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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工程细则

地下防水工程监理细则

1.编制依据:

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1.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3业主单位与工程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监理合同文件;

1.4在地下防水工程中,凡需交叉进行其它工程施工时,除应符合上述规范规定外,对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事项,尚应按现行的其它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下防水工程中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的施工监理。

3.专业工程的特点:

3.1地下防水工程的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2各种原材料,制品和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规定.使用前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验,作好记录;

3.3各种拌和物的配合成分和调制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参照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通过试验确定;

3.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安全防火的专门规定。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1一般规定(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1.1地下防水工程的防水混凝土结构、各种防水层及渗排水和盲沟排水均应在地基或结构验收合格后施工。

4.1.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应继续做好排水工作,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地下水位应降低至防水工程底部最底标高以下,不小于500毫米,直至防水工程全部完成为止;

二、基坑周围的地面水必须排除或控制,不得流入基坑;

三、基坑中不应积水,如有积水,应予排除,严禁带水或带泥浆进行防水工程施工;

四、排水时应避免基土流失。

4.1.3采用水泵从基坑内排水降低地下水位时,集水井宜设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边线以外,并根据土质量情况选择适当距离,并不得破坏基坑及基坑附近的土层结构。

    如防水工程的底面面积较大,为了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必须将集水井设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以内时,应采用可与防水层紧密连接的集水井筒,并在排水工作结束时,用混凝土将井筒填实,再用螺栓或焊接等方法将井口封严。

4.1.4地下防水层需有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做好防水处理.地下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应避免再在其上凿眼打洞。

4.1.5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分项工程检查,并做好记录.隐蔽工程应经验收后,方可继续施工。

  当下一个工序或相临工程施工时,应对地下防水工程已完成的部分妥善保护,防止损坏。

4.1.6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14天,完成放样施测报告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内容应包括:

(1)工程简况和施测范围。

(2)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含施测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3)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

(4)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

4.1.7使用的原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或使用说明,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或施工规范技术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防水材料还应提供样品。

所有这些资料和样品必须于施工作业开始14天前报送监理部检查认可。

上述报告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告”,否则承建单位即可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所进行的对照、检查、检验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4.1.8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作业过程中资料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并定期向监理部报送。

需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和进度计划或必须调整混凝土原材料与配合比等,属于对施工措施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事先报监理部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4.2防水混凝土结构

4.2.1防水混凝土结构是指本身具有一定防水能力的整体式或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适用于地下室、水池、地下水泵房、设备基础等防水建筑。

4.2.2防水混凝土结构应采用普通防水混凝土或掺外加剂的混凝土。

  防水混凝土在侵蚀性介质中使用时,其耐蚀系数不应小于0.8。

4.2.3防水混凝土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泥:

标号不宜低于32.5号。

    在不受侵蚀性介质和冻融作用时,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如掺用外加剂,亦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

如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时,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水泥。

    在受冻融作用时,应优先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宜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二、砂、石:

混凝土所用的砂、石技术指标除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和和《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石子最大颗粒径不宜大于40毫米,所含泥土不得呈块状或包裹石子表面,吸水率不大于1.5。

三、水:

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四、外加剂:

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减水剂、加气剂、防水剂及膨胀剂等。

2.2.4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选定.选定配合比时,应按设计要求的抗渗标号提高0.2MPA,其它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包括粉细料在内)不小于300kg;

二、含砂率以35%~45%为宜,灰砂比应为1:

2~1:

2.5;

三、水灰比不大于0.55;

四、坍落度不大于5厘米,如掺入外加剂或采用泵送混凝土时,不受此限;

五、掺用引气型外加剂的防水混凝土,其含气量应控制在3%~5%。

4.2.5防水混凝土结构施工时,固定摸板用的铁丝和螺栓不宜穿过防水混凝土结构。

结构内部的各种钢筋以及绑扎铁丝,均不得接触摸板。

如固定摸板用的螺栓必须穿过防水混凝土结构时,应采取止水措施,一般采用下列方法:

一、在螺栓或套管上加焊止水环。

止水环必须满焊,环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螺栓加堵头。

4.2.6防水混凝土应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不应小于2分钟。

掺外加剂的防水混凝土应根据外加剂的技术要求选用搅拌时间。

  防水混凝土应用机械振捣密实。

4.2.7底板混凝土应连续浇筑,不得留施工缝。

  墙体一般只允许留设水平施工缝,其位置不应留在剪力与弯矩最大处或底板与侧壁交接处,一般宜留在高出底板上表面不小于200毫米的墙身上。

墙体设有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宜小于300毫米。

如必须留设垂直施工缝时,应留在结构的变形缝处。

  在施工缝上继续浇筑混凝土前,应将施工缝处的混凝土表面凿毛,清除浮粒和杂物,用水冲洗干净,保持湿润,再铺上一层20~25毫米厚的水泥沙浆,水泥沙浆所用的材料和灰砂比应与混凝土的材料和灰砂比相同。

4.2.8在防水混凝土结构中有密集管群穿过处、预埋件或钢筋稠密处、浇筑混凝土有困难时,应采用相同抗渗标号的细石混凝土浇筑;预埋大管径的套管或面积较大的金属板时,应在其底部开设浇筑振捣孔,以利排气、浇筑和振捣。

4.2.9固定设备用的锚栓等预埋件,应在浇筑混凝土前埋入。

如必须在混凝土中预留孔底部须保留至少150毫米厚的混凝土。

  当预留孔底部的厚度小于150毫米时,应采取局部加厚措施。

4.2.10防水混凝土凝结后,应立即进行养护,并充分保持湿润。

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昼夜。

  拆模时,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的温度与周围气温的温差不得超过15°C。

4.2.11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抗渗性能,应以标准条件下养护的防水混凝土抗渗试块的试验结果评定。

抗渗试块的留置组数可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但每单位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其中至少一组应在标准条件下养护,其余试块应与构件相同条件下养护。

试块养护期不少于28天,不超过90天。

如使用的原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应另行留制试块。

  强度试块必须按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留制。

4.2.12防水混凝土冬期施工,宜采用暖棚法,并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冬期施工的有关规定。

  防水混凝土不宜采用电热法养护。

  采用蒸汽养护时,不宜直接向混凝土喷射蒸汽,但应保持混凝土结构有一定的湿度,防止混凝土早期脱水,并应采取措施排除冷凝水和防止结冰。

蒸汽养护应按下列规定控制升温和降温速度:

  升温速度:

对表面系数小于6的结构,不宜超过6°C/小时;对表面系数为6和大于6的结构,不宜超过8°C/小时;恒温温度不得高于50°C;

  降温速度:

不宜超过5°C/小时。

4.2.13在分部混凝土工程开工28天前,承建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并向监理部提供一式三份至少包括7天、14天、28天或可能更长龄期的试验成果或试验推算资料,报监理部审核。

试验中所用的所有材料来源应符合合同要求且应与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材料一致,并事先得到监理部批准

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3天前,承建单位应书面通知监理部,以使得必要时监理工程师能从材料取样开始对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和认证。

混凝土工程开工28天前,承建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含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及施工规程规范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结合施工水平向监理部报送混凝土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4.3水泥砂浆防水层

4.3.1水泥砂浆防水层分为掺外加剂的水泥砂浆防水层、刚性多层作法防水层两种,适用于地下砖石结构的防水层及防水混凝土结构的加强层。

4.3.2水泥砂浆防水层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泥:

宜采用标号不低于3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膨胀水泥,亦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

在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时,水泥砂浆防水层所用的水泥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二、外加剂:

宜采用氯化物金属盐类防水剂\膨胀剂或减水剂;

三、砂:

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的规定;

四、水:

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4.3.3水泥砂浆和水泥浆的配合比应根据防水要求、原材料性能和施工方法确定,施工时必须严格掌握。

  掺外加剂或使用膨胀水泥的水泥砂浆,其配合比应按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4.3.4铺抹水泥砂浆防水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层表面应平整、坚实、粗糙、清洁并充分湿润,但不得有积水;

二、掺外加剂的水泥砂浆防水层不论迎水面或背水面均须分两层铺抹,表面应压光,总厚度不应小于20毫米;

三、刚性多层作防水层,在迎水面宜用五层交叉抹面做法,在背水面宜用四层交叉抹面做法;

四、水泥砂浆的稠度宜控制在7~8厘米。

五、水泥砂浆应随拌随用。

4.3.5各种水泥砂浆防水层的阴阳角均应做成圆弧形或钝角。

圆弧半径一般为:

阳角10毫米,阴角50毫米。

4.3.6刚性多层作法防水层每层宜连续施工,各层紧密贴和不留施工缝。

如必须留施工缝时,则应留成阶梯坡形槎,接槎要依照层次顺序操作,层层搭接紧密。

接槎位置一般宜在地面上,宜可留在墙面上,但均需离开阴阳角处200毫米。

4.3.7水泥砂浆防水层无论迎水面或背水面,其高度均应超出室外地坪不小于150毫米。

4.3.8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时,气温不应低于5°C,且基层表面应保持正温度。

如在低于此温度时施工,则应采取防冻措施。

  掺用氯化物金属盐类防水剂及膨胀剂的防水砂浆,不应在35°C以上或烈日照射下施工。

4.3.9手工铺抹或机械喷涂施工的水泥砂浆防水层在凝结后应立即进行养护。

养护时的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C,并应保持防水层湿润。

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时,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昼夜;使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时,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昼夜,在此期间不得受静水压作用。

  使用其它品种的水泥,应按专门技术规定养护。

4.4卷材防水层

4.4.1卷材防水层应铺贴在下列基层上:

一、整体的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二、整体的水泥砂浆找平层;

三、整体的沥青砂浆或沥青混凝土找平层。

4.4.2铺贴卷材的基层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层必须牢固,无松动现象;

二、基层表面应平整,其平整度为:

用2米长直尺检查,基层与直尺间的最大空隙不应超过5毫米,且每米长度内不得多于一处,空隙仅允许平缓变化;

三、基层表面应清洁干净;

四、基层表面的阴阳角处,均应做成圆弧形或钝角;

五、基层尚应符合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的规定。

  

4.4.3铺贴卷材前,宜使基层表面干燥。

  平面铺贴卷材,基层表面干燥有困难时,第一层卷材可用沥青胶结材料铺贴在潮湿的基层上,但应使卷材与基层贴紧。

必要使卷材层数应比设计增加一层。

  立面铺贴卷材,基层表面应满涂冷底子油,待冷底子油干燥后,即可铺贴。

4.4.4沥青胶结材料的配合比、调制方法、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的有关规定。

  铺贴石油沥青卷材必须用石油沥青胶结材料,铺贴焦油沥青卷材必须用焦油沥青胶结材料。

  防水层所用的沥青,其软化点应较基层及防水层周围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高出20~25°C,且不低于40°C。

  沥青胶结材料的加热温度及使用温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的有关规定。

4.4.5地下卷材防水层宜采用耐腐蚀的卷材和玛蹄脂。

  耐酸玛蹄脂应采用角闪石棉、灰绿岩粉、石英粉或其它耐酸的矿物粉为填充料;耐碱玛蹄脂应采用滑石粉、温石棉、石灰石粉、白云石粉或其它耐碱的矿物粉为填充料。

  卷材铺贴前应保持干燥,清除表面撒布物,避免损伤卷材。

4.4.6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粘贴卷材的沥青胶结材料的厚度一般为1.5~2.5毫米;

二、卷材的搭接长度:

长边不应小于100毫米,短边不应小于150毫米。

上下两层和相邻两幅卷材的接缝应错开,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三、立面与平面的转角处,卷材不的接缝应留在平面上距立面不小于600毫米处。

四、在所有转角处均应铺贴附加层。

附加层可用两层同样的卷材或一层抗拉强度较高的卷材。

附加层应按加固处的形状仔细粘贴紧密;

五、粘贴卷材时应展平压实。

卷材与基层和各层卷材间必须粘结紧密,多余的沥青胶结材料应挤出,搭接缝必须用沥青胶结材料仔细封严。

最后一层卷材贴好后,应在其表面上均匀地涂刷一层厚为1~1.5毫米的热沥青胶结材料。

4.4.7立面卷材防水层铺贴在需防水结构外表面时(即外防外贴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铺贴卷材时应先铺贴平面,后铺贴立面,平、立面交接处应交叉搭接;

二、临时性保护墙宜用石灰砂浆砌筑,以便拆除,内表面应用石灰砂浆做找平层,并刷石灰浆。

如用摸板代替临时性保护墙时,应在其上涂刷隔离剂。

各层卷材铺好后,其顶端应予以临时固定,表面上应按规范规定做好保护层,然后方可进行需防水结构的施工;

三、自平面折向立面的卷材与永久性保护墙接触的部位,应用沥青胶结材料紧密贴严;与临时性保护墙或需防水结构的模板接触的部位,应临时贴附在该墙上或模板上;

  需防水结构完成后,铺贴立面卷材之前,应先将接槎部位的各层卷材揭开,并将其表面清理干净。

如卷材有局部损伤,应进行修补后方可继续施工。

此处卷材应用错槎接缝,上层卷材盖过下层卷材不应小于150毫米。

四、卷材防水层完成经检查合格后,应按规范的规定做好保护层。

4.4.8当施工条件受到限制时,卷材方可铺贴在永久性保护墙的内表面上(即外防内贴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需防水结构施工前,应将永久性保护墙砌筑在与需防水结构同一的垫层上。

保护墙内表面应抹1:

3水泥砂浆找平层;待其基本干燥并满涂冷底子油后,再将全部立面卷材防水层粘贴在该墙上。

永久性保护墙可代替模板,但应采取加固措施;

二、卷材宜先铺贴立面,后铺贴平面.铺贴立面时,应先铺转角,后铺大面;

三、卷材防水层铺贴完成后,应按规范的规定做好保护层,然后方可进行需防水结构施工。

4.4.9卷材防水层应在气温不低于5°C时施工,如必须在低于此气温时施工,则应采取措施使沥青胶结材料的铺设厚度尽量控制在2.5毫米以内,铺好的防水层不得有裂缝和粘结不良现象,否则应在暖棚中进行施工。

5监理工作的流程

5.1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每日将监理工作纪要记录于《监理日记》中。

对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应及时指出,予以纠正。

有必要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在整改后予以确认。

对需要说明的事项或需确认存证事项,以《监理备忘录》的形式报送相关单位。

5.2质量控制流程图:

 

厦门勤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00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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