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质量监测实验室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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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资源质量监测实验室建设标准

重庆市水资源质量监测实验室

建设标准(试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资源质量监测实验室的等级划分、实验室总体建筑、功能及设备技术要求、实验室系统工程及环境建设、实验室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内各等级水资源质量监测实验室的基础建设、设备配置及管理运行等建设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重庆市水文条例》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文[2010]169号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07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

《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

《科学实验室建设设计规范》JGJ91-93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

《水质数据库表结构与标识符规定》SL325-2005

《重庆市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程》DB50469-2012

《重庆市水文水文技术装备标准》DB50-2009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2001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2002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2001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6682-1992

《现代实验室通用规划设计方案参考》2006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J77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1-90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2008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7285-1997

《接地、塔接和屏蔽的实施》GJB1210-91

 

3.术语及定义

3.1水资源质量监测实验室:

为了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制度,保证人饮安全和水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重庆市水文条例》,履行各级水行政部门授权对辖区内的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水利工程、入河排污口、取水口、城乡饮水工程的水资源质量进行监督性检测职能的实验室。

3.2实验用房:

直接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用房,包括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

3.3辅助用房:

为实验工作提供服务的用房,包括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室等。

3.4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为保证实验用房具有适应性的设计原则,即从当前和长远实验工作内容、仪器设备及人员的发展变化出发,综合考虑确定实验用房的三维空间尺寸、实验室建筑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建筑结构选型、公用设施供应方式等。

对于框架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系指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对于混合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相当于框架结构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

  

4.实验室等级划分

水资源质量监测实验室分为甲等、乙等、丙等三个等级。

4.1甲等实验室

甲等实验室是水利行业国家及市级水资源质量及水生态监测评价机构,是全市的水资源质量与水生态监测、评价、科研、培训、技术推广与指导相结合的技术中心。

对水利系统实验室实现行业管理,并对国家重要水源地和水功能区进行日常水质监测,对重要河流和饮用水源地的有机有毒物实施年度监督性监测,并开展全市水利系统水资源质量监测培训和指导工作。

检测指标不低于106项。

4.2乙等实验室

乙等实验室是市级区域水资源及水生态监测评价机构。

对重庆市市管水功能区和跨区县水源地和区县界实施日常水质监测,协助市中心实施对区县级水资源质量监测实验室指导和培训工作。

检测指标不低于68项。

4.3丙等实验室

丙等实验室是区县水资源管理及饮水安全的水资源质量监测评价机构。

按照区县水资源管理和饮水安全的要求,对区县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水厂、水库、区县管水功能区等监测站点实施定期水质监测。

检测指标原则上不低于42项。

5.实验室建设环境要求

5.1实验场地选择

5.1.1实验楼应避开噪声、震动、电磁干扰和其它污染源,远离易燃、易暴物品区,且应具有水源、能源、信息交换、交通方便等条件。

5.1.2实验楼朝向宜东西走向、坐北朝南以避开阳光直射,若因条件限制无法取得最佳朝向,须设计局部遮阳措施;且宜根据夏季主导风向对实验室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确定。

5.2实验用房区分类

5.2.1总体分为三大类:

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室、辅助实验室。

5.2.2化学分析室分为:

无机分析室、有机分析室、微生物分析室、生态分析室、土壤分析室和滴定分析室。

5.2.3仪器分析室分为:

天平室、原子吸收室、原子荧光室、离子色谱室、ICP室、流动注射分析室、红外测油室、气相色谱室、液相色谱室、气质联用室、液质联用室、ICP-MS分析室、小型仪器室、BOD室、应急仪器室等。

5.2.4辅助实验室分为:

更衣室、仓库、标液存放室、剧毒药品储存室、药品储存室、玻璃器皿存放室、纯水制备室、清洗室、加热室、消化室、消防气瓶室、样品室、污水样品室、气瓶室、资料档案室等。

5.3实验室总体布置要求

实验区为独立区域并处理好交通、人流、物流管理机制,避免交叉污染。

区域内各实验用房总体上宜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留有扩展余地。

各类实验室用房宜设独立房间,空间应满足仪器设备安装和操作等需要。

实验室宜与办公区域分层设置,如无法分层设置,则须分区设置。

5.4实验室基础建筑要求

5.4.1甲等实验室检测总面积≥2000m2,乙等实验室检测总面积≥600m2,丙等实验室检测总面积≥400m2,办公人均面积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

5.4.2各类实验用房面积:

天平室不宜小于8m2,药剂室不宜小于10m2,理化室不宜小于30m2,微生物室不宜小于20m2,大型分析仪器室面积根据仪器种类和数量确定,每间不宜小于20m2。

5.5人员资质要求

实验室应具有环境、化学、生物、水文水资源等主体专业人员,且主体专业学历人员应不低于50%;且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资质方能上岗。

5.6信息化要求

水质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具有正常运行的检测资料数据库和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5.7环境建设要求

5.7.1实验室必须建立在适合检测工作开展的范围内,不得建在住宅楼内。

实验室检测场所独立分隔、功能明确。

5.7.2环保要求

实验室污水、污物、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及消烟,应具有管理措施并符合环保有关规定。

5.7.3室内环境要求

各分析室内通风换气良好,有通风柜等专用实施,室内采光、色彩设计、装修装潢及材料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5.7.4实验室用电要求

化验室应确保用电安全,应有防雷接地系统,电线应尽量避免外露,电源接口应靠近仪器设备,精密检测仪器设备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5.7.5实验室用气要求

化验室应确保用气安全,大型分析仪器的压缩气体钢瓶应放在阴凉的地方储存与使用,不能靠近火源,必须固定;

5.7.6应根据设备运行需要设排气设施,废气排放口宜设在房顶。

5.7.7实验室温湿度要求

化验室温度夏季不宜超过30℃、冬季不宜低于15℃,湿度不宜超过70%。

有条件时应尽可能恒温恒湿,寒冷地区应有采暖设施,潮湿地区应安装空调(水样储存间除外)。

5.7.8实验室家具要求

化验室应根据需要配置设备台、操作台、器皿柜(架)等,设备台和操作台应防水、耐酸碱及溶剂腐蚀。

5.8实验室安全防护要求

有安全防护设施(如冲洗眼部设施、防喷溅工具箱、安全挡板、安全报警电话,安全出口标识等)及安全保护制度。

5.9实验室建设资质要求

实验室施工及设计单位必须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资质和近3年内从事同等级及以上实验室建设的项目业绩。

6.实验室设备配置总体标准

6.1甲等实验室仪器配备类型

电子天平,可见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测油仪,原子吸收光度计(石墨炉)或等离子发射光谱仪,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离子色谱仪,专用采样车,显微镜(生物),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离子发射光谱仪,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联用仪,自动流动注射分析仪,TOC测定仪,水质自动监测站,微波消解仪,高效固液萃取仪,GPC样品净化和浓缩系统,移动实验室专用车(船),便携式多参数水质监测仪,便携式快速细菌检验箱,便携式水质快速检验系列仪器设备。

6.2乙等实验室仪器配备类型

电子天平,可见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测油仪,原子吸收光度计(石墨炉),原子荧光光度计,离子色谱仪,专用采样车,显微镜,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离子发射光谱仪,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联用仪,自动流动注射分析仪,TOC测定仪,微波消解仪,高效固液萃取仪,便携式多参数监测仪,便携式水质快速检验系列仪器设备,便携式快速细菌检验箱。

6.3丙等实验室仪器配备类型

电子天平,普通电子天平,超纯水机,蒸馏器,搅拌器,马弗炉,电热恒温水浴锅,电恒温干燥箱,离心机,真空泵,超声波清洗器,酸度计,温度计,电导仪,散射浊度仪,余氯、二氧化氯和臭氧的便携式测定仪,冰箱,高压蒸汽灭菌器,干热灭菌箱,培养箱,菌落计数器,显微镜,培养皿,超净工作台,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火焰、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冷却循环水系统,空压机,原子荧光光度计,高锰酸盐滴定法COD测定仪,气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

7.实验室功能室及设备配置技术标准

7.1化学分析实验室

化学分析实验室包括有机化学实验室与无机化学实验室,其主要为容量分析、常规分析、样品前处理等。

有机实验室对防爆及通风的要求更高,宜增加防爆柜及桌面通风罩等。

7.1.1装备配置

常用设备:

排毒柜、桌面通风罩、万向排气罩、边台、中央台、试剂柜、器皿柜、防爆柜、紧急淋浴器、紧急洗眼器等。

常用仪器:

旋转蒸发仪、酸度计、电热器、搅拌器、离心机、振荡器、微波消解仪、高效固液萃取仪等。

7.1.2化学实验室标准模型

化学实验室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应符合工作流程、设计规范及空间标准的要求,并与排毒柜、实验台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结构选型以及管道空间布置紧密结合。

一般有1/2单元、一个标准单元、多个标准单元三种模型。

7.1.3基础建设要求

7.1.3.1对于1/2单元的化学实验室模型,采用边台,设一个出入口;对于一个标准单元以上的化学实验室模型,可以采用一个以上的中央边台,设两个以上的出入口。

必须确保出入口畅通,不能出现通道死角。

7.1.3.2对于局部抽风的实验,可采用万向排气罩;对于大量使用挥发性物质或有机溶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排毒柜或桌面通风罩,排毒柜设在远离出口处且靠近管井的位置。

7.1.3.3试剂柜、器皿柜等功能高柜设在靠墙位置,器皿柜尽量靠近水槽,试剂柜需要设抽风装置。

7.1.3.4实验台面要求耐强酸碱腐蚀及耐高温,建议采用环氧树脂台面及环氧树脂水槽。

7.1.3.5根据实验性质的不同,可选配三口水龙头、纯水水龙头、抽滤水龙头、废液收集桶、垃圾桶、洗瓶器、洗眼器、紧急淋浴器等配件或酸柜、防爆柜等安全储存柜。

7.1.3.6试剂架可采用磨砂玻璃或实心理化板等防腐蚀层板的钢制试剂架,高度可调节,也可在试剂架上配吊柜。

7.1.3.7烘箱台设置需要远离使用或存储有机溶剂的位置。

7.1.3.8必须符合《实验区域空间标准》的全部要求。

7.1.4系统工程

7.1.4.1实验室需良好的通风。

用于实验室的通风排毒装置主要有排毒柜、万向排气罩和桌面通风罩,排毒柜、万向排气罩和桌面通风罩的设计要合理,要考虑操作方便也要考虑节能,必要时应设空调。

7.1.4.2对于排毒柜不多的小型实验室,排毒柜的控制可采用单独控制,即每台风机控制一台排毒柜;对于排毒柜较多的大型实验室,可采用集中式控制,即一台风机控制多台排毒柜,加装变频或变风量系统。

7.1.4.3万向排气罩主要设置到操作台上面作局部排气。

万向排气罩的排风量较少,一般用集中控制,加装变频器,在万向罩不用时关闭抽风口。

7.1.4.4排毒柜和排风罩不断将室内空气排走,对于不能开窗或排风量大的房间要采用补充新风装置,一般通过新风机补进的新风要占排走的90%,其余的10%通过门缝补充,使房间形成微负压环境,防止室内的有毒物质溢出室外。

7.1.5室内环境

7.1.5.1地面:

实验室的地面要求防滑、耐腐蚀、易清洁,应采用防滑陶瓷地砖、PVC地面或环氧树脂实验室专用地面。

7.1.5.2隔断:

墙面宜采用半玻璃墙或落地玻璃墙,半玻璃墙可采用玻璃与彩钢板、玻璃与硅钙板、玻璃与砖墙组合,硅钙板或砖墙部分可喷乳胶漆或贴陶瓷砖。

7.1.5.3天花:

对于层高相对较低的实验室,不宜做天花;对于3.5m以上的实验室,可采用铝扣板天花;对于用彩钢板隔断的实验室,天花用彩钢板。

天花要求简单且容易清洁。

7.1.5.4门:

实验室的门可采用钢门、彩钢板门、玻璃门等,用子母门形式,门上装观察窗,门向外开,门禁可设电子门禁系统及警告标识。

7.1.6安全防护

7.1.6.1样品处理室须安装紧急洗眼器、紧急淋浴器及紧急救护药箱。

7.1.6.2化学分析实验室必须防火,对于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电线、照明、插座等都要按防爆设计,设计需要符合消防规范。

7.1.6.3实验室有机废气和无机废气分别要求采用碳吸附和水喷淋方式处理后再排放;污水按污水性质、成分及污染的程度可设置不同的排水系统。

被化学杂质污染,对人体有害有毒物质的污水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管道,经局部处理或回收利用才能排入室外排水管网。

7.1.6.4在化学实验室等有供水的实验室,应设置地漏,以保证在水管爆裂、水龙头跑水时能够及时排水。

7.1.6.5使用或存放剧毒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采用危险品储存柜,并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或视频控制装置。

7.2仪器分析实验室

7.2.1仪器分析实验室分类

仪器分析实验室分为精密仪器室与普通仪器室。

精密仪器分为气相色谱仪、气质联用、液相色谱仪、液质联用、离子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仪、ICP-MS仪、ICP发射光谱仪等大型分析仪器;普通仪器分为分光光度计、红外测油仪、电位滴定仪等小型分析仪器。

7.2.2装备配置

常用设备:

仪器台、局部排风设备、电脑台、气瓶柜、资料柜、稳压电源、不间断供电电源、气体发生器、真空泵、空气压缩机等。

7.2.3仪器分析室模型

精密仪器室有1/2单元、一个标准单元、多个标准单元三种模型;普通仪器室有1/2单元、一个标准单元两种模型。

7.2.4规划要求

7.2.4.1同类仪器尽量集中,需要供气的仪器尽量靠近气瓶间。

7.2.4.2精密实验室的仪器台一般要求宽度约800-1000mm,高度750-850mm,长度按仪器长短而定,可采用L型或一字型。

仪器台离墙要留出500-800mm的检修通道。

根据需要设置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气体出口等。

7.2.4.3普通仪器室的仪器台可按普通实验边台或中央台建设并提供足够电源插座,仪器台需稳固,可采用全钢结构或钢木结构及防静电台面。

7.2.4.4对于不需用水的仪器,尽量远离水源。

7.2.4.5仪器分析实验室应远离振动源布置,仪器分析实验室一般都要求防振、防尘、温度湿度恒定,应满足仪器产品说明书提出的要求。

7.2.4.6仪器分析实验室可沿外墙布置,也可集中在某一区域内,有利于实验室相联系,并可统一考虑诸如空调、防护等方面的措施。

7.2.4.7对安装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仪器,应先了解清楚各种仪器对场地、水电、排风、温湿度等要求,特别是对预留房间的设计。

如ICP-MS需小房间放置循环冷却水,并配空调降温,需风速达7.5-10m/s的排风等。

7.2.5系统工程

7.2.5.1.用于仪器室的排毒装置有原子吸收罩和万向排气罩。

原子吸收罩一般用在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仪和ICP等仪器室。

万向排气罩主要用在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等仪器室。

7.2.5.2.通风系统可加装变频器以达到节能的目的,同时采用补充新风装置,补进的空气经过过滤后进入室内,以保证仪器房的洁净度。

7.2.5.3.用到的气体种类有:

氮气、氩气、氦气、空气、氢气、乙炔等气体。

空气与氢气常用气源发生器来提供,氮气、氦气、氩气、乙炔等则用压缩钢瓶提供。

甲等、乙等实验室应采用集中供气的方法,即把气瓶集中在可燃性气瓶与非可燃性气瓶间,再通过气体管道把气体送到使用点。

7.2.6室内装修

7.2.6.1.地面

7.2.6.1.1仪器分析实验室要求防尘、防腐蚀,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易除尘,并按需要采取防静电措施,可用木地板、陶瓷板地面、PVC地面等。

7.2.6.1.2仪器分析实验室若采用一般的固定地板,管线可通过服务柱从天花往下走线;对于质谱室等大型精密仪器室,因电缆多,管线复杂,也可采用架空地板。

7.2.6.2门窗

7.2.6.2.1有空调、洁净要求的房间应采用密闭保温的单向弹簧门或装自动闭门器,并向室内开启,对有强噪声的房间且开向计算机房的门应采用隔声门。

7.2.6.2.2有空调、洁净要求的房间设置外窗时,应为双层密闭窗,当采用铝合金窗、塑钢窗时,可采用中空玻璃的单层密闭窗,以保证护墙结构的热工性能。

7.2.6.2.3仪器室外窗宜朝北,若受条件限制,窗开向东、南、西方向时,应采取遮阳、窗帘等措施防止直射,避免眩光。

7.2.6.2.4各房间的门应保证人员、设备进出方便。

7.2.6.3.隔断、天花

7.2.6.3.1仪器分析实验室应选用易清洁、不起尘的难燃材料,墙壁和天花表面应平整,减少沉积面,要有保温、隔声、吸声效果,除固定隔断外,最好采用灵活隔断,以更新及扩建。

7.2.6.3.2室内各种管线宜暗敷,当管线穿楼板时宜设技术竖井。

7.2.6.3.3室内色彩宜淡雅柔和,有清新宁静的效果,不宜用大面积强烈色彩。

视觉作业处的家具和房间内宜用无光泽或亚光表面。

7.2.7精密仪器配置

7.2.7.1电子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7.2.7.1.1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最大称量范围:

250g

2)可读性:

0.0001g

3)不低于6个称量单位切换

4)可在全量程范围内去皮

5)内置多种称量应用程序:

计件称量、百分比称量、动态称量、检重称量、自由因子、统计功能、配方称量、总和计算

6)内置砝码校正

7)抗过载保护

8)内置日期时间

7.2.7.2小型超纯水机

7.2.7.2.1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吸光度(254nm,1cm光程):

≤0.001 

2)可溶性硅[以(SiO2)计]:

<0.01ppm

3)微粒(大于0.22μm)含量:

<1/ml

4)出水口二:

I级超纯水的比电阻达到18.25MΩ.cm@25℃;符合中国GB6682-92的I级水标准和ASTMCAPNCCLS标准;

5)出水口一:

III级纯水的电导率显示0-10us/cm,符合中国GB6682-92的III级水标准和ASTMCAPNCCLS标准;

6)离子去除率>99%

7.2.7.3多参数水质监测仪

7.2.7.3.1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可同时测量:

温度、电导率、盐度、TDS、pH、ORP、溶解氧、浊度、叶绿素、蓝绿藻、荧光可溶有机物、气压、GPS。

2)内存可存储>200万组读数。

3)IP67防水等级。

4)传感器技术要求:

A温度:

测量范围:

-5至+50℃

分辨率:

0.001℃

B电导:

测量范围:

0-200mS/cm

分辨率:

0.0001至0.01mS/cm(视量程而定)

C盐度:

测量范围:

0-70ppt

分辨率:

0.01ppt

响应时间:

T63<2秒

DTDS(总溶解固体):

测量范围:

0-100,000g/L

响应时间:

T63<2秒

E溶解氧:

测量范围:

0至500%空气饱和度或0至50mg/L

分辨率:

0.1%空气饱和度或0.01mg/L

F浊度:

测量范围:

0至4000FNU

分辨率:

0-999FTU:

0.01FNU

准确度:

0-999FTU:

读数之±2%

GpH(酸碱度):

测量范围:

0至14

分辨率:

0.01

准确度:

±0.2,全温度量程;

±0.1,校准温度在±10℃范围内

HORP(氧化还原电位):

测量范围:

-999至+999

分辨率:

0.1毫伏

准确度:

±20毫伏

I叶绿素:

测量范围:

0-400μg/LChl;0-100RFU

精确度:

线性:

R2>0.999,与罗丹明WT连续稀释相关(0-400μg/mL)

检出限:

0.09μ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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