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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室内环境设计

⑴住宅设计应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要求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的要求,从方案阶段起就应考虑一梯多户及周边环境对日照的影响。

⑵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有关规定,餐厅、食品加工及储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和防水要求的用房上层不应直接布置厕、浴、盥洗用房。

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

门窗设计

⑴按珠建建[2005]95号文,明确铝合金门窗三性指标及铝合金门窗主型材壁厚等指标。

⑵按《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3),落地门窗应采取警示或防碰撞设施。

⑶铝合金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必须按《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5-30-2002-4.10.3的规定采取防止窗扇在负风压下向室外脱落的装置。

⑷按《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3及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明确安全玻璃使用范围、规格及防护措施。

⑸平开窗开启扇宽、高尺寸过大,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利于使用且存有安全隐患。

⑹窗户开启扇面积应符合不同性质建筑通风、节能的要求。

6

无障碍设计(JGJ50-2001)

⑴居住区内商业建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未考虑无障碍设计。

⑵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及活动场地未考虑无障碍设计。

⑶无障碍设计不规范,平台宽度、坡道坡度等不合规范要求,坡道不在两侧均设扶手,坡道标准图选用有误。

⑷部分公共建筑仅考虑水平无障碍设计,竖向交通、卫生间等设计未能配套。

⑸候车亭、过街天桥等城市设计项目中未考虑无障碍设计。

⑹按规范作无障碍设计的门扇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门护板,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⑺作无障碍设计的电梯厅深度未达规范要求。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

中小学校(GBJ99-86)

⑴按4.2.3条,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

⑵按7.1.2条,教室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

当教室南向为外廊,北向为教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⑶按3.2.1条,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课桌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

⑷教学楼层数应符合5.2.1条的规定

⑸学校未考虑无障碍设计要求。

⑹球场与主要课室的距离未达规范要求。

8

汽车库

⑴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4.1.13的规定。

⑵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4.1.4条,修车库车位数超过15个,应单独建造。

⑶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与道路距离及视线角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3.2.8条的规定。

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JGJ100—98—4.1.9条的规定。

⑷按《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4.1.18条,汽车库停车位的楼地面上应设车轮挡。

⑸地面排水坡度≥1%。

9

医院(JGJ49-88)

⑴楼梯宽度及平台深度应符合3.1.5条的规定。

⑵电梯设置应符合3.1.4条的规定。

⑶应考虑无障碍设计,厕所门应外开,墙角应做圆角处理。

10

多层建筑防火(GB50016-2006)

⑴建筑物沿街长度超过150m,总长超过220m未设消防车通道。

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未设人行通道。

⑵不同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两侧窗或洞口间距未达规范要求。

⑶厂房疏散未设置平开门。

⑷厂房内设置仓库时,未按相关规定采取防火措施。

⑸配电房等电器用房门未外开。

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应设两个出口。

⑹按5.3.12条第3的规定,地下室房间面积超过50㎡应设两个门。

11

高层建筑防火(GB50045-95)

⑴高层建筑消防车道未能环形或按两个长边设置。

⑵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长度不够,消防梯入口不在登高面范围内。

⑶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m的建筑幕墙,未对墙裙及封堵提出防火要求。

⑷高层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及设置条件未能满足6.1.1条的规定。

⑸塔式住宅两座剪刀梯与消防电梯共用一个前室的所谓“三合一”前室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

⑹高层建筑出入口上方未设防火挑檐。

12

室内装修

⑴装修图设计人员对各建筑规范了解不足,存在图纸设计不规范、装修材料未达规范要求或未标明选用材料燃烧等级等问题。

⑵与建筑相关的部分,如开门、疏散、栏杆等达不到相关规范要求。

⑶对改变使用功能、改变建筑分隔、改变楼梯位置等影响原有建筑结构的情况,应作结构验算和设计。

⑷对建筑外墙、开窗、色泽进行修改的建筑,应作建筑节能计算。

⑸装修设计在平面布置和采用建筑材料上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13

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GB50368-2005

GB50096-1999

⑴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4.2条规定,无前室的卫生间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⑵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5.3.3条规定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⑶住宅室内复式楼梯标注甲方自理,也应按规范在图中注明相关要求。

⑷住宅建筑当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要求对这些层进行层数折算,并按折算后的层数进行防火设计。

⑸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时,应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规定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防坠落雨棚应超出上部阳台外缘0.6m。

⑹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要求,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

⑺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3.2.1的规定,单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6m。

14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05

⑴单身公寓食品加工操作空间与卧室相通,应标明不得敷设煤气管道,《住宅建筑规范》8.4.7条。

⑵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5.7条规定宿舍安全出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m。

⑶按JGJ36-2005第5.2.2条规定,居室不应与电梯、设备机房紧邻布置,当居室与公共楼梯间、公共盥洗室等有噪声的房间紧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⑷宿舍室内采光标准不应低于JGJ36-2005第5.1.4条规定。

⑸按JGJ36-2005第4.1.5条规定,每栋宿舍应在首层至少设置一间无障碍居室或有其他措施。

⑹按JGJ36-2005第4.3.1条规定,公共厕所与最远的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

⑺按JGJ36-2005第4.1.3条规定,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达到住宅居室同样的日照标准。

⑻宿舍楼梯的踏度高宽应按第4.5.4条及4.5.3条执行。

15

幼儿园

JGJ39-87

⑴按第3.1.7条规定,幼儿园生活用房布置应有最好的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在珠海地区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

⑵建筑采光标准应符合第3.1.8条规定。

⑶幼儿园活动室外开窗按第3.7.3条规定,窗台不宜低于0.6m,距地1.3m以内不设平开窗。

⑷按第3.6.6条规定,幼儿园活动室等用房门宽不应小于1.2m,平设双扇平开门。

⑸按第3.6.4条规定,幼儿园疏散通道上不应设台阶,有高差时应设不大于1:

12的防滑坡道。

16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⑴厕所隔断尺寸、淋浴间尺寸应符合第6.5.2条要求。

⑵公用厕所内通道尺寸应符合第6.5.3条规定。

⑶阳台和上人屋面栏杆高度应符合第6.6.3条要求,可踏面计算时应注意屋面找坡高度、保温防水层厚度、变形缝突出高度等因素。

⑷楼梯梯段踏步数按第6.7.4条规定,不应大于18级或少于3级。

⑸楼梯平台或过道净高应符合第6.7.5条及附注要求。

⑹楼梯梯段较宽时应按第6.7.6条规定增设扶手。

⑺电梯候梯厅的净尺寸,尤其是双侧排列电梯的电梯厅,应达第6.8.1条要求。

⑻地面材料的选择,应注意第6.12.2条和第6.12.5条要求。

⑼强风、地震地区瓦屋面应按第6.13.3条要求作加固措施。

17

商店

JGJ48-88

⑴楼梯宽度、台阶、坡道设计应符合第3.1.6条要求。

⑵设置自动扶梯的角度,两端空间尺寸应符合第3.1.8条要求。

⑶联营商场连续排列铺位时,公共走道的最小尺寸应符合第3.2.11条规定。

18

饮食

JGJ64-89

⑴当热加工间上方为其他用房时,应按第3.3.11条规定增设防火挑檐。

⑵厕所门按第3.4.7条规定,不应对向餐厅或加工间。

⑶当餐厅采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开窗(洞)要求应符合第3.2.3条要求。

⑷餐饮建筑在总体布置上应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符合第2.0.4条要求。

19

其他

⑴由主体设计单位分包给其他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的构件、幕墙等应明确设计(包括尺寸、荷载、与主体建筑的构造和力学关系要求)及安全性等要求。

完成设计后应由主体设计单位审查签章后方能施工。

⑵厨房工艺在二次装修时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图设计应在图纸中按规范提出相应要求,并考虑烟道预留、穿楼板等问题。

⑶不同防火分区由玻璃幕墙或变形缝跨越,防火封堵构造及采用材料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

⑷应按广东省《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15-19-2006,对建筑外墙面防水,厨房、卫生间内墙面水池防水措施予以明确。

⑸在敞开过道上的变形缝防水措施不详或无防止雨水灌入变形缝的措施。

⑹地下室排风口、建筑物管道井出地面或屋面后未能与通风施工图配合做出详图设计。

⑺地下生活用水水池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10条规定,与主体建筑不共用外墙。

⑻按CECS14:

2002规定,游泳池应设强制淋浴和消毒措施。

⑼审查回复意见直接在意见单上答复,无修改图或修改通知单,无修改后的图纸目录。

⑽98ZJ标准图集中部分图集已于2006年底停止使用,已改用05ZJ的新图集。

⑾当设备用房设于地下室时,应考虑通风、排烟措施。

⑿人防地下室的战时防火分区面积未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第4.1.2条的规定。

 

二、节能专业(建筑工程类)(2008)

2008年广东省节能专项检查珠海地区问题汇编

⑴住宅下层为商铺或其它公共使用功能的部分,需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节能计算。

⑵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节能计算书中应包括屋顶及东、西墙隔热验算。

⑶电气照明二次设计部分应在图纸中对节能设计提出相关要求。

⑷应在门窗表中对平开窗开启扇面积予以标明(占所在房间地面面积比例或占该外窗面积比例)。

2008年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

⑴节能计算书与建筑设计图纸中材料作法不一致。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中材料性能取值与建筑设计图纸不一致。

⑵对材料可实施性了解不充分,导致现场更换材料,节能设计需重新计算。

⑶材料表述不明确,材料性能与参数取值不对应,如空心砖和中空玻璃。

参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2007第169页表H.0.2。

⑷一些外围护成品材料热工性能指标无依据,如防水隔热板,有些材料指标与广东省实施细则附录表中有出入。

⑸节能材料在计算中未加入修正系数,参《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第131页表G.0.2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第164页表G.0.2。

⑹采用软件未及时升级,产生设计计算错误;

还有盗版软件导致计算值错误。

a.外窗遮阳系数计算有误;

b.PKPM软件中热桥柱、热桥梁、热桥过梁、热桥楼板、各朝向窗户遮阳系数缺少判定计算过程;

c.进行权衡计算时,参照建筑(设计建筑)取值错误。

⑺建模过程中没有准确设定填充墙面积、冷桥热桥面积及厚度:

a.窗槛墙用砼板时被设为填充墙;

b.梁柱应按其实际厚度进行计算。

⑻空气间层热阻值取值不正确。

空气间层热阻值应按《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0-2006第133页表H.0.2选取。

一般贴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的屋顶可按第20页表4.1.12条取值0.5。

⑼窗外遮阳系数计算有误:

水平夏季外遮阳系数和垂直夏季外遮阳系数取值太低,一般应控制在0.7以上。

见《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第114、115页。

⑽外墙采用浅色外饰面,公共建筑ρ<0.5,居住建筑ρ<0.6,程序自动附加0.2的附加热阻值。

应杜绝建筑设计图纸中外墙采用浅色饰面,而施工时改为深色饰面的情况。

⑾居住建筑外凸超过50cm的顶面应做隔热处理,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0W/(㎡.k)。

公共建筑外凸超过50cm的顶面和侧面应做隔热处理,其传热系数均不大于0.9W/(㎡.k)。

⑿门、窗玻璃选用材料不一致时,应明确阳台玻璃门的使用材料,并按此进行节能计算。

⒀节能计算书中窗扇的开启面积与实际门窗详图不符,公共建筑房间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30%,当窗墙比小于12%时,外窗应全部可开启。

透明幕墙应具有不小于房间透明面积20%的可开启部分或设有不小于20次/小时换气能力的独立通风换气装置。

居住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

⒁备案表中选用新型墙材及建筑节能产品情况、审查表中节能措施情况应予填写。

⒂节能专篇中,窗户和玻璃的遮阳系数填写错误,两者之间的关系参《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0-2006第2.0.13条。

⒃节能计算中,若规定性指标通过,则不需进行权衡判断,只需填写规定性指标相应表格。

⒄报审表及备案表格式不正确。

⒅公共建筑节能计算中,窗户采用较低透光玻璃,满足传热及遮阳系数的要求,但却导致可见光透射比不足。

⒆节能计算中,墙体做法不连贯,如热桥过梁采用内保温做法,填充墙体仅抹灰,两者厚度不一致。

三、结构专业(建筑工程类)(2008)

结构体系

⑴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当出现特别不规则结构时,应按建设部有关规定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⑵高层建筑结构体系平面和竖向存在高规补充规定(DBJ/T15-46-2005)第3.3.1条多项不规则类型时,未提供可靠充分的计算依据,及可靠的抗震措施。

⑶结构体系的计算简图与实际不符,传力途径不明确,对程序无法考虑的问题未进行局部应力分析,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⑷结构体系不满足2008版抗震规范第6.1.5条要求,高层的框架结构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多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计算书不全

⑴多桩承台除按中南地区建筑标准图集选用外,其它均应提供计算资料;

特别是中心筒桩筏联合承台应进行专项验算。

⑵当采用天然基础时,除提供电算光盘外,应提供设计时选用的参数及采用何种计算方法。

⑶应提供地下室侧墙底板的配筋裂缝宽度计算和抗浮承载力验算,并明确抗浮设计地下水位取值。

⑷预应力梁未提供详细的计算书。

⑸宽扁梁未提供节点计算书。

荷载问题

⑴输入荷载遗漏或偏小,与建筑图不相符。

⑵风荷载基本风压取值可按澳门地区选用。

⑶消防楼梯活载、阳台活载等不满足荷载规范GB5009-2001第4.1.1条要求。

⑷阳光花房活荷载取值不应小于3.0KN/㎡。

⑸当使用功能不是荷载规范第4.1.1条第1项时,活荷载折减系数按SATWE程序自动确定,不满足荷载规范第4.1.2条要求。

电算问题

⑴对于幼儿园、中小学、医院、体育、文化、商业等公共建筑及重要的基础设施建筑未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要求确定抗震设防类别,从而结构抗震等级确定不正确,构件计算内力未按抗震规范要求放大,轴压比及配筋不满足抗震规范的构造要求。

⑵当底层无楼板时底层层高未计至承台顶面,与实际情况不符。

⑶电算时角柱未定义,使柱内力未按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6.2.6条乘以放大系数。

⑷地震作用下,当前三振型某一振型的扭转因子在0.35~0.65之间,且扭转不规则程序为Ⅱ类时,未按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5.1.1条(高规JGJ3-2002第3.3.1条)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⑸高层建筑除按双向地震考虑外,应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并满足高规JGJ3-2002第4.3.5条关于位移比要求;

有些高层建筑物不一定是考虑双向地震更不利,因此要注意复核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的情况。

⑹根据高规JGJ3-2002第5.1.14条,对于某楼层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应按薄弱层要求乘以1.15增大系数,有的转换层上下刚度比满足非薄弱层要求时,未强制指定薄弱层,使转换层柱未按薄弱层要求放大。

⑺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大于15°

时,未按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5.1.1条第2款要求电算。

⑻高层建筑风荷载体型系数未按高规JGJ3-2002第3.2.5条第4款取值。

⑼当楼板削弱较多时,楼板应定义弹性膜复算相关构件的配筋。

⑽对扭转不规则的异形柱结构,计算地震作用未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不满足按异形柱规程JGJ149-2006第4.2.4条第2款。

⑾对于不规则异形柱结构未按《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第3.2.5条规定计算。

结构设计总说明问题

⑴未写结构设计主要依据标准、规范及规程,列举的已修订规范未写新版本号,未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时间。

⑵未注明工程概况、地点、抗震设防裂度、抗震设防类别、风压取值。

⑶加固改造、加固、加层、装饰工程未注明工程名称、性质、用途、加固方法及加固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

⑷填充墙材料与建筑节能设计不一致,未明确墙体材料的容重及卫生间填充材料的容重,填充墙的拉结未满足抗震规范第13.3.3条要求设计。

⑸钢筋替代未按抗震规范第3.9.4条要求说明。

⑹墙、柱、梁等砼强度等级与电算不一致。

⑺未写出沉降观测的要求及方法。

配筋及构造问题

⑴梁、柱、剪力墙未按计算结果配筋。

⑵框架梁端纵向受力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5%,不满足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6.3.3条第1款规定。

⑶框架梁端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面积的比值小于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6.3.3条第2款规定。

⑷框架梁端箍筋加密区直径、间距不满足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6.3.3条第3款的规定;

且当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箍筋直径未加大2mm。

⑸对于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不满足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6.3.8条要求。

⑹一、二级框架的角柱未按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6.3.10条全长加密;

对于楼梯间休息平台框架柱箍筋未按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6.3.10条要求全长加密。

⑺高层建筑未按高规JGJ3-2002第7.1.9条要求,确定底部加强部位;

短肢剪力墙定义及构造做法未按广东省实施《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补充规定DBJ/T15-46-2005第3.2.3条及第6.0.3条要求设计。

⑻当两片剪力墙之间梁跨度小于5时,未定义连梁,未按国标03G101要求编号,区分框架梁的构造做法,且当L/h≤2.5时,梁侧腰筋未按高规JGJ3-2002第7.2.26条第4款要求配筋。

⑼框支柱纵向受力钢筋及箍筋不满足高规JGJ3-2002第10.2.11条要求,框支柱截面尺寸不满足高规JGJ3-2002第10.2.12要求。

⑽框支梁纵向受力钢筋、箍筋、腰筋不满足高规JGJ3-2002第10.2.8条要求。

⑾框架柱箍筋肢距大于抗震规范第6.3.11条有关规定。

⑿框梁非加密区沿梁全长箍筋配筋率不满足砼规范第11.3.9条。

⒀楼板配筋及侧墙竖向受力板配筋不满足砼规范GB50010-2002第9.5.1条要求。

⒁预应力砼框架梁端部配筋,换算配筋率不满足《预应力砼结构抗震规程》JGJ140-2004第4.2.2条。

⒂预应力砼框架梁底面与顶面纵向受力钢筋之比值不满足《预应力砼结构抗震设计规程》JGJ140-2004第4.2.4条要求。

⒃当次梁跨度较大时,梁支座上部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未满足砼规范GB50010-2002第10.2.6条要求。

⒄楼面角板屋面板及外挑构件、吊板配筋构造做法未按《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有关规定设计。

⒅楼板、屋面板负筋直径未满足珠海市建设局珠建建[2007]110号文件要求。

⒆异形柱截面尺寸,纵向钢筋配筋率、箍筋肢距不满足《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有关规定。

⒇异形柱的轴压比未满足规程6.2.2条规定。

(21)多层异形柱的纵筋配筋率大于规程6.2.6条3%的规定。

(22)异形柱剪跨比不大于2者其箍筋未全柱加密;

异形柱结构二、三级抗震等级的角柱箍筋未全柱加密,不满足《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第6.2.12条。

(23)对于钢筋砼加固工程当采用粘贴碳纤维及粘贴钢板时应明确材料安全性能指标,并满足《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有关规定,不应使用规范第4.4.6条所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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