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综合考试试题及解析(二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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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综合考试试题及解析(二十).docx

司法综合考试试题及解析

  (二十)

  一、单选题(本大题28小题.每题1.0分,共28.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甲乙两人因为合伙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而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则法院的做法中,正确的是()A开庭审理B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调解C如果达成有效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法院不予准许D如果调解协议生效后法院另行制作了调解书,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应该重新起诉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简易程序中的调解[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同法第15条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第2题某选区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了选民名单,王某发现选民名单中没有自己的名字,对此不服。

于是,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又不熟悉选民资格案件启动的条件。

如果你是律师,王某向你进行咨询,下列意见正确的是()A起诉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过申诉B起诉人对选举委员会关于其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服C起诉人可不经向选举委员会的申诉阶段而直接提起诉讼D起诉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过申诉,选举委员会还未作出处理决定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选民资格[解析]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解决选民资格案件需要适用特殊的诉讼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选民资格案件程序,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案件有争议的申诉做出了处理决定为前置程序。

也就是说,公民只能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决定提起诉讼,而不能就选民资格的争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第3题犯罪主体可以是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人的犯罪是(A私放在押人员罪B虐待被监管人罪C报复陷害罪D刑讯逼供罪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报复陷害罪的主体问题[解析]A选项,根据《刑法》第400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B选项,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C选项,根据《刑法》第254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构成报复陷害罪,这里的主体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特指司法工作人员。

D选项,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构成刑讯逼供罪。

  第4题刘大妈的丈夫早已去世,一人抚养两个孩子甲、乙成人。

可是两个孩子成年后远离母亲,不能在老人身边赡养侍候,便委托堂妹丙照看刘大妈。

丙将刘大妈视为自己的母亲一样照看,直到刘大妈走完人生的最后一天。

由于丙多年的照顾,刘大妈生前立有遗嘱:

将自己的全部遗产指定由丙取得。

刘大妈在临死前,将遗嘱交给丙。

由于忙于田里的农活,在刘大妈死后的第70天,丙拿着遗嘱找甲、乙,要求取得遗嘱中指定由自己获取的财产。

下面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丙有权依法继承刘大妈的遗产B丙有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遗产C丙无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遗产D丙是否有权获得刘大妈的遗产,应由刘大妈的子女甲、乙决定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遗赠的接受[解析]丙是甲、乙的堂妹,即刘大妈丈夫的侄女,不在刘大妈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因此,丙无权依法继承刘大妈的遗产。

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

  而丙是否有权获得刘大妈的遗产,应依法确定,而不是由刘大妈的子女甲、乙决定。

所以,选项D也是错误的。

  那么丙是否有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财产?

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丙作为受遗赠人,在刘大妈生前就知道自己受遗赠,却在刘大妈死亡后第70天才提出要求,显然丙在知道自己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没有表示接受,依法应视为丙放弃了受遗赠,当然就无权获得遗嘱指定的财产。

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只有C选项是正确的。

  第5题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公安机关派法医对被害人进行了伤情鉴定,由于被害人被殴打后精神恍惚,父母带其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被害人的伤害情况及精神状况做了检查,并由医院出具了伤害情况和精神状况诊断书。

本案中,哪些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

()A医院提供的伤情门诊诊断书B伤情鉴定书和医院出具的精神状况诊断书C医院提供的被害人精神状况的门诊诊断书D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书、精神状况诊断书和伤情鉴定书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鉴定结论[解析]鉴定结论只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而不能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和普通事实作出结论。

一般来讲,鉴定不仅应由法定的主体作出,而且应具备法定的形式,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应以书证(如果是医院出具的)或者证人证言(如果是医生个人出具的)的方式出示,而不应以鉴定结论的方式出示,但是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精神诊断证明是个例外,故答案选B。

  第6题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订立了电脑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CIF上海,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卖方按合同约定将电脑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并向法国的议付行办理了议付,结果航行中船舶遇特大暴雨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此时开证行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也得知货物灭失的消息,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开证行可以拒绝偿付议付行已经议付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中国某公司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B买方中国某公司的损失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要求卖方补偿C买方中国某公司的损失可以通过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D由于货物全部灭失,买方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解析]开证行不能拒绝偿付议付行已经议付的货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号)的规定,信用证独立于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以单证相符为前提,与货物无关。

所以A错误。

在CIF贸易术语下,风险在装货港已经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而买方并不能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也无法通过买卖合同要求卖方补偿,可行的方法是通过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

  B、D错误,C正确。

第7题以下是某律师对客户提供的法律意见,正确的是()

  A甲公司于2000年1月10日缴纳税款50万元,2004年6月5日发现多缴了10万元税款。

该律师认为甲公司应立即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立即退还B乙公司于2000年1月8日缴纳税款10万元,2002年5月10日税务机关发现乙公司应纳税15万元,经查,乙公司少缴税款的原因是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误,税务机关遂要求乙公司补缴税款5万元,并加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该律师认为乙公司无权拒绝税务机关的要求C丙公司于2000年2月1日缴纳税款20万元,2004年7月1日税务机关发现丙公司应纳税22万元,经查丙公司少缴税款的原因是丙公司的会计计算错误,税务机关遂要求丙公司补缴税款2万元和滞纳金。

该律师认为丙公司有权拒绝税务机关的要求D丁公司于1994年偷税10万元,税务机关于2005年要求丁公司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该律师认为丁公司有权拒绝税务机关的要求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多征、少征税款的法律问题[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l条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审查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该条规定,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的权利期限是3年,A选项中甲公司发现多缴税款时已距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超过3年,所以甲公司无权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和利息。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款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B选项中乙公司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少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发现之日距缴纳税款之日不满3年,但是税务机关无权加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所以B选项不正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2款规定: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2条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C选项中,由于丙公司的计算错误少纳税款,税务机关发现之日距缴纳税款之日已超过3年,由于丙公司少缴纳的税款不足10万元,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特殊情况”,所以丙公司有权拒绝税务机关的要求,C选项正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款规定: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D选项中,丁公司偷税,税务机关的迫征没有期限限制,丁公司无权拒绝税务机关的要求,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8题甲有三个子女,儿子潘一、潘二和女儿潘三。

潘三有四个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

潘三于1996年5月死亡,甲于2003年8月死亡,生前没有遗嘱,留有存款2万元。

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作为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是()A将2万元分成三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应共同继承其母潘三应继承的一份B将2万元分成六份,潘一、潘二、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C将2万元分成四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D将2万元分成七份,潘一、潘二、潘三、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甲的女儿潘三先于甲死亡,在甲死亡时即发生代位继承,潘三的应继份额,由其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代位继承。

而甲有三个子女,潘三的应继份额是遗产2万元的1/3。

因此,正确选项只有A。

即将2万元分成三份,潘一、潘二各继承一份,潘三应继承的一份由代位继承人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共同代位继承。

  当然,在实践中,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此,《继承意见》第27条有明确的规定。

显然,这里的“多分”,实际上是突破了“应继份额”的限制。

  第9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在我国侵权行为地是()A只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B只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C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D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侵权行为地的判断[解析]《民通意见》第187条对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显然C为当选项。

  第10题对于收买的被拐卖的妇女锁在柴房进行毒打,打断了木棍又换铁棍继续抽打,情节特别恶劣,造成其下肢瘫痪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B故意伤害罪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D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从重情节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认定[解析]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因此,本题中C为正确选项。

  第11题王某自从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至今已经5年。

王某的子女打算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开始继承遗产。

但是王某的妻子孙某不同意宣告王某死亡,而只是同意宜告王某失踪。

对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王某的子女若打算宣告王某死亡,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B法院应当宣告王某失踪C法院应当宣告王某死亡D法院宣告王某失踪后,王某的妻子可以自己指定王某财产的代管人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29条的规定: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所以选项A错误。

根据同法第25条的规定: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本案中王某的妻子作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第一顺序人,并不同意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作为第二顺序人的王某的子女,不得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所以,本案中法院应该宣告王某失踪。

选项B正确,而选项C错误。

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194条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所以选项D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第12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登记B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前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C纳税人解散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D民族自治地方纳税人的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不使用中文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税务登记的时间和账簿的法律规定[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该条规定,税务登记后于工商登记,所以A选项正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该条规定,变更税务登记的,后于变更工商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先于注销工商登记,所以

  B、C选项不正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根据该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中文和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而不是只可以使用一种民族文字,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13题甲早年丧妻,有两个女儿即乙和丙。

1999年6月,甲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指定在其死后自己所有的房屋三间由乙继承,存款2万元人民币和家具、电器等由丙继承。

后来,甲因病住院,将上述三间房屋出卖,获得房价款3万元人民币,并全部用作医疗费用。

由于年高病重,住院六个月后,甲死亡。

针对甲关于三间房屋的出卖行为后果,正确的说法是()A遗嘱的变更B遗嘱的撤销C遗嘱的执行D遗嘱的生效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所谓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

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方式主要有:

遗嘱人另立新遗嘱变更或撤销原来的遗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变更或撤销原来遗嘱的内容,即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的主要不同点是:

遗嘱变更是仅改变原遗嘱的部分内容;而遗嘱的撤销是改变原遗嘱的全部内容。

  本题中的甲就是用自己生前的行为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所有权转移,并且是全部转移。

因此,甲是以“将三间房屋出卖”的行为撤销原遗嘱的内容。

所以,A不是正确的选项,B则是正确的选项。

  而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生效后由遗嘱执行人实现遗嘱的内容,因此,遗嘱人不可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遗嘱的内容来执行遗嘱。

遗嘱必须在遗嘱人死亡时才能发生效力。

由于遗嘱是死后行为,立遗嘱人于生前即发生效力的财产处分行为,也就不属于遗嘱。

更不可能产生遗嘱的效力。

所以,C和D选项均是不正确的、第14题雷大妈在丈夫去世后,因为儿子不孝顺,便与已经出嫁的女儿一块生活。

在女儿家期间,雷大妈写下遗嘱,愿意在自己死后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留给女儿、女婿和外孙子。

在女儿家生活1年后,雷大妈与女婿发生矛盾,又回到自己的家,并与村集体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所在村集体承担雷大妈的生养死葬的义务,而雷大妈的所有个人财产在其死后归村集体。

2003年9月,雷大妈死亡。

在雷大妈死亡之后,雷大妈的儿子说:

我是法定继承人,母亲的遗产应由我继承。

女儿一家说:

有遗嘱为依据,应由我们一家按照遗嘱继承或取得遗产。

村集体认为:

我们与雷大妈之间有遗赠扶养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当然有权按照协议获得雷大妈的个人财产。

一位调解员则说:

都不要争吵了,上缴给国家好了。

那么,上述谁的说法是正确的?

()A雷大妈的儿子所说B雷大妈的女儿一家所说C村集体所说D调解员所说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解析]本题实际上涉及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三者之间的效力关系问题。

根据《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该条规定表明,遗赠扶养协议是遗产处理的依据,在遗产处理时排斥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上述雷大妈儿子要求的是法定继承,女儿一家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村集体是遗赠扶养协议人,要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执行。

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显然村集体所说的是正确的,雷大妈的儿子、女儿所说是错误的,因此,AB选项是错误的,正确的选项应该是C。

  那么,调解员所说的是否正确?

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而雷大妈与村集体之间有遗赠扶养协议,而且村集体履行了扶养义务,因此,雷大妈的遗产依法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也就是说,雷大妈的遗产不是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当然不能归国家。

所以,D选项也是错误的。

  第15题以下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应被批准的是(A企业可能造成环境污染B企业生产的产品是中国禁止生产的产品C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在中国市场销售D企业是高耗能低产出、技术含量很低的企业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情形[解析]《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根据该条规定可知,A选项不应被批准,B选项中企业生产的是中国禁止生产的产品,可能符合或者同时符合第

  

(1)、

(2)、(3)项,所以B选项不应被批准。

D选项中的企业是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所以D选项不应被批准。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已经放宽外资企业的设立要求,并不要求外资企业的产品主要出口,所以C选项应选。

  第16题下列有关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否则不能生效B中央各部门在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后,可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C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办事机构D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解析]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故A错误。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故B错误。

第5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故C错误。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故D正确。

  第17题李某由于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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