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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包装(PACKAGINGFORDANGEROUSGOODS)

1.概述

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辐射等危及人类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物质。

危险货物对包装、积载、隔离、装卸、管理,运输条件和消防急救措施等都有特殊而严格的要求。

它的安全运输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密切关系。

包装直接影响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所以说,危险货物更需要严格的包装。

而对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旨在保证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能够经受得住正常运输条件所需安全程度的要求。

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于1956年发布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桔皮书)的规定,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订了《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OCTI)制订了《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欧洲经济委员会(ECE)与国际运输委员会制订了《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议》(ADR)等有关的危险货物包装及运输管理法规。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专家会议就有关危险货物分类、包装及运输方面的提案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桔皮书每两年修订一次。

国际民航组织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国际海事组织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凡是用于空运和海运的危险货物的包装强制执行《桔皮书》第九章关于危险货物包装定义、规格、要求、代码、标记、性能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

我国于1985年和1995年分别颁布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并按照《商检法》第十五条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列为强制性检验项目。

我国目前对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执行的标准有:

SN0449.1-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SN0449.2-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SN0449.3-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SN/T0370-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SN/T0371-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SN/T0372-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SN0324-94《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ZBA82003《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性能检验规程》,SN0182.2-93《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性能检验规程》,SN0182.1-93《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使用鉴定规程》及《铁路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性能检验、使用鉴定)等十余项海运、空运及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行业标准。

按《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对各种危险货物按危险性质分成九大类二十一小类:

第1类:

爆炸品;第2类:

气体: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加压溶解气体;第3类:

易燃液体;第4类:

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

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

放射性物质;第8类:

腐蚀品;第9类:

杂类危险物质。

以上危险货物除第1类、第2类、第6.2类和第7类以外的危险货物包装,按其所装货物的危险程度分为三个类别:

Ⅰ类包装:

适用于高度危险货物的包装;

Ⅱ类包装:

适用于中度危险货物的包装;

Ⅲ类包装:

适用于低度危险货物的包装。

对已经试验合格的包装容器应在其醒目处标以持久清晰的标记,以示证明。

标记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联合国包装符号如右所示:

 

本符号证明包装符合联合国的有关规定,对于模压金属容器,可用大写英文字母“UN”作为符号。

(2)表示包装类型的代码见表6—12—9。

表6—12—9包装类型代码

型式

材质

类型

代码

拟装物

状态

应检验项目

跌落

渗漏

液压

堆码

1桶

A

闭口铝桶

1A1

液体

 

开口铝桶

1A2

固体

 

 

B

闭口铝桶

1B1

液体

开口铝桶

1B2

固体

 

 

D

 

1D

固体

 

 

G

多层纸或纤维板(密实)

1G1

固体

 

 

H

闭口塑料桶

1H1

液体

开口塑料桶

1H2

固体

 

 

2木琵琶桶

C

塞式

2C1

液体

 

非水密型(顶部可拆装)

2C2

固体

 

 

3罐

A

闭口钢罐

3A1

液体

开口钢罐

3A2

固体

 

 

H

闭口塑料罐

3H1

液体

开口塑料罐

3H2

固体

 

 

4箱

A

 

4A1

固体

 

 

有内衬或涂层

4A2

固体

 

 

B

 

4B1

固体

 

 

有内衬或涂层

4B2

固体

 

 

C

普通的

4C1

固体

 

 

D

箱壁防漏的

4C2

固体

 

 

F

 

4D

固体

 

 

G

 

4F

固体

 

 

H

 

4G

固体

 

 

发泡的或有波纹的

4H1

固体

 

 

密实的

4H2

固体

 

 

5袋

H

(编织的)

无内衬或涂层的

5H1

固体

 

 

 

防撒漏的

5H2

固体

 

 

 

防水的

5H3

固体

 

 

 

H

(薄膜)

H(薄膜)

5H4

固体

 

 

 

L

无内衬或涂层的

5L1

固体

 

 

 

防撒漏的

5L2

固体

 

 

 

防水的

5L3

固体

 

 

 

M

多层的

5M1

固体

 

 

 

多层的、防水的

5M2

固体

 

 

 

6复合包装

H

在钢桶内

6HA1

 

在钢条箱或钢皮箱内

6HA2

 

 

 

在铝桶内

6HB1

 

在铝条或铝皮箱内

6HB2

 

 

 

在木箱内

6HC

 

 

 

在胶合板桶内

6HD1

 

在胶合板箱内

6HD2

 

 

 

在纤维箱内

6HG1

 

塑料桶内

6HH1

 

 

 

在密实塑料箱内

6HH2

 

 

 

B

在钢条箱内

6BA

 

 

 

P

在钢桶内

6PA1

 

 

 

在钢条或钢皮箱内

6PA2

 

 

 

在铝桶内

6PB1

 

 

 

在铝条或铝皮箱内

6PB2

 

 

 

在木箱内

6PC

 

 

 

在胶合板桶内

6PD1

 

 

 

在柳条筐内

6PD2

 

 

 

在纤维桶内

6PG1

 

 

 

在纤维板箱内

6PG2

 

 

 

在多孔塑料包装内

6PH1

 

 

 

在密实塑料包装内

6PH2

 

 

 

注:

表中“+”号表示应检验项目;凡用于盛装液体的复合包装,均须增加渗漏试验和液压试验。

(3)表示类别和密度的代码,有两个部分:

①一个字母表示包装类别:

X—用于包装类Ⅰ、Ⅱ、Ⅲ;Y—用于包装类Ⅱ、Ⅲ;Z—用于包装类Ⅲ。

②包装允许装载货物的相对密度,对于拟装固体或有内包装的包装,应标以最大毛重。

③运输固体或有内包装的包装,如果已顺利通过液压试验,用英文字母“S”表示。

④标明包装制造年份、生产国别、生产厂所在地检验机构代号、生产厂代号。

⑤标明包装生产批次。

例如:

盛装某种液体危险品的闭口钢桶的包装标记:

UN

1A1/Y1.4/100/99

CN/×××××× PI:

×××

盛装某种固体危险品的塑料编织袋的包装标记:

5H3/Y26/S/99

CN/××××××PI:

×××

2.性能检验

对于盛装容积不超过450L、净重不超过400kg的各类包装其各类试验方法见SN0449.2-95《海运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SN/T0371-95《空运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这里只列出包装性能检验项目及主要试验指标。

性能检验项目已在表12—9中列出,试验指标如下:

(1)跌落试验:

①用拟装货物或者用与拟装货物物理性质相似的物质进行试验时,跌落试验高度见表12—10;

②用水来代替拟装液体货物进行试验,当拟装液体货物的密度(ρ)不超过1.2时,跌落试验高度见表6—12—10。

表6—12—10拟装液体密度不超过1.2时跌落试验高度

Ⅰ类包装

Ⅱ类包装

Ⅲ类包装

1.8

1.2

0.8

③用水来代替拟装液体货物进行试验,当拟装液体货物的密度(ρ)超过1.2时,应根据拟装液体货物的密度(ρ)计算出跌落高度,见表6—12—11。

表6—12—11拟装液体密度超过1.2时跌落试验高度

Ⅰ类包装

Ⅱ类包装

Ⅲ类包装

ρ×1.5

ρ×1.0

ρ×0.67

塑料包装在跌落试验前,必须将这些容器和内装物温度降至—18℃,纸制包装应满足SN0449.2-95《海运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规定的预处理条件。

(2)渗漏试验:

渗漏试验压力见表6—12—12。

       表6—12—12渗漏试验压力     Kpa

Ⅰ类包装

Ⅱ类包装

Ⅲ类包装

不小于30

不小于20

不小于20

(3)液压试验:

液压试验压力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计算:

①温度55℃时,测出的包装件内总表压(即盛装物质蒸气压加上空气或惰性气体分压减去100kpa)乘上安全系数1.5;

②待运货物50℃时,蒸气压的1.75倍,减去100kpa;待运货物55℃时,蒸气压的1.5倍,减去100kpa。

在无法查得待运货物蒸气压时,可按表6—12—13提供的液压进行试验。

       表6—12—13参考试验压力     Kpa

Ⅰ类包装

Ⅱ类包装

Ⅲ类包装

恒压不小于250

恒压不小于100

恒压不小于100

塑料、塑料复合包装包括它们的封闭器,必须承受规定恒压30min,其他容器包括它们的封闭器,必须承受规定恒压5min。

(4)堆码试验:

堆积的最低高度包括试样在内应为3m,持续时间24h。

塑料桶(罐)和塑料复合桶(罐)在温度不低于40℃的环境中堆码28天。

堆码载荷按下式计算:

M0=(X/H-1)·M1

式中:

M0——加载的负荷,kg;

X——最低堆码高度,m;

H——单个包装件高度,m;

M1——单个包装件毛重,kg。

注:

X/H的值应进位取整数。

中型散装容器包装标记及试验方法按《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第16章“关于中型散装货物集装箱(中型散货箱)建议”中的要求进行。

其中柔性集装袋检验按ZBA82003—88《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性能检验规程》之规定,进行顶部吊提、撕裂、堆码、跌落、拽落和正位六项试验。

例如:

用于盛装某种危险品的柔性集装袋的包装标记:

 

13H4/Z/0699

CN/××××××/3700/1003

小型气体容器检验按SN0324-94《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进行。

电石钢桶检验按SN0182.2-93《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性能检验规程》进行。

3.使用鉴定

使用鉴定是危险品包装检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检疫检验部门应对已经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并盛装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的使用情况进行鉴定。

(1)使用鉴定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

A.申请单、厂检合格单、性能检验结果单清楚一致,与实物相符。

B.所使用的包装容器应与所装的危险货物相适应。

C.容器的包装类别应高于或等于危险货物海运、空运、铁路运输规则对货物要求的包装类别。

D.包装件上铸印或印刷的标记、出运(生产)批号应牢固、清晰。

E.一般液体危险货物灌装至包装总容积的98%以下,固体危险货物盛装至包装总容积的95%以上。

F.首次使用塑料容器,带内涂(镀)层容器,须提供6个月以上化学相容性试验合格的报告。

G.采用液体保护危险货物时,该液体的品种、规格及充灌量应符合规定。

采用惰性气体保护危险货物时,该惰性气体的质量、充灌量应符合规定。

H.对于空运的磁性物体或可能有磁性物质,须提交磁场强度测试报告,其磁场强度大于0.418A/m时必须屏蔽。

I.危险货物不得撒落在内外包装之间。

J.吸附材料、防震及衬垫材料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起化学反应。

K.采用牢固封口时,危险货物不得从封口中漏出。

采用液密封口时,将包装件横置(封口置于最低部位),液体不得从封口中渗漏出来。

(2)袋类、箱类、桶类包装的鉴定方法按SN0449.3-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和SN/T0372-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规定进行。

(3)电石钢桶使用鉴定按SN0182.1《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使用鉴定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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