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9)设备监造委托服务合同(三方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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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设备名称)监造服务委托合同
(三方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甲方(项目单位):
乙方(监造服务机构):
丙方(监造单位):
签订日期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合同协议书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就国家电网公司集中规模招标采购设备签订监造服务委托合同。
2.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3.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通用条款进行改动。
4.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
5.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4
第1条总则 4
第2条定义 4
第3条设备监造依据 5
第4条服务范围和内容 6
第5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
第6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
第7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第8条监造工作方式 14
第9条结算及支付 14
第10条保密义务 14
第11条违约责任 15
第12条不可抗力 17
第13条争议解决 17
第14条合同生效 18
第15条份数 18
第16条其他 18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9
工程
(设备名称)监造委托服务合同
(三方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甲方(项目单位):
乙方(监造服务机构):
丙方(监造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监造管理办法》的规定,就国家电网公司集中规模招标采购设备监造服务的相关事项,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第2条合同组成文件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1三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纪要、协议等文件;
2.2合同协议书;
2.3专用条款;
2.4中标通知书(如有);
2.5通用条款;
2.6合同附件;
2.7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有);
2.8形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3条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含税)。
其中乙方承担本合同下监造组织和服务工作的费用为合同价格的30%,丙方具体实施本合同下监造工作的费用为合同价格的70%。
具体价格构成详见《监造设备明细表》(附件一)。
第4条保证
4.1乙方保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备监造组织及服务工作;丙方保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设备监造具体实施工作。
4.2甲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5条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条款。
第6条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三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7条合同份数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份,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份,丙方执___份;副本___份,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份,丙方执___份。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乙方:
(盖章)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总则
1.1目的:
加强国家电网公司集中规模招标采购的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设备监造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设备制造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督促制造单位提高合同履约能力。
1.2监造责任:
乙方对监造设备承担监造管理责任,丙方对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进度等承担监督与控制的监造责任。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单位全面负责;监造并不减免制造单位的责任,不代替项目单位对设备质量进行的最终验收。
第2条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2.1项目单位是本合同监造工作的委托单位,具体信息见专用条款。
2.2监造服务机构是接受项目单位的委托和管理,负责监造组织与服务工作的单位,具体信息见专用条款。
2.3监造单位是指具体实施本合同下监造工作的单位,具体信息见专用条款。
2.4驻厂监造组是指监造单位派驻到制造单位具体负责监造服务的组织。
2.5制造单位是指本合同监造设备的制造商。
2.6监造设备具体名称及数量见《监造设备明细表》(附件一)。
2.7项目总监是指驻厂监造组负责人,全面负责驻厂监造组的工作。
2.8监造工程师是指由监造单位派出承担监造设备监造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9设备采购合同是指项目单位与制造单位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具体名称及编号见专用条款。
2.10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第3条设备监造依据
3.1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2标准:
与监造设备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单位企业标准,以及制造单位企业标准;
3.3设备采购合同:
甲方与制造单位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含技术协议等附件)。
3.4技术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集中规模招标主要设备监造大纲》(以下简称“监造大纲”)、监造实施细则、设计联络会纪要、设计图纸、工艺文件等。
第4条服务范围和内容
4.1服务范围:
专用条款所列的设备监造服务。
4.2乙方服务内容
乙方负责监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服务工作。
按照甲方要求,建设集中监造信息平台,及时报送监造信息;配合甲方建立集中监造标准化体系;负责丙方及其驻厂监造组人员资格审查、业务管理及业绩考核;协调处理监造设备设计审查、质量、交货进度、合同履约等相关事项。
4.3丙方服务内容
丙方负责依据监造大纲编制监造实施细则,经乙方审核,提交甲方确认后,负责实施驻厂监造。
对设备制造过程中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与控制,协助甲方、乙方进行设备合同的执行、信息报送及协调履约等相关事宜。
审核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试验与检验大纲和方案,参加设备制造过程的试验与检验。
4.3.1质量监督
(1)审查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并提出意见。
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或建议制造单位澄清或纠正;
(2)查验制造单位生产装备、操作规程、检测手段、试验装置,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设备制造、装配和试验场所的环境;
(3)查验外购主要原材料、组部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制造单位提交的进厂检验资料;
(4)查验在技术协议中约定,在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
(5)检查和监督设备各制造阶段检验、试验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
(6)在制造现场对设备制造工艺、工序和制造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
(7)监督制造单位的设备装配和整体试验等过程;
(8)检查设备包装质量和资料清单及装车情况;
(9)对监造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缺陷的处理。
4.3.2进度监督
根据设备采购合同中的设备交货期要求,掌握设备设计、排产、加工、装配、试验及包装发运的进展情况,督促制造单位按合同要求如期履约。
当实际生产进度不满足合同交货期,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
由甲方与制造单位进行协商,丙方做好配合工作。
4.3.3设备采购合同监督与协调
(1)监督制造单位按照设备采购合同履行义务;
(2)对制造单位的委托加工分包合同进行检查,保障分包合同的内容与设备采购合同的相关内容一致;
(3)当出现不满足设备采购合同要求情形时,如原材料的型号、规格、供应商、原产地,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等发生变更,以及主要外购件的品牌、规格型号、供应商、原产地、主要技术性能参数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提出,并同时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由甲方(或受甲方委托,由乙方或丙方)与制造单位协商、解决。
4.3.4监造信息管理
以监造信息网、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通过项目周报、例会纪要、监造工作联系单、专题报告等,向甲方、乙方汇报设备在制造过程中有关质量、进度、设备采购合同执行、制造单位的动态等方面的情况,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5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收集汇总集中规模招标设备清单,编制设备监造方案。
5.2行使监造管理职责,委托乙方组织,丙方具体实施监造工作。
5.3向丙方提供监造工作所需要的有关监造设备的合同文件、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资料。
提供的时间、方式、数量与回收、保密要求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4设计联络会召开后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丙方提供会议纪要(含设计变更)。
5.5审批经乙方审核并报送的监造实施细则,批准后由丙方具体实施。
5.6以监造信息网、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从乙方、丙方处获取监造设备的监造信息。
5.7对乙方、丙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果乙方、丙方对设备监造存有疏漏,并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丙方的相关责任并扣减相应的合同价款,具体约定见通用条款第11条。
5.8对乙方、丙方开展的监造工作进行管理,协调解决监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事项。
5.9对由乙方或丙方提交需甲方做出书面决定的事宜,及时回复乙方或丙方。
5.10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设备制造过程中关键点见证和设备出厂试验并签署意见。
5.11当发生设备采购合同内容变更,或甲方与制造单位通过合同续签等方式采购监造范围内设备的,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丙方,并提供相应资料。
5.12审核乙方提供的监造工作总结并备案存档。
5.13按照本合同约定结算并支付合同价款。
5.14指定一名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乙方、丙方联系;若更换代表,及时通知乙方、丙方。
第6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监造管理办法》,受甲方委托,行使监造组织及服务职责。
6.2根据《监造设备明细表》(附件一)列出的监造设备范围,组织丙方实施监造。
6.3收集、审核由丙方报送的监造实施细则,报送甲方批准后,组织丙方具体实施。
6.4收集、审核丙方报送的信息,以周报、例会纪要以及专题报告等形式,向甲方及时报送监造相关信息;根据甲方意见,指导现场监造工作。
6.5以监造信息网、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向甲方报送设备监造信息。
6.6受甲方委托对丙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果丙方对设备监造存有疏漏,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乙方应报送甲方,由甲方扣减丙方的相应合同价款,或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扣减应由乙方支付的相应合同价款。
6.7通过定期巡检和不定期检查等多种形式,检查和指导驻厂监造组工作。
6.8负责审查驻厂监造组专业人员资格及监造人员变更申请,对丙方、驻厂监造组进行业务管理及业绩考核。
6.9及时向甲方报送丙方拟向制造单位发出的停工令、复工令等重大事项,征得甲方批准后签发。
6.10督促制造单位提供设备制造过程中的关键点见证和出厂试验的具体时间,及时(一般至少提前5天)报送甲方。
6.11收到甲方提供的设备采购合同内容变更以及甲方与制造单位通过合同续签等方式采购的属于监造范围内设备等相关信息后,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并提供相应资料。
6.12甲方到制造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参加关键点见证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6.13对监造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生的与制造有关的设备质量问题,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相关工作。
6.14审核丙方提供的监造工作总结,并报送甲方审核备案。
6.15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设计联络会。
6.16组织甲方、制造单位、驻厂监造组的三方见面会。
6.17指定一名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甲方、丙方联系;若更换代表,及时通知甲方、丙方。
6.18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丙方结算并支付合同价款。
6.19完成甲方委托的其他有关监造工作的任务。
第7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根据《监造设备明细表》(附件一)列出的监造设备范围,具体实施监造工作。
7.2收取甲方提供的有关监造设备的设备采购合同文件、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资料,以及由甲方审定批准的监造设备设计变更、交货期变更文件以及设备采购合同内容变更的书面通知。
7.3编制设备监造实施细则,经制造单位确认,交甲方、乙方审核确认后实施。
7.4按设备采购合同约定,核查制造单位选择的分包人。
7.5审查制造单位与监造设备有关的方案、计划、标准、主要工艺及装备等。
7.6项目总监向制造单位发出停工令、复工令前,应报送乙方,乙方报送并取得甲方同意后签发;紧急情况下确需立即签发停工令而未能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时,丙方应在项目总监签发停工令8小时内向乙方做出书面报告。
7.7驻厂监造组对制造单位外购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成品等进行质量审查。
对不符合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通知制造单位停止使用。
7.8在监造设备制造过程中,监督检查制造单位的工艺流程、产品质量,对不符合设备采购合同要求的,下达整改令。
7.9以监造信息网、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向乙方按时报送项目周报、月报、例会纪要。
对于监造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专题报告形式及时报告乙方、甲方。
7.10根据制造单位的生产进度计划,及时(至少提前7天)将设备制造过程中关键点、出厂试验时间报告乙方。
7.11做好监造日志,认真记录关键点见证过程及重要参数。
监造资料的整理、归档要清晰完整。
监造完工后,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规定的监造工作总结编写指南要求,应15日内向乙方提交监造工作总结。
7.12甲方、乙方到制造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参加关键点见证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对监造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生的与制造有关的设备质量问题,积极配合甲方、乙方做好相关工作。
7.13根据监造项目的需要,组建驻厂监造组,人员构成见《监造组成员名单》(附件二)。
为保证监造的有效实施,监造单位可对驻厂监造组做出合理调整并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更换需经甲方和乙方同意。
驻厂监造组人员的劳保、健康、安全、保险由丙方负责。
7.14丙方应委派本单位正式员工实施合同约定的监造任务。
未经甲方同意,任何时候丙方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丙方应对执行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负有全部责任。
7.15确保其监造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并对因其工作失误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责。
7.16指定一名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甲方、乙方联系;若更换代表,及时通知甲方、乙方。
7.17遵守监造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制定的经甲方批准的有关规定,完成甲方、乙方委托的其他有关监造工作。
第8条监造工作方式
丙方采用现场见证(W点)、文件见证(R点)、停工见证(H点)等方式开展监造工作。
第9条结算及支付
丙方提交监造工作总结,由甲方、乙方审核通过后,设备监造工作全部结束,此时进行合同价款的结算及支付。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合同价款的结算及支付。
第一种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价款结算单和完成的监造设备明细表。
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确认合同价款,按合同协议书约定分别向乙方、丙方支付。
第二种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价款结算单和完成的监造设备明细表。
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确认合同价款,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后,按合同协议书约定向丙方支付。
第10条保密义务
10.1合同三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制度中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
任何一方对在监造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另外两方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10.2合同三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合同执行中的保密工作。
若有泄密,泄密一方应赔偿由于泄密而给另外两方造成的损失。
10.3丙方及其参与监造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甲方和/或乙方的商业秘密、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3.1未经甲方和/或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10.3.2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10.3.3在监造工作结束后或按甲方和/或乙方要求,及时将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返还甲方和/或乙方,或按甲方和/或乙方要求作适当处理。
10.4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上述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甲方和/或乙方书面解除丙方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10.5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和/或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11条违约责任
11.1乙方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漏监或监造管理工作疏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视情节轻重,扣减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最高扣减额度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
11.2丙方违约责任
11.2.1如果丙方未按甲方和/或乙方要求的时限,派监造工程师对被监造设备进行监造,或不能完成本合同下的监造任务,甲方有权扣除该监造设备对应的合同价款,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等额违约金,甲方有权取消对丙方的委托。
11.2.2根据经甲方批准监造实施细则的要求,如果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甲方和/或乙方的;
(2)监造工作有遗漏的。
甲方有权扣减合同价款的20-50%作为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比例由甲方视情节轻重而定。
11.2.3丙方未经甲方和乙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应向甲方支付丙方应得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11.2.4上述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向丙方支付的任何价款中扣除。
若甲方未支付给丙方的合同价款余额小于应扣除的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从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1.2.5如果由于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过错或过失等原因,使甲、乙方遭受任何损失时,甲、乙方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减应向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或向丙方索赔。
11.2.6丙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11.2.7丙方与制造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应与制造单位共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12条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
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
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2.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其他方确认。
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2.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三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三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13条争议解决
13.1发生争议时,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3.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专用条款确定的方式处理。
13.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14条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合同专用条款。
第15条份数
本合同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第16条其他
16.1本合同的封面及章节标题只作提示,不限制或取代本合同条款。
16.2对本合同进行的任何修改,均需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6.3本合同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紧急事项可用电话联系,但事后须以书面方式确认。
16.4合同三方应及时通报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问题,及时磋商解决办法。
若任何一方在收到另外两方需要确认的信息后未能在收到信息后3天内回复,由此引起延误造成的损失由该方承担。
16.5监造服务期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之日止,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
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2.1项目单位: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2.2监造服务机构:
地址:
邮编:
电话:
2.3监造单位:
地址:
邮编:
电话:
2.9设备采购合同具体名称及编号:
4.1监造服务范围:
5.3甲方应向乙方和丙方提供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