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特劳斯论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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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特劳斯论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
施特劳斯对霍布斯自然权利理论的再解读
学号:
0411387
姓名:
崔爽
专业:
哲学
指导教师:
李淑梅
[摘要]
施特劳斯对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有独特的解读视角:
他认为霍布斯不是机械论者,而是道德主义者,霍布斯吸取了亚里士多德的激情理论等传统思想,他的整个政治哲学大厦奠基于他的自然权利理论中激情与理性的道德对立;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从根本上探讨了人类生活规范的形成问题,它颠倒了传统的自然法观念,确立了自然权利在国家形成中的决定作用,成为近代自然权利理论得以发展的前提。
本文通过对施特劳斯关于霍布斯自然权利理论的思想来源、具体内容、后世影响等方面的有关论述,考察施特劳斯看待霍布斯视角的可取之处及其哲学意义,并由此揭示施特劳斯以自然和历史为基本立场来深刻把握作者真正意图的独特解读方式。
关键词:
施特劳斯;霍布斯;自然;自然法;自然权利
[Abstract]
LeoStrausshasaparticularperspectivetoanalyzepoliticalphilosophyofHobbes.Fromhispointofview,HobbesisamoralistratherthanamechanismadherentandHobbeshasadoptedthepassiontheoryofAristotleandon.ThewholebuildingofHobbes’spoliticalphilosophybasesonthemoralcontrarybetweenpassionandrationinhisnaturalrighttheory.Hobbes’snaturalrighttheorybasicallyaddressestotheformingofhumanliferules,whichhasreversedthetraditionalconceptofnaturallaw,establishedthenaturalright’sdeterminingroleofformingacountry,andbecomethedevelopmentpremiseofthelatter-daynaturalrighttheory.
WithStraussstatementsofthethoughtsource,specificcontentandinfluenceofHobbes’snaturalrighttheory,thispaperfocusesonthefeasibilityandphilosophicalmeaningofStrauss’perspectiveregardingtoHobbes,andfinallyrevealsStrauss’uniqueanalyzingmethodofgraspingtheauthor’srealpurposeprofoundlyonthestanceofnatureandhistory.
KeyWords:
LeoStrauss;Hobbes;nature;naturallaw;naturalright
目录
一、霍布斯自然权利理论的思想来源5
1、柏拉图建立“精确政治科学”的思想5
2、亚里士多德的激情理论6
3、古代的自然法思想7
4、马基雅维里的政治理论9
二、用自然权利取代自然秩序10
1、施特劳斯对霍布斯自然权利理论的解读11
(1)、人性恶理论11
(2)自然状态理论12
(3)个人对国家的优先性理论13
(4)施特劳斯看待霍布斯的基本态度14
2、施特劳斯对霍布斯政治哲学基础的探讨16
三、霍布斯自然权利理论的哲学影响18
四、评价:
对施特劳斯解读霍布斯的反思21
[参考文献]25
[正文]
在16、17世纪那样一个自然科学受到顶礼膜拜的年代,对于科学方法的吸收和运用似乎是一种无法抵御的诱惑。
霍布斯也在试图实现他的政治哲学和近代科学方法的相互融合,声称自己的思想得益于“运用了一种新的方法,就是伽利略赖以把物理学提升到科学地位的那个方法”[1]。
一些哲学家据此认为霍布斯的自然观及其政治哲学是建立在近代科学的基础之上的,并将霍布斯定义为一个机械主义者。
这种看法是否合理?
我们能否从这种科学方法的运用来推论霍布斯政治哲学实体内容及其基础的机械性?
科学方法在他的政治哲学中是否起到了奠基作用?
他的真正意图是否在于阐述一种机械唯物论的政治哲学?
即便是霍布斯思想中确实存在着的那些机械成分,又体现了作者本人怎样的初衷?
对这些问题的忽略及错误解答导致了人们对霍布斯的长期误读和肤浅的理解。
直到施特劳斯对霍布斯的文本作出了重新解读,才使人们在一定程度上重新认识了这位思想巨人。
施特劳斯从1930年到1960年这三十年间,从来没有停止过思考霍布斯,他说:
“霍布斯越来越使我感兴趣。
从他出发可以理解许多东西,大大胜过以其他人,甚至以最伟大的人物为基点所可能理解的。
”[2]对于施特劳斯来说,霍布斯作为一个转折性的人物,他对于人类自身和人类社会秩序的反思都是奠基性的,他的思想构成了近代西方文化的深层内核,体现了哲学史上的重要转向。
施特劳斯在这三十年间对霍布斯的理解有一点始终未变,那就是他始终认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奠基于激情与理性相对立的道德基础而非近代自然科学[3],这个观点使施特劳斯自始至终都是将霍布斯当作一个道德主义者来看待的。
长期以来,人们对霍布斯思想中的机械因素进行了最彻底的批判,但是,施特劳斯却另辟蹊径,他使霍布斯思想中的那些反思人类自然本性和社会基础的人本思想得以被揭示。
这得益于他有着自己对于经典文本的独特的解读方式。
施特劳斯认为,“将不同时代所盛行的各种不同的形而上学的或者伦理学的观点,追溯到它们所盛行的那个时代”[1],才能够把握作者真正的写作意图。
而这一切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在施特劳斯看来,哲学乃是一种“生活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思想具有可通约性,那些为人们所关注的永恒性问题,并没有受到古代与现代区别的影响。
对于施特劳斯来说,探讨自然权利理论则是接近这些永恒性问题的重要途径,而霍布斯作为一个转折性的人物,他的自然权利理论“体现了近代自然法的精髓及其所有的本质涵义”,[2]施特劳斯正是从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开始“对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及其后继学说的原则做出分析”的。
[3]
一、霍布斯自然权利理论的思想来源
任何伟大的思想都不可能横空出世,在它与前人的思想之间始终都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施特劳斯正是从理清这些联系入手,来了解霍布斯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与传统的决裂和历史性的转折的。
澄清霍布斯与传统之间的各种纠结,施特劳斯所重视的并不是在我们现在看来,二者的关系如何,而是在霍布斯眼中传统是一个怎样的情形。
这种独特的思考方式,使施特劳斯能够真正进入到霍布斯的视域之内,对其进行“同情的了解”。
1、柏拉图建立“精确政治科学”的思想
在柏拉图有关宇宙是“数的和谐”的理论中,他认为宇宙中的一切事物都如同数学一样严密而和谐,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了人类的道德标准,那些正义、美好等范畴“应该处理到最高度的严密准确”。
[4]因此施特劳斯认为,在建立一门“精确的政治科学”这一愿望上,霍布斯与柏拉图的意愿是一样的。
霍布斯之所以赋予了对死亡的恐惧以优先性的地位[5],是因为他想要从经验性的人类的激情那里推导出所有的人类社会秩序,使政治更加“科学”。
而这一点是为亚里士多德所明确否认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霍布斯是在“背离亚里士多德,回到柏拉图”[1]。
但是在施特劳斯看来,“精确”的概念对于霍布斯和柏拉图的意义是不同的:
对于柏拉图来说,“精确”意味着推理的“可靠性和严密性”,而对于霍布斯来说,“精确”更意味着准则的“可行性”,即准则在多大程度上与实践可以吻合的问题。
[2]
我认为,施特劳斯所作的这种区分,是以他对于传统与近代分野的历史大背景的准确把握为前提的。
柏拉图所追求的“精确”,以古代自然观为基础,寻求的是一种规范;而霍布斯对于“精确”的追求,则是以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为历史背景的,人们迫切希望建立起规范的社会秩序,使人类的社会生活建立在一个可靠的现实基础之上。
在施特劳斯看来,这才是霍布斯的本意。
2、亚里士多德的激情理论
施特劳斯在研究霍布斯与亚里士多德的关系时,曾经将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霍布斯的《利维坦》、《法律、自然和政治原理》的文献进行对比,[3]由此向我们揭示了两者之间的重要联系和区别:
在对荣誉等诸多激情的论述上,霍布斯显然受到了《修辞学》的巨大影响,这是他研究人类的自然状态和阐发自然权利理论的准备工作;但是对于亚里士多德,他作了相当篇幅的修正,并由此实现了对亚里士多德的反叛。
在施特劳斯看来,这些修正源于霍布斯的哲学需要,霍布斯“对于激情及其各种同源现象的处理方式,从一开始就带有他自己的独特兴趣”[4]。
施特劳斯的这一论点,我们可以从亚里士多德与霍布斯对于诸激情关系的处理方式上的不同而得到证实:
(亚里士多德):
快乐和痛苦贯穿于整个生命之中,对德性和幸福的生活发生影响和作用。
快乐和痛苦、奖赏和惩罚,是教育青年的手段。
人们选择快乐,避免痛苦。
[1]
在文中,亚里士多德将这些人类的激情,生活的快乐亦或死亡的痛苦,放到了同等的地位上来加以考察,因为他注重的是人的德行应该怎样即理性准则的问题,并且承认“理性的准则,对多数的人们不具影响”。
[2]这就意味着,来自亚里士多德的那些形而上的准则必须有历史作为补充,才能够在具体的领域内指导人们的行为。
施特劳斯认为,随着“理性的无力”这一命题的提出,对于霍布斯来说“施行运用的问题,虽然本身是第二位的,但是……事实上就成为核心问题了”:
[3]霍布斯对于激情的研究的“独特兴趣”,恰恰在于为理性寻找一个现实的根基。
就是说,在施特劳看来对死亡的恐惧之所以在霍布斯那里具有了优先性的地位[4],是因为他想要在此基础上,为人类社会的秩序问题奠定一个现实可靠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思想可以说奠定了整个西方传统思想的深层内核,通过他们与霍布斯之间的对比,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已经在“超越传统视野了”[5]:
虽然霍布斯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很多概念,但是却没有因袭这些语词的本来意义,而是对它们进行了重新阐释,赋予它们新的内涵。
正是对于霍布斯在传统语言中注入的新的内涵的准确把握,使施特劳斯能够敏锐地觉察到霍布斯思想的伟大转折。
而在所有这些古老而传统的词语当中,最终使霍布斯在施特劳斯眼中成为了与传统决裂的人物的,当属“自然法”。
3、古代的自然法思想
施特劳斯认为,古代所谓的“自然正确”[6]其实是与一种“合目的论的宇宙论”相联系的:
一切自然的存在物都有其自然目的,都有其自然的命运,这就决定了什么样的运作方式对于他们是适宜的。
就人而论,要以理性来分辨这些运作的方式,理性会判定,最终按照人的自然目的,什么东西本然地就是对的。
[1]
施特劳斯的这段话明确表达了古代“自然”的深刻内涵以及在此前提下的“自然”与人的原初关系,堪称经典。
通过这段话,我认为施特劳斯至少向我们表达了以下的几点内容:
第一,古代的“自然”是先于人而存在的“自然”,是客观的自然秩序,因而是正当的并且是世间万物必须遵守的。
在这当中,施特劳斯其实暗含了古代的“自然法”概念即先于人并且约束人类意志的客观法则的合理性。
第二,“自然”概念起源于区分的意识,即有赖于“理性”的运用,基于人类对于整个世界以及自身的深层反思。
因此,古代的“自然”与“习俗”相对应,对“自然”的认识起源于对“祖传”以及“权威”的反思和质疑。
第三,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人应该过一种合于“自然”的生活,人类的生活秩序应该与自然秩序相符合,这样的生活才是善的生活,因为“本然地就是对的”。
由对施特劳斯这段话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古代的“自然”即为“正确”,是一种自然秩序(即理想主义意义上的自然),人的自然的社会性[2]是人的自然权利的基础,人的全部自然权利都来源于自然法的恩赐,由古老的“自然”概念所透射出的是法则至高无上的威严,虽然人与自然相处和谐,但相比于自然,人显得微不足道。
而霍布斯之所以在施特劳斯眼中具有了彻底的转折性意义,就在于施特劳斯认为,从霍布斯开始这个观念被彻底地颠倒了:
他认为并非人类根据自然法才具有自然权利,而是自然权利赋予了自然法以权威,不是人天生具有政治义务,而是自然权利是义务的全部来源。
[3](对于霍布斯自然权利理论中的“自然”意含在下文中进行详细阐述。
)
施特劳斯阐述的这种霍布斯思想中对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念的颠倒,意味着在施特劳斯眼中,霍布斯拒斥了一切超越人类的价值规范,从而超越了传统哲学对于先在于人的普遍自然法的预设,实现了对古代自然法的反叛,并最终完成了与传统哲学的彻底决裂: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是为近代所特有的第一次尝试,企图赋予道德人生问题,同时也是社会秩序问题,以一个逻辑连贯的、详尽的答案。
……在霍布斯的先行者当中,没有一个人曾经尝试过,要跟整个传统实行明确彻底的决裂,而这个决裂,是近代世界面对道德人生问题的题中应有之意。
[1]
4、马基雅维里的政治理论
在马基雅维里的著作,尤其是《君王论》中,充斥着这样的字眼:
为了要使他的子民统一与效忠,一个君王不应该顾虑到残暴的谴责;因为以严刑峻法来对付少数几个人,比那些君王由于过分优柔之故,让扰乱发生,结果因而造成了流血与抢劫,却是更为仁慈的;[2]
他的这些论述让人很容易误解他自然地在为王权作辩解。
施特劳斯认为,这种对于马基雅维里的看法是源于对于著作本身的内容和写作方式的双重误解。
对于马基雅维里,施特劳斯称之为“堕落的天使”,因为他想要真正表达的恰恰是与之相反的内容,马基雅维里自己也曾经坦言:
“有的时候,我从来不把我的信念说出来,我也从来不相信我所说的话;如果有时候我意识到,我说了真话,那么我就把它隐蔽在大量的假话之中,使它很难被发现到。
”尽管如此,施特劳斯还是发现了隐藏在马基雅维里文字中的秘密,并由此揭示了他对霍布斯的巨大影响。
关于马基雅维里对霍布斯的影响,施特劳斯主要集中论述的是,马基雅维里对于公民社会基础的重新反思为霍布斯进一步确立人类社会的新秩序提供了一个契机。
[3]施特劳斯认为,在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的问题上,马基雅维里将之诉诸人类在原始战争状态[1]下的恐惧,认为“正义”的根源在于“不义”,社会道德体系是在不道德的手段下建立起来的,在残酷的自然状态之下,人们出于自我保全的目的结成社会。
在这一点上,霍布斯和马基雅维里简直是如出一辙。
[2]马基雅维里用纯粹的“政治品行”取代“道德品行”所带来的困难,促使霍布斯“试图在马基雅维里现实主义的层面上恢复政治的道德原则,亦即自然法”,[3]因为“如若人们对于正当的社会秩序及其实现它的条件都不具备确定的、准确的或者科学的知识的话,他们就无法保障正当社会秩序的实现。
”[4]如果说在施特劳斯看来,马基雅维里所实现的是一种“哲学标准”的下降,那么霍布斯则企图为这种下降确立现实性和合理性。
施特劳斯正是从霍布斯和马基雅维里那些极端的表述[5]中来发掘他们真正的写作意图的。
施特劳斯对马基雅维里公民基础的探讨从根本上揭示了霍布斯与马基雅维利在思想上的本质联系,但是他们对于施特劳斯来说也有着相当程度上的差异:
霍布斯的时代相比于马基雅维里,在科学技术和思想解放上无疑有了更大的发展,因此霍布斯比马基雅维里具有更明显的近代特征,无论是从其思想对传统的反叛程度还是从其“直言不讳”的程度上来讲,从传统到近代的转变固然是从马基雅维里开始的,但是霍布斯才是真正将其进行到底的那个人。
[6]
二、用自然权利取代自然秩序
1、施特劳斯对霍布斯自然权利理论的解读
自然权利理论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思想中具有核心的基础地位,是他建筑整个政治哲学大厦的基石,因此,施特劳斯对霍布斯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这些霍布斯对于自然权利的论述,他希望由此来揭示霍布斯的哲学基础是他的人本思想和道德态度。
(1)、人性恶理论
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自然权利理论的创新之处首先在于他确立了激情的首要地位,即将每个人日常经验都拥有的情感当作无可非议的前提来加以运用,从而推导出全部的社会秩序。
但是霍布斯在他的激情理论中对于众多激情的处理是有取舍的,他赋予了对死亡的恐惧以优先性的地位,在施特劳斯看来,这个选择是以霍布斯思想中那个对于人类自然本性趋恶的预设为前提而做出的:
霍布斯认为虚荣自负是人的自然欲望的基础:
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
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
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
[1]
因为猜疑,人与人之间不能够相互信任,因此在竞争当中,最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被认为是先发制人,因为荣誉,对于光荣的渴望使争斗成为人类获得满足的工具,这种对于荣誉的追求来自人类的虚荣自负,人类以体会战争的胜利所带来的荣誉为乐,这也就是人对于权力的一种非理性追求。
正是这种由虚荣自负所带来的“端详”自己胜利果实的满足感,激发了人的自然欲望。
所以,“人的自然欲望的根源,不是感性知觉,而是虚荣自负”。
[2]
虽然霍布斯本人认为人类的自然本性是无所谓善恶的,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一种无邪的状态,所有的情感都是人的一种自然流露。
但是对于施特劳斯来说,这种表面上的“道德中立”在霍布斯本人那里都是难以成立的。
施特劳斯认为,“用虚荣自负为人的自然欲望下定义,其意图是要做道德判断。
”[3]因为“虚荣自负”本身是带有否定性色彩的用词,表明一种基于反思的非道德情感,所以当霍布斯将虚荣自负与人的自然欲望联系起来的时候,他其实也就预设了人类自然天性的邪恶。
(2)自然状态理论
施特劳斯根据这种人性恶的预设和虚荣自负所带来的人的自然欲望,认为霍布斯得出人的自然状态(不只包括战争的行为,还包括准备战争的行为或者说是战争的意图)[1]是一种战争状态的结论是必然的,正是虚荣自负使得战争成为满足人们欲望的一种工具:
……根据这一切,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
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
[2]
在自然状态中,“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3]每个人对于一切事物都拥有自然权利。
因此在自然状态之下,出于“虚荣自负”的天性,人类会由于“对权力的一种非理性追求”而处于永无休止的战争之中,处于每个人针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
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每一刻都处于这种剑拔弩张的状态之下,因此人的最基本的对于自身生命的权利都没有得到保障。
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每个人所切身体会到的就是对于死亡的恐惧,因为“我们对死亡的恐惧,无限度地大于我们对生命的欲望。
”[4]此时,人的虚荣自负面对这种战争状态毫无力量,在这种对于战争状态暴力横死的恐惧中,人的理性被唤醒了。
这种理性所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人的自我保存意识。
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正是“试图从自我保存原则着手,推演出自然权利、自然法以及所有德行”。
[5]
由此说来,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中对于死亡的恐惧是“先于理性”的,但是“就其作用而论,却是理性的”,[6]正是对于死亡的恐惧,使人们从虚荣自负的迷梦中惊醒。
因此施特劳斯认为,如果说在霍布斯那里,虚荣自负具有道德意义,那么“对死亡的恐惧(虚荣自负的反面)的肯定,就必然同样带有道德涵义”,[1]正是从这种对死亡恐惧所唤醒的理性开始,霍布斯推导出人类社会的整个秩序,建立起一个完整的道德价值体系。
通过以上分析,施特劳斯认为虚荣自负和死亡恐惧在霍布斯的思想中就同时都具有了道德意义,并奠定了霍布斯看待世界和人生的一种基本态度,而不是简单的对人的自然状态的一种描述。
施特劳斯指出,“正是这个人生观,而不是近代科学,才是他的政治哲学的真正基础。
这种人生观的由来,与其说是任何学术或科学上的专著,不如说是对于日常生活和公共社交中人的行为举止的切实体验。
”[2]因此,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并非建立在“某种非道德的道德幻觉上”,[3]而是来自于最普通的生活经验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施特劳斯由此推断,霍布斯最终所感兴趣的那个哲学目的,是人的生活方式以及在此之中的人的社会关系问题。
(3)个人对国家的优先性理论
施特劳斯认为的这种“根本上非正义的虚荣自负与根本上正义的暴力死亡恐惧之间的人本主义的道德对立”,[4]在霍布斯那里是这样得到表述的:
以上所说的就是单纯的天性使人实际处在的恶劣状况,然而这种状况却有可能超脱。
这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的理性。
[5]
于是,在激情和理性的共同作用下,人们出于自我保存的目的,放弃自然状态下的自然自由[6]来保障自己的生命,这就是契约的产生。
人们转让自己的“权利”,创造一个“共同权力”来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这就是强大的利维坦的诞生。
因此,国家的职能并非创造或促进一种有形的生活,而是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国家的权力是在自然权利而不是别的道德实施中看到其不可逾越的界限的”。
[1]由此,施特劳斯通过他自己独特的道德主义的视角,对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进行了从人性论到契约和国家产生的完整性的考察。
通过上述分析,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是在一个与传统和自然主义都完全不同的意义上来探讨自然法的,他的自然权利理论建立在一种“新的道德”之上:
传统的自然法,首先和主要地是一种客观的“法则和尺度”,一种先于人类意志并独立于人类意志的、有约束力的秩序。
而霍布斯的自然法,则首先和主要是一系列的“权利”,或倾向于是一系列的“权利”,一系列的主观诉求,他们启始于人类意志。
[2]……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从自然“权利”出发,而既不是从自然“法则”出发,也不是从自然倾向或自然欲望出发。
[3]
古代的自然法观念[4]是宇宙中心论的,认为人是宇宙万物中的一元,自然有着自己的“自然秩序”,因此人的一切也应该遵循这种秩序,客观的自然秩序是人的自然权利的基础,人的全部自然权利都来源于自然法的恩赐。
而施特劳斯认为,对霍布斯来说,传统自然法理论的根本错误在于将人看作天生的政治动物,认为人之所以具有自然权利是由于人天生具有政治义务。
霍布斯的创新之处在于,他从人的激情出发,即从一系列日常的“主观诉求”出发,并由人的自然权利中推导出人类社会的秩序和国家产生的必然性,指出并非自然法是自然权利的来源,而是自然权利是自然法得以成立的决定性前提,不是人天生具有政治义务,而是由于人的自然权利才产生了义务。
因此,个人对于国家具有优先性的地位。
由此,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实际上实现了一种从古代宇宙中心论到近代主体性思维的哲学转变。
他的思想是建立在人的“权利”的基础之上的,“这种‘权利’的原则界乎于两者之间,一方面,是严格意义上的道德原则,另一方面,是纯粹的自然原则。
”[5]站在这个与传统和自然主义都不同的立场之上,霍布斯在他的自然权利理论中,使人类的意志在自然中第一次凸现了出来,人在自然中的主体性地位得到了确立。
施特劳斯将霍布斯作为以“自然权利”取代了传统的“自然法”概念的第一人,认为他开始了从古代的共同体的善向个人权利的转变。
我认为施特劳斯所说的这种取代还意味着一种标准的转变,即从用自然的标准来衡量人,转变为用人的标准来衡量自然,这是哲学史上的一次革命,对近代哲学意义非凡。
正如施特劳斯所说,“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包括他的道德哲学),就是通过这个作为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权利’观念,而最明确无误地显示他的首创性的”[1]
(4)施特劳斯看待霍布斯的基本态度
在施特劳斯眼中,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为近代自然权利理论开辟了一个不同于传统的立场:
这种立场因为诉诸于人类的自然权利而与理性主义传统相背离,又因为诉诸于理性而有别于自然主义,他的起点是激情和理性的对立,是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