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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试题

金能公司煤矿防治水试题

1、煤矿企业、矿井的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主要负责人)

2、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总工程师)

3、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等4种。

(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

4、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的能力。

(教育和培训)(抵御水灾)

5、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

(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6、地表水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

一般情况下,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

(每月)

7、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探放水)

8、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审定。

(总工程师)

9、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5图):

(一)图;

(二);(三);

(四);(五)。

(矿井充水性)(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10、不管发现何种透水预兆,都必须掘进迎头工作,向上级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立即停止)

11、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以上或者造成死

亡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300m³/h)(3)

12、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报告。

(闭坑)

13、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年进行重新确定。

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3)

(1)

14、矿井应当建立种防治水基础台账。

(15)

15、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年修正1次。

(半)

16、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制、水害防治制度、水害制度和水害隐患制度。

(水害防治岗位责任)(技术管理)(预测预报)(排查治理)

17、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年进行重新确定。

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3)

18、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m³/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300)

19、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

(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20、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

(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21、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补给)(径流)(排泄)

22、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内容。

(防治水)

23、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年修正1次。

(半)

24、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站。

()

25、距气象台(站)小于30km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

26、一般情况下,每月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

27、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当布置在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

28、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当布置在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29、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当布置在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

()

30、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的布置,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

()

31、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质等。

()

32、地下水动态观测,对泉水的观测,还应当观测其流量()

33、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并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

()

34、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的标高应当每年复测1次;()

35、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

36、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

37、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

38、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

39、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

40、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

()

41、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

()

42、()

43、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

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

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应当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

()

44、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

()

45、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

()

46、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

47、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

48、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h观测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

49、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

50、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

()

51、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

()

52、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

()

53、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

()

54、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如果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

()

55、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时,应当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或者其他先进的测水方法。

()

56、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划分为小突水点、中等突水点、大突水点、特大突水点等4个等级:

(一)小突水点:

Q≤60m3/h;

(二)中等突水点:

60m3/h<Q≤600m3/h;

(三)大突水点:

600m3/h<Q≤1800m3/h;

(四)特大突水点:

Q>1800m3/h。

()

57、在矿井井田以内区域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应当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和抽(放)水试验等为主。

()

58、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质量,应当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

59、井下水文地质勘探,钻孔首先下好孔口管,并进行耐压试验。

()

60、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在正式施工前,安装孔口安全闸阀,以保证控制放水。

()

61、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在揭露含水层前,安装好孔口防喷装置;()

62、进行连通试验,不得选用污染水源的示踪剂;()

63、做好放水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固定人员,检验校正观测仪器和工具,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排水线路;()

64、对于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采用常规水文地质勘探方法难以进行开采评价时,可以根据条件采用穿层石门或者专门凿井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

()

65、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前,要选择适当位置建筑防水闸门;()

66、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要有专门的施工设计,其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67、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

68、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

69、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

70、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

71、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

()

72、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

()

73、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

74、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

()

75、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

76、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

77、矿井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实施24h不间断巡查。

()

78、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

()

79、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

80、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

81、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

严禁顶水作业。

()

82、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

()

83、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

84、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符合矿井排水的要求。

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

()

85、矿井井下排水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

86、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

87、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

88、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并能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

89、水管应当有一定的备用量。

工作水管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

90、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

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

91、在矿井主要泵房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

92、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

93、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

94、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

95、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应当清理1次。

()

96、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

97、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

()

98、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

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

99、防水闸门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100、防水闸门应当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

()

101、报废巷道封闭时,在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应当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加密观测。

()

102、煤层(组)顶板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应当进行疏干开采。

()

103、如果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体)的,在掘进、回采前,应当对含水层采取超前疏干措施;()

104、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后,隔水层不容易被破坏,煤层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以进行带压开采,但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

105、采用帷幕注浆方案前,应当对帷幕截流进行可行性研究。

()

106、当井下巷道穿过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探水前进。

如果前方有水,应当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可预先构筑防水闸门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否则,不准施工。

()

107、当回采工作面内有导水的断层、裂隙或陷落柱时,应当按照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也可以采用注浆方法封堵导水通道;否则,不准采煤。

()

108、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

109、采掘工作面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应当进行探放水。

()

110、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

111、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

()

112、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

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113、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

()

114、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

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115、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

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

116、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117、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

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

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118、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

119、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

120、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

121、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

122、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

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

123、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

124、每年都应当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

()

125、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

126、矿井应当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让全体职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

127、井下泵房应当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集控系统,加强排水系统检测与维修,时刻保持水仓容量不小于50%和排水系统运转正常。

()

128、现场发现水情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突水地点及水情,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

()

129、矿井调度室接到水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矿井水害应急预案。

()

130、当发生突水时,矿井应当立即做好关闭防水闸门的准备,在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关闭防水闸门。

()

131、矿井应当根据水患的影响程度,及时调整井下通风系统,避免风流紊乱、有害气体超限。

()

132、水害事故发生后,矿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

133、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编制突水淹井调查报告。

()

134、矿井恢复时,应当设有专人跟班定时测定涌水量和下降水面高程,并做好记录;观察记录恢复后井巷的冒顶、片帮和淋水等情况;观察记录突水点的具体位置、涌水量和水温等,并作突水点素描;()

135、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防止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安全措施。

()

136、排水过程中,应当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处理。

()

137、

138、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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