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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广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武胜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管理,在此范围内编制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设计及建筑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农民新居工程、农民聚居点的建设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0.3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4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工程和村民建房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1.0.5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

第1.0.6条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活动应坚持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1、工业项目应集中到工业集中发展区;

2、农民居住社区项目必须按规划选址建设。

第1.0.7条本规定在执行部分规划技术指标和国家规范时,按新区从严、旧城区适度放宽原则执行。

第1.0.8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划分。

第2.1.2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第2.1.3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3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表2.1.3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

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

大类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中类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普通

仓储

用地

小类

一类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代码

R11

R12

R21

R22

C11

C1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65

W1

M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一类住宅用地

R11

×

×

×

×

×

×

×

×

×

×

×

×

×

×

×

×

×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2

×

×

×

×

×

二类居住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R21

×

×

×

×

×

×

×

×

×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2

×

×

×

×

×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C11

×

×

×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C21

×

×

×

×

×

金融保险用地

C22

×

×

×

×

×

贸易咨询用地

C23

×

×

×

×

×

服务业用地

C24

×

×

×

×

×

旅馆业用地

C25

×

×

×

×

×

市场用地

C26

×

×

×

×

×

×

×

×

×

×

×

×

×

×

×

×

×

×

×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C31

×

×

×

×

×

文化艺术用地

C32

×

×

×

×

×

广播电视用地

C33

×

×

×

×

×

×

×

图书展览用地

C34

×

×

×

×

×

影剧院用地

C35

×

×

×

×

×

游乐用地

C36

×

×

×

×

科研设计用地

C65

×

×

×

仓储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W1

×

×

×

×

×

×

×

×

×

×

×

×

×

×

×

×

×

×

工业用地

M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1、▲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

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15%;×禁止兼容。

2、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的用地性质不能兼容经营类土地的用地性质。

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2.1.4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及位置。

第2.1.5条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

地质灾害慎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

凡在慎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第2.1.6条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按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规定执行。

 

2.2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2.2.1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表2.2.1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建筑基地面积的计算,以红线确定的用地范围计算,城市道路及公共绿地不纳入计算。

表2.2.1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分类

(按高度划分)

旧城片区

新城片区

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居住用地(兼容公共设施小于20%时)

住宅(含自动兼容部分商业的住宅)

低层

≤45%

≤1.2

≥25%

≤40%

≤1.2

≥30%

多层

≤45%

≤2.8

≤40%

≤2.5

中高层(7-9层)

≤40%

≤3.6

≤35%

≤3.2

高层

10-15层

≤35%

≤5.0

≤35%

≤4.5

16-20层

≤6.5

≤5.5

21层及以上

≤8.0

≤6.5

居住用地(兼容公共设施大于20%且小于50%时)

商住楼

低层

≤45%

≤1.2

≥20%

≤40%

≤1.2

≥25%

多层

≤45%

≤2.8

≤40%

≤2.5

中高层(7-9层)

≤40%

≤3.6

≤40%

≤3.2

高层

10-15层

≤40%

≤5.0

≤40%

≤4.5

16-20层

≤6.5

≤40%

≤6.0

21层及以上

≤8.0

≤7.0

商业或商住建筑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宗用地内布置

低层

≤45%

≤1.2

≥25%

≤40%

≤1.2

≥25%

多层

≤45%

≤2.5

≤35%

≤2.0

中高层(7-9层)

≤35%

≤3.2

≤35%

≤2.9

高层

10-15层

≤35%

≤5.0

≤35%

≤4.5

16-20层

≤6.5

≤6.0

21层及以上

≤8.0

≤7.0

公共设施用地

商业建筑

多层

≤55%

≤3.5

≥15%

≤50%

≤3.0

≥20%

高层

≤45%

≤45%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多层

≤45%

≤2.8

≥15%

≤40%

≤2.5

≥20%

高层

≤40%

市场用地

≤50%

≥1.0

≤50%

≥1.0

公共设施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疗养院

≥35%

≥35%

公共设施用地(科研设计用地)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40%

≥1.5

≥30%

≤40%

≥1.2

≥30%

工业品销售维修建筑用地

展厅、销售、维修等设施

≤50%

≥1.0

≤50%

≥1.0

工业用地

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重工业:

≥40%;轻工业≥40%;农业产业化项目≥35%

重工业:

≥0.4;轻工业≥0.8;农业产业化项目≥0.5

10%~20%

重工业:

≥40%;轻工业≥40%;农业产业化项目≥35%

重工业:

≥0.4;轻工业≥0.8;农业产业化项目≥0.5

10%~20%

物流用地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附属用房

≥30%

≥0.6

≥30%

≥0.6

高等学校用地

教学用房、配套办公用房、附属设施

≥0.5

≥0.5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区公园

≤2.5%

≤0.05

≤2.5%

≤0.05

小区公园

≤2.5%

≤0.05

≤2.5%

≤0.05

组团绿地

中学用地

≥30%

≤25%

≥30%

小学用地

≥30%

≤30%

≥30%

幼儿园

≥30%

≤35%

≥30%

农贸市场

≤50%

≤50%

派出所

≤40%

≤2.5

≤40%

≤2.5

办事处

≤40%

≤40%

社会停车场(库)

≤50%

≤50%

注:

1旧城片区包括现状建成区、城南发展片区;旧城片区老城区指沿口古镇;新城片区包括叶家山片区、双星片区、永寿寺片区;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3当公共设施用地内兼容有居住建筑时,无论比例如何,旧城片区绿地率须不小于15%,新城片区绿地率须不小于20%,若公共设施用地为纯公共设施类建筑,绿地率不作强制性控制;4当工业建筑物层高超过8.0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工业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调5%;5中、小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2.2.2条对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以下规定增加项目的建筑面积:

1、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8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2、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1.8而小于2.5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

3、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5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3.0平方米。

注:

1、公共开放空间要求方便公众进入,终日开放,不改变使用性质;2、要求开放空间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实际可使用的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3、由规划设计条件明确规定,或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4、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5%。

第2.2.3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上表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2.3建筑用地规划控制

第2.3.1条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办、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旧城片区多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666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1500平方米,新城片区多层住宅用地小于1500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第2.3.2条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度共享。

第2.3.3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外,在不允许临街开铺的规划道路路段和临主要河道时,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禁止采用实体墙分隔。

第2.3.4条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1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不少于一棵树(乔木);

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

第2.3.5条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大于400平方米时,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第2.3.6条配套设施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等相关规范、建筑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配套设施包括:

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公厕、垃圾收集点等。

第2.3.7条凡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达到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用地面积15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2.3.8条新建居住建筑及十层(含十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1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比例按3‰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50平方米;

2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比例按2.5‰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150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比例按2‰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250平方米。

4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第2.3.9条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出建筑物范围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

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

第2.3.10条建设用地内应按照以下规划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1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的指标如表2.3.10.1所示。

表2.3.10.1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的指标

类别

每户建筑面积

A(m2)

机动车

(辆/每户)

别墅

1.5

A≥180

1

90<A<180

0.6

A≤90

0.4

经济适用房、农迁房、拆迁安置房

0.3

2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如表2.3.10.2所示。

表2.3.10.2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的指标

类别

机动车

(辆/100m2建筑面积)

宾馆、酒店

0.5

餐饮、娱乐

1.2

办公楼

0.5

商业场所

0.5

体育馆

2.0

影剧院

2.5

展览馆

0.5

医院

0.5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0.5

注:

1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2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3各类公共建筑应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方式配建通车场(库),地面停车位应控制在总停车位的50%~70%。

第2.3.11条对建设用地内的具有一定保护(存)价值的历史遗迹应予保护,并根据相关规定后退保护距离。

涉及保密单位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书面征求保密单位的意见。

第2.3.12条幼儿园、中小学最小建筑规模按表2.3.12的规定执行。

表2.3.12幼儿园、中小学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

类别

用地面积(㎡)

最小规模

最小建筑面积(㎡)

幼儿园

<2500

3班(90人)

1200

2500-3500

6班(180人)

1700

3500-4500

9班(270人)

2450

≥4500

12班(360人)

3000

完全小学

<8500

6班(270人)

3600

8500-11800

12班(540人)

5200

11800-13600

18班(810人)

6700

13600-15500

24班(1080人)

8500

≥15500

30班(1350人)

9700

完全中学

<15500

6班(300人)

4800

15500-22000

12班(600人)

6800

22000-27800

18班(900人)

9200

27800-31700

24班(1200人)

11900

31700-36200

30班(1500人)

13700

≥36200

36班(1800人)

15800

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3.0.1条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3.1建筑间距

第3.1.1条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满足第3.1.2—3.1.10条的规定。

第3.1.2条居住建筑日照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旧城片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新城片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6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3.1.3条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

 

表3.1.3.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最小

间距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低层建筑

长边

城区:

0.8H,且低层相对:

≥7.0米

多层对多、低层:

≥12.0米

低层相对:

6.0米

多层对低层:

7.0米

多层相对:

9.0米

高层位于南侧:

0.5H(高)且≥27.0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1.0H(多)且≥18.0米或1.3H(低)且≥13.0米

次要朝向面宽且

≥13.0米

山墙

6.0米

山墙面宽且≥10.0米

9.0米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0.5H且≥27.0米

次要朝向面宽且

≥13.0米

次要朝向

13.0米

注:

1.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2.H(多)、H(低)、H(高):

多、低、高层建筑高度;3.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4.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之间的间距按表3.1.3.1的规定控制,当建筑高度超过60.0米时,按6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2控制;

表3.1.3.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

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a≤30o

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o<a≤60o

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a>60o

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

1表中a指两栋建筑的锐角夹角;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居住建筑错位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控制。

表3.1.3.3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a≤60o

13.0米

9.0米

6.0米

60o<a≤90o

13.0米

13.0米

10.0米

临近四边为长边

分别按表60<a≤90规定间距Lx、Ly双向控制

注:

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的垂直距离

第3.1.4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

高层建筑之间其主要朝向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执行。

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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