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烟草专卖管理师技能复习要点35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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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烟草专卖管理师技能复习要点35级

第一章证件管理

第一节许可证办理

五级教材

许可证分类: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许可证发放主体:

1.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2.省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3.县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设立县级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零售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1.守法经营;2.依法使用许可证。

守法经营要求:

1.合法渠道进货;2.不得销售非法生产、霉坏变质、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和走私卷烟。

依法使用许可证要求:

1.亮证经营;2.服从后续管理;3.不得转让零售许可证;4.不得涂改、伪造、变造零售许可证。

许可证后续管理内容:

1.变更(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经营场所地址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2.延续(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3.停业(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原发证机关暂行保存);4.恢复营业;5.歇业(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6.补办(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许可证的);7.重新申领(申请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办理期限规定(*两级审批制):

受理机关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受理,并在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出具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零售类许可证受理的期限规定:

1.依法不需要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告知不受理;2.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局申请;3.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零售类许可证审查及送达的期限规定:

1.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送达申请人;3.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予以公告。

四级教材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

(2)申请方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宜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申请的途径:

申请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可以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或烟草专卖对外政务网站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的目录: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②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贵人的身份证明;③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④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提交申请材料的要求:

对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列明的材料,视为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关的材料,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接收材料接收凭证给申请人.

形式审查,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的审查。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5其他事项,如审查申诸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是否存在明显的计算、书写错误等问题。

形式审查的结果:

(1)申请事项属于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此规定适用于下列三种情形:

1)超越法定事务管辖权的事项;2)超越法定级别管辖权的事项;3)超越法定地域管辖权的事项。

(3)对于依法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且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对于依法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且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口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若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若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了相应的材料后,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在作出受理决定时应遵循的要求:

(1)期限要求;

(2)形式要求。

书面审查的内容:

(1)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2)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核查途径:

一是由申请人承诺声明所述情况真实,否则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或者予以制裁;二是通过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内容互相进行印证:

三是通过各种核查手段将己经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印证:

四是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实有关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

(3)申请人是否具备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条件。

(条件:

①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③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地核查的要求:

①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共同进行:

②实施核查前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向申请人表明身份:

③核查工作必须是在申清人在场时进行,核查完毕后应当在《烟草制品经营场所勘查表》中如实记录核查情况,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符合的要求:

1.符合法定程序;2.符合法定条件;3.符合法定期限(20日内作出决定,可以延长10日,需发放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4.受理在先原则;5.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情形:

①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②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田;③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④申请人险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⑤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⑥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提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此处所称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既包括因违法经营(如: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也包括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等行为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

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示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一是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二是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应当公示;三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具体包括申请的方式、途径、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都必须明确公开;四是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必须公开;五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流程,分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五个阶段。

申请阶段的文书主要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和《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制作要求:

1)申请表中的各栏都应当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实际情况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2)企业名称(字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填写;没有企业名称(字号)的,填“无气

3)申请人应提供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4)经营地址和仓储地址要填写详细、准确,确保唯一性,通常应当包括地级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路)4级行政地名。

5)申请人己领取营业执照的,字号、经营地址等信息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后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照当地烟草批发企业的要求入网经营.

6)联系人可以为本人、代理人或其他指定的联系人.

7)“申请人承诺栏”,本人申请的,由本人签名并填写申请日期;委托代理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填写申请日期: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己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还应加盖公章。

8)本文书一份,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受理阶段的文书主要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制作要求:

1)受理机关落款日期精确到分,并使用24小时制.

2)本文书有申请人联和存档联两联,申请人联由申请人签收,存档联由申请人签字存档备查。

3)本文书申请人联和存档联都应当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

决定阶段文书主要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要求: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适用于许可类事项的申请。

2)本文书有申请人联和存档联两联,申请人联由申请人签收,存档联由申请人签字存档

备查。

3)本文书申请人联和存档联都应当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印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要求: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适用于许可类事项的申请.

2)不予行政许可的依据应为法律、法规、规章.

3)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要根据核查情况列明不予许可的具体情形。

4)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为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5)本文书有申请人联和存档联两联,申请人联由申请人签收,存档联由申请人签字存档备查.

6)本文书申请人联和存档联都应当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印章。

送达的一般程序:

自文书制作或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申请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程序:

审批机关对许可类事项的申请作出准子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将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号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零售许可文书归档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规范性原则;(3)严肃性原则;(4)安全性原则。

零售许可文书归档的具体要求:

1)零售许可归档按“一申请一册”的方式组卷,一次行政许可涉及的所有行政许可文书及相关材料整理汇编为一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卷宗,一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卷宗使用一个档案编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卷宗的档案编号由审批机关统一确定。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卷宗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

纸质档案由审批机关保存,有条件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须在省(自治区、直辖Ili)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系统中建立电子档案。

(3)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机关应当在每年文书档案移交的规定时间内,将本年度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卷宗交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4)文书材料应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计算机打印文书材料要采用耐久材料.字迹要工整、清晰,已破损、褪色或者容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要托裱、修补或复制。

(5)不能随文本材料装订入卷的材料.应放入材料袋中,随卷归档,并在零售许可卷内备考表中注明。

材料袋上应注明材料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6)卷内所有文木材料应统一使用A4型(210mmX297mm)纸,纸型大于A4型纸的,应折叠成A4幅面:

纸型小于A4型纸的,应用A4型纸托裱。

(7)零售许可卷内文本材料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的在右上角,反页的在左上角,卷内封面、封底、卷内目录以及没有文字的材料页面不编写页号。

(8)目前,国家烟草专卖局对零售许可卷内材料排列的顺序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卷宗的顺序排列,即零售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在前,其他文书材料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9)零售许可卷内日录和卷内备考表应当填写规范,卷内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档案规定的其他要求。

(10)烟草专卖零也许可卷宗保管期限为卷宗建立之日起30年。

零售户信息档案的建立的原则:

(1)信息提取真实性原则;

(2)档案建立完整性原则;(3)信息维护及时性原则。

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

(1)经营人员基本信息(①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③合伙人基木信息包括);

(2)经营场所基木信息(包括经营地址、营业面积、经营场所权属(如系出租房,应记录经营场所租赁情况、租赁期限等)、仓储地点、仓储面积、实地勘验记录及布局信息等);(3)经营内容基本信息(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4)其他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及其号码、营业执照有效期、经营业态及有关转变信息、违规记录、行政区划、管辖区域、延续、变更、停业、恢复营业、注销和补办情况等)

办理情况统计和分析

(1)根据零售许可经济性质进行统计和分析,便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掌握零售许可证的需求状况。

(2)根据零售许可申请类型进行统计和分析,便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掌握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状况。

(3)根据零售许可办理状态进行统计和分析,便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处理。

(4)根据零售许可经营状态进行统计和分析,便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5)根据零售许可经营业态进行统计和分析,便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分类和分级管理。

三级教材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

(一)变更

1.发生条件(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

2.所需材料(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②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③原许可证正副本: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⑤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处理程序

(1)变更的工作流程:

申请人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烟草专实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部门负责人初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如果符合变更条件,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如果不符合变更条件,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打印许可证,信息同步到营销部门→10日内送达许可证正、副本至被许可人→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2)变更申请的审查及决定:

对变更申请的审查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申请变更的事项是否在己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内容范围内,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变更类型等。

经审查,申请变更的事项在己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内容范围内且符合法定变更类型、申请变更提出时间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烟草专实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变更,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按规定重新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如果申请变更的事项不在己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内容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变更类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以变更,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变更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延续

1.发生条件:

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经营。

2.所需材料:

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②原许可证正、副本;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④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处理程序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经烟草专实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

(1)延续的工作流程:

申请人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经营状况及守法情况进行审核→如果符合延续条件,按规定办理延续(如果不符合延续条件,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打印许可证,信息同步到营销部门→10日内送达许可证正副本至被许可人→将有关材料留存存档。

(2)延续申请的审查及决定:

对延续申请的审查采用书面审查、守法情况调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书面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守法情况调查主要调查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的守法情况,重点调查在从事卷烟零售业务期间有无严重违法行为:

实地核查主要核查被许可人现有的经营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法定条件等。

经综合审查,申请人现有的经营能力和条件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法定条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有效期内未出现严重的涉烟违法经营行为,申请延续提出时间在法定期限内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延续,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如申请人现有的经营能力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有效期内有严重涉烟违法行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延续,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不予延续决定的,烟草专实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后依法予以注销,收回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三)停业

1.发生条件:

根据引起原因的不同,停业可分为被动停业和主动停业两类。

被动停业是指因特定客观事实或被许可人在从事被许可事项期间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的决定。

在被动停业期间,被许可人不得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停业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能否继续从事该项行政许可事项活动,需要看其是杏纠正了违法行为的后果或停止了违法行为的实施,行政机关可视情况作出终止行政许可或允许其恢复从辑于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决定。

主动停业是指被许可人因自身原因(比如经营场所房屋装修、被许可人生病、休假等)需暂时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中止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现象。

停业理由消除或停业期届满后,被许可人依法申请恢复营业。

2.所需材料:

①烟草专实零售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②许可证正、副本:

③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处理程序:

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

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停业期间,持证人应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保管。

停业申请只适用于主动停业的情况。

停业申请的审查及决定:

对停业申请的审查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材料的规洒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申请停业期限的合法性等。

(四)恢复营业

(五)歇业

歇业是指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因经营能力或其他原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的终止。

根据引起原因的不同,歇业可分为主动申请歇业和被动歇业两类。

1.发生条件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因经营能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的终止,属于歇业。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丸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即:

①烟草专实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②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③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

2.所需材料:

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②许可证正、副本;③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处理程序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终止经营,应向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并将该许可证予以往销。

歇业的工作流程:

申请人持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办理歇业手续→有关材料留存归档。

(六)补办

1.发生条件:

被许可人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遗失或者被毁损,且在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

2.所需材料:

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②遗失或毁损证明:

③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补办的工作流程:

申请人持补办书面说明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壁报遗失声明,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烟草专实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补办手续→收回毁损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打印新证→将有关材料留存归档。

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概念:

撤回是指因法定事项的出现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取消本机关己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发生条件:

只有当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撤销是指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瑕疵,因而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

目的在于使原法律关系复原,针对的是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程序行为。

注销是一种管理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

撤回、撤销和注销的区别:

(1)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同;

(2)引起的原因不同;(3)引发的法律后果不同。

撤回的法定条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合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

烟草专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现实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执行当初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会损害公共利益。

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撤回情形。

综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来看,如果持证人在合法持证后,经营场所周围开设了中小学,且因该零售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考虑适用撤回程序,撤回己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且对持证人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撤销的法定条件: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各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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