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考试试题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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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13小题.每题1.0分,共13.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华某有儿女各一人,立有遗嘱,其遗产分给两个子女一人一半,并对其子的继承附了义务。

华某死亡后,华某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华某女可以如何?

()A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遗嘱无效B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华某子履行义务C向人民法院申请取消华某子接受遗产的权利D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履行义务的人继承遗产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附义务的遗嘱[解析]根据《继承法》第21条的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故C当选,ABD不选。

  第2题某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所有之劳斯莱斯汽车由其女乙继承。

嗣后,由于某甲无力清偿其对债权人丙所负债务,遂将汽车送与丙抵销欠款。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某甲遗嘱中指明其所有之汽车由乙继承的部分:

  ()A效力未定,因汽车所有权在某甲生前已发生移转,在遗嘱中指定由乙继承系属无权处分B仍然有效C已因某甲的抵销行为而被撤销,不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D无效,因为某甲已将汽车所有权移转给丙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遗嘱的撤销[解析]遗嘱既然是遗嘱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手段,则遗嘱人于其生前根据情况变化有权变更或撤销其所立遗嘱系属当然。

  《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遗嘱的部分内容。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遗嘱的内容。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方式主要有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两种。

所谓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公开为意思表示,明确表示对原遗嘱进行修改和撤销。

遗嘱人以明示方式对原遗嘱进行变更或撤销时,须以完成法定的方式为必要。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因此,遗嘱人欲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必须经公证机关办理方为有效。

所谓推定方式,是指如果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体现的意思表示前后矛盾或遗嘱人所立数份遗嘱内容前后抵触,则推定遗嘱人对其原遗嘱进行了变更或者撤销。

  《继承法意见》第39条对推定的规则做出了规定: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本题中,尽管某甲在遗嘱中指定汽车在其死后由乙继承,但是生前又将汽车所有权移转与丙以抵销其债务。

某甲嗣后的抵销行为表明其已撤销了原遗嘱中涉及汽车的内容,因此不能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

选项C为正确选项。

  第3题刘某79岁时立下遗嘱:

  “三个女儿都读完大学,在外地工作,有固定收入。

小儿老根,待业在家,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

吾别无他物,百年之后,所遗房屋3间,在X路XX号,归其继承。

”老人亲自书写并签名,记明年月日。

不久老人去世。

对这份遗嘱应如何认定?

()A未经公证,无效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C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无效D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遗嘱的效力[解析]《继承法》第16条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据此,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遗嘱继承人不受原法定继承人顺序的限制。

  《继承法》第17条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无须公证、见证。

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当然有效。

故D对,ABC错误。

  第4题甲有两子乙、丙,甲于1997年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乙。

甲于2004年5月死亡。

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

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A乙得2/3,丙得1/3B乙、丙各得1/2C乙获得全部遗产D丙获得全部遗产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遗嘱的效力[解析]依《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本题中,虽然甲立遗嘱时并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在遗嘱生效时,也即被继承人甲死亡时,丙已经成年并已参加工作,不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甲的遗嘱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遗嘱。

依据该有效遗嘱的规定,应由乙取得甲全部遗产,故本题应选C。

  第5题李挺立没有其他亲人,只有一个侄子李小刚。

李挺立已立有遗嘱将遗产交由李小刚继承。

  2004年5月李挺立遇车祸死亡。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小刚将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其遗产B李小刚将作为受遗赠人继承其遗产C如李挺立未立遗嘱,李小刚也可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D如李挺立未立遗嘱,李小刚也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遗赠;遗嘱继承[解析]遗赠是指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两者的区别在于:

  

(1)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客体的范围不同。

  (3)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行使的方式不同。

本题中由于李小刚并非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所以不能成为遗嘱继承人,只能作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

  第6题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

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与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遗嘱继承;遗赠[解析]《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故甲的遗嘱不存在无效事由,A项错误。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故B项错误。

  《继承法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故D项错误。

对于无偿保管行为,保管物因意外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责任,故本题选C。

  第7题甲与其子乙一起到蟒山森林公园旅游,因交通事故遇难。

甲妻已死,家中尚有一女丙和儿媳丁。

甲与乙各有遗产10万元。

则丙与丁各自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是:

  ()A丙15万,丁5万B丙5万,丁15万

  C各10万D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死亡时间的推定[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据此,本题中,甲应推定先死,其遗产由乙丙各继承5万元,乙继承的遗产加上其本人的遗产由丁继承,故选B。

ACD错误。

  第8题王小明死前立遗嘱将一件古玩赠给张梦发,王小明死后张梦发表示愿意接受遗赠,在遗产分割前张梦发暴死,对该古玩的继承判断正确的是:

  ()A如王小明子女同意方可由张梦发子女继承B古玩由张梦发子女继承C古玩由王小明子女继承D将该古玩出售,价款由王小明、张梦发子女共同继承,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遗赠的有效条件[解析]《继承法》第25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题中,张梦发已接受遗赠,则该古玩成为张梦发的财产。

张梦发死亡,张梦发接受的古玩成为张梦发的遗产,固其未立遗嘱故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9题代三2004年5月1日死亡,其遗产已予以分割,其子代东按照遗嘱继承了存款8万,代南按照遗赠分得家庭影院一套(价值4万),代北按照法定继承分得轿车一部(价值16万),现债权人钱某持借据主张代三生前欠其6万元债务。

钱某的债权如何清偿?

()A由代北全部偿还

  B代东偿还2万元,代南偿还4万元C代东代南代北按比例偿还D代东偿还4万元,代南偿还2万元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遗产分割后的债务承担[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因此,本题选A。

BCD错误。

  第10题李山、白丽夫妇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3间。

2001年李白二人立下遗嘱将东房一间给大儿子,西房一间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

2002年8月李山与大儿子发生矛盾,夫妻俩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西房一间分给小儿子。

以后夫妻俩又为琐事与小儿子发生争吵,二人又于200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小儿子继承的西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

当年,二人相继去世。

其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

法院应:

  ()A按经公证过的遗嘱分割遗产B按自书遗嘱分割李山、白丽的遗产C按录音遗嘱分割李山、白丽的遗产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遗嘱的形式及效力[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2条规定: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故A正确,BCD错误。

  第11题

  李某有子二人:

李甲、李乙,李甲、李乙各有未成年子一人,李某立有遗嘱,将全部遗产由李甲继承,但某日李甲因车祸英年早逝,李某闻讯后悲痛过度,遂于当晚心脏病发作去世,则:

  ()A李某的全部遗产应由李甲之子继承B李某的全部遗产应由李甲的继承人继承C李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李甲之子及李乙继承D李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李甲的继承人及李乙继承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遗嘱的效力;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解析]因李甲死于李某之前,根据《继承法》第27条,对李某的遗产应依法定继承处理,则应由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李甲的份额由其子代位继承。

  第12题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

  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

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变更和撤销[解析]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据此,甲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的行为,不能被视为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乙

  有权依照遗嘱的内容继承财产。

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本题中乙因盗窃被判刑并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

因此,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

  第13题某甲生前曾立有遗嘱指定全部遗产由其子乙继承,乙见目的达到遂对某甲不闻不问。

某甲伤心欲绝,又与其好友之女丙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丙对其生养死葬,甲死后则将全部遗产赠与丙。

某甲安享余年后阖目而逝。

在处理遗产时,乙与丙发生纠纷。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对某甲的遗产该当如何处理?

()A根据遗嘱继承处理B依照法定继承处理C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处理D由乙全部继承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效力[解析]本题涉及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效力孰先孰后的问题。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死亡后.其遗产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并存的情形,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处理原则,第5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本题中,某甲生前曾立有遗嘱指定全部遗产由其子乙继承,然而乙目的达到遂对某甲不闻不问。

某甲遂又与丙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丙对其生养死葬,甲死后则将全部遗产赠与丙。

因此,某甲死后其遗产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选项C为正确选项。

  二、多选题(本大题4小题.每题2.0分,共8.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下列几种遗嘱,有效的是:

  ()

  A甲死亡时,在遗嘱中没有为受其扶养、患有精神病的母亲保留必要的份额

  B乙于70岁时立下遗嘱,后来遭遇一场大病,乙变成植物人C李四死亡前,由村民甲代书,立下遗嘱,村民乙、丙和其子丁在场并按下手印D张三之子威胁其父,应当依其意思立下遗嘱,否则对张三不利,但张三不为所从,仍按自己意愿立下遗嘱

  【正确答案】:

B,C,D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遗嘱的效力[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9条,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对应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理无效。

A项为无效遗嘱。

不具有见证资格人在场,并不当:

然使遗嘱无效,还要看此人是作为遗嘱见证人还是作为一般见证人。

若是作丸后者存在,遗嘱见证人仍符合法定的人数和条件的,不具有见证资格的人在场对遗嘱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C项中,李四之子只是作为一般见证人在场。

除其之外,尚有村民乙和丙有见证资格,故C项遗嘱有效。

  《继承法实施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据此,乙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而后无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仍有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据此,受胁迫所立遗嘱无效。

但D项,张三虽受威胁,但并不为所动,遗嘱仍然体现本人意见,故为有效遗嘱。

  第2题甲生前立有遗嘱,死后将自己的一架钢琴送给其学生乙。

甲去世时,乙在美国留学,1年后乙从美国回来,才知道甲已经去世,又过1年后,才知道甲曾立有将钢琴送给乙的遗赠。

乙能否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钢琴?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不能。

因为乙没有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已视为放弃接受遗赠B不能。

乙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架钢琴,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C能。

因为乙直到甲死亡后2年才知道甲的遗赠D能。

因为遗赠优于法定继承

  【正确答案】:

A,B,D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遗赠的有效条件[解析]依《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题中,甲生前立有遗嘱将钢琴送与乙,乙为受遗赠人,但乙在甲死后两年后才知道甲的遗嘱,知道时乙未超过2个月表示接受遗赠,其有权受遗赠。

故C选项正确。

A选项的错误在于,其时间界定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而不是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故该选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B选项的错误在于,受遗赠权为形成权,只要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该权利就产生,受遗赠权不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D选项的错误在于,遗赠优于法定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方式适用的序位上,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题中乙能取得钢琴与此原则无关。

  第3题关于遗嘱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须有遗嘱见证人在场的遗嘱形式,不具有见证资格的人在场的,遗嘱无效B并非所有的遗嘱形式都须有遗嘱见证人,但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遗嘱见证人在场C被继承人所立前后遗嘱内容冲突的,后立的遗嘱均优先于前立的遗嘱D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中,但转继承适用

  【正确答案】:

B,D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遗嘱继承[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继承法实施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推;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据此,后立非公证遗嘱不能优先于前立的公证遗嘱,C项错误。

  《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据此,并非所有的遗嘱形式都适用遗嘱见证人,只包括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包括自书遗嘱,B项正确。

不具有见证资格人在场,并不当然使

  遗嘱无效,还要看此人是作为遗嘱见证人还是作为一般见证人。

若是作为后者存在,遗嘱见证人仍符合法定的人数和条件的,不具有见证资格的人在场对遗嘱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据此,A项错误。

根据《继承法》第27条、第11条,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中,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D项正确。

  第4题孙建军有一孙子孙华平,年已30尚未结婚。

孙建军从前的一个战友之孙女刘阳凤,人亦贤惠,孙建军希望其孙能与战友之孙女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0万元,暂由孙华平祖母保管。

如孙华平和刘阳风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孙华平继承”。

孙建军所立的这份遗嘱,其效力如何?

()A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B涉及到现金20万元的部分无效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正确答案】:

A,B,D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遗嘱的效力[解析]《婚姻法》第2条第1款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同时,遗嘱有效的要件之一为遗嘱的内容合法。

如果部分不合法律规定,则部分无效,同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三、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2小题.每题1.0分,共2.0分。

)第1题赵余于2001年5月患病死亡,留有三子一女,长子赵定初、次子赵定次、三子赵定叁、幼女赵定肆。

赵定初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胡梦娟、子赵无夷和赵无霞。

赵定次与前妻有一子赵无澜,与李英美有一子赵无缺。

赵定叁有妻卢颖琪;赵定肆于1999年4月8日去世,有丈夫贺明星、女儿贺茵玉。

  赵余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

赵定叁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赵定肆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现金3万元。

  赵余生前有房屋20间,现金10万元,赵玉山于2001年初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大海。

赵余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

回答下列各题。

  

(1)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赵定初、贺茵玉、张阳是继承人

  B赵定次、贺茵玉为继承人C赵定初、贺茵玉、赵无澜为继承人D赵定初、贺茵玉、贺明星为继承人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继承人的确定[解析]赵定次为赵余儿子,为法定继承人。

赵余生前立有遗嘱,但他并未处分全部财产,剩下的按法定继承处理。

贺茵玉之母赵定肆先于赵余死亡,贺茵玉为代位继承人。

张阳为受遗赠人。

赵无澜为赵定次之子,无权继承。

贺明星为赵定肆之夫,为丧偶女婿,但未尽主要赡养义务,故无权继承。

本题应选B。

  第2题余艺与齐华于1960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

长子余海、次子余涛、女儿余萍。

1990年后,三个子女陆续成家独立生活,余艺因掌握缝纫技术,退休后被一家服装厂聘为技术员,收入颇丰。

1996年,齐华去世,并将自己的财产全部遗留给余艺。

余艺无心工作,遂以8万元变卖了自住的房屋,跟随长子余海生活。

1997年,余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表示其死后,全部存款24万元(卖房款8万元,先前夫妻存款16万元)中的18万元由长子余海继承,6万元由次子余涛继承。

1998年,余艺因突发脑溢血造成半身不遂,长子余海照料不周,次子余涛见状便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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