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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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罪行各论概述
刑法分论
1.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在法律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低
刑与最高刑。
我国刑法分则采用以下几种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1)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
即刑法分则条文仅规定刑罚的最高限度,刑罚的最低限度则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
(2)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
即刑法分则条文仅规定刑罚的最低限度,刑罚的最高限度则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
(3)规定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的法定刑。
即在分则条文同时规定刑罚的最低刑期和最高刑期。
常见的是:
3年以上10年以下或者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同时规定一种或两种以上附加刑。
2.法条竞和:
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发生重合,只能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
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而不是数个犯罪行为。
(本质原因);2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仅具有一个犯罪构成,但却被规定在数个法条之中。
(与想象竞和的本质区别);3只能择一个法条适用。
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2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3.注意: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上8种罪的主体是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人。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叛逃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
(1)构成要件:
1客体:
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2客观方面: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
3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
故意,即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叛逃故意。
(2)本罪与非罪的认定:
1是否具有背叛之意;2叛逃行为是否达到了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程度。
(3)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
1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只要叛逃行为,无须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且投奔的也不一定是敌对营垒即可构成本罪;后者须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且投奔的必须是敌对营垒2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
(4)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安全;后者侵犯的是更高层次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犯罪主体有差别:
前者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后者大都的掌握一定国家权利或一定职位和政治影响力的人才可构成。
3犯罪成立的时间场合不同:
前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后者在任何时间均可构成犯罪。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指为境外组织,人员刺探,受
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构成要件:
1客体:
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2)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
1客体不同:
前者是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后
者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2对象不同:
前者包括国家秘密与情报;后者只能是国家秘密。
3主体不同:
前者没有限制;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是为境外组织,人员刺探,受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后者是泄露国家秘密。
5情节要求不同:
前者不要求情节严重;后者要求情节严重。
3.资敌罪:
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助敌人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
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2客观方面:
实施了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助敌人的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故意。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2主体:
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法人形式的单位。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刑
法规定特定物品对象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
(1)构成要件:
1客体:
国家对对外贸易垄断和海关的监管制度。
本罪走私偷逃税额在5万元以上。
2主体:
自然人和(法人)单位。
3主观方面:
故意,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实现牟利目的,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2)武装掩护走私的行为性质与处罚:
《刑法》157条规定:
对武装掩护走私的行为,依照《刑法》151条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论处,并依151条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暴力抗拒缉私的认定与处罚:
157条第二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
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金融机构和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区别:
主要是主体不同:
前者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金融机构和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伪造货币罪:
指行为人仿照我国货币或外国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文字,面额,非
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
(1)伪造货币罪的数额标准:
刑法不要求数额大小和数量多少,依据司法实践,以伪币面值2000元或币量200张(枚)为标准。
(2)伪造货币又走私伪造的货币行为的认定:
行为人伪造货币又走私伪币进出境的。
属吸收犯,从重处罚。
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指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1)运输假币又走私假币是吸收关系,以走私假币罪论处。
(2)走私假币后又非法出售的,以走私假币罪论处。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购买伪币,应以走私假币罪论处。
(4)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运输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6.高利转贷罪:
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8.洗钱罪:
指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洗钱的行为。
(1)洗钱的方式与变化:
原先的黑钱,脏钱经过合法的金融活动的“洗涤”后,变违法为合法,使之披上合法的外衣,成为干净之钱,逃避法律和社会的监视。
(2)洗钱的具体行为包括:
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帐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9.集资诈骗罪:
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的目的内容不同:
前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者则不具有。
2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
前者有诈骗的特征;后者是违法吸收公共的存款。
10.贷款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
为。
本罪的具体行为形式有: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的。
11.票据诈骗罪:
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
较大的行为。
(1)具体的行为形式有: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2)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别:
两罪在主观方面都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内容,涉及的对象都是金融票据。
区别是1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表现为利用虚假的金融票据进行
诈骗;后者着重表现在伪造和变造的行为特征上。
2对象的范围有所不同:
前者尽限于汇票本票支票;后者除上述票据外,还包括如信用证,信用卡等其他票据。
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前者把利用虚假的金融票据仅仅视为犯罪手段,通过利用虚假的金融票据骗取他人的钱财;后者把虚假的金融票据视为犯罪的目的。
若行为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再行骗,属牵连犯,从一重处。
12.(重点)信用卡诈骗罪:
利用虚假的信用卡或其他与信用卡有关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行为。
(1)刑法上的信用卡指:
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区别于银行上的信用卡)的电子支付卡。
(2)本罪的具体行为形式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拿别人的卡到自动取款机取钱的,是盗窃罪。
(4)行为人诈骗信用卡的,看数额来定,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要求数额较大。
(5)行为人抢劫信用卡的,吸收犯,定抢劫罪,因为抢劫罪无数额要求。
(6)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定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13.保险诈骗罪:
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保险事实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
破坏财产法益又破坏金融秩序。
2主体:
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收益人。
(2)本罪的具体行为形式有: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收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14.偷税罪:
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
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
同概念。
数额较大:
指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并在
1万元以上;多次偷税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其他严重情节:
指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2)偷税罪与走私罪中偷逃关税行为的关系:
关税从整体上而言,也是我过整个税收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两者的区别是:
1法律性质不同:
前者违反税收法规,危害着国家的财政收入;后者国家归关税的征收,是海关法的组成部分。
是着眼于国家对外贸易的管制。
2行为过程不同:
前者主要表现为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实施环境在国内的一般经济活动中);后者主要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实施环境必须与国家边境,关口密切相连)。
3行为表现不同:
前者利用帐簿,记帐凭证或虚假的财政收入或支出,逃避或不接受税收征管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运输,携带,邮寄一般应缴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1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注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判死刑)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妨害公务罪:
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
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或任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管理活动,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制度,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履行的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职责和权利。
2客观方面:
同概念。
3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或任务。
2.招摇撞骗罪:
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
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信誉,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构成要件:
1客体:
概念中有。
2客观方面:
同概念。
包括:
冒充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必须利用冒充的身份进行了招摇撞骗的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故意。
(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两罪都采取了虚构的方式。
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如上,后者侧重于财产的所有权。
2行为方式的不同:
前者只能利用假借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后者不限。
3犯罪目的不同:
前者犯罪木较广;后者被限定在非法占有财务上。
4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不限:
后者是财产。
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罪:
(一罪)明知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对其进行伪造变造买卖和盗窃抢夺毁
灭的行为。
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故意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王称霸,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1)构成要件:
1客体:
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第区域之内或行业之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2客观方面:
实施了祖师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5.传授犯罪方法罪:
指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方法,技能传授他人的行为。
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行为即构成犯罪。
6.伪证罪:
指在侦察,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罪证的行为。
(1)构成要件:
1客体:
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
在侦察,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行为人对案件有关系的重要情节实施的虚伪证明行为。
3主体:
特殊主体:
概念有。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出示的证据是虚假的,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但为了达到陷害他人或隐匿证据的目的而希望结果发生。
(2)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妨害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后者主要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2犯罪主题不同:
前者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
3
犯罪行为的发生阶段不同:
前者行为必须发生是诉讼过程中;后者是诉讼过程的起因,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前。
4行为方式不同:
牵涉采取虚假陈述的方式;后者采取诬告和陷害的方式。
7.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务,帮助其逃逸或者做虚假证
明包庇的行为。
窝藏只要针对犯罪份子;包庇主要针对司法机关。
(1)构成要件:
1客体:
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
2同概念。
3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故意。
(2)在窝藏包庇行为中,如存在事前通谋的行为,则作为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份子的共犯定罪处罚。
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1)构成要件:
1客体:
司法机关的裁判活动和权威性。
2客观方面: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2)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节书,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等所做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9.脱逃罪:
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离羁押。
监管场所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
司法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
2:
客观方面:
同概念。
3主体:
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0.医疗事故罪:
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构成要件:
1客体:
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活动和就诊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客观方面:
同概念。
3主体:
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诊疗护理人员)4主观方面:
过失,且应是对本罪结果的过失。
(2)医疗事故罪与生产作业事故罪的区别:
1客体不同:
前者同上;后
11.非法行医罪:
指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从事诊疗护理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指违反海关,工商,交通,运输,毒品管理等行政
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1)毒品:
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麻痹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构成要件:
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4不满16周岁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假毒品或掺假毒品案件的,定性:
1以明知为要件;2不论其中有多少其他成分,只要含有毒品,就可以以贩卖毒品定罪(毒品不以纯度计算)
(3)处罚:
1犯本罪无论数量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教唆2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13.非法持有毒品罪:
指明知的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
为。
(吸毒不为罪,构成一定数量为罪)构成要件要注犯罪注意。
14.包庇毒品份子罪:
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帮助取灭罪证,以使毒品犯罪
份子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与窝藏包庇罪的法条竞和)
1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
指明知的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务而为犯罪份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注:
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
(1)本罪与洗钱罪的区别:
(2)本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的区别,:
1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数量较大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本罪的3个定罪条件:
1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3抗拒铲除的。
17.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使用各种手段,引诱,教唆,
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强迫他人吸毒罪:
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8.容留他人吸毒罪:
指收容留置吸毒人员,为其吸毒提供场所以及其他便利的行为。
19.组织卖淫罪:
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收容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
指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人身或精神强制,逼迫其违背意愿地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1)两罪的处罚:
犯以上两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吓唬没收财产。
规定的法定刑有: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多次强迫
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凄然严重后果的。
20.胁迫,组织卖淫罪:
指在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辅助作用或者次要作用,帮助胁迫
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21.引诱,收容,介绍卖淫罪;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
1.(重点)贪污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1)构成要件:
1客体:
公共财务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对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侵害。
本罪的对象是一般公共财务(公共财务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2客观方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3)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3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以贪污罪论。
(3)构成贪污罪的数额起点:
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以犯罪论处,并给予刑法处罚;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应以犯罪论处。
(4)特殊贪污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382,383条的规定处罚。
(5)贪污罪与盗窃,诈骗和侵占罪的界限:
几罪都是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其主观目的都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务,且采用的手段都有一定的相似性。
两者的不同是:
1主体:
前者是特殊主体;后三者都是一般主体。
2对象:
前者侵犯的是特定对象,即公共财务;后者既可以是公共财务,又可以是非公共财务。
3客观方面:
前者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构成要件;后者则无此特殊要求。
(6)贪污罪的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猿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7)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区别:
两罪的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要件。
两者的区别:
1客体不:
同:
前者是符合性客体,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损害和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的侵害;后者是单一客体,即尽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损害。
2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后者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可能是单位(包括国有单位)的财物,也可能是个人财物。
3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所管的财物;后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授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挪用公款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工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进行营利活动(指合法的经营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