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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知识法规试题库

二、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试题库

一、单选题:

二、多选题:

三、判断题:

四、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

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做作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2、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4、生产经营单位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1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6、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8、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19、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

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3、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5、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6、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7、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8、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29、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3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4、工程监理工程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5、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36、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37、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38、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9、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40、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1、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2、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43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44、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45、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6、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8、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5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5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5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53、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5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55、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56、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57、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8、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59、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60、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61、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2、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3、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64、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65、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6、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7、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8、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69、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7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7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72、临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60米。

73、办公区、生活区宜位于施工物件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外。

74、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培训。

75、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76、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77、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78、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9、《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8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8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8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向本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83、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84、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85、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86、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8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88、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工程安全协议书。

89、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90、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91、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3个月。

92、申请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年满18岁、经医院体检合格、初中及以上学历等条件。

93、特种作业的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94、首次取得《建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实习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9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96、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9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上,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98、危险性较大的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3m的基坑(槽)的土方工程。

99、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工程是指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支撑工程。

100、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101、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工程是指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支撑工程。

10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3、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0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05、专项方案实施前,方案编制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06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107、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

108、高大模板支撑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检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10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是一部推荐性标准。

110、班组班前活动和检查、讲评活动等应有记录并有考核措施。

111、施工作业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操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11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可靠性和工艺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签字负责。

113、总承包企业尽快实施管理层和作业层“二层分离”迅速提升管理水平,使工程施工专业化,劳务作业企业化。

114、招标人应按照《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期定额》和我省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不得盲目压缩工期,原则上不得比定额提前30%及以上。

115、凡投标报价低于平均报价8%及以上,且在投标文件中没有充分、必要合理说明,或者没有提供相关证明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16、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指挥权。

117、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推广使用先进安全技术,逐步形成行业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

118、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

119、根据省建设厅《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所参与建设环节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20、根据《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

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要求,要制定企业负责人在工程项目现场带班制度。

12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施工安全标准化与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程质量创优和“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非安全标准化管理工地,取消同级质量评比奖项。

123、《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要求,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24、《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要求,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对所属工程项目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分折。

125、在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126、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切制度的核心,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127、安全技术措施是指防止施工过程中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而从技术上采取的措施。

128、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

129、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方案由项目部组织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现场监督。

13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重大危险源公告制度。

131、各种安全标志设置后,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132、门卫值班室应设在大门一侧,值班室不得小于4m2,净高不得小于2.4m。

133、生活区应设置满足需要作业人员使用的盥洗池,使用节水龙头,并有遮雨设施

134、施工现场应尽量使用定型化产品,提高材料周转次数。

135、开挖深度超过2O米的基坑施工还必须在栏杆式防护的基础上加安全密目网防护。

136、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7、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38、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13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FJ59-99)是国家性强制性行业标准。

140、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4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14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重要结构。

143、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144、建筑施工事故中,所占比例最高的是高空坠落。

145、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146、在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147、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

48、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企业技术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技术责任制度。

149、《刑法》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上有期徒刑。

150、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51、施工区、生活区围墙在市区一般不低于2.5m。

152、企业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90日的处罚。

153、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日的行政处罚。

15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不具备中标资格。

155、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的,在按规定处罚的暂扣期的基础上,再增加30-60日日暂扣期。

暂扣期时限超过120日吊锁安全生产许可证。

156、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157、进场施工机具安装后必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做好记录,一机一表,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158、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

159、职工因事故负伤后30天内死亡的,应作为死亡事故填报或补报。

160、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61、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缺陷,可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162、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6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安装租赁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164、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6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500万元的罚款;

166、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实行委派制度。

167、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组成。

16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169、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170、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171、《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规定施工单位要对进场的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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