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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全国农业系统有单位人事劳动

【关键字】系统

附件2:

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人事休息

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备案

二〇一一年五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机构编制、从业人员与休息报酬情况(总表)

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公务员及管理人员情况(公管表)

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专技表)

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工人情况(工人表)

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公共服务机构情况(公服表)

四、指标解释及校核关系

一、总说明

(一)目的和意义:

为了解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的机构编制、从业人员和休息报酬情况,特别是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制度和农业部门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统计对象和调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农业系统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三)主要指标内容:

机构数、编制数、在岗职工数、休息报酬、管理人员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及工人情况等。

(四)时间要求和调查频率:

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人事休息统计数据需与统计部门核对后于3月底之前上报,于4月集中审核汇总。

(五)调查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以下简称统计汇总单位)分别负责布置所辖地(市、州、盟)、县(市、区、旗)系统内单位的填报工作,并负责审核、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厅(局、委)在其他农业行业单位的配合下,负责牵头组织本省(区、市)的数据汇总和上报工作。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级农业科研院所的数据。

(六)本报表制度中的休息报酬均以“千元”为单位取整数,实行四舍五入。

(七)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计分类标准,各地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八)本报表制度由农业部人事休息司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农市(人)年1表

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机构编制、从业人员与劳动报酬情况(总表)

年报

全国农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厅(局、委)

3月底以前,邮寄

农市(人)年2表

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公务员及管理人员情况(公管表)

年报

全国农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厅(局、委)

3月底以前,邮寄

农市(人)年3表

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专技表)

年报

全国农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厅(局、委)

3月底以前,邮寄

农市(人)年4表

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工人情况(工人表)

年报

全国农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厅(局、委)

3月底以前,邮寄

农市(人)年5表

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公共服务机构情况(公服表)

年报

全国农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厅(局、委)

3月底以前,邮寄

四、指标解释及校核关系

(一)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机构编制、从业人员与休息报酬情况

1.指标解释

⑴机构数:

即单位数,是指期末实有的各级各类企业、事业、机关的个数,原则上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础计算,包括期末已停产的单位。

独立核算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从事经济活动,拥有和使用资产、能够承担负债,能与其他经济单位进行交易的经济和社会实体。

各企业、事业、机关均按其经济上具有法人资格,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的形式,作为划分基本统计总体单位的依据。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只统计一次。

⑵编制(定员)数:

指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的独立组织机构的人员数量的定额。

⑶财政补助编制:

指编制数内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人员数量。

⑷年末从业人员数:

从业人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休息报酬的全部人员。

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休息关系的职工。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休息力。

年末从业人员数,是指报告期最后一天实际领取休息报酬的人员总数。

已经招用但报告期最后一天尚未报到的人员,不计入年末人数。

⑸年末在岗职工数: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包含于“从业人员”。

年末在岗职工数,是指报告期最后一天实际由单位支付工资人员总数。

⑹年末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指本单位在编人员和经上级部门批准超编配备的人员。

⑺从业人员休息报酬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休息报酬总额。

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休息报酬两部分。

在有关休息报酬的统计中,不管支付的形式如何、经费来源如何,只要是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内容,均应统计在工资总额范围以内,不得漏统、少统。

如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保险费、餐费、过节费等,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养老统筹、失业保险、大病统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均应计入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以工会名义发放的劳保福利费和休息保护费等不计为职工工资。

“休息报酬”与“从业人员”概念对应。

⑻在岗职工年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休息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休息报酬为依据。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

企业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决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工资总额”与“在岗职工”概念对应。

⑼基本工资:

在机关中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

在事业单位中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在企业中包括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⑽农业行业特有津贴:

指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畜牧兽医人员卫生津贴等两项津贴,两项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⑾单位类型:

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原人事部、原休息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休息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统制字(1990)304号]执行。

“参公”指事业单位中,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农场”指“农事三场”,其范围主要包括国有良(原)种繁殖场,国有园艺(果、茶、药)场,种畜(禽、蜂)、水产养殖(育苗)场和事业性质的其他农场如农业系统科研、教学单位的实验(实习)场,农机试验场等。

⑿层次:

主要按照填报单位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填报,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参照单位所在行政辖区进行填报。

⒀领域:

农业系统主要分为种植业、农机化、畜牧/兽医、农垦、渔业等五大行业。

基层单位原则上按照“行政隶属”划分,在业务和机构交叉时,一定要做好机构和人员的行业划分和统计工作,不能重复统计,也不能漏统。

“农业综合服务”指主要业务从事农业领域工作,但不能完全纳入上述五个行业中某个行业的单位,统计时填入此栏。

2.校核关系

⑴列间关系:

甲2>=甲3,甲4>=甲(5、6、7、8、9、10、11),甲12>=甲13,甲13>=甲(14、15)。

⑵行间关系:

乙1=乙(2+3+10)=乙(11+12+13+14+15)=乙(16+17+18+19+20+21),乙3>=乙(4、5、6、7、8、9)。

⑶表间关系:

总表甲5=公管表甲1+专技表甲1+工人表甲1。

(二)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公务员及管理人员情况

1.指标解释

⑴管理人员:

指在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机关公务员、参公单位的参公人员也在此表中统计。

⑵任职情况:

指报告期最后一天单位全部人员的职务任职情况。

副部级及以上人员需报送人员名单。

⑶学历情况:

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学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进行清理后认定的学历统计。

有两个及以上学历的,按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统计。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的,未取得新的学历之前,按现有学历统计。

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学历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取得中等技工学历的,学历填报在“高中及以下”栏。

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得结业证书的和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仍按原学历统计。

具有学籍但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肄业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的学历均按下一层次学历统计。

研究生肄业统计在“大学本科”栏,大学本科肄业统计在“大学专科”栏,大学专科肄业统计在“中专”栏,以此类推。

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⑷年龄情况:

指统计截止日期时的实足年龄(周岁)。

如1955年12月出生的人员,在2005年12月31日统计时计算为50周岁;而1956年1月出生的人员,则计算为49周岁。

2.校核关系

⑴列间关系:

甲1=甲(2+3+4+5+6+7+8+9+10+11+12)=甲(13+14+15+16+17)=甲(18+19+20+21+22+23)。

⑵行间关系:

乙1=乙(2+3+10)=乙(11+12+13+14+15)=乙(16+17+18+19+20+21),乙3>=乙(4、5、6、7、8、9)。

⑶表间关系:

公管表甲1<=总表甲5。

(三)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1.指标解释

⑴专业技术人员:

指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⑵专业技术职务:

指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序列,被聘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及未聘五类,并按照一级至十三级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统计。

本表不统计在管理岗位上兼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

未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参照专业技术职称情况填报。

⑶专业:

结合农业行业特点,将专业技术人员涉及专业类别划分为种植业、农机、畜牧、兽医、渔业、农经及其他等类别。

2.校核关系

⑴列间关系:

甲1=甲(2+3+4+5+6+7+8+9+10+11+12+13+14+15)=甲(16+17+18+19+20)=甲(21+21+22+23+24+25+26)。

⑵行间关系:

乙1=乙(2+9)=乙(10+11+12+13+14)=乙(15+16+17+18+19+20+21),乙2>=乙(3、4、5、6、7、8)。

⑶表间关系:

专技表甲1<=总表甲5。

(四)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工人情况

1.指标解释

⑴技术工人:

指在国家机关中执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在事业单位中执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和在企业单位从事国家颁布的《工种分类目录》上规定的工种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分为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五级/初级工及其他六类。

⑵普通工人:

指技术工人以外的各类工人。

2.校核关系

⑴列间关系:

甲1=甲(2+9)=甲(10+11+12+13+14+15),甲2=甲(3+4+5+6+7+8)。

⑵行间关系:

乙1=乙(2+3+10)=乙(11+12+13+14+15)=乙(16+17+18+19+20+21),乙3>=乙(4、5、6、7、8、9)。

⑶表间关系:

工人表甲1<=总表甲5。

(五)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公共服务机构情况

1.指标解释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等组成的服务体系。

按各机构涉及行业主要划分为农业技术推广、畜牧兽医草原、水产技术推广、农机化推广等类别。

其中,乡(镇)一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实行农技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农机站、农村经营管理站“五站合一”,设置“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的基层单位填至“农业综合服务”一栏。

兼有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职能的公共服务机构,再次按照人员分工分别填报。

此表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2.校核关系

⑴列间关系:

甲3>=甲4=甲(5+6+12)=甲(15+16+17+18+19),甲6=甲(7+8+9+10+11),甲12=甲(13+14),甲20>=甲21。

⑵行间关系:

乙1=乙(3+12+21+30+39),乙2=乙(4+13+22+31+40),乙3>=乙(4、9、10、11),乙12>=乙(13、18、19、20),乙21>=乙(22、27、28、29),乙30>=乙(31、36、37、38),乙39>=乙(40、46、47、48),乙4=乙(5+6+7+8),乙13=乙(14+15+16+17),乙22=乙(23+24+25+26),乙40=乙(41+42+43+44+45)。

⑶表间关系:

公服表甲1乙2=总表甲1乙7,公服表甲2乙2=总表甲2乙7,公服表甲3乙2=总表甲4乙7,公服表甲4乙2=总表甲5乙7,公服表甲20乙2=总表甲12乙7,公服表甲21乙2=总表甲13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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