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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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
案件:
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
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案情】原告戴某某。
被告秦某某。
2006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
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商品房1套归男方所有,自
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
【案情】
原告戴某某。
被告秦某某。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因离婚协议书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故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审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应当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判决分割原、被告的财产。
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
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且如果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
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持起诉理由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
【评析】
正确认定原、被告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状态是审理本案的关键。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
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亦颇多争议。
2005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开了苏北片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代表认为,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
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婚内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等,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中,又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具体形式。
因此,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婚内达成了离婚协议,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订立协议时当事人选择了协议离婚这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解析原、被告的意思表示,应包括两项内容,其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其二,通过登记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因此,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仅是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也是离婚协议发生效力的必经途径。
而本案原告最终选择了诉讼离婚的方式,此与双方订立协议时选择的离婚方式及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不符,不能启动双方离婚协议的效力。
故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不能根据双方尚未生效的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延伸阅读:
2018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离婚协议有何效力
关于党员创先争优个人学习心得
增强创先争优意识,争创一流业绩,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必备的品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应有的作风,能够进一步激发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下面谈谈本人对此项活动的心得体会:
一、充分认识争先创优的重要意义。
争先创优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不同历史时期的集中体现。
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就是要坚持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坚持勤奋学习,扎扎实实地提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领;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始终不渝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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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先创优是敢创一流的勇气,是永不懈怠的精神,也是共产党人勇往直前优良传统的具体表现。
争先创优作为一种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有效手段,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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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积极向上的姿态,大力发扬争先创优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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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地向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向社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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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有新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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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广大党员干部要经常积极参加一些思想大讨论活动,不断总结各阶段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改进落后的、陈旧的思想观念。
第三,要有开拓创新的胆略。
要勇于创新,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挖掘创新潜能;要勇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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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党员干部要不断解放思想,在自己的岗位上改进工作方式,用新思路、新举措开辟新道路,发挥创新才干,以取得工作的新成果。
第四,要有良好的精神状态。
精神状态十分重要,有了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才能突破瓶颈、破解难题。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更要激励自己不满足现状,始终保持蓬勃朝气、自强不息的意识,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保持锲而不舍、创优争先的劲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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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先创优,其实争创的就是对工作的一份激情和干劲,无论我们现正身居什么样的岗位都要时刻以饱满的激情迎接每一天的工作,做到塌实肯干、艰苦奋斗、百折不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争创一流业绩,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
我们要深刻领会党的先进性要求,并将其转化到自己的工作实际中去,以实际行动切实增强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带头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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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债务承担产生的纠纷赵本田(男)与林梦蓉(女方)2004年12月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离婚。
双方约定:
1、男方赵本田与女方林梦蓉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3、下面由法律快车知识编辑整理提供:
协议离婚后债务承担产生的纠纷
案例:
赵本田(男)与林梦蓉(女方)2004年12月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离婚。
双方约定:
1、男方赵本田与女方林梦蓉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赵本田的朋友乔江向赵本田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本田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
无奈之下,乔江只得向林梦蓉索要。
林梦蓉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本田说,其已与赵本田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本田向乔江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乔江以赵本田、林梦蓉为被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
由于赵本田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
林梦蓉到庭辩称,在2004年初,赵本田虽然借原告乔江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
在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本田在与林梦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江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
现乔江向二被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故判令赵本田、林梦蓉二人连带向乔江还款20万元。
林梦蓉在偿还乔江借款后,可根据与赵本田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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