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使用高分子材料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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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使用高分子材料管理办法.doc

井下使用高分子材料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井下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提高使用效果,控制使用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高分子材料是指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各矿井井下所使用的煤矿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煤矿充填密闭用高分子发泡材料、煤矿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煤矿堵水用高分子材料共四类。

第三条各矿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积极寻找其它替代措施,尽量减少使用各类高分子材料。

第四条高分子充填(喷涂)材料不得用于采、掘工作面的冒高处、虚顶处、上下隅角、高位钻场、密闭墙和其它空洞充填堵漏。

应优先选择使用无机不燃性材料。

第五条高分子加固材料可用于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无顶煤)、防片帮及石门揭煤固化,其它情况不得使用。

加固材料不得用于空洞充填。

第六条堵水高分子材料可用于围岩体渗漏水封堵。

第七条所有高分子材料必须由集团公司统一采购。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通防处是高分子材料使用业务管理牵头部门,负责组织高分子材料试用、使用和效果评价。

监督、指导煤矿充填密闭用高分子发泡材料、煤矿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使用及石门揭煤固化工作。

生产管理部是煤矿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使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试用,监督、指导该类材料的试用、使用和效果评价。

地质测量处是煤矿堵水用高分子材料使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试用,监督、指导该类材料的试用、使用和效果评价。

安监局是各类高分子材料使用监督管理部门。

供应处负责按规定在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已准入的生产厂家进行高分子材料的采购。

第九条使用矿井是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在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已准入产品中选择材料类型、确定用量和现场使用。

矿长对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负总责。

总工程师是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高分子材料使用技术方案及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采、掘矿长、总工程师是分管范围内高分子材料现场使用管理负责人,负责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确定使用地点、产品类型,控制使用量并负责使用效果的检验评价。

安监处长负责高分子材料的储运、使用、处置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产品准入

第十条严格高分子材料产品准入标准,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煤矿堵水用高分子材料技术条件》(AQ1087-2011)

《煤矿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技术条件》(AQ1088-2011)

《煤矿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AQ1089-2011)

《煤矿充填密闭用高分子发泡材料》(AQ1090-2011)

第十一条所有进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的高分子材料产品,必须进行产品试用、效果评价,满足要求后方可准入。

第十二条实行产品动态准入原则。

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产品准入审核,审核程序按新产品准入执行。

产品在准入期内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该厂家所生产的系列产品要立即退出,永不复用。

第十三条严格企业资质及产品质量控制程序审查。

拟试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提供有效证件及产品质量控制资料,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煤安标志等;产品质量控制资料包括企业产品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主要生产设备、质检设备及有资质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等。

第十四条拟试用产品的矿井需向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提交试用申请,由业务管理部门确定试用地点、试用数量和试用时间,并由公司副总工程师组织制定试用方案,签订试用协议。

试用结束后由试用矿井提交试用报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组织安监局、通防处、生产部、地测处、供应处、技术中心、纪委及试用单位进行试用效果评价。

质量达不到标准或试用效果不能满足要求的产品严禁进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井下使用的各类高分子材料,其生产企业必须提供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明确产品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十六条高分子材料应用专用器具包装,原材料包装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第十七条材料到矿后,由矿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申请计划进行验收,核对生产厂家、产品类别、产品数量等。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高分子材料的使用范围、剂量、类型、产品质量及使用效果进行随机抽检,并送有资质部门检验,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井下施工前,矿必须编制高分子材料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报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

措施内容必须包含加固(充填、喷涂封堵、堵漏水)方案设计、注浆机具选择、消防器材配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若使用地点、使用条件发生变化时另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使用高分子材料的矿井要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前,供水管路必须延接到施工地点,干粉、CO2灭火器材等配备齐全。

第二十二条采、掘工作面采用高分子材料加固时严禁多孔同时注浆,单孔一次注入最大剂量合计不得超过5组(每组A、B组份分别不得超过125Kg)。

第二十三条现场使用过程中,施工地点下风侧5m处悬挂一氧化碳便携仪,并设专人携带红外测温仪,监测施工地点附近的一氧化碳、温度变化情况,每10分钟至少观测一次,施工后每20分钟至少观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发现煤体温度上升超过10oC、一氧化碳异常、冒烟、明火等情况时,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理,并汇报矿调度部门。

第二十四条石门揭煤,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加固高分子材料的,连续观测时间不得低于24个小时。

采煤工作面使用加固高分子材料的,连续观测时间不得低于16个小时。

第二十五条高分子材料使用过程中,产品企业必须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产品的运输、储存、注浆专用机具的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及操作人员个体防护等。

第二十六条高分子材料应分类独立存放,专人管理。

原则上各矿井每次根据需用量确定采购量及下井量,随用随下,且A、B组份须分类装运,分类存放,井下不得存储高分子材料。

第二十七条同一施工地点不得使用不同类型、不同性能、不同厂家的高分子材料及其它化学材料。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矿必须安排干部跟班;不同工作面首次使用的,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现场指挥。

矿调度所要建立高分子材料使用台帐,认真记录现场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凡使用高分子材料的地点应纳入隐蔽工程管理,由矿业务分管部门负责建档,记录使用材料名称、地点、时间、使用量、工程量等。

第三十条参与施工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培训由矿组织,厂家派技术人员授课,培训内容包括产品性能、施工操作、安全事项、个体防护及施工安全管理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凡使用高分子材料的矿井,每年度按业务分管范围对高分子材料使用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以书面形式提交业务主管部门,便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对高分子材料的使用效果进行全面监管。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私自采购、使用、试用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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