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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王某、严某,为某重点林区县农民。

自1998年至1999年间,两人先后到附近几个国营林场和乡村林场盗伐林木30余次,共盗伐成材树140余株,折合木材7立方米,折款760多元,其中王分得树82棵,折合4立方米,折款420元;

严分得树58棵,折合3立方米,折款340元。

2000年3月,两人又去附近一乡村林场偷伐林木,共砍伐杉木10株,约合0.8立方米。

在搬运时,被林场护林员胡某发现。

胡即上前制止,两人不但不听劝告,反而用木棒向胡打去,胡躲开。

王持柴刀上前,抓住胡的衣领威胁说:

“如果向林场告发,就用刀子砍死你。

”随后,扛着木材扬长而去。

此案在审理时,对如何定性的问题意见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盗伐林木时使用暴力和暴力威胁手段,情节严重,应定盗伐林木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合计盗伐的林木仅0.8立方米,未达到法定数量,不能定盗伐林木罪。

因为在盗伐现场使用了暴力和暴力威胁手段,此案按照“两高”的有关解释,其盗窃性质改变为抢劫,应定抢劫罪。

(1)问:

1998~1999年间,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伐林木罪?

(2)问:

两人2000年3月的盗伐行为到底如何定性?

5.2001年3月至2003年5月,周某、某等五被告人在某市林业局林业检查站工作期间,在检查进入该市铁路货场的木材与检查监督火车装运木材过程中,违反规定,在明知是无木材运输证件的情况下,为徇私情谋私利,仍予以放行,并从中收受好处费,分别造成521,730.96元至1,097,795.77元不等的国家税金费流失。

请分析周某、某等人的行为性质。

6.某村民甲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的集体林,由于采伐的木材株数尚未超过批准的采伐株数,该村民又采伐了经过该村公路两旁的护路林,之后,还要到附近的国有林场去采伐林木,遭到国有林场的拒绝。

问村民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行为?

为什么?

7.2000年1月10日,向某装运一船木材销往,途中被某水上木材检查站查验时,发现向某持有的木材运输证允许运输杉原条110件,计15.4立方米;

杉木棒9495件,计72.6187立方米,实际运输的实物与运输证的记载不符,且验尺码单上的材积均按单进位计算。

经查问,向某交代:

(1)装船时改变了杉木棒的规格;

(2)检尺时按单进位计算材积;

(3)夹带了木材。

检查站聘请木材公司检验员进行全面复尺后,证实船上实际装载杉木棒10280件,计94.1558立方米,核减1%的检尺误差后,超出运输证准运数20.5371立方米,属于超数量运输木材。

某水上木材检查站扣留所运输的木材,并提出对向某超运20.5371立方米杉木棒予以没收的处理意见,报县林业局审批。

经县林业局审查,同意木材检查站的处理意见,随后林业局作出对向某超运20.5371立方米杉木棒予以没收的决定。

问县林业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8.庄某承包了一块土地,该土地处于某林场林班,地边周围均系树林,庄某为了林木少遮阳,增加透光,利于庄稼生长,于1998年5月至6月,将承包地的东、北两侧林木46棵伐倒,毁坏活立木5棵。

经鉴定,立木材积共为15.10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723.29元。

请分析庄某的行为性质。

9.1999年11月,某、段某二人和同村的康某等人在承包的松树山上采割松脂,某在工棚里做早饭时,灶里的火苗从铁锅边上串出,烧着了工棚旁边的茅草。

当时正值秋高气爽,工棚以与工棚周围到处都是干燥的草木,遇火即燃,而且火势越来越猛,不一会儿,整个工棚就被烧毁,火势迅速往山上蔓延。

尽管某等人奋力扑救,终因火势凶猛而无济于事。

就这样,一场大火烧毁了山林面积610多亩,毁掉林木1300多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7万元。

请分析某的行为性质。

10.某县引黄干渠两侧一排树已进入采伐期。

当初造林时,县水利局与乡政府、A村与护林员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林木权属归水利局所有,水利局负责林木的处置,收益分成。

水利局占20%,乡政府占10%,护林员占10%,A村占60%。

由于当初修建干渠时征用土地补偿问题没处理好,A村村委会与县水利局产生了矛盾。

因此,林木成熟以后,水利局一直不向林业局申请林木采伐。

2002年1月15日,村支部书记与村主任商量以还村里欠账为由,与木材贩子私下协商按每棵树170元价格,卖给木材贩子100棵树。

村支书、村委主任领着木材贩子傍晚进入林砍伐,被群众发现。

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接到报案赶到砍伐现场时,木材贩子已砍倒48棵树,立木材积24立方米。

县林业局按规定将这起盗伐林木案移交公安机关。

县公安机关认为,A村对树林享有60%的收益分成权,故应定性为滥伐,并对是否追究村支书、村主任的刑事责任,与县林业局意见产生分歧。

你认为此案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11.某县平房乡太平村农民某为了筹钱给母亲治病,去乡林场批了5棵活树,3棵死树。

伐树时,黄土乡公安派出所所长某与工作人员正好路过,便下车,所长让出示采伐证,某出示后,所长认为某的批件无效,当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采伐的5棵活树是某在其自留地上种植的,3棵死树是某房前的。

采伐地在平房乡。

(1)农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树木是否需办理采伐许可证

(2)黄土乡公安派出所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

(3)是否适用当场处罚?

12.詹某与同村农民某曾因林地界线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多次争执不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1998年8月27日上午10时许,詹某赶到某雪松苗圃,用镰刀连续将25棵雪松砍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25元。

案发后,詹某投案自首,并赔偿某现金700元。

法院进行了审理。

问此案如何定性?

13. 因马尾松的成长影响原告某供电局维护的高压线路安全,供电局遂派人至某村山岭,将高压线路下的马尾松(系当地村民集体所有)砍倒后离开,其砍伐树木被当地村民捡走。

被告某林业局接到报案,对此事进行调查后予以立案,经鉴定被伐树木共计163株,木材材积为7.4906立方米,年轮为9至19年不等。

根据调查结果与鉴定结论,被告林业局认为原告供电局在未申请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属于滥伐林木。

被告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以与该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原告供电局进行处罚:

1.滥伐处罚款13857元。

2.林木赔偿2771.4元。

3.补种滥伐树木5倍815株或缴纳补植树木款815×

3元=2445元。

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供电局诉称,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将危与高压线路安全的树木予以砍伐、排除妨碍,属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被告对此进行立案处罚,其处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不属滥伐林木。

故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告林业局辩称,原告作为电力部门,只有在依法的前提下,才有权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砍伐林木,排除妨碍。

现原告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大面积林木,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森林法,属于滥伐林木,应受到处罚。

(1)被告林业局是否有权对供电局的行为作出处罚?

(2)被告将原告行为定性为滥伐林木,并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是否正确?

(3)被告林业局对林木损失是否有权要求原告供电局进行赔偿?

提示:

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修建可能危与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与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与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与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与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14.陆某,为开荒种植甘蔗,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在属于集体所有的山林中采伐栎木共1947株,价值3098.06元,立木材积52立方米。

并将所砍伐的栎木占为已有。

问此案应定盗伐林木罪还是滥伐林木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罪?

并分析。

15.2006年11月30日,省一钢铁厂工人某从六盘水来到宣威看望其在宣威市中医院住院的妹妹,并打算乘第二天晚上的火车回家。

12月1日上午11点多钟,勇到宣威市大沙坝菜市场买鸡。

这时,一位40岁左右的男子向他走来,问他要不要熊掌。

接着,拿了一只熊掌给他看。

以前只是在电视上见过熊掌,听说十分珍贵,味道很美,但还从未亲眼见过熊掌。

按耐不住自己的好奇心,最终以30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只熊掌,准备带回六盘水品尝。

当日晚7时,某携带着买来的这只熊掌来到宣威火车站,准备乘火车返回六盘水时,不料被宣威火车站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并被移交市森林公安局宣威分局办理。

16.2004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受雇到连城县莒溪镇高地村山场生产木材时,用油锯把一棵南方红豆杉砍倒,并将树锯成4节。

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伐倒的红豆杉树为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计立木材积为0.5585立方米。

然而,被告人黄金明在公安、检察机关的供述中与庭审中均仅承认错砍红豆杉的事实,其是受雇砍树,无法识别红豆杉树,证人证词亦对此作出证实。

问该案如何处理?

17.2005年4月底至2005年5月间,邓某、王某、某经商议,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携带单手锯到连城县赖源乡郭地村东叉坑山场采伐杉木(系郭地村所有),并将伐倒的杉木剥皮后锯成长2.8米至5米不等的原木溜到山场脚下。

后被告人雇请本村6位村民将杉原木运至云水溪公路边堆放,准备出售获利时,被森林公安民警查扣。

经鉴定,所采伐的杉木计立木蓄积量为13.6184立方米。

案发后,三被告人协议由邓某一人顶罪,另两被告人出钱给其用于缴纳赔偿林木损失与罚金等。

后三被告人因出钱数额达不成协议,被告人邓某在外逃过程中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并将两同伙供出。

请分析

(1)邓某、王某、某等三人的行为性质

(2)邓某有何处罚情节?

18.某系省市南岔区居民,其于2004年9月花55万元从绥阳镇村村民某手中购买了绥阳镇村小金桥集体林山场的经营权,首期贷款付给某25万元,因急于还贷款,2005年11月中旬在山场采伐许可证没有下发的情况下,某私自采伐人工落叶松、天然柞、桦树合立木蓄积82.9515立方米。

同时,还非法采伐国家二级珍贵保护树木水曲柳32株,合立木蓄积6.0096立方米。

案发后,某畏罪潜逃。

19.2005年6月4日,温某在未办理《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上杭县白砂镇大田村“死羊里”集体山场,非法架设一塑料尼龙网猎捕野生鸟类。

6月6日上午10时许,温某到其非法设网处收网时,发现网上缠住了一只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角(俗称猫头鹰),并将该鸟捕回家中。

当天下午3时许,温某将非法猎捕到的红角号鸟拿到省道围禾线上杭县白砂镇大田村路段销售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20.2004年10月,市木材贩子汪某经人介绍以8000元的价格买了区牌楼镇某村洪某山场的树木。

双方口头约定,该山场树木的采伐、运输和林木采伐手续的办理都由汪某负责。

汪某找人以洪某的名义,以树木生长过密为由向林业部门提出了采伐申请。

当地林业部门根据申请到现场实地勘测后,给洪某下达了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蓄积为6.8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

汪某在拿到这份采伐许可证后立即组织人员以主伐的方式采伐树木蓄积达48.9立方米。

请分析汪某的行为性质。

21,某是磐安县冷水镇小章村人,去年3月,他去该县盘峰乡黄坞村购买杉树时,发现该村应某(另案处理)的自留地里有红豆杉,就以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株移栽在自留地上。

经群众举报,磐安县森林公安派出所与时查处了某的非法移栽红豆杉行为。

经林业部门鉴定,怡德收购的红豆杉树高3.35米,胸围0.28米,系我国野生南方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由于管理不善,这株红豆杉已濒临死亡。

问请分析某的行为性质。

22.2007年年初,某在初坑山场发现一节他人盗伐遗留在山上的南方红豆杉。

其认为红豆杉值钱,于是便用摩托车将拾得的红豆杉运回家中留待卖钱,途经木材检查站时被查获。

经鉴定,此红豆杉材积0.105立方米。

分析某的行为性质。

23.2006年10月,武穴市龙坪镇商人王某经人介绍到黄梅县杉木乡下河村购买树木。

王某与村委会谈定后持村委会出具的采伐26立方米松树的申请报告和杉木乡林业站审批表,经黄梅县林业局审批在该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了26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证,并与下河村委会签订了买卖树木协议书,付定金2万元。

当月24日,王某组织民工上山砍树,共砍伐马尾松191.2立方米,实际超伐林木165.2立方米。

问此案如何处理?

24.某州公安边防支队打洛边防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偷偷运输4箱不明物从缅甸偷渡入境到中国打洛境。

4名民警立即前往边境某公路查堵,在对一辆从打洛开往的依维柯客车进行检查时,当场从该车行仓查获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土沉香2公斤,并抓获缅甸籍和老挝籍犯罪嫌疑人2名。

根据2人的供述,民警又在打洛镇某村委会村民岩某家将2人藏匿的另外68公斤土沉香查获。

据2人交待,70公斤土沉香是在缅甸收购的,每公斤为100元钱,这些土沉香从缅甸偷偷运入打洛后,再通过邮寄方式分批寄到老挝河,每公斤为3000元左右,而就在10月17日,2人已将40公斤土沉香通过邮寄的方式从该州寄到了老挝河。

请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

25.2005年2月20日清晨,某市院上镇南辛庄村村西河滩上,40多亩近2000株高大松树被人蓄意砍伐,砍断的树木全部被遗弃在现场。

这片黑松林是上世纪70年代为防风固沙栽植的,为村民挡风遮沙已经30多年,长势很好,是一道颇为壮观的绿色屏障,也是大小沽河防护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松林旁边的河道,已被村委会承包出去用于采挖沙石。

该市林业局、市政府、市森林公安局获悉案情后,迅速组织侦破。

该市林业局与时对毁林现场进行了清点测量,评估林木价值,配合公安部门办案并做好春季补植造林安排。

经查,犯罪嫌疑人代某在案发前与该市院上镇南辛庄村签订了沙场开采合同,为进一步扩大开采面积,伙同家海等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油锯割、纵火烧与雇用他人偷伐等手段,故意毁坏松树1950棵。

经该省林业调查规划、某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所毁松林价值108万元,所毁财物数额巨大。

请分析犯罪嫌疑人代某的行为性质。

26.漳平某木材加工厂是被告人某个人经营,属个体工商户。

其在经营木材厂期间,雇请被告人朱某管理厂事务,负责木材收购、加工生产等厂事务,厂的木材收购价格、管理制度、经营销售均由被告人某决定,朱某负责执行,2003年9月至2004年2月间,朱某向邓某等5人收购无采伐证砍伐的木169.886立方米、杂原木25.073立方米,折立木材积276.66立方米。

试分析两被告人的行为性质。

27.2003年6月,某、游某雇用他人盗伐林木被森林公安查处,为减轻处罚,两人请村干部某、卢某、兰某在一份虚假的清山造林《申请报告》上审批盖章,某等3人经商量后同意在《申请报告》上审批盖章,并由卢某在报告上签意见,某盖公章,兰某在村支委会记录本上补记录。

随后,某等3人多次在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的询问笔录中作虚假述,致使某、游某盗伐林木一案在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后,改变定性,由盗伐林木罪改变为滥伐林木罪向漳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试分析某、卢某、兰某等三人的行为性质。

28.2006年某县森林公安局针对辖区一些生长茂盛的樟树突然落叶死亡的情况,展开“绿化旋风2号行动”。

在行动中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周某、童某等人。

据调查,犯罪嫌疑人周某、童某等人在今年的4至5月间,采用在樟树根部打眼注射药水的方法,将樟树毁坏致死,或将樟树活枝条劈掉,造成樟树无活体枝叶的枯死假相,骗取林业部门的审批采伐手续,从而达到采伐活体樟树的目的。

试分析犯罪嫌疑人周某、童某等人的行为性质。

29.2001年9月,被告人付某、黄某与许某、黄某(四人均为村民小组长)共同商议砍伐一些杉木出售,作为修筑本村农用车道的资金,经村委会同意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付某、黄某雇人上山砍伐杉木325株,立木材积23.5643立方米。

在准备出售给某时,被附城森林公安派出所当场抓获。

请分析

(1)被告人付某、黄某的行为性质。

(2)村委会能否成为犯罪的主体?

30.2006年4月8日,某在自家菜园里捆茅草,把未捆的茅草耙成堆后点燃焚烧。

由于当天风大,燃烧的茅草被风吹到附近的山脚下,引燃了大片枯草和树枝,长凤虽尽力扑救,但却力不从心,火乘风势很快烧到了山上,引发森林大火,烧毁凤岗村300多亩山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万多元。

试分析某的行为性质。

31.早在1998年,王某和某为山核桃树发生矛盾,后经原庄村乡司法所调解,将王某位于黄泥湾山场一棵山核桃树调给了某作为补偿,王某虽然心中不服,但是考虑到山核树当时不值钱,于是就在调解书上签了字。

可是现在山核桃值钱了,加上去年王某山上一棵山核桃树无故死去,怀疑是某故意药死,更加激起王某心中的愤恨。

为了让某也得不到这颗山核桃树,今年8月中旬,王某偷偷带上了丝瓜刨和生猪油来到该山场,爬上山核桃树,在该树5米高处,用丝瓜刨围绕主干刮去一圈树皮后,在刮皮部位涂上了生猪油。

山核树一旦破皮部位遇到猪油,就会产生蛀虫,破坏形成层,阻断水分和养分向上传输,致使山核桃树慢慢死亡。

胡乐森林派出所接到某报案后,经过调查取证,终将王某锁定为嫌疑人。

在民警强大的攻势下,王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试分析王某的行为性质,如何处理。

32.2005年7月5日,某县闯王镇界牌村村民某等12人,商议安装电网猎捕野猪。

某等人找到天堂茶场承包人,请其入伙安装电网,并达成协议。

双方约定,由某负责购买变压器和提供电源,某等12人负责安装电网线路和捡拾电击动物,如电击到动物,某与某等12人分别以四六分成。

7月6日晚,某开始向电网送电,但因电网线路问题没有成功。

第二天,某等人对电网线路进行检修,并于当日晚再次送电,电死2头野猪。

7月8日,某等人将野猪送县城出售得款657.5元。

7月10日,因电网短路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86.5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8.5公顷。

试分析某等人的行为性质。

33.2006年12月20日,群众举报:

某县自怀镇显龙村二社村民罗某从10月底至12月中旬在自怀镇境采用绳子下套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山羊,现准备运往销售。

接到报警后,该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快速反应,查获罗某非法猎捕野生山羊14只,440斤。

该野生山羊是“三有”动物。

试分析罗某的行为性质,如何处理。

34.2007年3月中旬,某县森林警察大队根据群众举报,组织力量对马嘶乡茶园村非法采伐林木案件进行调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06年农历腊月期间,在未取得林木采伐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找到本村九社村民某,谎称办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某责任山(小地名:

大山包)的林木,并雇请当地民工实施采伐,共砍伐松木、柏木累计219株,折合立木蓄积57.36立方米。

试分析王某的行为性质。

35.2004年8月,某村滑石道南坡51号村民某(43岁)家准备在该村小盖房,由该村村委会到区林业局申请砍伐该村小5株树,并由区林业局工作人员划号定株,该村村委会让某按证砍伐。

某因盖房堆砖碍事,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东辛房村小东地集体林木3株以45元的价格和收木材的人谈妥价钱后将树砍伐。

经鉴定,所砍木材折合立木蓄积0.335立方米,价值107.60元。

36.某甲在自留山上种有20树,因和某乙有矛盾,遂将甲某种植的20棵树全部砍伐,弃之路边。

某乙因此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违反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要给予行政拘留,但是公安机关在处理过程中,认为此案涉与毁林,于是将该案移交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处理(当地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

37.王某是某村的护林员,多年看护本村的集体山林400多亩,2001年8月至12月期间,根据县林业局的批准,对其所看护的山林进行抚育采伐。

在实际作业过程中,王某违背了抚育间伐设计书的要求,超过了抚育间伐的强度,造成滥伐林木89株,折合木材材积3.8立方米。

林业局在处理该案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进行抚育采伐作业过程中,违反规定进行采伐,构成滥伐林木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林木价值3-5的罚款,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在进行抚育采伐作业过程中,虽然违反规定进行超强度采伐,但他是为了进行林木抚育,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在主观上与一般的滥伐行为不同,不宜按滥伐处理。

请问你认为该如何处理?

38.某县干渠两侧一片树林已经进入采伐期。

当初造林时,县水利局与乡政府、村委会与护林员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水利局负责林木的处置,收益分成水利局占20%,乡政府占10%,护林员占10%,村委会占60%。

由于当时修干渠时土地征用补偿问题没有处理好,村委会与县水利局产生矛盾。

因此,林木成材后,县水利局一直不申请采伐。

2002年1月有,村支书、村主任商量以还村里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为由,以每棵170元买给木材贩子100棵,并于当晚实施采伐,被发现举报。

试分析村委会的行为性质。

[提示]

盗伐与滥伐的区别――关健在权属

一是合同虽然未规定林木权属,但应当推定为共同共有,而且属于不可分的共同共有。

二是根据共同共有的特点,共有人其中1人处置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三是据此,村委会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情况下,对共有财产即林木进行了非法采伐,应当定性为盗伐林木行为。

39.2002年春,居住在某村村边的某将房屋四周树、泡桐等树木砍伐。

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清点某滥伐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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