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加气站隐患排查标准.xls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7307812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XLS 页数:17 大小: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加油加气站隐患排查标准.xls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加油加气站隐患排查标准.xls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加油加气站隐患排查标准.xls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加油加气站隐患排查标准.xls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加油加气站隐患排查标准.xls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加油加气站隐患排查标准.xls_第6页
第6页 / 共17页
加油加气站隐患排查标准.xls_第7页
第7页 / 共17页
加油加气站隐患排查标准.xls_第8页
第8页 / 共17页
加油加气站隐患排查标准.xls_第9页
第9页 / 共17页
加油加气站隐患排查标准.xls_第10页
第10页 / 共17页
加油加气站隐患排查标准.xls_第11页
第11页 / 共17页
加油加气站隐患排查标准.xls_第12页
第12页 / 共17页
加油加气站隐患排查标准.xls_第13页
第13页 / 共17页
加油加气站隐患排查标准.xls_第14页
第14页 / 共17页
加油加气站隐患排查标准.xls_第15页
第15页 / 共17页
加油加气站隐患排查标准.xls_第16页
第16页 / 共17页
加油加气站隐患排查标准.xls_第17页
第17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加油加气站隐患排查标准.xls

《加油加气站隐患排查标准.xls》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加油加气站隐患排查标准.xls(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加油加气站隐患排查标准.xls

加加油油站站隐隐患患自自查查自自报报标标准准级级隐隐患患自自查查标标准准级级隐隐患患自自查查标标准准级级隐隐患患自自查查标标准准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19条职业卫生机构及人员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17条各部门、各岗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法第21、22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17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

(二)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四)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五)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六)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七)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单位(部门、车间、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限期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4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2.1条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1、对由于“三违”行为、破坏安全生产设施、给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给予严厉的惩戒,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对遵章守纪、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3、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1条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动火制度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第1条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民爆物品专用生产设备;3.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包括设备的出厂技术文件,安装和验收资料,使用、维护、保养、检查、试验记录以及安全检测检验报告书、合格证等。

4.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29、30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吊装、清罐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35条QJ1424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表格企业安全台帐-危险作业管理制度部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一)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时限及要求;

(二)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四)明确达不到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换方法及措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18条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卸油、加油及储存应遵守防雷、防静电安全操作规程;

(二)发生强雷是应拉闸断电;(三)员工应穿着当静电服;(四)防雷、防静电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8.3.8.7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9条“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第24条安全资金投入制度1.载明主要负责人(决策机构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提取办法和比例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2.明确安全生产资金负责部门;3.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管理、控制的措施;4.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1.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设立专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2.明确存在职业危害种类、防护设施(包括个体防护品具)、防护措施、各种危害控制标准;3.各场所职业危害指标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4.做好职业危害控制、监测记录;5.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条安全管理制度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法第52条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规范4.3.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教育培训培训时间: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质证书后,方可任职)。

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重新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总局3号令)第6条、第15条培训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安全生产法第19条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第5条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安全生产法第21条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9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基础管理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事故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2.1条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1.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41条工伤社会保险、安责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并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法第43条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第5条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预案备案企业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并定期进行演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预案评审应急预案应当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档案应急演练记录1、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年演练2次以上,并有演练记录。

2、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第26条应急队伍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应急装备物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善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2条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工作场所职业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工作场所职业监督管理规定第19、22条危害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8条变更申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8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7条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二)建设项目预评价、竣工验收评价及政府部门审查、验收批复文件等资料;(三)政府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时下达的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件资料;(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五)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资料;(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修保养档案;(八)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档案;(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资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等;(十一)职业病病人档案;(十二)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8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投入1.载明主要负责人(决策机构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提取办法和比例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2.明确安全生产资金负责部门;3.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管理、控制的措施;4.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安全生产法第2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现场管理生产设备设施警告标志警示语内容包括:

(一)站内严禁烟火;

(二)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三)机动车辆加油(气)时必须熄火;(四)不准在加油(气)现场使用手机。

安全生产法第28条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第6.2.1,9。

0.2,10.3.2条防雷、防静电防护装置的可靠性检测报告是否有效期(每半年检测1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9条乌鲁木齐市场防雷减灾管理条例第20条照明设施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10.1.9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加油加气站内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10.1.4安全生产投入空调设施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加油站安全培训资料管理制度第23条设备检修

(一)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安全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

动火过程中,应停止加油加气作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二)储油罐内部清洗时经过,要书面报告上级安全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6.2项视频监控应设置远程可视监控系统,配置手摇报警器,并配备与外部直通的报警电话。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6.2项消防与应急安全应急照明一、二级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液化石油气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1013应会知识加油加气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知事故应急预案,知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加油加气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第10.2条消防设施和器材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二)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三)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

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四)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五)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立方米,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块、沙子2立方米,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六)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9010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二)加油加气站内加油(气)车辆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紧急疏散的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34条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用电安全低压配电室(380V以下):

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4.1条挡板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6条绝缘胶垫铺设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3条消防与应急安全持证上岗(低压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13条门窗的要求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8.3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9.3供配电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在供配电系统的电源端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1028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用电设备和电线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用电安全导则第6.5条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用电安全导则第6.5条临时用电:

漏电保护装置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线路敷设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20条

(1)临时照明:

行灯的安全保护措施行灯等手持式电动工具、器具应根据使用现场,分别采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或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

安全变压器应采用双圈的。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89条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的安全保护措施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

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用电安全导则第4.18条职业卫生现场管理禁止超标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治理仍不符合卫生要求,应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用电安全检、维修要求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防护设施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公告栏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警示标识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生产布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5条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3条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3条场所环境站内建筑物:

热水锅炉站房内热水锅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