作为的确属于教育,在一定意义上,当实践者理解和认可一种教育的界定后,教育的界定就由外在的知识转化为他们自己行为准则的内容成分。

实践的、价值性的教育理论则会提供“好教育是什么”的答案,其形式也可能是对教育概念的界定,实质上是表达界定者的教育理想。

正因此,“好教育是什么”的答案通常是完全合理的多种多样,这与本质主义寻求教育本相的、对唯一答案的追求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人们对教育的底线更容易取得共识,而对教育的美好则更容易浮想联翩。

人性的复杂性和美好的丰富性,使得不同立场、兴趣、价值取向及文化背景影响下的人们,会对好的教育产生富有个性的思想结论。

这就不难理解进入我们视野的“好教育”图景永远是有差异的丰富多彩。

即使教育实践者极尽选择、组合的智慧,也不可能把所有“好教育”的图景都融入自己的教育行为准则。

听起来这是一种乱象,却符合人的教育实际。

如果人们失去了针对“好教育”的积极想象,教育思想、理论的流派纷呈是无法理解的,不同教育实践者以及教育实践组织的特色也会成为荒诞。

实践者不必心存顾虑,只要与符合自己心性和认知的教育理论相遇,就可以在教育的区间内确定自己的教育理想。

一旦实践者选择了一种“好教育是什么”的答案,这种理论就直接滋养了实践者的教育行为准则,理论也因此以此方式走向了教育实践。

补充一句,实践的价值理论是多元的存在,决定了它对教育实践者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呈示观点和启发认识来实现。

  

(二)教育理论为教育实践者提供教育操作的原则和规则

  教育理论家在对教育做形而上学的或理性分析的同时,也在关注教育活动操作层面的问题,若作历史的分析,还能发现教育理论对教育活动操作的关注是贯穿始终的,自然是先于教育基本理论分析的。

在教育操作问题的思考上,教育理论(早期是教育思想)的核心是方法和原则两种内容,但工程思维迟迟没能进入教育思想的领域使得关于教育方法的思考也具有原则的品格。

教育原则,顾名思义就是人们进行教育活动时需要遵循的基本要求,但审视具体的教育原则却也能够发现教育原则并不是在保证教育实践者不突破教育的底线,而是在把教育实践者引至好教育的方向。

我们通常把原则理解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在其中既有客观规律的成分,也有人的价值性目的的成分。

尤其是像教育这样的人文性活动,虽然根植于人的生产生活,却是在人对主观价值追求的历史过程中不断重复着“建构-解构-重构”的格式。

因而,教育原则不可能是一些原生的规则,而是基于教育自然规律的人文创造。

  教育理论中的教育原则存在着不同层次。

  第一层次是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下的教育精神在教育活动操作上的反映,在这一层次,教育原则实为教育精神的操作形式。

我曾根据“爱智统一”的教育精神,提出了“以学生为目的”、“以人道为师道”、“讲究策略”、“统一心力”四条教育原则。

这四条教育原则内含的逻辑是:

教育实践者不能把学生作为达到任何目的手段,应该以学生为目的;

不能坚持违逆人道的师生关系原则,应该把人道本身作为师道;

不能随心所欲、基于本能进行教育,应该讲究教育的方式、方法;

不能让自己处于有心无力或有力无心的状态,应该把教育的情怀和教育的能力统一起来。

我们意识到教育原则内含的原来也是“应该”和“不能”,可见一切的行为准则还真逃不出这样的主观逻辑。

第二层次是承载教育属性的具体类型活动的操作要求,在这一层次,教育原则表现为生动的教育智慧。

我们知道,教学和训育是实现教育的最基本过程,教育理论的原则成果也主要集中在这两个领域。

先说教学原则,最为人熟知的有循序渐进、因材施教、启发诱导、理论联系实际等。

和第一层次的四条原则相比,两者具有内在精神的相通,但教学原则明显走在由道及术的途中,能够让人体会到某种高明。

教师循着这样的原则进行教学,就不仅仅是完成了教学的本分,而是趋近理想的教学。

再说训育原则,较为基本的原则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持之以恒”,这既是经验的总结,又是规律的应用。

因未涉及更细微的训育细节,所以是原则,又因可以被直接遵循,具有明显的策略性质,与教学原则的情形完全相同。

我国的教育学是很重视教育活动原则探讨的,至今仍不断地向教育实践者提供符合规律和时代精神的各种教育原则,客观而言,这也是教育学影响实践的最有效的途径。

除了教育原则,教育理论还会为教育实践者提供较为细致的教育操作规则,这种规则附着于一定的教育方法或教育模式上。

正是这些操作性的规则对实际教育情境中的教育实践者发挥着指南作用。

  在《爱智统一的教育原理》一文中,我认为教育操作规则包含以下内容:

(1)教育者应该做什么,才能使一种教育方法的意图得以实现;

(2)教育者应该避免做什么,才能不破坏一种教育方法的主旨;

(3)教育者需要有什么样的准备,才能驾驭和操作一种教育方法;

(4)一种教育方法需要何种客观的物质基础和精神环境。

在这里,我们又感觉到了“应该”和“不能”的存在,这的确是行为准则的内在结构。

归结起来,要把教育理论转化到教育实践中去,无法逾越作为教育实践主体的教育实践者,现实的路径只能是把教育理论转化为教育实践者的教育力量。

这里所谓教育力量是由教育实践者的教育价值信念、教育思维及教育操作的原则和规则有机合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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