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及压力容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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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及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锅炉及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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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及压力容器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规定,超水压试验,安全保险装置等。
2管理职能
2.1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由机械动力处归口管理。
2.1机械动力处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全厂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管理。
2.2凡有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本单位主管领导的主管下,设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日常管理和技术工作。
3锅炉及压力容器管理基本要求
3.1机械动力处负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建账,建档、登记、编号等工作日常管理。
3.2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装、移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机械动力处负责向主管局及劳动局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3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改装,由使用单位将齐全和完备的技术资料,施工方案等交机械动力处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初审,初审合格进一步完善改装方案报主管局及劳动局批准后按方案组织施工。
3.4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4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规定
4.1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保险装置,必须保持齐全,灵敏、安全、可靠、定期进行检查或校检,检查或校验合格方可使用。
每次检定或校验都要有详细记录和铅封。
4.2锅炉及压力容器使用期长达15年的,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使用期达20年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并根据内、外部检验情况确定全面检验的时间、以及能否纽结使用的结论。
4.3由于结构原因,确认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的锅炉及压力容器,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合格方可使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分别存入锅炉、压力容器档案。
4.4对于非腐蚀性介质或有可靠的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通过一至二次内、外部检验,确认无腐蚀时,全面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作内外部检查,必要时应作全面检查。
a停止使用一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时;
b移装后的锅炉及压力容器;
c改装或修理其主体结构而影响强度的锅炉及压力容器;
d更换容器衬里的;
e更换任何一面上的短拉撑超过15%时。
5锅炉及压力容器的超水压试验
5.1锅炉及压力容器超水压试验的要求
5.1.1超水压试验条件
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然后降到正常工作压力进行漏水情况检查,在检查期间始终保持工作压力。
5.1.2超水压试验要求
锅炉及压力容器经过超水压试验达到以下要求:
a锅炉及压力容器各处确保不漏水。
b对于从铆缝中渗出的水珠、水雾以及由于附件不严密而渗出微量水点,在降到工作压力时,各处不再渗水。
c锅炉及压力容器超水压试验无残余变形。
5.2锅炉及压力容器超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范围见下表
名称
工作压力(P)
试验水压(MPa)
备注
锅炉
锅炉
≤0.5
P>0.5
0.5P但不得小于0.2
1.25P不得小于P+0.3
省煤器
任何压力
1.25P+0.5
贮气罐
贮气罐
P≤0.5
P>0.5
0.5P
1.25P但不得小于P+0.3
注:
P-表压力。
公斤/平方厘米
6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保险装置
6.1锅炉及压力容器都必须有安全保险装置。
6.2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详见下表
锅炉工作压力(MPa)
安全阀开启压力
注明
P﹤13
控制安全阀:
工作压力+0.02
工作安全阀:
工作压力+0.05
铅封
13-39
控制安全阀:
工作压力1.04倍
工作安全阀:
工作压力1.06倍
P>39
控制安全阀:
工作压力1.05倍
工作安全阀:
工作压力1.08倍
6.3安全保险装置按操作规程的规定,定期进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记入运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