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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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

  一、单选题(本大题50小题.每题1.0分,共50.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所谓“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即共同正犯的判断理论,存有“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对立,其中:

  

(1)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必须是数人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2)部分犯罪共同说主张,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3)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

  关于上述三种理论,目前处于通说地位的是“部分犯罪共同说”。

  A项:

甲以对丙进行故意伤害的犯意实施犯罪行为,乙则以故意杀人的犯意实行犯罪,二者的犯罪意图并不相同但存在相对的重合,因此,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理论,甲、乙二人属于共同犯罪,但认为其“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是不正确的。

故A选项说法错误。

  B项:

由于乙的犯罪意图并不仅限于故意伤害,虽然甲、乙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但认定其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不正确的。

故B选项说法错误。

  C项:

根据前述分析中的“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理论,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是正确的;但认为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是错误的。

故C选项说法错误。

  D项:

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对其各自的罪名的认定上,应当根据其各自行为所分别认定,即“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故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第2题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

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D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比较复杂。

通常依据的理论有“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客观归责理论”等,在此即不一一展开。

具体至该项,甲与乙各投未至致死量的毒物,但二者所投药物叠加在一起共同导致被害人丙之死亡结果的出现。

对此,由于甲、乙二人的行为分别都对丙的死亡起作用(即“多因一果”),故应肯定甲和乙的行为均与丙的死亡存在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该种因果关系类型,又被称之为“重叠的因果关系”。

因此,该项仅以“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即认为“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不正确的。

故D选项说法错误。

  A项:

该项中,虽然乙身负重伤的结果是甲故意伤害的原因行为引起的,应当肯定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重伤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在甲将乙送至医院救

  治后,由于介入异常的外界因素即医院发生火灾,致使乙被大火烧死。

对此,火灾的介入导致了甲的伤害行为与乙受重伤后可能出现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中断。

因此,认为“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正确的。

故A选项说法正确。

  B项:

该项描述的事实,实质上,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的故意”),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施暴,造成乙休克,但甲误以为乙已死,并为隐匿罪迹,即将乙投入湖中,但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外力致害,而是因溺水死亡。

对此,学界通说认为,对甲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因为甲的施暴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即仍应肯定其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故B选项说法正确。

  C项:

该种情形属于典型的特异体质因果关系的判断。

对于该类情形,由于甲在乙胸口的猛推导致乙心脏病的突发,二者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同时,对于具有心脏病的乙而言,因甲猛推而发病并不是异常因素的介入,不中断前述“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因此,首先应当肯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具有因果关系仅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条件之一。

  最终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仍然应当视甲对乙具有心脏病是否存在主观认识及其主观意图而定。

故而,该项认为“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是恰当的。

故C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第3题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

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

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

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B项: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其中,

  

(1)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希望、不积极追求,而是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即不管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

  本题中,甲明知急刹车可能会导致手抓车门的乙因为惯性的作用而摔倒在地,造成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但其仍然抱着“听之任之”的心态将疾驶中的汽车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因头部着地而身亡的危害结果的出现。

对此,应当认为甲对乙死亡在心理态度上具有放任的故意即间接故意。

故B项正确。

  A项:

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其中,

  

(1)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但无论是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行为人对于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均为“积极追求”、“希望”此种结果的发生。

本题中,甲对乙的死亡结果并持有“希望”或“积极追求”的态度。

其仅仅为了摆脱乙的检查而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出现。

因此,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并不是直接故意。

所以,A表述错误。

  C项:

  “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有认识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二者是相近的,但是,它们最大的区别在于“意志因素”方面: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持一种“放任”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根本即不希望结果的出现,即连“放任”的态度也没有。

而本题中,甲对于乙的死亡,在意志上是存在放任心态的。

因此,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不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故C项错误。

  D项:

  “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无认识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相同,均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既非希望亦非放任。

但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而本题中,甲对于自己的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所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不可能不存在认识。

更何况,在意志因素上,甲对乙的死亡持有的是“放任”而非连放任都没有的“不希望”。

因此,认为甲对乙死亡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是不正确的。

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第4题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警察接到报案:

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

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

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

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

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

乙躺在血泊中。

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

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

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

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

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

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C项: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因此,构成不作为,需具备以下要件,即: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

一般而言,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包括:

①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等。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即行为人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具体至该项,判断甲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即非法持有毒品罪,关键在于认定行为人对毒品进行非法持有。

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但该项中的甲初得“毒品”时,对此毒品性质并不明知;虽然,次日经实验室化验得知“类似面粉的东西”是毒品海洛因,但甲并不具有持有的故意,其将毒品销毁即可证明此点。

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故C项正确。

  A项:

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未能积极、正确履行职责而成立职务类犯罪。

  其犯罪行为的通常表现形式为不作为。

该项中,虽然甲警察与卫生局副局长均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根据前述对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的分析,基于各自职务的要求,甲警察基于其警察身份,具有作为义务,同时,由于其为被害妇女的丈夫,其也应积极制止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但其并未阻止,致使最终出现被害妇女被杀的危害结果。

因此,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然而,由于刘某既不具有制止犯罪发生的职务,亦非与被害人具有亲属关系。

因此,虽然其作为围观者并未伸出援手,但对此,只能从道义上谴责,而不能予以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规制。

刘某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故而,认为“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故A项错误。

  B项:

基于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中的第④点,即“先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甲既然携带其未成年的侄子乙外出,即应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该项中,虽然乙的死亡是由张三酒后驾车肇事所致,但甲在乙被撞伤后,并没有履行自己的积极救助的作为义务(“离开现场”),导致乙死亡的结果。

对此,甲的不作为与乙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而,甲也应当成立不作为犯罪。

因此,主张“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是不正确的。

故B项错误。

  D项:

构成不作为犯罪,其不作为行为必须与作为行为具有等价性。

本项中,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其行为与放火罪不具有等价性。

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5题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A项: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单位犯罪。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由此可知,私营企业若要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因而,该项认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不正确的。

  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

  B项:

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之一,即需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通常而言,《刑法》分则条文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具有两种形式,即:

  

(1)先规定该正条的自然人犯罪,紧随其后规定“单位犯前款之罪的,处……”;

  

(2)在各正条中不规定单位犯罪,但在节的最后统一规定,即“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

但无论是哪一种,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

只有当

  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特定罪名的犯罪主体时,单位才可以特定罪名的犯罪主体;相反,如果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自然人无法构成此罪的正犯。

因此,该项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是正确的。

故B选项说法正确。

  C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

  

(一)部分第1点的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因此,认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正确的。

故C选项说法正确。

  D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即“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故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6题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

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

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D项: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对“特别自首”的规定,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本题中,甲因强奸罪被抓获,在羁押期间,其向公安人员供述自己参与实施的与强奸罪性质不同且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罪,对此,应当以自首论,即甲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实行抢劫罪的行为构成特别自首。

另外,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重大立功”的判断标准是被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并被查证属实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本题中,甲不仅如实交待自己的抢劫行为,同时,也揭发了乙的犯罪行为并使乙所犯抢劫罪受到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追究。

因此,甲的行为又成立重大立功。

故D项正确。

  A项:

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本题中,虽然甲对其抢劫罪行的供述存在于其被动归案之后,但其被动归案的原因是强奸罪而非抢劫罪,即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抢劫罪行。

因此,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甲的行为不属于坦白,应当成立特别自首。

故A项错误。

  B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也应认定为立功表现”。

由于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甲对乙犯抢劫罪的检举、揭发,不属于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因此,判断甲是否构成立功的关键在于判断甲提供乙被关押的看守所是否能够等同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对此,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因此,抓捕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得未被追责的共犯人能够被以共犯所触及的罪名,为公安机关所控制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甲以提供乙被关押看守所的方式,使得乙被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与“抓捕”相同之功能,否则,乙仍然逍遥于该罪的刑罚之外。

故而,甲检举、揭发同案犯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立功表现。

因此,该项认为“甲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是不正确的。

故B项错误。

  C项:

根据前述分析,重大立功成立的标准是被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并被查证属实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根据《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犯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因此,认为甲“不成立重大立功”是不正确的。

故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第7题对下列哪一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A.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B.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

  C.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D.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A项:

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因此,“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即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故A项正确。

  B项: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因此,“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只是“走私毒品罪”的一个量刑上的加重情节,对其,无须实行数罪并罚。

故B项错误。

  C项:

根据《刑法》第318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因此,“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亦仅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故而,对其无须实行数罪并罚。

故C项错误。

  D项:

根据《刑法》第321条第2款的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知“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最低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因此,认为应当对该项中的行为实行数罪并罚是不正确的。

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8题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B.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C.对于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D.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B项:

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具有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同时,《刑法》第74条规定了缓刑适用的禁止性条件,即“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因此,即便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只要其符合缓刑适用的一般条件且不具备缓刑适用的禁止性条件(特别是要注意判断是否成立“特别累犯”),那么,对其即应当适用缓刑。

故而,认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是不正确的。

  故B选项说法错误。

  A项:

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累犯不适用缓刑。

故A选项说法正确。

  C项:

根据前述分析中,关于缓刑适用一般条件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而此处的“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未规定非为“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仅为对刑种和刑度的限制。

因此,即便是“对于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应当可以适用缓刑。

故C选项说法正确。

  D项:

与C项中的解析相同,只要被告人所判刑罚的刑种为有期徒刑或拘役,刑度为3年以下(包括3年),在不符合缓刑适用禁止性条件(如累犯)的前提下,均可以适用缓刑。

因此,该项认为,“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并无不当。

故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第9题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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