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法考试试题及解析(十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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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法考试试题及解析

  (十一)

  一、单选题(本大题23小题.每题1.0分,共23.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

  “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

”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B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C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D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本题中,商场的告示为一种格式条款。

依《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题中,商场告示这种格式条款规定不明,因此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

因商场的告示表明,顾客可以试用后付款购买,按照通常的理解,就意味着在试用期内如果不满意可以免费退货。

在没有约定交付试用期间使用费的情况下,王某无需交付使用费。

所以,本题的答案为A项。

  第2题下列情形中,要约仍有效力的有:

  A甲给乙打电话,称:

  “我有ED机1台,九成新,1000元,你要不要?

”乙聊了几句,但对上述问话未作表态B甲公司电告乙公司“现有小麦1万吨,于上海交货,每吨1000元。

”乙公司回电:

  “同意贵公司报价,交货地为天津。

”C乙按甲要求的时间、方式发出承诺通知,但因邮局的延误,乙的承诺通知未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人收到后未作表态D乙在承诺期限后次日向甲发出了承诺通知,但甲在收到后未作答复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选项A,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受要约人末作出承诺因此无效,故不当选。

选项B,受要约人的承诺对要约作出变更,属于新的要约。

选项D,乙在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属于新的要约。

  B、D项不当选。

  选项C,由于邮局的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没有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要约仍然有效,因此该承诺有效,故C项当选。

  第3题卢某有坐落于某市某街的房屋一幢。

卢某于1967年下放回原籍,该房屋暂由刘某等人居住。

1969年因房屋过旧,刘某等人迁走,该房屋交由居委会代管。

  1969年11月,王某夫妇无房居住,经居委会安排搬进该房暂住,当时讲明:

  “以后房主回来要房,除非他们另有房屋居住,否则你们就要搬走。

”王某夫妇表示同意,将该房屋稍加修理,便搬进居住至1976年5月。

因该房屋确实破烂不堪,王某夫妇未经居委会和市房管部门同意,也未告知房主卢某,便将房屋翻盖一新。

后米,卢某发现自己的房屋被侵占、改建,于1985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房屋所有权。

对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房屋应归卢某所有,但应该适当补偿王某夫妇B房子应归卢某所有,王某夫妇侵犯了卢某的房屋所有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C房子归王某夫妇所有,但应该适当补偿卢某D房子归王某夫妇和卢某共同所有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本题中,房屋所有权本为卢某所有,而王某夫妇只是借住人。

王某夫妇在借住期间对该房屋有权行使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因此在发现房屋破烂不堪的情况下,有权将房屋翻新。

但这种翻新行为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王某夫妇的行为可视为无因管理行为,故卢某对王某夫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给予补偿。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第4题张某和孙某二人系邻居。

某天张某出差,预计当天赶回,但遇到紧急情况需在外耽搁4天。

张某有一宠物狗关在家中,无人照看。

2天后小狗因饥饿而不停吠叫,孙某遂破窗而入,将小狗带到自己家中。

其问,购买饲料花去100元,给小狗洗澡时被咬伤花去医疗费300元。

后来张某与孙某就费用问题发生了争执。

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张某拒绝支付应付的费用时,孙某有权卖掉小狗,扣除应付费用后将余款返还给张某B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赔偿窗户的损失C孙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劳务报酬D孙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医疗费和饲料费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本案中孙某为避免张某的宠物狗饿死,而对其进行饲养,并在饲养过程中被咬伤而花去医疗费,孙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医疗费和饲料费。

因此,D选项正确,而

  B、C项错误。

  《担保法解释》第109条规定:

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此案中孙某无权直接卖掉小狗,故A项错误。

  第5题下列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是:

  A歌星莫某不愿履行演出合同B田某与程某约定将其父生前遗作字画一幅以6000元价格卖给程某,但当程某来取画时,田某已将其卖给了另一善意第三人宋某C甲公司依协议向乙公司出售小麦千吨,但逾期未履行D甲与乙约定把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乙,但因故未交付,现甲已出国留学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依照《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

  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本题中A项关系到莫某的人身,属于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B项中字画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第三人,已经不能继续履行;D项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

C项中甲公司可以继续履行出售小麦的义务。

所以,本题选C项。

  第6题甲为了7月8日去泰山游玩,于6月30日向乙租借一台DV。

甲在登山时不慎将其摔坏,于是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乙的损失,遂于7月9日通过电话向乙表明此意,乙表示同意。

7月30日,甲依约向乙支付了价款。

关于该DV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哪项是正确的?

  A6月30日B7月8日C7月9日D7月30日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合同法》第140条规定: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本题中,自甲、乙双方7月9日达成买卖合同之日起,乙享有该DV的所有权,属于简易交付,故C项正确,当选。

  第7题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

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乙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

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

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乙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但《担保法解释》第30条对于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有所变通。

该条第1款规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

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因甲企业与乙银行变更主合同条款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保证人丙公司对加重的部分即5万元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原保证的10万元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本题应选B项。

  第8题某市国土资源局于6月1日依法作出征收决定:

征收青山村村民甲家承包地和宅基地占有范围内的10亩土地,出让给民办青山小学盖校舍。

国土资源局于7月1日与青山小学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计合同书,但由于国土资源局工作上的疏忽,一直迟延到9月1日才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于9月5日向青山小学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

下列表述中,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A青山村村委会和甲有权主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建筑物补偿费等B6月1日,这10亩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C7月1日,青山小学取得这10亩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D如果土地登记簿上记载的面积为10亩,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上记载的面积为9亩,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应当认定青山小学的建设用地的面积为10亩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A项正确。

  《物权法》第139条规定: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因此,B项正确。

  《物权法》第132条规定: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物权法》第28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此,C项错误,依题意,当选。

  《物权法》第17条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因此,D项正确。

  第9题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形成权不存在对应的义务B债权为债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C救济权为原权利的从权利D抗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救济权和从权利等的辨析。

形成权是以行为人单方意思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其往往具有从属性,以行为人享有某项权利为前提或者从属于某种法律关系或者从事的某种民事行为,如撤销权以行为人享有合同债权为前提,追认权以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为前提。

形成权不具有对应的义务,此为其区别于请求权和支配权之处。

请求权是请求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根据基础权利不同可分为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

债权请求权非债权本身,而是以债权为基础权利的请求权。

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其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一般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后救济原权利的权利。

救济权不同于从权利。

从权利是从属于主权利,协助主权利发挥其价值的权利,如保证债权。

从权利是与主权利并存之权利,救济权则仅在原权利受侵害时方显现,其本身并非与原权利并存,待原权利恢复原状,救济权又恢复其隐形状态。

由此可知,C项说法错误,当选。

  第10题甲为投资基金将自有房屋一处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4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抵押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大涨,甲未经乙银行同意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以60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对此,下列哪项表述是错误的?

  A乙银行可以要求甲将转让所得提前清偿借款或提存B虽然甲的转让行为未经过乙银行同意,但丙可因善意有偿而取得房屋所有权C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替乙清偿全部债务,使甲、乙之间的抵押权消灭D虽然甲未将买卖事宜通知乙银行,但乙银行仍可行使其对该房屋的抵押权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A项中虽然甲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未经乙银行同意,但乙银行可以事后追认,主张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故A项正确。

丙受让房屋时应当查询不动产登记簿,丙不可能成为善意第三人,故B项错误,当选。

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乙银行同意,乙银行仍然享有抵押权,除非受让人丙行使涤除权,使自己受让的房屋上的抵押权消灭,所以

  C、D项说法正确。

  第11题刘某是某大学学生,某日因害怕迟到而猛跑进教学楼,在路途中其价值2000元的手机不慎掉落,被王某拾得。

王某委托经营二手手机的亲戚李某将手机以800元价格卖给了周某。

周某在使用手机过程中被刘某知晓,刘某请求周某返还手机,周某要求其支付800元,刘某不同意,周某遂拒绝返还。

周某拒绝返还手机的行为属于:

  A侵权行为B违约行为C行使留置权的行为D自力救济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拾得遗失物问题。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本题中,周某是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刘某遗失的手机,刘某在请求返还时应支付周某所付的费用,否则周某有权拒绝返还。

凶此,周某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故不为侵权行为,A选项错误。

周某与刘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故违约行为无从谈起,B选项错误。

  本题的难点在于

  C、D选项的判断。

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助行为呢?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

  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

通说认为,自助行为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形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3)采取的手段适当;

  (4)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在于:

留置的动产原则上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自助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扣留,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他人财产的占有并不以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必要,如顾客就餐离去未付餐费,店主扣留其遗忘之衣服,即为自助行为;再如遭遇窃贼驾车行窃,为救济自己权利而扎破轮胎致其无法驾车离去,也为自助行为。

此二例中,衣服和汽车与餐费及损害赔偿均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认定为行使留置权,而只能认定为自助行为。

根据上述《物权法》的规定,本例中,权利人请求受让人返还遗失物即负有向善意受让人支付必要费用之义务,从而在受让人与权利人之间形成给付关系,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受让人得拒绝返还遗失物,其权利符合留置权的要件,应认定为行使留置权的行为,故本题答案为C项。

  第12题赵某、钱某两人共有房屋一幢,赵某长期在外地,实际上由钱某居住,并付给赵某若干补偿。

一日因房屋地基不牢倒塌,对邻房造成一定损害,对此应如何处理?

  A应由钱某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赵某、钱某承担连带责任C应由赵某、钱某分担责任,并由钱某适当多负担D应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物权法》第102条规定: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本题中,赵某虽长期在外,但仍是房屋共有人,对房屋倒塌造成邻人损害的事实,应当与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项。

  第13题刘星与谢岚结婚时,刘星带来一女刘花,谢岚带来一子起名为刘华。

刘星和谢岚把刘花、刘华共同抚养长大,刘花于1968年4月出嫁,生有一子张明。

刘华:

1970年外出工作。

1980年谢岚生病住院期间,刘花经常回家探望、照料,并负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

刘华自母亲谢岚去世后,与刘星来往很少。

从1983年起,刘星年老体弱,生活困难,虽写信给刘华,要求刘华赡养,但刘华寄钱很少。

在1995年,经村里同意,把张明的户口迁来,与刘星同,住。

刘花在张明户口未迁来之前,就为刘星还了村里的债务200元。

张明与刘星共同生活4年半,每年负担外祖父的口粮、柴草等。

1999年10月刘星病故,由张明负责办理了丧事,刘华因未得到通知没有回来。

下面正确的选项是:

  A虽然刘华在谢岚去世后,很少与刘星来往,又只寄很少的一点钱给刘星,但刘华仍享有继承权B张明不能分得刘星的遗产,只是代替母亲刘花履行赡养义务而已C刘华、刘花与刘星、谢岚是养父母养子女关系D只有刘花才能继承刘星的遗产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案中刘华、刘花同为刘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刘星的遗产;另外,张明虽然并非刘星的继承人,但对刘星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故

  B、D项错误。

刘华享有合法继承权,只是在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下不尽或少尽扶养义务,依《继承法》第13条第4款的规定,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但不分或少分遗产不同于无继承权,故A项正确。

另外,刘华、刘花与刘星、谢岚之间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非养父母子女关系,所以C项错误。

因此,本题只有A项为正确答案。

  第14题某甲和某乙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

甲向乙支付运输费,乙将货物由A地运到B地并付于丙。

对于该合同正确的表述应该是:

  A就丙来说,该合同为无偿合同B丙是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C该合同为实践合同D该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A项错误,无偿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后不能从对方获得补偿的合同。

B项错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甲和乙,丙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288条的规定,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D项正确,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也称利他合同,是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使第三人取得债权的合同。

因此,本题答案为D项。

  第15题下列各项中的交付方式,属于简易交付的是哪项?

  A甲将制作的舰模售于乙,因甲尚需使用该舰模参加比赛,故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与借用合同,由乙取得间接占有,以替代现实交付,从而完成舰模所有权移转B甲出借手机给乙,后甲又将该手机出卖于乙,双方约定待乙支付价款后,手机所有权即转移于乙C甲将出租给乙的汽车售于丙,未终止租赁合同,但甲将对乙的汽车返还请求权让与丙D甲将一幅画售于乙,乙将该画转售给丙,甲依乙的指示直接将该画交付于丙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转移。

交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动产所有权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一种方式。

  (3)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4)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

本题中,A项属于占有改定,B项属于简易交付,C项属于指示交付,D项甲虽依乙的指示将标的物交与丙,但甲实为乙的履行辅助人,仍为现实交付。

因此,本题答案为B项。

  第16题甲与乙同居期间,甲出资8000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

2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

事实上,甲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9000元。

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

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

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的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的份额不能取得质权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质权的善意取得及动产善意取得等问题。

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

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共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对其共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

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行为是否有效?

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的规定,应认为丙可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A项正确、B项错误。

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

  故

  C、D项错误。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项。

  第17题甲在首饰店购买金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戒指为纯金戒指,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镀金戒指。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

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B可以,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C可以,未过2年诉讼时效D可以,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除斥期间的问题。

欺诈为撤销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定理由。

该撤销权为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依《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题中甲自知道撤销事由之后一年零六个月内,一直在与首饰店交涉,并未行使撤销权,已过1年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故本题答案为A项。

  第18题

  郑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商业用房销售给郑某,由郑某预付部分房款,余款由乙银行以按揭贷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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