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顶精文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docx.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261272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40.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卓顶精文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docx.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卓顶精文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docx.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卓顶精文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docx.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卓顶精文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docx.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卓顶精文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docx.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卓顶精文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docx.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6页
卓顶精文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docx.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6页
卓顶精文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docx.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6页
卓顶精文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docx.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6页
卓顶精文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docx.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页
卓顶精文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docx.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页
卓顶精文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docx.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页
卓顶精文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docx.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页
卓顶精文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docx.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页
卓顶精文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docx.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页
卓顶精文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docx.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卓顶精文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docx.docx

《卓顶精文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docx.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卓顶精文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docx.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卓顶精文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docx.docx

卓顶精文中外法治人物故事方法docx

环境营造

一、法官通道

1、审判方法

(1)皋陶的神明裁判方法

皋陶,姓偃,名大业,字庭坚,尧舜禹时山东曲阜偃地人氏。

皋公可谓中国法官之始袓。

舜在位时,“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又载“皋陶作士以理民”(《史记·卷二夏本纪》)。

因其最贤,禹在位举皋陶荐之天,欲授政于皋,惜皋陶早卒(参见《史记?

卷二夏本纪》)。

传说皋陶为士(大法官)时,养一叫“獬豸”的神兽,该神兽头长一个犄角,又名“独角兽”。

据《异物志》载,该神兽,“见人斗则触不直者,见人论则咋(咬)不正者”。

皋陶让神兽参与审判,触不直者,然后按神兽意志,正平天下罪恶,民各伏得其实。

此乃皋公的神兽裁判法,又称“神明裁判”。

皋公的神兽裁判法,系中国司法裁判史上出现第一种裁判方法,在中国乃至东南亚影响极其深远,而“獬豸”神兽亦成为中国法律公平正义之象征。

(2)周司寇的三刺、五听裁判方法

周朝的司法官为大、小司寇。

他们在前人审判经验和自身司法实践基础上,总结出切实可行的新裁判方法,使中国法官的裁判方法完全从“神意裁判”中解脱出来,首次形成一套先进、科学的裁判方法。

其一,以“三刺之法”裁决狱讼。

所谓“三刺”乃为分别征求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然后裁决案件纠纷。

此法相当于后世公审咨询裁决新制度。

其二,以“五听之法”断狱。

所谓“五听之法”,乃“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参见《周礼·秋官·小司寇》)

(3)孔子的“仁恕论刑”裁判方法

孔子,名丘,字仲尼,春秋鲁国昌平乡陬邑(今曲阜)人氏,曾任鲁国大司寇。

孔子周游列国讲学,不得志推行其政见,后回鲁著书立说,删诗书,定礼乐,因史作《春秋》,以当王法。

其为人,学道不倦,诲人不厌,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可谓为至圣(参见《史记·卷四十七孔子世家》、《史记·卷一百二十一儒林列传》、《论语》等典籍)。

孔子除其创立儒家学说外,在司法裁判思想上提出了仁恕论刑的裁判方法论。

孔子曰: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在具体裁判案件,施行刑罚时,应仁恕,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子路》)。

(4)李悝战时“射讼”裁判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的撰写者李悝,是法家的创始人,曾为魏文侯变法“撰次诸国法”。

他在审判方法上也有杰出的建树。

当李氏为上地之守时,下令“人之有狐疑之讼者,令之射的,中之者胜,不中者负。

”也就是在审理争议纠纷案件时,以射箭定胜负。

“射讼”令下,民众惟恐在诉讼中吃亏,无不积极练习射箭。

不久魏秦战争爆发,魏国大败秦军,因为魏人不分男女老少,都练就成百步穿杨的射技。

(5)董仲舒“春秋决狱”裁判法

董仲舒是西汉大儒,他提出当律有疑义时,应以《春秋》的经学义理为其作基础解释,法律没有规定的可迳用经义来裁决,此即著名的“春秋决狱”裁判方法。

董氏在其《春秋繁露》中说: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至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其中的要旨是:

法官裁判案件,应根据案情事实,研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违法,犯罪未遂也不免其责;首恶者应从重惩处,主观上无恶念,过错者应从轻论处。

此裁判方法经其弟子吕步舒等倡行,风行于两汉及汉朝以后,历久不衰。

(6)狄仁杰的“断狱如流”(速裁)裁判方法

狄仁杰,字怀英,唐朝并州太原人氏。

狄氏为儿时,不闻门外事,坚坐读书。

在唐高宗和武则天在位期间,曾长期作司法官,后位至三公,名重一时。

而狄氏所荐进者,若张柬之、桓彦范、敬晖、姚崇等,皆为中兴名臣。

时人评曰:

“狄公之贤,北斗以南,一人而已”(《新唐书·卷一百一十X五狄仁杰传》)。

唐高宗仪凤年间,狄氏“为大理丞,周岁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无冤诉者”(《旧唐书?

卷八十九狄仁杰传》)。

又载“稍迁大理丞,岁中断久狱万七千人,时称平恕”(《新唐书?

卷一百一十X五狄仁杰传》)。

可见狄氏在不到一年内,审结长久未结的疑难积案一万七千件,并且没有一件冤案。

以正常办公时间计,他一天最起码应审理裁决四十多件滞案,创造了中国司法裁判史上审案又快又好的最高记录,可谓“断狱如流”的真正速裁高手。

狄氏精通法律,讲究策略,重实际,体恤民情,善断滞狱,效率惊人,据说其耳中中听讼,口中发落,手中批复,而无一差错。

由此观之,狄氏的裁判方法,可谓真正的“断狱如流”速裁方法。

(7)徐有功“缜察明讼”裁判法

徐有功。

唐代著名的专司审案的官吏。

敢于严格守法。

犯言直谏,用法宽恕,听讼唯明,常在破绽处求得案件真相。

他为官之时,正值武周时期,上有武后作乱,下有酷吏网罗,执法守正彼为不易。

徐有功执政大案六七百件,救活人命数以万计。

他因而得罪酷吏,奸臣陷害,三次被控死罪,三次被赦,两次被罢官又两次复出,被当时人誉为“自古无有”的好官。

(8)包拯“铁腕”裁判法

包拯做官以断狱英明刚直而著称于世。

知庐州时,执法不避亲党。

在开封时,开官府正门,使讼者得以直至堂前自诉曲直,杜绝奸吏,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京师有“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之语。

后世则把他当做清官的化身“包青天”。

在民间信仰中,包公是阴间的审判官之一。

他主张务徳慎刑,明正赏罚。

(9)宋慈的实证检验裁判方法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福建建阳人氏。

宋公为司法官数十年,处理狱讼,特别重视实证检验,从不轻信诉讼当事人陈言、口供。

宋公认为“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对疑难案件尤“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洗冤集录》开篇之言)。

他还提出司法检验官必须亲临现场、尸检必须由其亲自填写的检验原则,对疑难狱讼,须充分调查取证,经深思熟虑后才能裁决。

由于宋公采取科学实证的裁判方法论,其一生裁断疑狱无数,而无冤诉,名重朝野,被视为“神人”。

宋公善于总结审判经验,勤于钻研疑难问题,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详加以整理、核定,并结合自己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著成《洗冤集录》这部中国乃至世界最早、最系统的法医及裁判方法论名著

(10)海瑞的“救弊”裁判方法

海瑞,字汝贤,明朝广东琼山人氏。

海公在任期间,一反中国官员“厌讼”传统,提出司法官应积极受理民间诉讼:

“凡争斗户婚,虽是小节,当为剖分,衣食等项,当为处理……不能执我严法,使诬者惧之不来,乃并实者弃之,使含冤之人不得伸雪,可以为民父母哉!

惰者不肯受理,懦者不能执法,其事均不可通。

为此再晓谕,今后凡民间小讼,州县官俱要一一与之问理”(《海瑞集?

示府县状不受理》,中华书局1987年版)。

海公在提出积极受理民间诉讼的同时,提出其著名司法裁判原则与路径:

“疑狱……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

其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

”(《海瑞集·兴革条例》,中华书局1987年版)至此海公救弊裁判方法跃然纸上。

因为当其时,乡宦、富家为富为仁,兼并土地、侵占田产、欺凌小民,无所不为,故海公在审理案件时屈富、乡宦,以维护小民的利益,以救时弊。

(11)况钟循环断案法

况钟,明代著名行政官,为官理事,纤悉周密;兴利除害,不遗余力。

以致“锄豪强,植良善,民奉之若神”。

尤其注意清理冤狱,为民伸冤。

他排了一个日程表,每天勘问一个县的案,周而复始,从不间断,持之以恒,产生了法的长效震慑力。

在刚到苏州上任的八个月中,就清理了1500多件案子。

经他审理过的案子,无论大小,都能做到百姓不叫冤枉,士豪不敢再为非作歹。

(12)马锡五的巡回“亲民”裁判方法

马锡五(1899-1962),陕西志丹县人氏,1930年参加革命工作,历任要职。

1943年任民国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1946年被选任地区高等法院院长。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1954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马公对司法工作非常重视,经办了大量诉讼案件,典型者有:

(1)华池县封捧婚姻上诉案;

(2)曲子县苏发云兄弟“谋财害命”案;(3)调解合水县丁、丑两姓土地争议案;(4)王治宽侵占王统一场院地基案;(5)延安县杨兆云行政诉讼案;(6)复核周定邦杀人案(参见张希坡著:

《马锡五审判方法》,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马公以社会公仆身份,通过巡回审判,不拘形式,不管早晚,不论地头河边,随时随地受理、裁决案件。

人们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的裁判案件的方法,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法”,而马公本人在陕区享有“马青天”之誉。

“马锡五审判方法”在当时既合乎政策原则,又顺乎法理人情,经边区政府推介,在边区及以后新中国的司法工作中产生极大的影响。

(13)宋鱼水的“胜败皆服”裁判方法

宋鱼水法官为新时代的先锋,使诉讼当事人胜败皆服,冠今绝古,独步天下;她的裁判经验与方法的宣传报道影响之大,前所没有,震古烁今,实为中国法官之殊荣。

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言“数风流人物,还须看今朝!

”为法官者自应寻求最佳裁判方法,追求那胜败皆服、息诉无讼之理想境界。

宋法官在中国首次提出胜败皆服裁判方法论,非同凡响,值得每一个法官深入研讨。

因宋氏胜败皆服裁判方法论,非笔者之力所能表述其万一,为忠实其法,敬请诸君参详其亲身演讲录及相关司法媒介报道。

(14)李红星工作法

“李红星工作法”是李红星在自身工作中,充分吸收海淀法院长期形成的社会矛盾和案件纠纷化解经验,逐步形成的一套“高效、高质、高化解程度”的办案方式。

该工作法具有“三高三少”的特点,即工作效率高加班少,调解率高上诉少,结案数高投诉少,其基本内涵可以归结为“三解七化”,即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围绕解疑虑、解纠纷、解心结的“三解”目标,推行调解过程前置化、法律规则常识化、利害关系明晰化、案件审理溯源化、诉讼能力均衡化、冲突分歧缩小化、事务管理精细化的“七化”举措。

(15)王永涛"四三三四"调解法

来自红色沂蒙的全国优秀法官王永涛"四三三四"调解法就是:

将调解贯穿"四个环节",即庭前做引导自行调,庭审抓症结重点调,庭后找时机跟踪调,结合判后答疑再次调;抓住"三个节点",即找准"利益平衡点",把握"感情契合点",寻求"化解突破点";针对案情复杂、证据不足、情法交融的"三种类型";把握与多元调解、风土人情、法制教育、及时判决"四个结合"。

17年来,王永涛审理各类民商事案4500余件,无一矛盾激化、无一越级上访、无一重大改判,连续多年每年办案500余起,最多时年办案700余起,最多一天调处七八起纠纷,案件调撤率在70%以上。

(16)詹红荔“三三九不工作法”。

在长期的少年审判实践中,詹红荔探索出了一条符合少年审判规律的“三三九不”工作法,即庭前的“三个不开庭”、庭中的“三个不轻易”、庭后的“三个不松手”,紧密结合少年审判工作实际,环环相扣,形成了少年审判工作的完整链条,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三个不开庭”,指的是对案件关键问题没有梳理清楚的,不开庭;对被告人成长背景没有调查清楚的,不开庭;被告人对犯罪危害没有足够认识的,不开庭。

“三个不轻易”,指的是被告人没有真诚悔过的,不轻易下判;被害方没有得到精神抚慰,达不成和解的,不轻易下判;可以判非监禁刑,但没有落实帮教措施的,不轻易下判。

“三个不松手”,指的是入监后延伸帮教不到位的,不松手;回归社会的问题没有妥善解决的,不松手;发出的司法建议没有落实的,不松手。

詹红荔积极探索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新模式,推动建立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和新生少年融入社会机制,使该区少年犯罪案件由建庭当年的57件,下降到去年18件,判处非监禁刑的680人中,重新犯罪率不到0.3%。

她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一个共产党员,无论分内分外,如果需要,都义无反顾;一个人民法官,无论庭内庭外,如果需要,都责无旁贷”的庄重承诺,集中体现了共产党员和人民法官忠诚于党、牢记使命的崇高品质,以人为本、全心为民的公仆情怀,勇于开拓、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清正廉洁、健康向上的高尚情操,被人们称为“爱民为民、情铸和谐”的好党员、好法官。

(17)顾雪红“调解六法”

顾雪红,全国优秀法官,“调解六法”的创始人。

顾雪红首创的“调解六法”即当事人因为纠纷往往带着怨气而来,顾雪红能够充分理解并尊重他们,用平和的态度、平实的语言、平等的立场,与他们进行心贴心的交流,让他们感到法官就像是亲人在为他们解难题,当事人无心理防线是“沟通渗透法”的前提。

而“听诊把脉法”需要倾听当事人双方对纠纷起因、纠纷细节的陈述,有时甚至从双方的相互指责或争执中,弄清双方纠纷产生的真实原因以及矛盾的焦点所在,从而确定下一步的调解方向。

“折中和解法”需要法官充分营造和解氛围,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主张可以接近的案件,让双方不纠缠是非恩怨,引导他们互利包容、互相折中。

“多轮报价法”主要针对复杂的纠纷案件,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设法居中促和。

尤其是对于有金钱给付的人损和借贷案件,采用“直接报价”、“多轮报价”的方法,当双方报价接近又不能达成一致时,再适时提出兼顾双方利益的建议,由于此时的建议水到渠成,往往一拍即合。

对于那些数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法官一针见血地奉劝被告长痛不如短痛,面对现实,接受离婚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从而心平气和地分手,各自开始新的生活,这就是“面对现实法”所起到的作用。

而矛盾一般仍有和好可能的离婚案件,法官将以双方美好的过去及子女健康成长等角度为切入点,用“亲情疗伤法”修复失和的夫妻关系。

(18)陈燕萍“望、闻、问、切、笑”五字工作法

陈燕萍,第11届全国人大代表,20XX年第三届全国道德模范候选人。

陈燕萍同志对人民有着厚重质朴的情感,心中时刻装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信念,始终把对党和人民的爱铸就在平凡的审判事业中。

陈燕萍把自己的办案方法,总结为“望、闻、问、切、笑”五字工作法。

她自学心理学,喜欢察言观色,善于把握当事人在诉讼中表现出来的不同心理状态和神情变化。

她说自己连当事人脸红、气粗等细微变化都非常在意。

她办理的案子,尤其是发生在农村的案子,都要亲自到现场去看一看,这是她多年来给自己定的规矩,很多时候她会直接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或农家小院。

“有话慢慢说”——这是陈燕萍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她说当事人来到法庭往往难以理性对待,需要一个情感宣泄的过程,作为法官要有耐心,听当事人把话说完,通过倾听的过程建立起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互相信任。

经常和陈燕萍打交道的季律师说,陈燕萍办案有一个秘诀,就是她的笑。

笑脸相迎,是她多年来“攻心为上”的法宝。

“望、闻、问、切、笑”,说到底,就是用心去感知,用心去办案,掌握案件处置的主动权,争取案件的最终妥善解决,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19)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

邹碧华,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现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20XX年被评为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这是一位学者型法官的审判经验和思想精华这是在前人探索的基础上,融审判实践与理论思考为一体,将法律适用过程创造性地分解为九步形成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层层递进,步步为营,使审判活动成为一门裁判艺术。

所谓“要件审判九步法”是指第一步固定权利请求;第二步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第三步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第四步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第五步诉讼主张的检索;第六步争点整理;第七步要件事实证明;第八步事实认定;第九步要件归入作出裁判

2、中外法典

中国著名法典:

1、法经:

《法经》——公元前5世纪,魏相李悝总结了春秋末期以来各国立法、司法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共六篇: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和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相当于分则,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后世法律深受法经体系和内容的影响。

2、汉律:

《汉律》——汉朝建立后,萧何在《法经》和《秦律》基础上,除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外,新增户、兴、厮三篇,故称《九章律》。

另外,叔孙通制定了有关朝仪的《傍章律》十八篇,张汤制定了关于宫廷警卫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有关朝贺的《朝律》六篇,四部法律攻击六十篇。

至此,汉律规模大致确定。

3、晋律:

《晋律》——晋武帝泰始四年正式颁行,史称《秦始律》。

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与律文一同颁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又称《张杜律》。

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篇首;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第一次将“准五服制罪”引入法典。

《晋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惟一颁行全国的法典,在传统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4、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唐高宗时命长孙无忌等以《贞观律》为蓝本,制定出《永徽律》十二篇,500条。

鉴于当时在审判中对律文理解不一、科考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高宗下令对律文逐字逐句解释,经批准,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世称为《唐律疏议》。

它标志着中国传统立法技术达到高效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5、宋刑统:

《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窦仪等人修订新法典。

完成后由太祖诏:

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祥定刑统》。

在具体编篡上,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事将有关赦、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部分类编附于后,使之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6、大明律:

《大明律》——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经过吴元年、洪武六年、洪武二十二年的制定修改,终于在洪武三十年完成《大明律》一改《唐律》的体例,共分30卷,名例一卷,包括五刑、十恶、八议,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

是传统社会后期一部系统全面的刑法典,内容为清朝继承。

7、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乾隆即位之初命三泰为首重修清律,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编辑,详细校订附例、在律文中增加小注,乾隆五年基本完成。

这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是一部适应现实需要,调整现实社会关系,考虑民族特色的法典,一直沿用至清末。

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近代中国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参议院审议,孙中山签署生效。

1912年3月颁行。

它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实行责任内阁制,倡导自由平等的原则,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但是在废除不平等条约、解决土地所有制问题上存在局限性。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制定过四部宪法,现行的第四部宪法在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XX年四次修正。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新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外国著名法典:

1、乌尔纳姆法典:

是迄今所知,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早于《汉谟拉比法典》)。

由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2060-前1955年)创始者乌尔纳姆颁布。

它适应奴隶制的发展,主要用来保护奴隶占有和私有制经济,镇压奴隶和贫民的反抗。

法典包括序言和正文29条(传下来的只有23条)两大部分,没有结语,主要涉及政治、宗教和法律等方面。

序言宣称,是神授予乌尔纳姆统治权力,乌尔纳姆在人世间的行为是按照神意,确立「正义」和「社会秩序」。

《乌尔纳姆法典》是部成熟的法律,苏美尔文明的法制体系已经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发展。

虽然如此,《乌尔纳姆法典》但仍然可视为人类文明史上现存的最早的成文法。

2、汉穆拉比法典:

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法典原文刻在一个玄武岩石柱上,又被称为“石柱法”,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

立法思想有:

君权神授;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武器;法律有维护国家统一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强调法的神圣性、延续性和永恒性;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及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等特色。

3、摩奴法典:

又称《摩奴法论》,是古代印度婆罗门教的经典,系以摩奴法经为基础所修补之法典。

法典内容驳杂,传至今日之《摩奴法典》共12章,2684条。

第1章讲述创世纪的神话;第2~6章论述婆罗门教徒的四住期的行为规范;第7~9章主要包括民法、刑法、婚姻新制度、继承法;第10章是关于种姓的法律;第11章是赎罪法;第12章包括因果报应、轮回转世之说。

其中,纯粹法律的篇幅约占全书的1/4。

这部法典涉及面广,内容丰富,为研究古代印度历史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资料。

其影响远及缅甸、泰国、爪哇和巴厘等地。

4、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451年,古罗马十人委员会制定了法律十表,后因平民不满又制定了两表作为补充,合称《十二表法》。

它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设计土地占有、债务、家庭、继承和诉讼等方面,反应了罗马奴隶制的发展和社会分化的过程,也体现了平民斗争的胜利成果。

它是罗马发展史上的里程牌,是古代奴隶制法中的重要文献。

5、罗马法:

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是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裁判官的“告示”、系统的法典编篡。

其特点是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内容极其丰富;立法形式灵活简捷,符合实际;法治建设和法学家紧密结合;概念、原则、术语科学,规模宏大。

是第一个具有世界性的法律新制度。

6、英国大宪章:

13世纪以后,随着诸侯对农民统治地位的巩固,摆脱王权的要求也日渐强烈。

1215年6月,国王被迫签订《大宪章》,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权,确认了封建贵族和僧侣特权。

同时规定,任何自由公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监禁、放逐、没收财产,有效限制了王权,保障了臣民的若干权利,后来被资产阶级作为反封建的武器列为重要的宪法性文献之一。

7、法国《人权宣言》:

全称《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是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以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为基础,强调人权是自然的,人人是平等的,提出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利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有积极影响。

8、德国民法典:

1990年《德国民法典》共分5编,即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家庭法和继承法。

其基本原则是在法律统治下的“自由”和“平等”。

法典明确规定法人是民事权利的主体;肯定“契约自由”原则;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权,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也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新制度的残余。

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对世界影响深远。

9、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于1787年颁布,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制衡原则;限制政府权力原则。

自其生效以来,至今仍然有效,修改程序极为严格,修改和完善主要通过宪法修正案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实现。

它是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为人类的宪政实践提供了可批判性借鉴的实例。

10、苏联宪法:

1936年12月,苏联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批准了《苏联宪法》。

它明确宣布苏联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及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由人民选举;规定全体公民在国家生活一切方面一律平等。

这是苏联历史上最重要的一部宪法,在国际上也产生了广泛影响。

3、中外法学家

外国著名法学家

1、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

1866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

1902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