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挂失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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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口头挂失从挂失之日起有效期为5日;
(四)柜员或电话银行坐席人员核对申请挂失账户信息后,为客户进行口头挂失处理,同时告知客户需在口头挂失有效期限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开户营业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五)受理口头挂失或书面挂失申请前或挂失失效后,账户或票据资金已被他人支取的,营业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六)口头挂失状态下不能直接办理密码重置、补发存单(折)、借记卡;
(七)客户在口头挂失的有效期限内,如找到遗失的存单(折)、借记卡,可持存单(折)、借记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申请解挂。
第五条书面挂失
(一)客户遗失存单(折)、借记卡或忘记密码时,本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开户营业机构申请书面挂失。
单位存折遗失或忘记密码时,应提交由单位出具的正式公函、营业执照、行政公章、开户许可证和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资料。
挂失密码的客户还需提供相应的存单(折)、借记卡;
(二)书面挂失原则上必须到原开户营业机构办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书面挂失时由客户填写一式三联《挂失申请书》,柜员应严格审查存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对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挂账户的存款时间、种类、余额、账号等有关情况仔细核对无误后,可为客户办理挂失手续。
挂失申请书第一联行社留存联粘贴于挂失登记簿上,第二联柜台留存联装订到当日传票中,第三联客户联作为受理回执交给挂失人;
(四)密码与存单(折)、借记卡可以同时挂失;
(五)书面挂失时应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并打印核查结果;
(六)联名存款账户的书面挂失须由联名各方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
(七)密码书面挂失当天,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书面挂失申请书回执可以申请密码重置;
(八)其他内容书面挂失的期限为挂失之日起7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挂失天数不足7日的不允许做挂失补发交易。
挂失存单(折)、借记卡的,相对应的借记卡、存单(折)不能继续办理支取业务。
原挂失期满后,客户如找到存单(折)、借记卡,可持挂失申请书回执、存单(折)、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开户营业机构申请解挂;
(九)挂失期满后,客户本人持挂失申请书回执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开户营业机构申请办理补发手续或待补发手续后做账户结清,并在挂失申请书的回执联、行社留存联和挂失登记簿上进行签收,挂失申请书的回执联应装订到当日传票中;
(十)挂失补发时应检验原密码,如果原密码不对,应做密码挂失;
(十一)原存单(折)、借记卡被冻结、止付后可以办理挂失,但须冻结、止付状态解除后才可办理挂失补发;
(十二)挂失时出具的身份证明不是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其他证明,或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与系统内登记的身份证件不符,需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十三)客户遗失挂失申请书回执,由本人重新填制挂失申请书,并在重新填制的挂失申请书上说明遗失原因和承诺后果自负。
原挂失期满后,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相关资料到柜台办理密码重置、补发存单(折)、借记卡、解挂等手续;
(十四)柜员需对客户挂失、解挂、密码重置和挂失补发等事项进行即时交易,并在《挂失登记簿》上粘贴挂失提供的相关资料,登记挂失内容和处理结果。
第六条代理挂失
(一)挂失业务原则上应由客户本人申请办理,如特殊原因由他人代理申请挂失时,代理人需同时提供客户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的挂失申请和解挂业务由法定监护人代理,法定监护人在办理挂失业务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户口簿、公证文书或法院的法律文书等能表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文书;
(三)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代理办理;
(四)存款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凭当地公证处继承权证明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存款人原开户营业机构申请办理挂失、过户或支取手续。
如法定继承人有多人的,可由一人凭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委托书代为办理。
第三章其他业务挂失
第七条其他业务挂失包括单位定期开户证实书挂失、支票挂失、预留银行印鉴挂失、银行汇票挂失、银行本票挂失等方面内容。
第八条单位定期开户证实书挂失
遗失定期开户证实书,营业机构不予挂失,到期时应提交由单位出具的正式公函、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资料,按约定方式到营业机构取款。
第九条支票挂失
(一)客户遗失了已填写记载事项的支票时,可向原开户营业机构申请挂失。
申请挂失时,应提交由单位出具的正式公函、《挂失申请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资料;
(二)柜员按规定审查资料无误并确认未付款后,方可为单位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并对挂失的支票进行注销登记。
同时,告知失票人应在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三)柜员受理客户的支票挂失业务完成后,客户即可重新申请购买新的支票。
如客户找到已挂失支票的,柜员不能受理客户的撤销支票挂失申请,需将收回的已挂失支票作废订入当日凭证,并登记《挂失登记簿》;
(四)开户单位遗失未记载任何事项的空白支票时,营业机构凭开户单位出示的空白支票遗失证明或报刊遗失声明,对支票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条预留银行印鉴挂失
(一)客户预留印鉴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申请挂失的,应向原开户营业机构提交《预留印鉴挂失申请书》,单位客户还应按以下不同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挂失单位公章,提交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工商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登报遗失声明、印鉴卡(客户留存联)、经办人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资料。
2.挂失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提交单位证明、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印鉴卡(客户留存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资料。
(二)原开户营业机构为客户办理挂失手续,在原全套印鉴卡上注明挂失手续办妥日期及“已挂失”戳记,同时登记《挂失登记簿》。
已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机构,经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办理印鉴挂失手续。
(三)印鉴挂失十天后可办理补办手续。
客户持重新刻制的印鉴及以公告形式声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申请办理预留印鉴,经办柜员应按照办理开户预留印鉴的有关手续和流程办理,并在原全套印鉴卡上加盖“已更换”戳记,登记《重要凭(单)证使用销号登记簿》,在备注栏注明“挂失已补办”,并在新印鉴卡上注明原印鉴卡注销日期。
客户申请挂失的资料和原全套印鉴卡与客户资料一同保管。
第十一条银行汇票挂失
(一)客户只有遗失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时,才能向出票行申请挂失。
申请挂失时,单位应提交由单位出具的正式公函、《挂失申请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资料;
(二)柜员按规定审核挂失资料无误后,应分别向对方行(签发行或代理付款行)查对该笔汇票的付款情况。
柜员确认未付款后方可办理挂失止付手续,进行挂失登记。
《挂失申请书》第一联行社留存联粘贴于挂失登记簿上,汇票留底联标记挂失后专夹保管以备营业机构存查,第二联柜台留存联装订到当日传票中,第三联客户联作为受理回执交给挂失人。
同时,告知失票人应在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银行本票挂失
(一)客户只有遗失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时,才能向出票行申请挂失。
(二)柜员按规定审核挂失资料无误后,应抽出本票留底卡片核对并确认未注销后,方可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挂失申请书》第一联行社留存联粘贴于挂失登记簿上,原本票留底卡片标记挂失后专夹保管以备营业机构存查,凭以控制付款,第二联柜台留存联装订到当日传票中,第三联客户联作为受理回执交给挂失人。
第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挂失
(一)客户遗失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提交由单位出具的正式公函、《挂失申请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承兑行申请挂失;
(二)柜员按规定审核挂失资料无误,应与承兑汇票卡片核对相符并确认未付款后,方可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挂失申请书》第一联行社留存联粘贴于挂失登记簿上,原承兑汇票卡片标记挂失后专夹保管以备营业机构存查,凭以控制付款,第二联柜台留存联装订到当日传票中,第三联客户联作为受理回执交给挂失人。
第十四条已挂失银行汇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的解挂与付款。
(一)在办理客户银行汇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挂失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客户挂失申请书失效。
如持票人提示付款的,营业机构可向持票人付款;
(二)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原失票人,找到丧失的上述票据,向受理挂失营业机构要求解挂时,需提交原挂失申请书回执联、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撤销。
银行汇票的解挂还需分别向对方行(签发行或代理付款行)申请撤销挂失;
(三)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原失票人,找到丧失的上述票据,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撤销证明才能申请解挂;
(四)丧失上述票据后,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以及实际结算金额的权利证明书(民事判决书),可向出票行请求付款或退款,柜员审查确认款项未支付的,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到期后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五)柜员须将客户银行汇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挂失、撤销挂失和付款的事项及时登记《挂失登记簿》。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行社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挂失业务进行检查,严格防范因挂失不当、不合规、私自挂失等产生的风险。
第十六条由于违规办理挂失业务产生纠纷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营业机构办理挂失业务应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服务收费定价目录》收取相关手续费。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