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前景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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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前景分析.doc

低碳经济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前景分析

汪凌云、祈磊

摘要: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社会和谐发展、解决环境侵权问题、企业稳定发展、减轻政府负担有着重要作用。

发展低碳经济也要求我国必须建立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本文主要阐述低碳经济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以及在借鉴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下建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关键字:

低碳经济、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污染事故、强制性责任保险、借鉴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一、引言

自从IPCC(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份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和《斯特恩气候变化报告》发表之后,低碳经济开始受到广泛关注。

低碳经济是一种正在兴起的经济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创新,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

而实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保证环境质量、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世纪70年代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出现并不断发展完善,并形成了分别以德国、美国、法国为代表的三种立法模式。

而在中国却至今未有环境责任保险的制度出台,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市场发展潜力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低碳经济下我国必须发展环境责任保险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深入发展,环境污染也日益加剧,环境污染事故也屡见不鲜。

在国外,典型的环境污染事故有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露事故、印度博帕尔农药泄露事故、前苏联切尔诺核电站泄露事故、瑞士巴塞尔多滋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等。

在我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达1200亿,这两年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如:

重庆天然气井喷事件死亡263人:

沱江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亿元人民币,当地生态环境5年内无法恢复;2010年7月17日,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使得50平方公里海面被污染。

据统计,中国环境污染的不完全经济损失大约相当于当年GDP的2.1%-7.7%;中国生态破坏的经济损失大约相当于GDP的5%—13%,两者之和大约为7%-20%。

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不仅严重破坏了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难以处理的残留物质继续影响子孙后代的安全与健康,还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表12004~2007年我国环境事故情况

年份

项目

2004

2005

2006

2007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次数(次)

1441

1406

842

462

污染与破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6365.7

10515.0

13471.1

3016

数据来源:

2007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

低碳经济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和追求绿色GDP,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的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已经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

基于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我国必须确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它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从公众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逐渐独立出来的,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确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重大。

从社会角度来讲,环境责任保险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很强的公益性。

有利于降低环境事件受害人的求偿成本、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系统、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从企业角度来讲,有利于企业的自身稳定,同时有利于对潜在侵权人提供风险监控,并强化企业对自身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心,最终达到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从保险公司角度来讲,它是中国保险业的一大创新,是保险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它将弥补国内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空白。

三、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

上世纪70年代至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出现并不断发展完善。

国外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体系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

一是美国式的专业保险机构,即于1988年成立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二是意大利式的联保集团,即于1990年成立的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的联合承保集团;三是英国式的普通承保机构,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

而国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有两种模式:

以美国、瑞典和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法国和英国为代表的任意责任保险制度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

但从目前趋势来看,世界各国都倾向采用强制保险。

目前,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呈现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强制保险方式是发展趋势。

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污染责任者往往无力承担损害后果,受害者的权益也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为了充分保护双方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在加强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保险范围逐渐扩大。

随着社会、科技和法律等诸多因素对环境责任及其后果产生影响,有限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不能满足企业转嫁风险的需求。

因此,保险范围逐渐在扩大。

如法国承保范围由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扩展到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

第三,保险费率的个性化和赔付限额制。

因被保险人的状况千差万别,保险人要对每一承保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保险费率以降低风险。

同时,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总是设定一定的保险金额,以限定自己的最高赔偿责任。

在法定强制保险中,也往往有赔付限额的规定。

第四,保险索赔时效的长期化。

与普通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相比,环境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比一般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要长。

第五,保险范围集中在重大环境风险。

无论是美、德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适用范围大多是特定的,即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风险特别重大的领域。

如印度明确规定环境保险适用于风险重大的危险化学物质,德国规定适用于列举的特殊设施,在美国主要适用于危险物质和危险废物。

第六,保险机构的专门化和政府环保部门的支持。

从目前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际运行来看,环境责任保险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承保的范围又过窄,加上发展历史较短、经营管理方式还未成熟,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需要政府的扶持。

为了使环境责任保险稳步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由专门化的保险机构来承担,而且需要得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的有力支持。

四、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责任保险市场呈现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均不足且供求不平衡的现状

1、环境责任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

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具有突发性、损害大、污染范围广等特点,环境责任风险很大,对于以盈利性为目的的保险公司而言,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极大可能是不盈利甚至是亏损的。

所以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是不愿意开展此类业务的。

我国少数几家资金雄厚、历史悠久的保险公司经营环境责任保险业务,但是险种单一,承保范围狭隘,不能满足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的需求。

2、环境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影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有效需求的因素有:

(1)价格因素,即保险费率过高。

我国现有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最高可达8%,最低也达到了2.2。

这与其他险种一般千分之几的保险费率相比来说,明显是过高的。

(2)承保范围狭隘,赔付率过低。

我国现行的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只限于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而将缓发性、累积性的环境污染排除在外。

众所周知,环境污染的主要特点就是复杂性、缓慢性、累积性,大部分环境污染事故都是缓发性的,而且缓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较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更为严重,这就使得大部分受害者的利益得不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障,环境责任保险应有的巨大功能也难以得到发挥。

承保范围狭隘又直接导致其赔付率的低下。

如大连市1991-1995年的赔付率只有5.7,沈阳市1993—1995年的赔付率则为零。

在这种保险费率过高而赔付率又过低的情况下,企业也不愿购买这样的保险。

(3)企业保险意识不够。

部分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社会及其自身造成的伤害,还有部分企业对环境侵权行为存在侥幸心理,又不想支付过高的保费,所以就不愿意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二)投保模式不合理

我国对环境责任保险实行的是自愿投保模式,企业考虑到高额保费、承保范围又狭隘等因素,再加上自身的侥幸心理,就“减少成本”,不愿投保该保险,这必然导致环境责任保险的需求不足。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基础作为支撑,才能使污染企业产生最基本的投保动力。

我国现有20多部环境方面的专项法律,也制定了近百部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

但仍缺乏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关于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更是缺乏。

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联合推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其法律依据基本上是一些政策性文件规定,如《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仅仅是用它们来支撑整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还是远远不够的。

五、发展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对策

(一)合理设立承保机构

国外设立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设立专业保险机构,比如美国专门成立了环境保护保险公司;二是组成联合承保集团,比如在意大利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了联合承保集团:

三是非特殊承保机构,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英国采用了这种方式。

我国可以采取保险公司承保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策略,设立专门保险机构承保强制环境责任保险。

对于风险很大的累积性环境侵权行为,多家保险公司可以组成联合承保集团,或向国外保险公司再保险,以分散风险。

任意环境责任保险则由普通的商业保险机构承保,待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成熟后,再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来承保。

(二)合理界定承保范围

我国现行的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只限于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而将缓发性、累积性的环境污染排除在外,这导致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率很低,从而影响到其需求。

针对这个问题,我国可以扩大承保范围,将一些累积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

考虑到这种环境责任保险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出现之间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间隔,保险人就很难将这种行为将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责任风险事先进行准确的考量和计算,所以可以实行多家保险公司联合承保或向国外保险公司再保险。

(三)合理制定保险费率

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普遍较高而赔付率较低,导致很少企业有投保的积极性。

由于所属行业的不同,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的程度都是不同的。

因此,运用科学的方法,在对不同行业的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确立“高风险、高保费、高赔付:

低风险、低保费、低赔付”的原则。

当对风险很大的环境侵权行为进行承保时,适当提高保费,以维护保险公司的盈利性,但不能太高,否则会影响企业的投保积极性;当对风险相对较小的环境侵权行为进行承保时,适当降低保费,以调动企业投保积极性,但不能太低,否则会使保险公司亏损。

(四)采取强制性为主,任意性为辅的投保立法模式

西方国家在长期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探索发展中,逐渐呈现出三种典型的投保立法模式:

一是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的,实行强制保险制度;二是以法国及英国等国家为代表的,则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的保险制度;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的保障制度。

我国仍处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初级阶段,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的热情不高。

鉴于这种情况,应采取以强制性为主,任意性为辅的投保立法模式,对一些高危行业和重污染行业实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而对那些污染较轻的行业,则可以按其需要实行任意性环境责任保险。

六、结论

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要求下,我国必须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虽然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但我国已积极地进行了多处试点,现在需要找出问题所在,对症下药,同时借鉴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经验,建立起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再逐步发展直至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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