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新政要闻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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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情况真的如此吗?
国家发改委此时出台这一规定到底所为何故?
在分析人士看来,随着这一新规的出台,PE、VC行业在推出全国统一监管方面又将更进一步……
PE投资下限恐提高
上周末有消息称“发改委拟提高LP出资门槛”。
据一位接近国家发改委PE备案的人士称,国家发改委将强制性提高全国股权投资基金PE/VC基金的出资人(LP)门槛,要求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单个投资人的最低出资额为1000万元。
这也是发改委首次规定PE出资人的下限。
实际上,去年12月,发改委出台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这也是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私募股权企业管理规定,除强制以人民币投资的中外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外,并“建议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此后,发改委曾召集多位PE、VC负责人沟通及征询意见。
而在实际的操作中,这一“建设性”规定早已悄然换成“强制性”执行。
据悉,春节前,由原高盛大中华区主席胡祖六(微博)发起的春华基金曾接受社保基金的尽职调查。
社保基金提出了两个要求:
一是春华基金需要确认其核心管理团队能否保持稳定,二是向社保基金提供单个出资人(LP)人数与各自投资额,包括美元基金与人民币基金。
一位内部人士透露,社保基金调查春华基金LP结构的目的,主要就是想了解该基金与平安信托在出资环节的真实关系,是否符合发改委年前发出的“PE/VC基金(5亿元以上)LP最低投资金额建议达到1000万元”的要求。
春节后,发改委在官方网站上悄然挂出了《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该情况表显示,以鼎晖、中信资本为代表活跃在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已率先完成了备案更新。
发改委还首次公布了已备案的多只基金出资情况,均达到了至少出资1000万元的资质要求。
日前,宣布成功募集40亿元人民币基金(首期)的美国德太集团(TPG)合伙人兼大中华区联席主席王兟也表示,已严格遵守发改委在年前发布的通知,把LP锁定在具有单笔投资能力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群体。
洗牌猜测只是杞人忧天
LP出资门槛提高至1000万元的消息甚至引发了PE行业已开始洗牌的猜测。
据悉,目前一些中小型的PE企业募集资金能力有限,其LP主要以较为富裕的自然人或小型投资机构为主,这些自然人和小型机构出资能力多数在1000万元以内,一旦将LP出资下限大幅提高到1000万元,则这些募资能力不强的中小PE企业将面临着LP资源大幅枯竭的风险:
即由于原有的LP达不到1000万元的最低出资门槛要求,从而令这些PE企业失去发新基金的能力,只能凭借现在的基金维持运转,长此以往,PE企业大洗牌即将来临。
那么,规则执行后,到底会不会对自身基金的募集产生困难呢?
在充满上述担忧的市场人士看来:
“如果LP最低投资门槛规定严格执行并普及,那么出资1000万元以下的LP或将淡出。
而这部分人不在少数,能存留下来的大多是专业机构投资者或者是极少数特别富有的人群。
将基金来源卡断,将对目前处于‘寒冬’的PE行业产生进一步洗牌效应。
”
不过,情况可能并没有上述担忧那么严重。
一位不愿具名的PE界人士告诉记者,“规模小的基金根本就不会去发改委那里备案,它们也没有资格去备案,因此就不会受到发改委这一新规的约束”。
据悉,目前只有基金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PE基金才有资格在发改委备案,而实际上,目前PE行业鱼龙混杂,多数为中小型投资基金,盘子体量通常仅有1亿-2亿元。
因此,在上述PE界人士看来,新规对市场上更多的PE基金并未有什么实质影响。
此外,对于已经在发改委备案的PE、VC而言,由于它们本身规模都在5亿元以上,这些基金的LP实力强大,普遍出资规模都在几千万元以上,因此新规对这些基金影响也不大。
但处于中间规模的基金就难免会受到新规波及。
对于已经备案的基金,如果其LP实力有限,则会直接影响到其募集资金的能力。
中信产业基金CFO叶长青说:
“可能更多的是对相对较小的PE/VC影响比较大些。
因为它们的LP出资门槛是几百万元。
而对大型的PE来讲,出资人出资规模大多都已达到几千万元的水平。
而与此同时,清科PE/VC分析师付喆也表示:
“这个规定能否给行业带来洗牌效应,我们还在观望中。
实质上更多的目的是意图加强监管。
深圳创业投资同业协会秘书长王守仁更是直接表示,对目前市场难以产生影响。
他说:
“目前投资基金更多还是处于市场化运作。
许多基金都没有备案,也不想备案。
既然都不需要备案,基金对此规定的操作就存在一定意义上的折扣。
因此,就目前情况下出资规定对行业影响有限。
实际上,目前PE行业一直缺乏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有效的监管,这也是行业一直备受各方诟病的一个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目前行业内并没有PE、VC都必须要求要到发改委备案等强制性的规定。
投机需求将遭遏制
对于大型PE而言,发改委的这一新规定,甚至还为PE行业扫清了一些障碍。
王守仁则认为,抬高出资人上限,将使PE行业减少投机资金,从而获得更多有效的长期投资资金,同时加大PE投资基金的规模。
“PE的出资人投资资金多半分几期加入,比如说出资300万元,但实际分三年加入,那首期到账规模就会更小,之后甚至资金就没有再投。
针对这种情况,加大出资人投资比例,将使投资得到更多有效投资基金。
更重要的是,由于认为PE投资收益高,造成大量热钱资金扎堆涌入,但实际上这些钱都是投机性资本。
而PE行业需要更多踏实的、可持续的长线资金。
提高出资人门槛也将对此产生一定影响。
此外,付喆认为,“新规将有效杜绝利用PE投资基金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形。
此前,多数PE、VC基金的LP结构复杂,LP除了自然人投资者,还有来自私人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客户,多数出资额度在300万-500万元的区间内。
而这一架构通常被人利用二次募集,并导致非法集资行为的出现。
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抬高出资人投资门槛,或将使PE行业更加规范”。
全国统一监管又进一步
发改委此时出台这一新规到底意欲何为?
在市场分析人士看来,此举可能是发改委在推进PE全国统一监管方面迈出的又一步。
自从诞生以来,PE、VC行业一直面临着缺乏统一监管的尴尬现实,这也令该行业包括非法集资在内的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发改委此时出台这一规定,很可能是加强统一监管的前奏。
据知情人士称,发改委此次提高出资人门槛,主要是出于切实堵塞非法集资漏洞、引导股权投资基金PE/VC基金按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投资者人数规范运作的需要。
继浙江“吴英案”之后,2009年5月,国内PE界又接连曝出两桩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
红鼎创投董事长刘晓人因涉嫌非法集资数亿元,无力偿还而主动自首,而汇乐集团董事长黄浩也因涉嫌非法集资被警方带走。
黄浩作为德厚资本的执行合伙人,以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承诺还本付息并报以高额利润蒙蔽了众多中小投资者。
王守仁说:
“之前搞PE投资基金没有什么法规,都是单个批准的。
最近几年开始加强监管,尤其是去年天津搞股权投资基金出现几起虚假注资和非法集资的案例后,监管力度开始加强。
不过,目前监管的主要形式是备案。
去年3月发改委重启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
据了解,在发改委备案的PE基金能使基金获得社保基金投资资格。
因此,这一利好容易获得规模较大基金,尤其是外资机构人民币基金倾向的募资策略。
而从已备案基金性质来看,外资机构主导成立的人民币基金占据半数以上。
不过也有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大胆猜测认为,讨论抬高出资人投资门槛的规定,或为发改委未来出炉具有约束性的监管PE基金法规铺路。
“未来发改委有可能出炉强制备案要求,即无备案资质的投资机构不准进行投资活动。
如此,将对PE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该人士说道。
不过此前,早就有强制备案政策的消息传出。
但对于发改委的“强制备案”要求,PE基金备案也并未出现爆发式增长。
有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成立5亿元以上人民币基金达到70只以上,相比之下,在发改委备案的基金可谓寥寥无几。
值得一提的是,有报道称,发改委最早拟于2月底再次举行闭门会议,进一步商讨升级版备案的落实情况。
因此,本次提高PE基金LP入围门槛很可能是加强全国统一监管的又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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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注册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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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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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0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备案管理,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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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5[Q-Jp0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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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与管理模式。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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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募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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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本认缴。
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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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者人数限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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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五)投资领域。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规管理程序。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x.V.Z^5`^$G0二、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
m.BD`wQf,G`.L0(六)投资风险控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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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激励和约束机制。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约定存续期限。
K%yPT(Av.Qg0(八)对受托管理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受托管理机构运用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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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资产托管。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
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
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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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q0三、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注册外资Z9m_`4qH
(十)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
(2)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3)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信息。
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
(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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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0(十一)利益冲突限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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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托管理机构的退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退任:
(1)受托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受托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
(3)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
(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其他情形。
^FN4ynT2Nt0四、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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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十三)提交年度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g}*j2sSJ$_)AC0(十四)重大事件即时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
(1)修改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
(2)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3)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分立与合并。
(4)受托管理机构或者托管机构变更,包括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5)股权投资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0PNBhO)\A.v%o0五、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和行业自律注册外资4dW.M3qX
(十五)备案管理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
(1)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2)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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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rc0(十六)受托管理机构的附带备案。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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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备案管理部门。
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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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备案申请主体。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I_y)Xo]0(十九)向国家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的程序。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向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由申请主体将有关备案材料送股权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向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转报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国家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股权投资企业办结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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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0(二十)向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的程序。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向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该省级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股权投资企业办结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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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申请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
(4)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7)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8)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9)委托托管协议。
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应当提供所有投资者联名签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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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申请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附带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附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受托管理机构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
(4)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5)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
faYArH1e}3E2_o0(二十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与要求。
本通知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
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所有高管人员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至少3名高管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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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0(二十四)申请注销备案。
股权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注销备案:
(1)解散。
(2)主营业务不再是股权投资业务。
(3)另行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J}M9B#x#o^W0(二十五)监督管理。
备案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社会举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告等制度,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已经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其是否遵守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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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R7^7W0(二十六)对规避备案监管的处罚。
备案管理部门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未备案的,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逾期没有备案的,应当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规避备案监管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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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5vQK$UG0(二十七)对运作不规范的处罚。
对运作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督促其在6个月内改正;
逾期没有改正的,应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不合规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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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0(二十八)行业自律。
组建全国性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对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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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sd7TTy0(二十九)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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