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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防止爆破事故和因爆炸材料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加大降低吨煤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管理工作力度,促进企业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爆炸材料管理领导小组:

1、组长:

矿长

付组长:

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

经营矿长机电矿长

成员:

通风区长保卫科长

经营管理部部长

机动保障部部长

安全监察部部长

精细化办公室主任

2、职责:

(1)、矿领导负责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的各项制度的制定、落实及完善,协调有关部门对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规定的执行,审核爆炸材料奖罚。

(2)、通风区负责对爆破工、库管员的管理;爆炸材料装卸、井下押送、验收及日常管理;组织爆破工、库管员的培训;研究、推广爆破先进技术;负责爆炸材料使用情况奖罚考核。

(3)、经营管理部、精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爆炸材料消耗定额与计划。

(4)、安全监察部负责爆破工、库管员的培训,定期组织进行爆炸材料使用检查。

(5)、机运保障部负责井下爆炸材料的运输,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照明安装及维护。

(6)、保卫科负责进矿爆炸材料的地面安全保卫,定期组织进行爆炸材料检查,参加爆破事故及爆炸案件处理。

(7)、经营管理部负责爆炸材料库仪器及材料的采购。

二、基本规定;

1、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爆破工、库管员,并划归通风区统一管理。

爆破工、库管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采掘工作2年以上、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调入的库管员还必须经矿安监、公安部门审查同意。

通风区应有一名副区长具体负责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工作。

2、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有关规定。

3、爆破工、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

严禁非专职爆破工爆破。

4、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三、井下爆炸材料库管理规定:

1、设立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凭集团公司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库管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市公安局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发给《爆破物品贮存许可证》,方可贮存爆炸材料,井下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编制设计,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爆炸材料入库必须进行验收、登记,确认无误后,要及时将其存放到壁槽或硐室内。

3、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用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用量。

炸药和电雷管及性质互相抵触的爆炸材料必须分开存放。

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不得超过1.8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8万发;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300公斤,电雷管不得超过3箱。

爆炸材料库内的发放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雷管不得超过500发。

4、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

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严禁装灯;严禁将矿灯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爆炸材料库内;如库内照明发生故障,检修人员可用带绝缘套的矿灯在库管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

5、井下爆炸材料库二十四小时必须有人值班,做好发放回收、保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6、必须建立严格的爆炸材料领退及入库制度,并做到班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7、非爆破材料库人员严禁入内。

检查参观人员、维修人员在得到入库允许后,进库必须登记。

入库人员矿灯必须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带灯入库;严禁将火种带进井下爆炸材料库内。

8、爆炸材料库内严禁电器失爆。

9、维修人员如需进库维修,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在库管员的监督下进行。

10、药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11、爆炸材料发放严格执行“六不发“制度:

1)不是爆破员不发;2)爆破员无合格证不发;3)无爆破员手册不发;4)无雷管领用盒不发;5)编号不对不发;6)无爆炸材料计划单不发。

12、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发放“五不准”制度:

1)不编号的雷管不准发;2)煤巷、半煤岩巷不准发放秒延期电雷管;3)变质炸药不准发;4)没有进行导通试验的雷管不准发;5)无出厂合格证的爆炸材料不准发。

13、爆破员领用炸药、雷管时,严禁进入库房内。

14、搓码机要安装在防静电胶板上,并与其它物品绝缘。

防护板应安装在机械与操作员之间,以对操作员的胸部和面部起到保护作用。

库管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上岗操作。

在操作之前,首先必须认真检查搓码机运转是否正常,并根据雷管长度调节定位螺丝,并锁紧备紧螺母。

15、根据爆破员编号将钢字依次取出备用。

16、将钢字头放入搓码滑块缺口内,然后将雷管放入与字头相应的限位孔内,压下摇把,启动驱动器,将钢字打在雷管上,完成搓码功能。

17、搓码位置应搓在靠近雷管的掐口端,根据雷管长度,调节防爆定位器旋钮,控制搓码位置。

18、雷管搓码时只许搓一次,严禁重复搓码。

19、操作中应轻插、轻取,不许用力拽雷管脚线。

20、搓码时,如出现雷管发生变形现象,应立即停止搓码,查明原因,经重新调试后再工作。

严禁带故障作业。

21、搓码机发生故障需调试时,必须使用空壳雷管进行调试。

22、严禁对覆铜雷管和纸质雷管同时进行搓码,只准单项搓码。

23、每月应检查使用条件与操作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24、将仪器平稳放置在工作台上,并尽量保持水平。

25、根据雷管段别的允许欧姆值,选择适当的欧姆值,进行调零校正工作。

26、首先用粗调将指针调整到零位,然后用微调进行补偿式细调,直到指针压在零位。

观察指针时,目光应垂直表盘,要做到三点一线。

每次换档或重新使用时,必须再进行零位调整工作。

27、仪器校正后,将雷管脚线前端分别接在线柱上,然后按动开关按钮进行读数。

根据测试雷管的欧姆值,挑出同组中最大和最小的雷管单独存放。

28、导通工作结束后,将欧姆档打回到“关”的位置。

长期不用时将电池取出来,正常使用期间应经常更换电池。

29、爆炸材料发放时应严格按照计划领用单发放。

30、雷管编号与放炮员编号相符,做到专人专号,不得混乱使用。

31、当班发放的雷管和炸药,必须做好台帐,记录详细、准确。

32、当班退回的雷管和炸药,库管员必须认真清点验收,记录清楚,数字准确,并及时入库。

33、对报废的雷管、炸药要及时与公安科联系封存。

四、爆炸材料管理规定:

1、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

在井上、下运输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2、向井下运输爆炸材料时,应提前通知上、下井口做好准备,并不得在交接班期间进行。

3、运送人员要护送爆炸材料下井,除爆破员或护送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搭乘;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

4、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5、用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由井下炸药库负责人护送,列车行驶速度不许超过2m/S,列车中不许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除护送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准乘坐。

6、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里运输。

如果必须同一列车运输,装炸药和装雷管的车辆之间和电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7、在有可靠信号装置的水平或倾斜巷道运送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输,但运送速度不得超过1m/S,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输,严禁用刮板机、皮带机运输。

8、爆破人员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爆破作业地点,不得转给他人,禁止乱丢、乱放。

9、严格执行雷管编号制度,库管员必须对雷管进行编号发放。

10、爆破员的雷管编号要专人专用,严禁合用或混用。

11、库管员要认真核对爆破员的放炮本及雷管编号,发现无编号或冒领的要拒绝发放,并向值班人员汇报。

12、每次编号前要依据爆炸材料申请单为限,不准超计划编号。

13、如爆破员退库管数多于计划管数,只准发放退库管数使用,不准发新管,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14、库管员对报废的雷管要查清号码,并做好记录,达到一定数量,要及时报告,申请销毁。

15、雷管编号机要定期擦洗、调试,保证雷管编号号码清晰,便于识别。

16、库管员使用手持机发放雷管时,将库管员卡插入单位发放手持机,读取本库管员信息后取出本卡,将申请领用爆炸物品的爆破员卡插入手持机,读取本爆破员信息后,用手持机扫描要发放给该爆破员的爆炸物品信息。

17、领用人没有提供爆破员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爆炸物品。

18、每次进出库、接收和发放爆炸物品后,要及时核对系统里的库存数据是否与实际相符,及时备份。

a)使用手持机时,需佩戴皮套,要轻拿轻放,严禁粗暴使用。

b)对电池充电及更换电池必须在安全场所。

c)手持机严禁放置在潮湿的环境中。

d)IC卡用完后要套上卡套,放在不易遗失的部位,不要磨损芯片。

e)因IC卡丢失、损坏的,应及时向本单位说明相关原因,由本单位出具报告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公安局申请办理。

f)爆炸材料购买、运输、入库等信息用单位卡进行相关操作。

g)发放时,先由库管员卡读取仓库信息后取出本卡,将申请人爆破员卡插入手持机,读取爆破员信息后,用手持机扫描要发放的爆炸物品信息。

h)购买单位应新信息生成后3日内将购买、出入库信息的单位卡办理信息报送。

i)发放爆炸物品信息,应在新信息生成后15日内,将手持机内产生的新的操作信息写入本单位卡,上报公安机关,并在本单位手持机及时做上报确认。

j)手持机使用及上报数据前,必须核对手持机的时间;每次操作业务注意查看手持机库存和实际库存是否相符;及时对手持机和单位卡进行空间整理,释放手持机空间,提高运行速度。

k)由于误操作导致手持机内库存信息与实际库存信息产符时,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记录备案,然后及时就近与软件开发公司服务人员联系解决。

l)由于密码出错导致单位卡被锁时,由当地县级公安机关解锁。

当单位卡被锁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逐级上报省厅解锁。

19、每次进出库、接收和发放爆炸物品后,要及时核对系统里的库存数据是否与实际相符。

爆炸材料发放时应严格按照计划领用单发放。

20、雷管编号与放炮员编号相符,做到专人专号,不得混乱使用。

21、严格执行“五不准”、“六不发”制度。

22、当班发放的雷管和炸药,必须做好台帐,记录详细、准确。

23、当班退回的雷管和炸药,库管员必须认真清点验收,记录清楚,数字准确,并及时入库。

24、对报废的雷管、炸药要及时与公安科联系封存。

25、各采掘面严格爆炸材料管理,发现工作面爆炸材料不入箱,按爆炸材料丢失罚款处理:

炸药10元/卷,雷管50元/发,炮头100元/个。

26、当班剩余的雷管,爆破员与班队长认真核对并签字,由爆破员交回药库,与库管员当面点清,库管员必须在爆破员的放炮本上签字。

27、爆破员严禁交换雷管使用,如发现,将按“三违”论处。

丢失雷管每发罚款50元。

28、库管员如不按编号发放或发放无编号的雷管,罚库管员50元/发。

29、发现私自涂改雷管编号者罚款50元/发,并送矿“三违”学习班。

30、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携带炸药、雷管上井,如发现,报矿及公安科给予严重处理。

31、爆炸材料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变质时,必须及时销毁。

销毁必须经过检验确定。

32、销毁爆炸材料,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

报告中应说明需要销毁的爆炸材料的名称、数量、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销毁的原因,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爆破专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33、销毁爆炸材料,必须在专用空场内进行。

建立销毁人员掩蔽所,爆炸材料临时存放废品库和起爆材料准备室,互相之间距离,应符合最小允许内部安全距离的规定。

它们分别到销毁场所的距离也应符合安全规定。

同时销毁场地的周围应设铁丝网或围墙。

34、销毁爆炸材料应根据爆炸材料的性质,采取正确的销毁法,一般用3种:

1)炸毁法;2)烧毁法;3)溶解法。

五、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1、爆破材料的每月消耗计划(采煤工作面按照万吨、掘进、开拓进尺按照每米消耗)由计划科根据各采掘工作面的生产计划及地质情况核算编制,报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下发执行。

2、各使用单位如需领用爆破材料时,须认真填写放炮申请单,写清采煤或掘进生产计划及所需要的雷管、炸药数,于每班班前送交通风区审批。

如无放炮申请单或送批滞后的。

通风区不得发放爆破材料和安排放炮。

3、领取炸药时必须使用炸药专用包,否则通风区不得发放,各生产单位使用爆破材料时,必须严抓细管,厉行节约,按照工作地点的实际情况,尽量控制爆破材料的使用量,努力把吨煤消耗量降下来,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的,将按照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每月20号前,各单位要及时核算本月爆破材料使用量,超出计划的要写出增补申请,报分管矿长批准后,由矿计划科增补计划,否则通风区不得发放超出计划部分的爆破材料,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造成超计划部分的爆破材料做为使用单位的超额考核,其罚款做为全矿承包总额的损失补贴。

5、每季度由通风区根据各单位的爆破材料的实际使用量核算节超数据,经过市场办审批后,按矿有关材料费用管理办法兑现奖罚。

6、爆破工必须经专门培训,获得上岗资格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爆破工具齐全。

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7、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

爆破工必须按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

8、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

9、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10、井下爆破作业,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11、严格执行爆破“三警戒”,即:

警戒人、警戒网、警戒牌。

班组长要亲自安排和撤除警戒。

12、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13、严禁一个炮眼使用两个电雷管。

14、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机电设备的地点。

每次爆破前,都必须将爆破材料箱挪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严禁将便携仪、矿灯、爆破器放在爆破材料箱内。

1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严禁使用矿灯及动力电源爆破。

16、严禁放糊炮、明炮、空心炮,不得用电雷管脚线做为爆破母线爆破。

17、专职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专人专号,不得转借,当班亲自领取,用不完及时退库,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

18、装配起爆药卷应由爆破工亲自操作,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装配起爆药卷以班当地需要量为限。

19、装药工作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督下由熟悉有关规定的人员进行。

20、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搞水炸药。

严禁装垫药和盖药。

毫秒电雷管不得跳段使用。

22、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2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封泥长度符合《规程》要求规定。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24、装药前,必须对工作面附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未妥善处理前不得装药:

(1)、未检查瓦斯或装药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超过规定;

(3)、工作面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障碍物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

(5)、炮眼深度、角度与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要求;

(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大林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

(7)无合乎质量和数量要求的粘土炮泥和水炮泥;

(8)、掘进工作面正在打眼、装岩,采煤工作面装炮距回柱放顶及打眼距离不符合规定;

(9)、过断层冒顶区无安全措施;

(10)、有冒顶、透水、煤与瓦斯突出预兆。

25、爆破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接触。

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

严禁使用固定的爆破母线。

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短路。

26、、爆破母线联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爆破工一人操作,脚线的联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进行。

27、爆破母线不得有明接头、破皮。

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

28、爆破母线长度一般情况下规定为:

岩巷及半煤岩巷的直巷不少于120米;煤巷不少于100米;回采工作面的爆破母线长度不少于30米,但在有夹矸、天然焦或在煤垛处爆破不得少于60米;石门揭煤及在突出危险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爆破,爆破母线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9、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30、爆破前撤人时,爆破工必须走在最后。

爆破工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采煤工作面爆破,爆破工应处在爆破地点以上的位置;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爆破,爆破工必须处在爆破地点的进风侧)。

31、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爆破命令。

爆破工接到爆破命令后,必须先发出警号,至少再等待5秒方可爆破。

通电后装药炮眼不响时,爆破工必须取下发爆器把手或钥匙,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等待15分钟后,才可沿线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3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未处理前,不准爆破。

(1)、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2)、工作面风量不足、风流不正常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超过规定;

(3)、爆破弱线长度、质量和敷设不符合规定;

(4)、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障碍物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

(5)、掘进工作面10米长度内支架未加固或空顶作业,爆破地点20米内未洒水降尘;

(6)、采煤工作面两个出口不畅通,爆破地点上下方5米的支架不齐全、不牢固,链板机未政正常运转;

(7)、炮泥不足或装填不符合规定;

(8)、人员未撤到安全地点,设备电缆未保护好;

(9)、无爆破掩体;

(10)、“三警戒”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33、爆破后,爆破工和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若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34、出现拒爆、残爆,要留下标记,附近6米内停止其它工作。

处理拒爆、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的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当班不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爆破工在现场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爆破;

(2)、在距拒爆炮眼至少0.3米处另要同拒爆炮眼平等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

(3)、严禁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来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的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岩,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抿爆处理未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35、爆破过程中,因其他原因中止爆破,二次爆破前采掘班(队)长应对爆破区域内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清理,并撤至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重新执行“三人联锁”换牌。

36、爆破后要严格执行清底验炮制度,验炮工作结束后,确认无误,当班班(队)长应在《爆破工手册》完成任务栏上签字。

井筒、掘进工作面大断面施工的验炮程序和方法,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7、爆破贯通巷道,距贯通点5米时,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探眼,探眼浓度为进度的两倍,眼内不准装药。

在有瓦斯的工作面,爆破前要将探眼用炮泥封满。

38、间距小于20米的平等巷道,其中一个工作面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39、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爆破,但在遇到坚硬夹矸,确需进行爆破时,应放震动炮,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0、处理卡眼时,若无其他办法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爆破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前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风堵塞部位的上、下部空间的瓦斯;必须洒水降尘。

(4)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断电、撤人。

41、在老空区或接近老空区爆破,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2、采用放顶煤开采时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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