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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什么是人身权?

人身权利可以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的内容。

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基于自然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资格等方面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1、亲属权、抚养权和监护权,主要表有:

(1)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家庭中不受虐待、不受遗弃的权利;

(3)有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权利;

(4)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得到监护的权利;

(5)父母离异后,仍享有被双方所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2、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等。

6、什么是诉讼权利?

包括

(1)起诉权

(2)不被公开审理的权利(3)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4)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以后有机会,指导同学们组织模拟法庭,这样你们对这项权利会有更深的了解。

7、未成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共有六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受教育的义务。

你能说一说吗?

 

2、什么是人身权?

第二课

1、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

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

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

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行为”“不法行为”。

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

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案例一:

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

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案例二:

99年,刘某年仅15周岁,是四中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

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刘某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2、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

例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动、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案例一,林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1999年11月14日下午,他在信州区一家游戏机室附近遇见阳阳即向阳阳索要香烟,阳阳说没有,便进了游戏室里,林某便觉得阳阳没有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人将阳阳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阳阳不给,林某便一拳往阳阳腹部打去,当阳阳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林某又用右肘部击打他后脑造成阳阳颅出血而死亡。

此案例中的林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刚才给同学们讲的八种犯罪之一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渡过八年的黑暗日子。

  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抢劫犯罪案件较多,而且多为团伙性的,未成年人对什么是抢劫犯罪和什么是一般的敲诈违法行为分辩不清,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比如说“你不拿钱,我们就打他”这样的言语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但劫取财物的多少并不是构成本罪的依据,而只是量刑的情节。

3、怎样处理违法和犯罪?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第4款规定:

“因不满十六岁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另外,依照我国刑法第43条的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都是依据未成年人还在成长过程中,辩别是非能力较弱,容易受外界感染,并且主观恶习不深,易于接受教育改造这一基本特点而规定的。

2、什么是犯罪?

第二篇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

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制定并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这是一部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法律,更是一部凝聚差祖国人民对你们深切关爱的法律。

一、家庭保护 

【生活案例】家住乡村的李某是一个9岁的女孩,因为家里穷,父母一直没有送她去上学。

李某有个弟弟,今年刚好7岁,父母准时将他送进了学校。

李某提出要和弟弟一起读书,父母却说,女孩子读书有什么用,家里也很困难。

其实李某知道家里穷只一个借口,最根本的原因是父母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即使家里条件好了,父母也不会赞成李某去学校读书的。

当地学校及教育部门发现后,多次做李某父母的工作。

但李某父母认为让不让孩子上学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就涉及到如何保护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问题。

接受教育是公民全面发展的前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包括女童在内的未成年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但是,从全国范围看,仍有一些贫困地区的女被迫失学。

对此,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依法保障她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上面的案例就涉及到家庭对孩子的保护问题。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家庭保护的措施的规定是详细的、具体的,除了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外,还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的第8条至第12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关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扶养和监护义务的规定。

如第8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不得歧视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禁止溺婴、弃婴。

”②关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义务的规定。

第9条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让未成年人接受法定教育的义务。

它规定: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③关于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上面讲的李某的父亲,由于不懂法律,侵害了李某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劝告下,醒悟过来,立即将李某送进了学校。

二、学校保护 

【知识园地】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确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2、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就规定: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17条规定: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有责任保护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

学校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平时的监管方面,也体现在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的安全方面。

3、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我国的教育方针是: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让未成年人德智体全面发展,是各类学校工作的方向,也是每个受教育者的努力目标。

德,是指要有正确的世界观,有高尚的品德和行为;

智,是指能够比较全面地掌握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掌握建设祖国的本领;

体,是指要有健的体魄,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这三方面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

因此,国家教育部门对学校的课程设置做了明确的规定,学校除了进行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等文化课的教学外,还必须有思想品德课和音乐、体育、美术等课程,学校不得随意取消这些课程。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保护也规定行十分详细,除了上面讲的第16条和第17条,是关于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的规定,还包括以上两个主要方面:

①关于学校教育的方针和内容的规定。

如第13条规定: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的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②教职员必须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如第15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和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社会保护

【生活案例】有这样一个故事。

涂某是中学初二学生,在班级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可在最近的几次考试中,学习成绩急剧下降;

而且出现旷课现象。

老师找涂某的父母谈话,希望能够查明原因。

后来经父母仔细调查,发现涂某放学后就钻进离学校不远刚开的电子游戏厅打游戏,而且游戏厅二楼还设有通宵影剧放映厅,里面经常放映一些黄色影片,出售一些黄色淫秽书籍。

于是涂某的父母将向有关部门反映电子游戏厅的违法行为,认为他们不应将此性质的娱乐场所工在学校附近,不但没有表明“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而且公然播放黄色影片。

因此要求有关部门责成该游戏停业搬迁,并赔偿对涂某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失。

【案例分析】游戏厅开在学校附近合法吗?

是否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呢?

成了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社会保护措施的规定很清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关于建设和完善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

如第21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②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有益健康的作品。

如第24条规定: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专门的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录象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25条规定: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的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③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优化的社会环境,如第27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育、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活动的室内吸烟。

四、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除了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还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实施一种专门性的保护,这就是司法保护,分为一般司法保护的特殊司法保护。

一般司法保护是指不论未成年人受到何种侵害,只要是发球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司法机关便应行驶职责实施全面的保护。

特殊司法保护仅针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如第41条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42条规定:

“14周风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五、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同时还规定了向主管部门要求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等程序方面的保护措施。

[案例一]湖北大冶震惊全国的“9·

13”大冶罗桥中学抢劫案中,3名案犯中2名胡姓少年不足18岁、另一名明姓少年则只有14岁。

[案例二]2004年9月,3名少年因为缺钱,最终决定学校去“找”。

他们手持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罗桥中学校园抢劫学生53人,殴打学生40人,其中致2人轻伤,16人轻微伤,却得300多元及牛仔裤1条、怀表1块。

3名未成年案犯最终分别被大冶法院判处9年、8年、1年有期徒刑,并处500元到1000元罚金。

[案例三]海南“龙虎帮”犯罪团伙主要成员“恶虎”陈里入狱时未满16岁。

他的人生经历可能在失足青年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他本来是个乖孩子,心性也很善良。

在学校读书,就时常看见群学生相互之间打打杀杀的,还在上课呢,接到通知立马放下课本便成群结对地,有的还找出刀具,跑向械斗场,边学校老师也没办法管住,他平时最爱看枪战片,黑社会老大的那种“英雄”气概总是让他佩服不已,甚至成了他经常标榜的楷模。

他开始尝试追求“黑老大”式的生活。

由于有了平日里势单力薄遭“追杀”的经历,他便一步步走进拉帮结派以图自保的泥潭。

最终因“江湖”追杀“砍死人”而锒铛入狱。

就是在我们江都某中学,刚升入初一的学生江某兄弟,居然在大白天入室偷东西,被人当场抓住。

讨论:

他们为什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呢?

[案例解析]江某兄弟入室盗窃的案子,在小学时,这两兄弟就经常拿同学的钢笔,有时没有零花钱,就到学校小商店去偷偷拿吃的,被学校发现后,老师多次对其进行教育,并按校纪校规给予写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

两兄弟被警察发现后还认为写写检查、挨个处分就没事,殊不知他们这种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被判刑。

你还知道哪些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有的学生在上学的路上毁坏路边的小树,违反《森林法》,有的在家放羊牛将别人的庄稼损坏,有的将别人停放在路边的汽车损坏,有的将街道、公园里的公共设施损坏等。

有的同学上学、放学时骑自行车不走自行车道,而是几个人并排骑着自行车在公路上互相追逐,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

这都是违法现象,这些现象不一定非得判刑抓进监狱,可以罚款、拘留。

但是,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那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分析]一般违法行为同犯罪行为之间的共同点,都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行为,只是轻重不同而已;

都是违法行为,只是受法律制裁的方式不同,严厉程序不同而已。

由此可见,一般违法任其发展,有可能滑向犯罪。

如:

某个学校的一名学生,平常偷拿同学的笔、工具书等学习用品,后为发展到翻墙入室盗窃,开始是一般违法行为,出于教育、挽救的角度,学校进行教育,后来触犯刑法,就要由公安机关处理,受法律的制裁。

[法律法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的九种不良行为,只要有了这几种不良行为,就很容易滑向犯罪的边缘: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尤其要注意千万不可有下列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4、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为什么不能旷课?

不能夜不归宿?

因为旷课容易与社会上的不良少年和违法犯罪团伙厮混一起,最后走上犯罪的深渊。

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到深夜还不归家的行为,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坏人引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也往往由于孤身无助成为犯罪者的攻击对象。

什么是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三棱刮刀,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极大,很容易在一时冲动下持刀伤害别人,由于力弱,刀具有很容易被人抢去伤害未成年人,因此必须来历禁止。

某校有两个学生和社会青年一起持刀抢劫人民币100元、红塔山香烟两包被判2年。

济南有三个青年拦截工人强制剥去人家裤子,抢去裤子两条,现金3元,并用匕首把人扎伤,被法院判处11年徒刑。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是指利用轻微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相要挟的方法迫使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情节严重就会构成犯罪。

如刚刚年满16岁的李小飞是北京某县的一名中学生。

一天傍晚,李小飞来到学校宿舍,将同学王可辉叫出来,向他要100元钱。

王可辉说没有,李小飞便从身上掏出一把弹簧刀,顶着王可辉的脖子比划了几下,威胁他回去准备100元钱,明天早晨送到教学楼西侧。

否则就杀了他。

第二天早晨李小飞打到王可辉,向他要钱。

王掏出身上仅有的10元钱,对李说自己只有这么多,还要作生活费呢!

李小飞听了后,从他手里拿了一张5元的转身走了。

接到报案后,公安部门当天是拘留了李小飞。

12月26日,李小飞被逮捕。

法院认为,李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私人钱财,已构成抢劫罪。

于是在今年3月2日,一审判处李小飞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不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主要是营业必歌舞厅、酒吧、夜总会、通宵影剧院、带有赌博必的娱乐室、游戏场以及其他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为什么这样说?

可以举几个例子:

2004年1月20日在银川市某中学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

四个来到兴庆区丽景街交警二大队附近,将路过此处的郭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

法院认为四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

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

2003年6月15日,17岁的北京少年吴某为了偷钱上网,趁爷爷奶奶熟睡之际,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

15岁男孩小雨是一名初中生,经常出入游戏厅等未成年人禁入场所。

因没钱玩乐,小雨来一中学附近,以“借钱”为名,采取胁迫手段,堵截该校学生实施抢劫行为。

虽然几次抢劫仅仅得到了5角、1元数额,但法院认为小雨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强行占有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犯罪,虽数额不大,但系多次(三次以上为多次),发球情节严重,于是对其判刑处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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