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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徐 

波 

郭竹梅 

刘冬梅 

赵 

锋 

李金路 

贾 

俊 

李梅丹 

孙鸿洁

佟 

跃 

程 

鹏 

李 

悦 

何 

宋 

洁 

郭 

倩 

梁治宇 

于一丁

涂胜杰 

傅徽楠

本标准主要审査人员:

张树林 

王磐岩 

张 

菁 

朱祥明

张晓军 

路 

林 

丘 

荣 

吴雪萍

总 

1.0.1 

为统一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便于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绿地分类

2.0.1 

绿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相对应,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两部分。

2.0.2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

2.0.3 

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4 

绿地类别应米用英文字母组合表不,或米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绿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0.4-1和表2.0.4-2的规定。

表2.0.4-l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

内容

备注

大类

中类

小类

名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G11

综合公园

内容丰富,适合开展各类户外活动,具有完善的游憩和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的绿地

规模宜大于10hm²

G12

社区公园

用地独立,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务设施,主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的绿地

规模宜大于1hm²

G13

专类公园

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相应的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G131

动物园

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进行动物饲养、繁殖等科学研究,并供科普、观赏、游憩等活动,具有良好设施和解说标识系统的绿地

续表2.0.4-1

类别名称

G132

植物园

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引种驯化、植物保护,并供观赏、游憩及科普等活动,具有良好设施和解说标识系统的绿地

G133

历史名园

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代表性的造园艺术,需要特别保护的园林

G134

遗址公园

以重要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形成的,在遗址保护和展示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并具有文化、游憩等功能的绿地

G135

游乐公园

单独设置,具有大型游乐设施,生态环境较好的绿地

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或等于65%

G139

其他专

类公园

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外,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绿地。

主要包括儿童公园、体育健身公园、滨水公园、纪念性公园、雕塑公园以及位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风景名胜公园、城市湿地公园和森林公园等

绿化占地比例宜大于或等于65%

G14

游园

除以上各种公园绿地外,用地独立,规模较小或形状多样,方便居民就近进入,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绿地

带状游园的宽度宜大于12m;

G2

防护绿地

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

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绿化占地比例宜大于或等于35%;

绿化占地比例大于或等于65%的广场用地计入公园绿地

XG

附属绿地

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不再重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RG

居住用地附属绿地

居住用地内的配建绿地

AG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的绿地

BG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内的绿地

MG

工业用地附属绿地

工业用地内的绿地

WG

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

物流仓储用地内的绿地 

SG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内的绿地

UG

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公用设施用地内的绿地

表 

2.0.4-2 

城市建设用地外的绿地分类和代码

备注 

EG

区域绿地

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

不参与建设用地汇总,不包括耕地

EG1

风景游憩绿地

自然环境良好,向公众开放,以休闲游憩、旅游观光、娱乐健身、科学考察等为主要功能,具备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EG11

风景名胜区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EG12

森林公园

具有一定规模,且自然风景优美的森林地域,可供人们进行游憩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绿地

EG13

湿地公园

以良好的湿地生态环境和多样化的湿地景观资源为基础,具有生态保护、科普教育、湿地研究、生态休闲等多种功能, 

具备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EG14

郊野公园

位于城区边缘,有一定规模、以郊野自然景观为主, 

具有亲近自然、游憩休闲、科普教育等功能,具备必要服务设施的绿地

EG19

其他风景游憩绿地

除上述外的风景游憩绿地,主要包括野生动植物园、遗址公园、地质公园等

续表2.0.4-2

类别代码.

EG2

生态保育绿地

.为保障城乡生态安全,改善景观质量而进行保护、 

恢复和资源培育的绿色空间。

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公益林、水体防护林、生态修复地、生物物种構息地等各类以生态保育功能为主的绿地

EG3

区域设施防护绿地

区域交通设施、区域公用设施等周边具有安全、防护、卫生、隔离作用的绿地。

主要包括各级公路、铁路、输变电设施、环卫设施等周边的防护隔离绿化用地

区域设施指城市建设用地外的设施

EG4

生产绿地

为城乡绿化美化生产、培育、引种试验各类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3.0.l 

计算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人口数据和用地数据;

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人口统计口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3.0.2 

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计算, 

每块用地只应计算一次。

3.0.3 

用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 

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

3.0.4 

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为绿地率、人均绿地面积、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城乡绿地率, 

应按下式计算:

λg= 

[(Ag1十Ag2十Ag3´

十Axg)/Ac]╳100%

(3.0.4-1)

式中:

λg 

──绿地率(%);

Ag1 

──公园绿地面积(m²

);

Ag2 

──防护绿地面积(m²

Ag3´

──广场用地中的绿地面积 

(m²

Axg 

──附属绿地面积(m²

Ac 

──城市的用地面积(m²

),与上述绿地统计范围一致。

Agm= 

(Ag1十Ag2十Ag3´

十A) 

/Np(3.0.4-2)

Agm──人均绿地面积(m²

/人);

Np 

──人口规模 

(人), 

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Ag1m= 

Ag1/Np 

(3.0.4-3)

Ag1m──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²

Ag1──公园绿地面积(m²

2);

Np──人口规模(人),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λG=[(Ag1十Ag2十Ag3´

十Axg十Aeg)/Ac]╳100%

(3.0.4-4)

λG 

──城乡绿地率(%);

──广场用地中的绿地面积(m²

Aeg 

──区域绿地面积(m²

──城乡的用地面积(m²

),与上述绿地统计范围一致。

3.0.5 

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3.0.5的规定进行汇总。

表3.0.5 

绿地统计表

面积(hm2)

占城市建设用

人均面积

占城乡用地比例

地比例(%)

(m²

/人)

(%)

代码

现状

规划

其中:

广场用

地中的绿地

小计

合计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_hm²

 

现状人口_万人;

──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_hm²

规划人口_万人;

──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_hm²

现状总人口_万人;

规划总人口_万人

注:

广场用地中仅“广场用地中的绿地”参与小计及合计。

引用标准名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T85-2017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2017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1月28日以第174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

CJJ/T85-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是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海南省三亚市园林局、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园林局,主要起草人员是徐波、李金路、赵锋、曹礼昆、高仁风、吴淑琴、陈世平、肖‘志中、江长桥、王胜永、张文娟、孙国强。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参考了国内外现行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征求了全国各地专家、相关部门对原标准的使用反馈意见以及对本次标准修订的意见,并与相关标准进行了充分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统计、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0.1 

本标准所称城市绿地(以下简称“绿地”)是指在城市行政区域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用地。

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

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

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

在城乡统筹的规划建设工作中,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绿地对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缓减城市病、约束城市无序增长、满足市民多样化的休闲需求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从城市发展与环境建设互动关系的角度,对绿地的广义理解,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城乡统筹绿地系统。

2002年颁布的原标准作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技术标准施行了14年,在统一绿地分类和计算口径、规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加强园林绿化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衔接沟通、提高城市绿地建设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近年来全国各地城乡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需求的不断升级与变化,以及«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以下简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颁布实施带来的用地分类方面的调整,使原标准在现实需求和与相关标准衔接方面仍有进一步调整完善的必要。

为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和满足绿地规划建设的需求,需要对原标准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

(1)绿地规划与设计的编制与审批;

(2)绿地的建设与管理;

(3)绿地的统计等工作。

1.0.3在进行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及统计工作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与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2.0.1 

绿地是城乡环境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城市建设用地的重要类型之一。

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设立了'

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已覆盖市域范围内所有的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

为此,本标准与“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进行了充分的对接,提出绿地分类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区域绿地”两部分。

如此,既可满足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统计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工作需求,也可保证城乡用地统计口径的一致性。

本标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分析研究各地区绿地的现状和规划特点,以及城乡统筹建设发展尤其是经济与环境同步发展的需要,以绿地的功能和用途作为分类的依据。

由于同一块绿地同时可以具备生态、游憩、景观、文化、防灾等多种功能,因此,在分类时以其主要功能为依据,力求命名准确,名实相符。

本标准采用大、中、小三级分类,以反映绿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绿地与城市其他各类用地之间的层次关系,满足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用地统计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为使分类代码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图纸、文件的使用和绿地的管理,并与城市用地分类代码相对应,本标准使用英文字母组合表示,或使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大类主要采用英文G和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中类和小类各增加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如:

G1表示公园绿地,G13表示公园绿地中的专类公园,G131表示专类公园中的动物园。

附属绿地用XG表示。

区域绿地用EG表示。

尾号为9的类别表示同一层级中其他不能一一列出的内容。

本标准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即每一大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中类,每一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

表2.0.4-1已就各类绿地的名称、内容作了规定,以下按顺序说明。

(1)关于“公园绿地”名称的说明

“公园绿地”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科普教育、应急避险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它是城市建设用地、城市绿地系统和城市绿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表示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绿地来说,为居民提供绿化环境良好的户外游憩场所是“公园绿地”的主要功能,“公园绿地”的名称直接体现的是这类绿地的功能。

“公园绿地”不是“公园”和“绿地”的叠加,也不是公园和其他类型绿地的并列,而是对具有公园作用的所有绿地的统称,即公园性质的绿地。

原标准以“公园绿地”替代了“公共绿地”,经过14年的实践,该名称已被广泛接受和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也采用了“公园绿地”名称,达成了城市规划行业和风景园林行业对同一类型绿地的统一命名。

(2)关于“公园绿地”的分类

对“公园绿地”进一步分类,目的是依据本标准可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园绿地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结合实际工作需求,按各种公园绿地的主要功能,对原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公园绿地”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4个中类及6个小类。

1)关于“综合公园”的说明

取消原标准中“综合公园”下设的小类。

原标准中“综合公园”下设“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两个小类,其目的是为了根据公园的规模和服务对象更合理地进行各级综合公园的配置。

但是,各地城市的人口规模和用地条件差异很大,且近年来居民的出行方式和休闲需求也发生了诸多变化,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区分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

因此,在无法明确规定各级综合公园的规模和布局要求的情况下,将综合公园细分反而降低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

建议综合公园规模下限为10公顷,以便更好地满足综合公园应具备的功能需求。

考虑到某些山地城市、中小规模城市等由于受用地条件限制,城区中布局大于10公顷的公园绿地难度较大,为了保证综合公园的均好性,可结合实际条件将综合公园下限降至5公顷。

2)关于“社区公园”的说明

本标准沿用了原标准中的“社区公园”,但取消了该中类下设的“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两个小类。

本标准“社区公园”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务设施,主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的绿地”,并提出其规模宜在1公顷以上。

第一,强调“用地独立”是为了明确“社区公园”地块的规划属性,而不是其空间属性。

即该地块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其用地性质属于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公园绿地”,而不是属于其他用地类别的附属绿地。

例如住宅小区内部配建的集中绿地,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属于居住用地,那么即使其四周边界清晰,面积再大,游憩功能再丰富,也不能算作“用地独立”的社区公园,而应属于“附属绿地”,此附属绿地即“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中R11、R21、R31中包含的小游园。

第二,提出社区公园”的规模要求是考虑到现行的«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16年版)要求居住区公园的最小规模为1公顷。

取消“居住区公园”小类,是基于目前居住用地的建设规模大部分属于«

GB50180-93(2016年版)中的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级别,完整的居住区建设相对较少,居住区公园已越来越少,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2011版)中已取消“居住区公园”一词。

同时,在实际的管理和统计工作中,对“居住区公园”的判别也存在困难。

本标准在“公园绿地”中取消“小区游园”小类,将其归入附属绿地”。

“小区游园”从国家标准和规划属性上一直隶属于居住用地,是“附属绿地”的一部分。

原标准将“小区游园”列为“公园绿地”,在实际工作中引起了混乱,其中最重要的混乱体现在数据统计方面,规划部门始终按照国家标准将“小区游园”列为居住用地,而园林绿化部门却将其纳入城市公园绿地面积进行重复统计。

因此,将“小区游园”重新归入“附属绿地”可准确反映“小区游园”的规划属性,使本标准与“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在用地分类和归口统计上达到完全对应,避免因分类不明晰和重复计算造成统计数据的失真,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园绿地建设的真实水平。

3)关于修改“历史名园”定义的说明

原标准将“历史名园”定义为“历史悠久,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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