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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计算规则 34

一、建筑高度计算 34

二、住宅建筑间距计算 34

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6

四、建筑面宽计算 38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要求,并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技术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但在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地段,和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加强城市风貌管理、突出城市特色的重要公共活动中心、交通门户枢纽等地区,可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和城市设计,在控规中明确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城市综合体建设应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人防、环保、卫生、交通、防汛、文物保护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至少明确至中类。

第六条建筑性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规定的规划用地性质。

建筑性质与土地使用兼容性分为“可兼容设置的建设工程”、“须经论证兼容设置的建设工程”和“不允许兼容设置的建设工程”,详见表(2-1)《建设工程与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七条一个地块中某类建筑性质的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占该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90%的,该地块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

第八条鼓励土地合理的混合使用,并遵循环境相容、结构平衡、景观协调、保障公共利益等原则。

一个地块中有两类或者两类以上不同建筑性质的建筑,且每类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占该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10%的,该地块视为混合用地。

第二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置

第九条新建、改建建设项目中应配建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如物业管理、社区配套、居家养老、文化体育、公共厕所、开闭所等用房,其规模、选址和相关建设要求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未明确的,应当符合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相关规定,并满足服务半径和规模要求。

第十条配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位置应以便民为原则,住宅用地上的配建应符合以下要求:

1、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和居家养老用房等应集中设在建筑的地上一至三层内。

2、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等宜临用地周边等级较低的城市道路,靠近小区出入口设置。

3、公共厕所应设在人流方便到达的地方,临城市道路,宜设置在建筑的地上首层。

4、快递服务场所宜设置在地面一层的人流集散出入口附近,场所外应有一定的开放空间。

第三节地下空间开发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分为浅层(0米~-10米)、中层(-10米~-30米)和深层(-30米以下)三个层次。

第十二条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下列建设项目宜安排在相应地下空间层次:

1、在道路下,道路结构层、市政管线、地铁、地下通道和立交、综合管沟安排在浅层;

地铁、地下物流管道、地下道路安排在中层;

特种工程和远期开发预留在深层。

2、在非道路下,地下综合开发项目、地下商业街、民防工程、仓库、车库、雨水调蓄池、变电站等市政设施、各类建筑物基础安排在浅层;

物流管道、危险品仓库、地下道路、各类建筑物基础安排在中层;

地铁相关设施可以安排在浅层和中层。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进行联合开发的相邻地块,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相邻地块地下空间设置人行连通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2.8米。

2、相邻地块地下空间设置车行连通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米,净高不应小于2.8米。

3

表(2-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待修改)

建筑性质

居住用地R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工业用地M

物流仓储用地W

道路与交通设施

用地S

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与广场

用地G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

特殊用地H4

一类居住用地R1

二类居住用地R2

三类居住用地R3

行政办公用地A1

文化设施用地A2

教育科研用地A3

体育用地A4

医疗卫生用地A5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

文物古迹用地A7

外事用地A8

宗教设施用地A9

商业设施用地B1

商务设施用地B2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B3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

一类工业用地M1

二类工业用地M2

三类工业用地M3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

城市道路用地S1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2

交通枢纽用地S3

交通场站用地S4

公园绿地G1

防护绿地G2

广场用地G3

居住类项目(R)

低层住宅(含独立式)

×

多层、小高层住宅(十二层以下)

中高层、高层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

单身宿舍、学生公寓、老年公寓

街道级及以下服务设施类项目(R)

幼儿园(托儿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站

居住区文化活动中心(综合文化站)、文化广场(公园)、文化活动站

居住区体育中心、体育健身点

小区商业设施(非独立农贸市场、便利店、早点店、快递服务场所等)

托老所、居住区养老院(居住区级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社区康复站

物业管理用房

社区服务中心、社区配套用房(社区居委会)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A)

行政办公建筑

居住区级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派出所)

普通中小学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业余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社区学校

科研设计机构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会展中心等

广电中心、报社、出版社、通讯社

文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

体育场馆

体育训练基地、业余体校

综合、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

精神病院、传染医院、戒毒所、卫生防疫站、动物检疫站等

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

商业服务设施类项目(B)

零售商场、超市、独立的农贸市场

批发市场及附属仓库

一般旅馆、招待所及附属设施(含服务型公寓)

旅游宾馆、度假村及附属设施

影剧院、游乐场、歌舞厅

一般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银行、证券交易所及保险公司

加油站、加气站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

民营医院、私人诊所

民办学校、培训机构

汽车4S店

工业类项目(M)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创新型工业项目

其他类项目

普通储运仓库

危险品仓库

露天堆场

公共厕所

垃圾收集房、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

公交场站

河道、绿化、道路、亮灯养护用房、换位工人作息场所、城管执法中队用房、环卫管理点、市场管理房

社会停车场库

汽车修理、保养场、机动车训练场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防洪设施

客货运公司站场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变电所、开闭所、移动通信基站

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防空地下室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注:

第一类:

同意兼容设置的建筑性质,以“√”表示;

第二类:

需经论证兼容设置的建筑性质,以“○”表示;

第三类:

不允许兼容设置的建筑性质,以“×

”表示。

7

第四节建筑容量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未明确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和商业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2-2)《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

表(2-2):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类型

建筑容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居住建筑

低层

40%

1.2

多层

30%

1.8

高层

28%

3.5

商业、办公

建筑

低、多层

50%

2.2

5.0

(1)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2)对详细规划未明确的、单一性质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在核定规划条件时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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