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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国务院

1995.7.20

国务院令

第182号

6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1992.5.1

第93号

7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

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公安部

1986.12.25

8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

省政府

1990.7.13

云政发[1990]135号

9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7.1

第412号

二、执法种类

(一)行政许可(共9项)

第一项搭靠外轮许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条:

“中国船舶需要搭靠外国船舶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

未办理手续的,不得擅自搭靠。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

×

边防检查站

3.执法岗位职数:

若干

第二项登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二条:

“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必须向边防检查人员交验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其他规定的证件,经许可后,方可上船、下船。

第三项船员住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条:

“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的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和香港、澳门、台湾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陆、住宿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登陆、住宿手续。

第四项停留许可

第五项船员登陆许可

第六项随船工作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七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第七项临时入境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公通字[1995]75号)(国务院令第412号予以保留)第三:

“对因公来华外国人持有本人有效护照,入境签证过期不超过10日,且有正当理由的,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后,加盖‘临时入境许可’章放行”,“外国人乘火车入境、过境,事先未办妥相应签证而退回有困难、且不属于不准入境人员的,边防检查站可在其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上加盖‘临时入境许可’章,准其入境后补办签证。

第八项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启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公边[1998]2号)(国务院令第412号予以保留)第三:

“《通行证》由中缅边境县、市公安边防机关及其委托的边防派出所负责签发。

其中,执法公务的人员由县、市公安边防机关签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

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

有关于问题的通知》(公边[1998]3号)(国务院令第412号予以保留)第三:

“为加强对《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的统一协调管理,便于对下业务指导,以期迅速建立良好的边境管理与出入境秩序,《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由公安边防部门统一签发管理。

原来在中越、中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与管理工作中,外管和边防有业务交叉的,请按照以上原则尽快统一起来,尽快完成交接工作。

公安边防总队、公安边防支队、公安边防大队、边防派出所

第九项《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及附页签证签发

(1)《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云政发[1990]135号)第五条第二款:

“境外边民入境后需在我边境县(市)停留住宿的,须向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和入境签证,从指定口岸或通道入、出境。

(2)《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云政发[1990]135号)第五条第二款:

2.具体执法机构:

边防检查站,边境检查站及边防工作站

(二)行政处罚(共29项)

第一项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处罚种类:

罚款、拘留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

1)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2)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3)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4)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第二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

罚款、拘留、警告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

没收证件、拘留、警告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项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

警告、罚款、拘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

第五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第六项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项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

2)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

3)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第八项污辱边防检查人员

第九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

第十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对其负责人按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项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2)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

3)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

第十二项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

第十三项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十四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

2)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

3)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

第十五项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

第十六项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

第十七项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对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对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项外国人非法入出中国国境

罚款、拘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九项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未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机组人员、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承担责任的交通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外国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其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

1)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机组人员、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

……”

第二十项载有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发现后未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

……

2)如果载有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发现后应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听候处理;

第二十一项载有不准入境的人员,不负责其在中国停留期间的费用和离开时的旅费

3)对于不准入境的人员,必须负责用原交通工具带走,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离境的人,必须负责其在中国停留期间的费用和离开时的旅费。

第二十二项外国人逾期居留的

警告、罚款、拘留、限期出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持标有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

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

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

持标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国人,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应于入境后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七条申请居留证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外国人在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

第二十三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四款: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七条:

“犯本规定规定之罪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或者明知他人为犯罪使用而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运输、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项偷越国(边)境的人员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拘留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的,公安机关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项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边防公安检查站

第二十六项冒用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处罚种类:

第二十七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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