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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严格实行差旅费预算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按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见附表)

到出差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座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乘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由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哈尔滨市财政局文件哈财行[2016]342号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

1.调整11个城市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标准;2.对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3.市直机关人员到省会城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按照《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到其他地区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仍按哈财行[2015]134号文件规定执行;4.市直机关人员6月至8月到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行署(加格达奇区)、黑河市、嘉荫县、漠河县、抚远县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试行上浮20%比例。

《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详见附件),以后如有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三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第二十四条出国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民航包机,不得乘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五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附:

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附:

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单位:

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浮动标准

省级(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厅级(副市、正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副局级及以下人员)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标准

上浮比例

省级(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厅级(副市、正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副局级及以下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800

480

380

 

 

 

 

 

31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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