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一审程序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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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一审程序docx
书记员:
(进入法庭)现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到庭情况。
原告:
王建利,男,52岁,汉族,柳河县人,农民,住柳河县安口镇。
原告:
王云红,女,50岁,汉族,柳河县人,农民,住柳河县安口镇。
委托代理人:
王文波,柳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
柳河县人民政府。
地址:
柳河县柳河镇。
法定代表人:
经希军,男,县长。
被告:
柳河县安口镇人民政府。
地址:
柳河县安口镇。
法定代表人:
庄新海,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景友,男,32岁,汉族,公务员,住柳河县柳河镇。
书记员:
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和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①法庭内要保持安静,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②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③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④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⑤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⑥所有诉讼参和人以及旁听人员须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
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戒,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
(审判人员入席后站立)
审判长:
请全体人员坐下!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
报告审判长,原告王建利,王云红及委托代理人王文波。
被告:
柳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经希军,柳河县安口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庄新海及委托代理人刘景友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
报告完毕。
审判长(面向书记员):
请坐下!
审判长:
现在核实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身份。
主审人:
原告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职业。
原告:
王建利,男,52岁,汉族,柳河县人,农民,住柳河县安口镇。
原告:
王云红,女,50岁,汉族,柳河县人,农民,住柳河县安口镇。
主审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法定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职业。
委托代理人:
王文波,汉族,柳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主审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
被告委托代理人:
刘景友,男,38岁,汉族,公务员,住柳河县柳河镇。
主审人:
第三人,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职业。
第三人:
李欢欣,女,26岁,汉族,柳河县人,农民,住柳河县安口镇。
主审人:
原告(原告代理人),你对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对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主审人:
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你对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对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
主审人:
第三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你对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对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及其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第三人:
无异议。
审判长:
经核对,上述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和庭前在本院办理的手续一致,两原告,被告,第三人对对方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均无异议,上述诉讼代理人的出庭资格有效,可以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审判长:
(先用力敲击一下法槌,然后大声地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王建立、王云红诉被告柳河县人民政府、柳河县安口镇人民政府违反法定程序为第三人李欢欣办理结婚登记档案和结婚证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由本院行政审判庭厅长杨周担任审判长,和本院审判员刁冬艳、刘明旭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柴翔霞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本院在收到原告王建立、王云红的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并向两原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须知。
向被告柳河县人民政府、柳河县安口镇人民政府发送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须知。
因李欢欣和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通知李欢欣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向第三人发送了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须知。
上诉诉讼文件已经载明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所谓申请回避,也就是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成员或者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和本案有厉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利请上诉人员回避,不参加本案的审理活动。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审判长:
两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人:
不申请。
审判长:
两原告是否已经明确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原告:
明确。
审判长:
被告是否已经明确你机关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被告代理人:
明确。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已经明确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第三人:
明确。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下面由两原告宣读起诉状,陈述你的上诉事实和理由,明确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
一、判令撤销被告安口镇政府为第三人办理的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1年4月,二原告王建立、王云红之子王永恒(因公牺牲)和第三人李欢欣确立恋爱关系。
次年王永恒参军。
2003年7月第三人李欢欣怀孕。
2004年2月双方结婚。
因王永恒当时在部队服役,婚礼采取“其他方式”举行。
同年4月王永恒及其母亲和第三人共同到柳河县计划生育指导站作流产。
相隔三四天后,第三人和王永恒到被告柳河县安口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须填写两张申请书,其中王永恒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签名栏由婚登员代签,本人按手印。
另外一张申请书由王永恒本人签字按手印。
但二原告之子王永恒和第三人李欢欣当时并没有领导结婚证,被告安口镇人民政府于同年5月16日才为其发放结婚证。
被告安口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办理的结婚登记档案和结婚证和事实不符,程序违法。
二原告之子王永恒和第三人的李欢欣不是合法夫妻。
申请书上的签字不是原告之子所写,发放结婚证时王永恒不在现场而在部队,被告安口镇政府办理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依据法律请求法院判决)
审判长:
原告,你刚才陈述的诉讼请求和你向法庭提交的是否一致?
原告代理人:
一致。
审判长:
被告,法院向你单位送达的诉状上的原告的请求和刚才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是否一致?
被告代理人:
一致。
审判长:
第三人,法院向你送达的诉状上的原告的请求和刚才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是否一致?
第三人:
一致。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
就原告王建立、王云红诉请贵院撤销我单位为第三人办理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
现就原告诉讼理由,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我方当事人为王永恒和第三人李欢欣办理的结婚证是依法定职责作出的,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可知, 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性是由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和符合结婚条件这一实质要件决定的。
凡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并经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确立的婚姻关系,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在婚姻登记中,要求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无非是为了确保婚姻登记机关能够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对结婚是否自愿,从而决定是否予以登记以确认其婚姻关系。
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避免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缔结婚姻从而对社会利益及相关个体利益造成损害。
本案中,原告之子王永恒和第三人李欢欣是在双方完全自愿又完全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况下,亲自到场申请结婚登记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王永恒的签名虽然是由婚登员代签的,但是手印是其自己按的。
完全具备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没有也不可能对社会利益及相关个体利益造成损害。
王、李二人当场没有拿到结婚证是因被告处当时没有结婚登记范本,购买后,我方当事人为王永恒和李欢欣签发了结婚证,并由第三人李欢欣领取。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和结婚证日期应一致的法律规定,我方当事人在颁发结婚证时,将日期签为颁证当日2004年5月16日。
二原告之子王永恒和第三人李欢欣结婚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程序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婚姻本身合法性。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上诉。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发表诉讼意见。
第三人:
同意被告答辩意见,我和王永恒是一起到安口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的。
当时填写了两张申请书,一张由王永恒自己签字按手印,另一张由婚登员代签但由王永恒按的手印。
当时没有领导结婚证,是因为政府没有结婚证范本,后来取回两本,去部队和王永恒共同生活。
我和王永恒的结婚是自愿的、合法的。
请法院为我作主。
审判长:
根据两原告陈述的诉讼理由及被告陈述的答辩意见以及第三人的诉讼意见,合议庭认为本案庭审的审查重点应该是下面两个问题:
第一、被告安口镇政府为第三人办理的结婚登记档案和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第二、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王永恒的签名由婚登员代签,自己按手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对本庭所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
第三人:
无异议。
审判长:
下面各方当事人应当围绕上述庭审重点陈述事实,提出证据,发表质辩意见。
首先合议庭根据本诉的性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说明本案举证责任的分担即举证质证应当注意的事项,两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李欢欣办理结婚登记档案和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的被告柳河县人民政府、柳河县安口镇人民政府对其向第三人李欢欣办理结婚登记事宜的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应向法庭提供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及依据,如果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案两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如果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第三人也有权向法院提交和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发表辩论意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发问的内容应当和案件事实内容有关联,不得采取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等方式。
庭前本院的审判流程机构已经组织两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交换了各自提交的证据材料。
被告你机关认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有何事实和理由,下面由被告按照你机关在庭前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清单所列明的序号说明你机关提交的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的对象和内容。
被告代理人:
我们提交的证据主要有三份。
第一份是结婚登记申请书,证实李欢欣本人签名和按手印,王永恒由婚登员代签,本人按手印。
第二份是结婚登记声明书,证实王永恒本人签名和按手印。
审判员(刁冬艳):
好,你暂时出示到此,请法警将两份书证交由原告、第三人质证。
两原告对于被告刚才出示的两份书证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有异议,这两份书证只能说明被告审批的过程,但是并不能说明他不违法。
第一,我方当事人之子并没有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第二,被告发放结婚证时我方当事人并不在现场而在部队。
审判员(刁冬艳):
被告,对两原告提出的异议,你有无反驳?
被告代理人:
我认为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当然是能说明我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原告之子王永恒虽然没有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签字,但是他自己按的手印,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我方当事人于2004年5月16日为王永恒和李欢欣签发了结婚证,并由第三人李欢欣领取。
由于王永恒在部队服役,没有当场领取结婚证,但这并不影响其婚姻的合法性。
审判员(刁冬艳):
原告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审判员(刁冬艳):
第三人对于被告刚才出示的两份书证有无异议?
第三人:
无异议。
审判员(刁冬艳):
你下面继续出示证据。
被告代理人:
下面一份证据就是结婚登记档案,证实2004年4月二原告之子王永恒和第三人李欢欣到我方当事人单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审判员(刁冬艳):
请法警将证据交由原告、第三人质证,两原告对于被告刚才出示的两份书证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判员(刁冬艳):
被告,对两原告提出的异议,你有无反驳?
被告代理人:
审判员(刁冬艳):
第三人对于被告刚才出示的两份书证有无异议?
第三人:
无异议。
审判长:
下面由愿告按照在庭前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清单所列明的序号说明提交的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的对象和内容。
原告代理人:
我方有两份证据向法庭出示:
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10部队直属部队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证实王永恒生前未向部队计生部门提出结婚申请也未给其办理《婚姻状况证明》。
2、武装警察8610部队原官兵徐先豹等三人证实,王永恒2004年4月19日至4月29日休年度假10天,2004年5月16日(结婚证日期)未离开过部队。
审判员(刘明旭):
请法警将两份书证交由被告、第三人质证。
被告你机关对于原告刚才出示的两份书证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
有异议。
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第一份证据它并不能说明
审判员(刘明旭):
第三人你对于原告刚才出示的两份书证有无异议?
第三人:
原告出示的两份证据并不影响我和王永恒婚姻的合法性,我们是合法夫妻。
审判长:
第三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第三人:
我有一份证据向法庭出示:
柳河县人民法院、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这两份判决书中都认定了我和王永恒是合法夫妻,婚姻关系有效,并享有继承权。
另外我还有两名证人将要出庭作证,请法庭允许。
审判长:
法警传证人刘文海出庭作证。
你的姓名、职业、现在在哪里工作、住址在何处?
刘文海(证人):
审判员(刁冬艳):
证人刘文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
你应该如实将你知道的情况向法庭陈述。
对于和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
但如果作伪证,你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此,你听清楚了吗?
刘文海(证人):
听清楚了。
审判员(刁冬艳):
原告方你对证人有什么要问的吗?
原告代理人:
刘文海(证人):
审判员(刁冬艳):
被告方你对证人有什么要问的吗?
被告代理人:
刘文海(证人):
审判长:
法警传证人沈立荣出庭作证。
你的姓名、职业、现在在哪里工作、住址在何处?
沈立荣(证人):
审判员(刘明旭):
证人沈立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
你应该如实将你知道的情况向法庭陈述。
对于和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
但如果作伪证,你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此,你听清楚了吗?
沈立荣(证人):
听清楚了。
审判员(刘明旭):
现在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审判员(刘明旭):
原告方你对证人有什么要问的吗?
原告代理人:
沈立荣(证人):
审判员(刘明旭):
被告方你对证人有什么要问的吗?
被告代理人:
沈立荣(证人):
审判长:
经本庭评议:
被告提交的证据XXX,原告提交的证据XXX、第三人提交的证据XXX,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有关事实的证据。
审判长: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希望各方当事人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发表综合辩论意见,和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阐述,首先由原告发表综合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综合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发表综合辩论意见。
第三人: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
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表明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态度,原告首先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
最后陈述结束。
合议庭对原告被告当庭出示的证据进行认证后将对本案进行合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看阅庭审笔录后签字。
现在休庭。
证据质证完毕后,合议庭对证据的效力,评议确认。
当庭无法确认的在庭后综合评议时予以认证)。
主审人:
被告,该具体行政行为是何时作出的?
何时送达(告知)原告的?
是否告知其诉权及起诉期限?
并提交相应证据。
主审人:
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所述是否属实?
对被告所提证据予以质证。
审判长:
原告是何时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是否申请复议?
何时提起诉讼?
和被诉行政行为有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主审人:
被告方有无异议?
主审人:
第三人对原、被告所述有无异议?
主审人:
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本庭确认,XXX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审判长:
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首先由被告方宣读或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主审人:
原告,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和刚才宣读(陈述)的是否一致?
(如原告否定应提交相应的证据,并交由被告质证)
[主审人:
第三人,你所见到(收到)的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和刚才宣读(陈述)的是否一致?
]
审判长:
下面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审查。
主审人:
被告方,向法庭宣读并提交你们有权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
主审人:
该规范性文件是哪个机关何时通过(制定)的?
是否向社会公布,以何种形式公布的?
何时生效?
现在是否仍具有效力?
主审人:
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原告质证,并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方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
如有质疑意见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原告质证有关证据)
[审判长:
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由三人质证,并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方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如有质疑意见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三人质证有关证据)]
[主审人:
被告方,对刚才原告和第三人的质疑意见及所提证据有无不同意见?
]
主审人:
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当庭评议)
审判长:
经当庭评议,被告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
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进行审查。
主审人:
被告方宣读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已向法庭提交的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并向法庭提交原件由原告[和第三人]质证。
提交证据时可以分组或按份进行,应说明证据的来源,收集时间,证明事项等。
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申请有证人、鉴定人或专业人员出庭,可请求法庭传唤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
主审人:
值庭法警,把刚才被告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交由原告质证。
(原告质证有关证据)
主审人:
原告方有无质疑意见,如有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或申请法庭传唤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申请的证人、鉴定人或专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
[主审人:
:
值庭法警,把刚才被告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交由第三人质证。
(第三人质证有关证据)
主审人:
第三人有无质疑意见,如有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或申请法庭传唤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申请的证人、鉴定人或专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
]
主审人:
被告方,对刚才原告[和第三人]的质疑意见及所提证据有无不同意见?
主审人:
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合议庭当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评议)
审判长:
经本庭评议:
被告提交的证据XXX,原告提交的证据XXX、第三人提交的证据XXX,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有关事实的证据。
被告提交的证据XXX,因XXX,原告提交的证据XXX、因XXX,第三人提交的证据XXX,因XXX不具证据效力。
主审人:
下面由被告继续举证。
…………
…………
(按照被告举证,原告、第三人质证,合议庭评议的顺序,逐轮进行)
主审人:
各方当事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是否清楚,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主审人:
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审判长: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审查结束,下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主审人:
被告方,对如何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有无程序性的规定?
主审人:
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主审人:
你们是否按照该规定执行?
该规范性文件是由哪个机关何时颁布的,现在是否仍具有效力?
主审人:
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原告质证,并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方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
如有质疑意见可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主审人:
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第三人质证,并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方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
如有质疑意见可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主审人:
被告方宣读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程序性材料,并提交原件由原告[和第三人]质证。
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申请有证人出庭,可请求法庭传唤出庭作证
主审人:
值庭法警,把刚才被告方向法庭提交的有关程序性材料交由原告质证。
(原告质证有关程序性材料)
主审人:
原告有无质疑意见?
如有质疑意见可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申请有证人出庭,可请求法庭传唤出庭作证
[主审人:
值庭法警,把刚才被告方向法庭提交的有关程性材料交由第三质证。
(第三人质证有关程序性材料)
主审人:
第三人有无质疑意见?
如有质疑意见可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申请有证人出庭,可请求法庭传唤出庭作证。
]
主审人:
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合议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评议)
审判长:
经合议庭评议,被告提交的XXX因XXX不具证据效力,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
被告提交的XXX证据因XXX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XXX、第三人提交的证据XXX,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有关事实的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XXX、因XXX,第三人提交的证据XXX,因XXX不具证据效力。
审判长:
下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主审人:
被告方宣读并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内容
主审人:
该规范性文件是有那个机关何时颁布的,现在是否具有效力,是否向社会公布,以何种形式公布的?
主审人:
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原告质证。
(原告质证该规范性文件)
主审人:
原告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方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
如有质疑意见可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主审人:
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第三人质证。
(第三人质证该规范性文件)
主审人:
第三人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方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
如有质疑意见可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
主审人:
被告方,对刚才原告[和第三人]的质疑意见及所提证据有无不同意见?
主审人:
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合议庭对对被诉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