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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事务

《经济法律事务》

专业教学改革试点方案

(修改稿)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法律三系

2001年10月

一、经济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改革的背景和依据

(一)专业改革的社会背景与行业背景

江泽民总书记在关于“三个代表”的论述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这表明,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和神圣职责,就是要全面提高教育素质和全社会的教育水平,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要实现这一目标和任务,必须对我国的教育体制进行不断的改革,使我国教育事业沿着“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正确轨道不断前进。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应运而生的、新的教育模式,是教育改革的重要结果。

根据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高等职业教育是专门培养大批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专门人才。

这种新的高等教育模式,使人才培养层次多元化,更加注重了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提高了服务于第一线的劳动者的素质,使人才的培养与社会的需求相适应,实现了教育的目的。

法律专业教育,历来为我国高等教育所重视,各类政法学院(或系、部)的建立和发展足以反映法律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事实,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国策,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专业教育又迎来快速发展的新契机,法律专业成为各类高等院校竞相争设的热门专业之一,法学教育呈现出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

但是,应当看到,现行法律专业教育模式,存在明显的不足,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长期以来,法律专业教育奉行“精英式”教育模式,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注重基本理论的灌输,较少应用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毕业生往往仅具备一定的理论功底,缺乏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先天性”不足,大都需要在“后天”的工作实践中锻炼弥补,浪费了宝贵的学习和工作时光;二是在人才培养方向上,过分重视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忽略了社会的法律需求,特别是没有面向企业和社会大众培养服务于企业或社会大众的、普通的法律专业人才。

事实上,企业和社会大众对法律的需求是十分迫切。

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参加者,其设立、经营活动的开展及其终止无不需要法律的规范,企业的所作所为必须全面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

而且,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企业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熟悉并遵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还要能够正确运用国际上的有关规则,否则,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将会受到限制,其合法权益也将得不到保障。

据调查,企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有关经济法律方面的,对此,企业自身往往难以解决,这是因为,其一:

企业作为经济实体,需要运用的法律规范十分庞杂,既有国内的,也有国外的;既有经营性的,也有管理性的。

未经专门法律专业学习和训练,难以做到对有关法律的全面掌握,更谈不到正确应用;其二,经济法律大多属于技术性法律规范,专业性强,没有综合法律应用能力,无法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运用,以预防或分析解决有关问题;其三,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法律人才培养缺陷,使企业缺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机制,行政干预和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常使企业诉讼率提高,并在诉讼中陷入被动状态,这不仅影响了正常经营活动,而且会造成企业财产损失。

特别是国有企业,较高的败诉比例,使国有资产严重受损。

为此,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于1997年3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见附件第1页)。

国家经贸委于1997年5月下发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2号令,见附件第12页),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大型国家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聘用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专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者,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后,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作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从事企业法律事务辅助工作。

企业法律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

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审核企业的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审查工作;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投标招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活动;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在股票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经董事会聘任担任董事会秘书;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咨询及其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目前,根据国家经贸委的要求,除少数企业聘请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外,大部分都已经设立或正在设立企业法律顾问机构,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或助理法律顾问。

综上可见,企业对经济法律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

这就要求我们转变教育观念,改革法律教育旧模式,通过经济法律事务专业的设立和相关教学内容、方法的改革,为企业培养出服务于生产经营和管理第一线的法律专门人才,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伴随着教育市场的蓬勃发展,法律专业成为高等教育的热门专业,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纷纷设立法学院、法律系或法律专业。

仅在山东省内,设有专科以上法律专业的院校就达五十多家,但大部分实施法律学科教育,只有包括我院在内的少部分院校实施专业层次的法律职业教育,而面向企业,专门培养服务于各类工商业企业的企业法律工作者,则惟有我院的经济法律事务专业。

虽然其他专业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培养的毕业生及普通学科教育毕业生也可以从事企业法律服务工作。

但所占人数偏少,专业教育针对性差。

据调查,山东省2000年录取的专科以上的法律专业学生近3000人。

当年毕业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大部分选择进入司法机关工作或从事律师职业,另有少部分人选择继续深造或法律教学研究工作。

直接进入企业,从事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的比较少。

因此,从经济法律事务专业的人才供求关系上看,明显供不应求,需要加大该类人才培养的力度。

我院自1988年起设立了经济法专业,自1998年起设立高职经济法专业,已经为各类企业培养了一批经济法律专业人才,并根据企业的需要,专门为企业法律顾问开设过培训班。

在专业教育实施过程中,就已经开始了以提高人才素质为目标,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求进行教学改革的尝试。

近年来,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日益加强及企业法律顾问地位的提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毕业生加盟到企业之中,这不仅反映出我院教学改革的连续性,也体现出我院的教学改革已经取得初步成果。

(二)专业的社会需求预测分析

1、企业法律顾问和助理法律顾问等企业法律工作者市场需求量大。

据山东省工商局最新资料统计,截止2001年6月底,山东省实有内资企业26.8万家、私营企业14.2万家、外商投资企业1.3305家,(以上文件见附件第17页),企业总数达42.3305万家,按每个企业有一个法律工作者计算,将需要42万多的从业人员。

据山东省经贸委资料显示,目前全省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人员仅有2000人,有60%的大中型企业设立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80%的大中型企业设置了专职法律顾问岗位,大多数企业虽然设立专门机构,但从业人员严重不足,并且十分不均衡。

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从业人员相对集中,而效益稍差或规模较小的企业从业者较少,有的甚至无人问津,如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拥有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近300人,占全省执业法律顾问总数的15%。

可见,企业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具有极大的市场需求空间,并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企业重要的管理机构,直接对企业领导人负责,参与企业的各项重大决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及其实施,实行全方位的法律帮助,减少或避免了大量经济法律问题的发生,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提高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

与聘请律师作企业法律顾问相比,不仅费用少,成本低,更重要的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比律师的服务更具针对性,更符合企业的需要,而非单单在争议发生以后再予以解决。

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使得企业的经营真正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守法经营的需要,使经济秩序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据调查,全省各类企业执业法律顾问多数是我院毕业生或接受过我院的业务培训。

2、社会经济法律服务人才短缺。

社会经济法律服务是面向社会公众需要(包括个体工商户)提供的专门法律服务,主要服务项目包括:

投资环境分析和投资项目选择,市场调查和经营风险预测,工商登记和税务申报指导,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转让,证券、保险及消费活动咨询与诉讼或仲裁代理,制作各种经济文书和法律文书等非诉讼服务。

山东省现有人口8千6百万,个体工商户124.4万户(见附件第20页),如果仅依靠执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按现有5418名执业律师计算,平均一个律师要为1.6万人、230个个体工商户服务。

事实上大部分律师主要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能够从事上述社会急需服务的人才较少。

目前,社会上虽然设立了一部分法律服务机构,但数量少,人员少,工作人员的学历和专业水平过低,无法满足专业性经济法律服务的需要,一般只能进行普通民事或刑事方面的咨询、代书等业务。

因此,应用型经济法律专门人才的社会需要十分迫切。

3、国家各级经济管理机关的人才需要。

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实施,对国家各级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执法要求,工商、税务、劳动、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土地管理等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执法依据,主要是经济法律法规。

依法行政,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建立起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才能有效地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好经济秩序。

这就需要懂业务、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加入到执法队伍中来,使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在充分掌握经济法律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行使职权,以保障依法行政。

因此国家各级经济管理机关对应用性经济法律人才也有一定的需求。

山东省现有经济执法机关1千多个,其人才的需求量也比较可观。

据统计,我院经济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每年大都参加全省公务员资格考试,不少毕业生已经进入经济执法队伍,为我省的经济管理机关输送了新的人才。

二、经济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改革的目标与指导思想

(一)专业教学改革的目标

经济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高等法律学科教育有明显的区别,它是教育改革在新形势下的客观体现。

经济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改革的目标是,通过一系列教学改革,实现教育观念的转变,建立起本专业科学的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具有“双师型”素质的师资队伍,探索和完善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大批适合社会需要的应用性专业人才,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

与学科教育相比,专业教学改革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实施:

一是改革传统的教育脱离实际的旧观念,要根据市场需求决定教育发展,决定人才的培养模式;二是改革重知识轻能力、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模式,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教育与生产的结合,注重人才能力和素质的培养,使毕业生走出校门即可直接顶岗;三是改革教学内容,按照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原则,重组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使毕业生具有基本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宽、素质高的特点;四是改革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产、学、研相结合的开放式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意识,并不断探索科学的考试方法,着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五是改革教师队伍的建设模式,加强“双师型”素质的教师的培养;六是改革教学管理方法,实行依法管理,依法治教,保障教育秩序的稳定有序。

(二)专业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

经济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改革,涉及到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是教育改革中十分关键的问题,因此,在专业教学改革中,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精神为指导,以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为依据,全面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立足于本专业的特点,全面实施教学改革,以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出具有创新意识、实践能力、适应企业等各类经济主体和经济执法部门经济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等应用性专门法律人才。

三、经济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

经济法律事务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不同于学科教育,其基本要求是:

基本理论知识以“够用”为度,重点是加强应用能力的培养。

根据高职法律教育的特点和经济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经济法律事务专业的高职教育特色,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的改革来表现:

1、转变教育观念,树立以科学的人才观、质量观和教学观为基础的高职教育新观念。

高职教育本质上属于职业教育范畴,在培养模式上必须树立起正确的人才观念,即根据社会对经济法律应用性人才岗位群的需要,培养经济法律服务一线专业人才。

彻底改变重理论、轻实践的学科教育模式,以素质教育为基础,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必要的理论知识教育和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强调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要让学生明确,法律的功能不仅在法庭上,更重要的是要深入到社会生活各方面,特别是要深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鼓励学生到企业工作。

对人才质量的评价,要以满足社会需求为标准,接受社会和企业的检验,防止“高分低能”现象发生。

要从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入手,突出体现本专业应用性专业人才培养的办学特色。

教师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因素,在教学改革中要把提高教学质量作为永恒的主题,调动教师进行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将改革情况作为评价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只有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教师,才是合格的教师。

近年来,以改革促发展,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一直是我院教学工作的宗旨,是每一个教师的职责。

2、发挥专业教学优势,加强应用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我院作为成人院校,自复校20余年来,长期根据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确定人才的培养方向,教学改革是日常教学工作的一部分。

如在专业设置上,我院较早实行按照社会需求确定专业方向,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

除经济法律事务专业以外,律师专业、司法信息专业、法律英语专业等都具有十分明显的市场需求性、专业综合性和应用性,有针对性的为社会培养人才。

同时,现行的教学改革为我院专业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利于经济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并带动全院各专业及其他各项工作实施全面的改革,为我院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改革教学内容,构建应用性教学体系。

根据高职毕业生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应用能力强、知识面宽、素质高的特点,对教学内容进行重组,构建起综合型、应用型、实践型教学体系,即基础理论教学以综合基础知识学习为重点,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须够用为限度,加强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专业课教学方面,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突出训练应用能力。

包括利用现有的教学设施和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学生应用性思维方式。

加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等,要使学生不仅有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而且能够主动学习,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深入基层,扎扎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以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服务于生产、经营、管理第一线,成为新时代高素质的劳动者。

4、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促进学生个性与能力的全面发展。

在教学方式上,贯彻“以教学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除采用一般知识传授外,积极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等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鼓励学生独立思考。

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开放式教学模式,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道路。

即在校内外设立或确定实习实训基地,将教学活动置于实践活动之中,师生共同参与教学实践,在干中学,在学中干,既便于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不断进行教学改革,又便于学生认识社会,增强其社会适应性,改变过去证明式的实践教学模式。

采用电子多媒体等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增大课堂信息量,提高教与学的效果。

在考核方法上,力求形式多样化,除采用笔试、口试外,还应将答辩、调查报告、实际操作等多种考试方法相结合,甚至到实践部门直接考核学生的应用能力,让学生在校期间就经受实践活动的检验,保证其真正成才。

(二)专业人才培养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的落实

高等职业教育强调人才培养的德、智、体、全面发展,但关键是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即人才培养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知识是基础,能力是表现,素质是关键。

经济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落实,主要通过构建科学的理论和实践性教学体系、进行必要的应用训练来完成。

在三年六个学期的专业学习期间,经济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必须形成良好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其结构模式为:

 

 

(三)建立与专业目标相适应的应用性理论教学体系

经济法律事务专业理论教学体系,是根据本专业特点和能力培养需要建立的。

它包括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专业理论与应用教学两大方面。

(教学计划见附件第25页)

基础性课程及其整合要求:

基础性课程主要有马列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英语、计算机基础与应用、体育、市场经济学、现代企业管理、思想品德修养及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必要的文学、艺术、现代科技基础知识等,其整合要求是:

第一,以专业应用能力为基础,加强综合基础知识的学习,删除应知、应会的文史类课程,与专业相关的基础文化课程通过选修课或讲座完成;第二,政治理论学习贯彻始终,在计划课程完成后,每学期安排一至两次讲座,以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坚定学生的政治信念;第三,通过学生课外社团活动,结合校园文化建设,将边缘学科知识渗透进去陶冶学生的心灵,提高其政治分辨力,培养学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基础性课程主要集中在第一、二学期,英语和计算机基础与应用授课时间适当延长,坚持以技能训练为核心,基础文化课的选择应当突出时代特点,具有先进性和应用性。

与学科教育的公共基础课课程设置相比,经济法律事务专业的基础知识教学只要体现如下特点:

一是突出基础性知识、文化知识的学习,让学生有扎实的文化功底健康的体魄和职业基础技能。

如综合知识讲座、哲学、市场经济学、体育、英语与计算机课程都是培养学生的基础性能力和基本素质。

二是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

这主要通过政治理论课,包括邓小平理论等及有组织的社团活动的实施。

基本专业课包括专业理论教学与应用训练,其内容有:

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民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原理、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劳动法律原理与实务、自然资源与环保法律原理与实务、金融证券法律原理与实务、房地产法原理与实务、民事诉讼和仲裁法律原理与实务、税收法律原理与实务、企业(公司)法律原理与实务、法律论辩、专业文书应用写作、国际经济法律原理与实务、律师实务、海商法律原理与实务、经济法案例研究。

基本专业课的整合要求是:

第一,根据企业法律工作者的业务需要,选择确定课程,课程是表所列课程中,有11门属于经济法律工作者必需的专业知识;第二,删除法律史类课程,对法律理论知识综合学习,如法制史类课程,本专业学生不再开设;第三,强调理论知识与应用能力相结合,重点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

如所开设案例分析法,律师实务课及法律论辩课都是新的专业课,另有14门课课程的应用训练的内容扩大比例,突出理论与应用的结合。

基本专业课集中在三至六学期。

在基本专业课教学中,教学占总学时63%,专业知识应用训练占37%,理论教学的比例多一些,这是由法律专业的特点所决定的。

经济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改革目的,是对学生进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不是简单的技能操作训练,它要求学生必须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并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能以科学的思维方式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否则,便不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因此,在专业教学中必须适度的加强专业基本理论的学习和专业思维方式的培养,在掌握一定的经济法律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强化对现行各种经济法律规范的学习和理解,通过专门的应用能力训练,达到具备应用现行经济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目的。

上述理论课程体系的建立和教学内容的整合,只是目前的情形,尚不足以确定,还需要在教学实践中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在课程体系的建立和调整过程中,充分听取教师和实务部门及教学技术指导委员会的意见,力争使理论课教学体系达到科学化的先进水平。

(四)建立与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实践教学体系

本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执业能力需要确定的,通过校内、校外的实践教学基地实施。

其目的在于利用实务性场所专门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能力,并将理论学习与实际训练相结合,从学生接触基础专业课程开始,就对学生进行实践教学训练。

训练方法上减少演示性、证明性的训练,增强综合性、应用性的项目。

其内容主要包括:

专业理论知识应用训练,驾驶技术培训,计算机应用培训,英语水平训练,专业实习等,每一项训练内容都有明确的目标。

即增强一方面的能力。

其主要训练方式与目的包括:

1、举办模拟法庭,训练学生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到人民法院旁听民事、经济案件的审理,加强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

3、到司法机关、政府经济执法部门和大中型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实务训练,锻炼学生的专业应用能力,并检验或考核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实现产、学、研的结合;

4、举行论辩会,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和口头论辩能力;

5、集中讨论分析典型案例,借鉴、积累分析问题的方法,培养学生的专业思维能力;

6、举办模拟仲裁庭,熟悉仲裁程序,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7、模拟制作、审查诉讼类法律文书,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专业写作能力;

8、模拟制作、审查各类经济法律文书,掌握企业所需要的一般经济法律文件及各类经济文书的制作要求;

9、进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10、计算机操作训练,并通过国家一级考试,鼓励参加国家二级考试;

11、英语听力、口语训练,通过国家公共英语三级考试,鼓励参加更高级别的考试;

12、汽车驾驶培训,要通过C级考试;

13、校外实习(实训),将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分配至校外各实习(实训)基地进行为期三周的实习(实训)。

实习(实训)的内容包括:

(1)到人民法院,协助办理经济、民事案件,熟悉法院的办案程序和技巧;

(2)到人民检察院、协助办理民事、经济检察案件熟悉检察业务的特点;

(3)到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部,熟悉律师及法律服务业务的特点;

(4)到有固定联系的大中型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熟悉企业法律服务的工作程序。

实习(实训)完毕后,提交经实习(实训)部门确认的实习(实训)报告,作为考核依据。

四、经济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改革方案

  

(一)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的业务规格

1、专业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和毕业生岗位群的需求情况,确定经济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是: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所需要的,具有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具备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经济法律服务的基本技能,能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及国家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经济法律业务,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政治思想素质:

具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础理论知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基本职业素质:

具有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较强的实践能力,知识面较宽,综合素质强,毕业时除获得毕业证书外,还必须取得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包括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应用等级证书等。

文化素质:

应当具备扎实的文化知识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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