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公司蒸汽使用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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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公司蒸汽使用管理暂行规定.doc

钢铁公司蒸汽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蒸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能耗,确保公司生产、生活稳定和谐,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蒸汽系统包括炼铁厂100t/h锅炉生产的中温中压蒸汽、能源中心20t/h和6t/h锅炉生产的低温低压蒸汽,炼钢、烧结、竖炉等产生的低压余热蒸汽,以及通过汽-水换热等方式供应的低温余热水。

第三条蒸汽使用单位包括各生产厂、办公及生活区。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厂、处室。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能源中心行使以下蒸汽专业管理职责:

1、负责编制和完善公司蒸汽系统发展规划;

2、负责制定蒸汽的月、季、年供需计划及消耗定额;

3、负责20t/h和6t/h锅炉的蒸汽生产组织,1#、2#、3#换热站及道北住宿区换热站的日常生产管理,以及各生产厂、办公生活区的日常生活和冬季采暖的蒸汽供应;

4、负责公司生产、生活所需蒸汽主管网的日常检查及维护;

5、负责公司余热蒸汽及余热水的的综合利用和管理;

6、负责公司节约蒸汽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

7、负责公司内部新增用户的蒸汽审批、检查;

8、暂时负责公司蒸汽生产、余热回收及蒸汽消耗的厂际之间计量,以及所辖区域的计量仪表的日常维护工作;

9、负责公司日常蒸汽专业联查、考核等。

第六条设备处负责蒸汽仪表的选型及校验工作。

第七条供应处负责蒸汽系统管材、阀门、计量仪表等的采购、验收及入库保管等工作。

第八条炼钢厂、炼铁厂、烧结厂等是蒸汽生产单位,负责向公司低压蒸汽管网提供质量合格(温度大于150℃、压力大于0.2MPa)的蒸汽及余热蒸汽,保证公司生产、生活蒸汽需要。

第九条各生产厂、办公生活区是蒸汽使用单位,负责所属区域的蒸汽管网的检查和维护,并按公司下达的消耗定额合理使用蒸汽。

第三章蒸汽的生产、使用和回收管理

第十条能源中心依据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设备检修计划编制公司蒸汽供需计划及消耗定额。

第十一条能源中心按月度供需计划组织蒸汽生产、供应,保证各主要工序生产用蒸汽及办公、生活采暖需要。

第十二条日常生产中出现的暂时性在线供需矛盾,或者因某些特殊原因(如设备故障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导致蒸汽供应和生产需求发生矛盾时,由公司生产调度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协调和调整;当蒸汽主管网压力波动较大时,由调度及时通知有关用户。

第十三条炼铁厂、炼钢厂、烧结厂等蒸汽生产或余热回收单位要提供参数合格(压力、温度)的并网蒸汽,在冬季取暖期余热蒸汽压力要保证0.3MPa以上,如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自行安排蒸汽放散。

第十四条当外网蒸汽压力较低时,由公司生产调度根据实际情况安排20t/h锅炉生产,或者炼铁厂100t/h锅炉(提产)生产蒸汽补充,保证生产、生活用汽需要。

第十五条因检修需停、供生产蒸汽时,各生产厂需提前通知生产调度、能源中心;经确认后,方可使用蒸汽。

第十六条各生产厂、办公生活区要根据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蒸汽资源。

在冬季取暖期,办公楼、生活区原则上不准开窗户,取暖管道、暖气片不准放水,蒸汽采暖管道末端必须安装蒸汽疏水器。

第十七条为节约蒸汽,今后原则上推行办公生活区使用热水采暖;特殊情况,如公司新建项目,需经能源中心审批后方可采用蒸汽采暖。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当地气候条件,办公生活区冬季取暖期为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能源中心可根据气候情况缩短或延长取暖时间,以能源中心下达的调整指令为准。

第十九条蒸汽用户供应级别分类

A类用户:

炼铁(高炉)、炼钢(VD炉),厂区浴池、食堂

B类用户:

烧结厂、轧钢厂、钒制品厂、机修厂、能源中心(除厂区换热站)、质检楼、办公楼和招待所

C类用户:

道北四合院住宿区、其他用户(包括厂区换热站)。

第二十条蒸汽平衡及供应原则

1、除非发生系统性故障或事故,确保高炉、VD炉等A类用户(包括高炉

启停炉时的蒸汽需求)的生产用蒸汽,厂区浴池、食堂的生活蒸汽的供应。

2、公司生产调度负责蒸汽在线调度与动态平衡、生产协调。

正常生产状况

下,冬季蒸汽基本可以保证供应。

生产变动、冬季余热蒸汽供应紧张时,由公司生产调度安排100t/h锅炉提产、20t/h锅炉生产,保证蒸汽供应;同时,加强余热蒸汽管控,限制B类用户用汽量;仍有缺口,C类用户(其他用户)停用蒸汽;确有必要,可安排道北四合院住宿区6t/h锅炉生产、保证区域采暖。

3、炼铁厂应按照公司生产作业计划,合理、均衡地组织100t/h锅炉生产,充分满足主供用户1350m3高炉鼓风汽拖所需蒸汽,以及设有专供管道的炼钢厂VD炉的蒸汽需求(压力≥0.5MPa、流量~10t/h),钒制品厂沉淀工序的蒸汽需求(压力≥0.4MPa、流量~4.5t/h),并按生产调度安排,保证外送并网蒸汽压力、流量、温度的稳定;不经生产调度指令或核准,不得擅自随意调整锅炉负荷以及直供VD炉、送外网的并网蒸汽量,严防发生因锅炉外送蒸汽量过大而引起的VD炉生产等的意外安全生产事故。

否则,依据公司生产事故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炼钢厂、烧结厂余热蒸汽生产单位需加强取暖期生产管理,未经生产调度允许严禁对空放散蒸汽。

5、各单位加强设备防冻与保温,最大限度减少热量损失;加强蒸汽消耗的管理,水暖设施严禁私自放水,汽暖设施加装节能型疏水阀,不得直接排放。

6、冬季取暖期,能源中心将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检查,对浪费蒸汽现象,按能源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主管压力升高(憋压)的管理规定

1、公司生产调度在线监控外网蒸汽压力变化,一旦出现主管压力升高(憋压)的情况,由生产调度视实际压力情况及其变化趋势,迅速安排、组织蒸汽放散;接收指令的汽源单位或者用户等直接责任单位,须立即组织实施。

除非确有必要,钒制品厂等末端用户,无需组织安排或自行组织放散。

2、炼铁100t/h锅炉专供VD炉蒸汽管道,一旦出现超压,锅炉值班人员应自行组织在其减温装置后的出口管道处DN100放散管放散;通过放散,或者锅炉减负荷,待压力降至正常范围内时,再自行关闭放散。

3、发现外网蒸汽超压,能源中心20t/h锅炉值班人员应在出口主蒸汽DN150放散管处组织放散,或者安排在煤气放散塔处DN150放散管放散;待压力降至正常范围内时,再由上述单位自行关闭放散。

第二十二条主管压力降低(泄压)的管理规定

1、生产调度在线监控外网蒸汽压力变化,一旦出现主管压力大幅度下降(泄压),视实际压力情况及其变化趋势,迅速按顺序安排C类、B类用户停用蒸汽;接收指令的用户,须立即组织实施,不得拖延。

2、除非确有必要,原则上不安排炼钢VD炉、钒制品厂等主要生产用户停用蒸汽。

3、当外网蒸汽系统恢复正常后,按先生产、后生活的顺序,由生产调度安排各用户恢复使用蒸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需贯彻到公司有关岗位员工:

1、各单位需严格按照本暂行规定使用蒸汽。

2、能源中心按照公司各生产状况下的蒸汽平衡计划(管控方案)进行生产蒸汽和生活蒸汽的管控;为确保安全越冬,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保证公司生产秩序。

3、各单位负责组织检查单位内部生产蒸汽或生活蒸汽的节约使用情况,杜绝浪费,蒸汽取暖部位必须加装疏水器;各单位将整改结果及所缺疏水器数量需报能源管理室备案。

4、各单位所缺疏水器统计后,抓紧制定采购计划,上报供应处集中采购,并尽快组织安装。

5、各蒸汽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加强蒸汽的回收与利用,除危及设备、人身安全或检修需要时,严禁对空放散。

6、为防止冬季蒸汽紧张,各单位必须做好重点部位及疏水器的防冻、排水与保温工作。

7、能源中心结合各有关处室或生产厂,每周进行蒸汽系统联查,不符合要求的将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能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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