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白马义乌商贸城物业管理协议终版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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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白马义乌商贸城物业管理协议终版Word格式.doc

第一条.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1、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同时签订本协议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交付手续:

1-1、客户持《商铺租赁合同》、《市场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身份证到本市场管理部办理房屋交接验收手续和装修手续。

1-2、以上完成后到本市场管理部领取钥匙。

2、乙方未完成以上所有手续办理,不得办理房屋领钥匙手续。

第三章市场管理、物业管理内容

第二条.在全体商户向甲方缴纳完应缴各项费用后,甲方组织实施市场的以下工作:

1、市场共用部位、市场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包括:

维修保养本市场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以维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2、维护本市场区域内公共地方的照明及消防设备,并保持其功能良好。

3、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楼道、通道、走廊、电梯、扶梯、公共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4、维护公共秩序、进行商场安全事件的处理,包括安全监控、巡视,违规情况的告之、规劝、制止等。

5、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包括停车场管理和车辆进出管理。

5-1、禁止载有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及大型车辆(载重不超过20吨位)进入本市场。

5-2、车辆进入本市场,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位置停放。

对违反规定停放,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的车辆,甲方应通知车主改正;

车主拒不改正的或因紧急情况不能通知、通知不到的,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车主承担。

6、其它管理事项:

6-1、甲方可根据本市场区域的特点和乙方的需求,与乙方另行签订专项服务和广告牌有偿使用等协议,提供其他有偿特约服务。

6-2、甲方可根据本市场区域的特点,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各类促销、文化娱乐活动。

第三条.管理、服务责任排除:

在经营时间内,甲方对乙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其他情况下,若因乙方责任或第三方的犯罪行为,乙方或第三方的故意、过失行为、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造成的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害,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乙方室内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及共用部位的维修与维护:

1、乙方建筑本身的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的维修(人为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由甲方承担;

乙方自行装修部分或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

2、保修期满后,乙方室内的设施、设备损坏,需要更换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正常营业期内,所有室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及维修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实施维护。

4、共用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

保修期内的维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保修期后的维修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义务在乙方足额缴纳本协议规定的相关费用后,为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相关服务。

2、为维护乙方利益就有关问题与政府各级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3、有权对乙方的违法、违纪、违章及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4、有义务对市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和废除本市场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

6、建立本市场区域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7、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和约定的其他费用。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向乙方公布服务内容相关的成本。

9、有权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市场的专项或部分管理与服务业务。

10、规劝、制止违反本市场区域管理制度的行为;

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本市场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11、负责编制本市场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负责编制商城、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的大中修方案,并在商户全额缴纳费用后,由甲方组织实施。

12、根据乙方的需求,向其提供商户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3、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清除乙方违反本协议及其他管理规定而设置的任何结构、装置、搭建、标志牌、遮阳棚、托架、广告和其他物体和障碍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14、当本市场区域内发生紧急情况时,甲方有权在未经任何通知的情况下,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进入乙方的物业内部。

若该行为造成乙方的损失,由险情发生人承担;

若是自然因素引起的,由全体商户共同承担。

15、有权责成乙方将其所有的物业保持在良好状态,否则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和措施进行补救,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6、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任何服务,并有权禁止其使用共用部位、共用配套或共用设施设备。

17、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的需要,有权确定本市场区域内各商铺、经营业户及停车场的营业时间和营业项目,并及时将决定通知全体商户。

18、甲方在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协议规定行使其管理权利时所做出的任何决定或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对所有的商户有约束力。

19、全体经营商户的缴费率未达到90%前,甲方有权根据服务费收缴的实际情况,调整服务内容及增、减服务人员,或停止服务。

根据市场情况,甲方在不高于同区域标准的情况下,有权调整服务费标准。

20、甲方拥有对全体商户的管理权。

21、甲方有权根据商场实际运营情况调整营业时间。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法享有对所租赁商铺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2、乙方有对本市场整体规划、公共服务项目等建议的权利。

乙方有对甲方管理行为监督的权利。

3、乙方对本商城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本市场区域内,对不符合本市场利益的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饰装修,以及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规劝、并责令改正。

5、乙方有义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自觉遵守工商、税务、物价、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和卫生防疫等部门的规定,照章纳税、依法经营。

6、乙方有权监督管理人的物业管理行为,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7、乙方有义务遵守本市场区域的管理制度,遵守本物业协议、附件以及日后甲方因物业管理发布的各项制度。

8、乙方有义务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条款的内容及其他管理要求。

9、乙方在甲方销售的商品不得高于威海其他经营场所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材质商品的价格(非处理品、非特价品),乙方违反此规定,甲方有权要求改正,乙方不执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乙方有义务维护全体商户、管理者共同的利益,遵守甲方基于全体商户共同利益基础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管理者的管理工作,接受管理者的统一管理。

11、乙方有义务按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缴纳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

12、不得占用、损坏本市场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3、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消防、给排水、空调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甲方维修、搬迁、清洁、粉刷或装饰本市场区域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允许甲方进入乙方的物业内部进行修缮作业,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承担。

15、乙方商铺装修,须按甲方统一标准要求装修,装修前须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待甲方审批后方可施工。

16、乙方在经营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一律不准乱贴、乱挂广告牌、条幅、灯箱及宣传品。

17、在甲方已合理安排乙方展位的情况下,若当甲方确需统一对商场进行进一步改造或调整时,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调整。

乙方不服从调整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8、营业时间外(包括夜间)乙方进出货需经商场保安同意,届时由保安人员监督执行。

19、乙方须在距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续签手续并交齐各项费用后方可使用,如终止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申报甲方予以处理,乙方撤场,装修物不得随意拆除、搬迁。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章经营管理规约

第七条.营业管理人员的管理: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聚众闹事,辱骂攻击物业管理人员,扰乱市场经营及物业管理秩序。

甲方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2、乙方营业人员不得酒后上岗,不得在营业时间内饮酒、聚众赌博、娱乐或从事与经营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对参与人员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3、营业人员不得将自行车等其他车辆进入、停放楼内,不得占道经营,经劝说不听,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第八条.消防管理及用电管理:

1、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随意移动、遮挡、破坏消防设备、设施及消防器材。

2、甲方或消防部门对商铺内查出的火灾隐患,乙方必须按甲方或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直到消防复查合格。

3、若乙方商铺发生火灾,致使周边商铺或商场蒙受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4、乙方商铺如需安装、拆除电路须到物业部办理手续,(提交方案,使用合格材料,并对原材料及施工质量负责)并由物业电工监督、协助安装或拆除,所用的材料必须经物业部审核后方准施工。

否则,甲方有权令其拆除。

5、乙方不得私接乱接电源,不准使用高危电器。

发现偷电行为,将根据数量和费用加倍收取电费,情节严重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商城装饰、装修管理:

1、乙方装修必须遵守威海白马义乌商贸城的《威海白马义乌商贸城装修管理规定》的规定,乙方经营面积在100㎡以下应向甲方交纳装修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乙方经营面积在100㎡以上应向甲方交纳装修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

甲方在验收符合规定后一周内如数无息退还乙方。

2、其他事项按建设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3、为保证威海白马义乌商贸城整体的良好形象,乙方进行装修的店面招牌,装修高度、尺寸、材质、工艺必须符合甲方的统一要求和标准。

4、乙方装修不准遮挡铺内消防设施,原已安装完成的玻璃墙、天花板、墙体及消防、空调、广播、供电、给排水、通讯等系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均不得改动。

5、乙方装修施工中,如需改造房内原有建筑设施及设备,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

6、乙方装修不得影响原有的防火分隔。

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颜色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区别。

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或者器材,不得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

第十条.其它约定:

1、甲方具有全权对威海白马义乌商贸城的所有商户全面实施物业管理的职能,通过实施专业化、系统化、全面化的统一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全体商户的共同利益。

2、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已存在的和以后新发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商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本市场管理、物业管理费用:

(已缴纳费用的商户应到市场管理部办理备案手续)

自商户入驻之日起,收费明细如下:

1、物业管理费:

1元/㎡/月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齐首年费用。

以后每年提前30天缴纳下一年度物业管理费。

2、室内照明电费:

以商铺室内计量的用电数,按实际使用度数按月收取。

3、空调费:

由市场管理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空调开放时间,所产生的费用(含公共区域),由商户按照建筑面积均摊。

4、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将各种应交费用交至甲方财务部。

对表外用电的,乙方应按2000元/次的标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二条.费用优惠

甲方基于培育市场需要,免除乙方一年的物业费,具体时间同乙方与威海白马义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威海白马义乌商贸城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免租期。

甲方给予乙方优惠是基于乙方能够完全履行《威海白马义乌商贸城商铺租赁合同》及本物业协议的约定,若乙方中途解约或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物业费不予免除,乙方应按照物业标准及商铺使用时间向甲方足额支付物业费。

第十三条.保险

甲方不负责乙方的商铺财产与人身的安全,乙方自行办理保险。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的服务费用:

1、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电话、电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服务费用由甲方按约定向经营户收取。

2、其它约定的费用。

3、收费依据:

3-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3-2、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3-3《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3-4.《威海市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

3-5.《威海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3-6.《威海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3-7.《威海市城市供电管理办法》等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多收费用。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乙方未按时缴纳各项费用,按每日欠缴部分的3%交纳违约金,超过10天不缴纳者,甲方可以将乙方欠费的情况予以公布,且有权暂停向其提供使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服务,或采取停电、停水的措施督促乙方缴纳,或提起法律诉讼,直至乙方付清所欠费用和滞纳金为止。

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拒绝纠正的,甲方有权将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并采取一定的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甲方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规装饰、装修房屋的,甲方可将商户的装修保证金扣收,督促商户改正。

造成公共设备、设施损坏和商铺被损,包括渗、漏、堵等,且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由乙方承担修缮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是《商铺租赁合同》的附属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甲方有权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针对具体事项制定管理细则,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传真/电话:

年月日

签约地点:

山东威海

附件1:

《威海白马义乌商贸城装修管理规定》

附件2:

《威海白马义乌商贸城户外构件管理规定》

附件3:

《威海白马义乌商贸城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附件4:

《威海白马义乌商贸城车辆管理办法》

附件5:

《威海白马义乌商贸城广告管理规定》

附件6:

《威海白马义乌商贸城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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