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机动车出入停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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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机动车出入停放管理办法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机动车出入停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机动车停放管理维护校园良好的交通秩序,规范校园车辆停放秩序,强化校园交通安全,实现进出校园车辆分类通行,根据《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南昌市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方案》,结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南昌市交通管理局批准,学校将红角洲校区和枫林校区设为停车场,以保证校内车辆停放为主。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校园机动车辆出入停放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保卫的校领导牵头,保卫处、财务处、监察室共同参与,负责监督检查校园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的落实等工作。

其中保卫处是校园道路安全交通管理和机动车停放收费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各校区大门车辆智能管理系统的建设、车辆数据库的建设、运行与维护,负责校园机动车停放和收费等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收费发票、停车费管理与支出等工作;监察室负责监督收费制度的落实,收取费用的支出情况等工作。

第三章车辆种类划分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第一类车辆为免费通行停放车辆,以自动识别的方式在两校区免费通行,特指以下几类(A表/B表):

1、学校班车、各部门公务车(学校固定资产入库车辆,A表);

2、学校教职工(含在编、人事代理、离退休教职工、校属外聘人员,以下同)本人名下车辆(A表);

3、学校教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名下车辆,在读研究生名下的车辆,每人限定一台(B表);

4、学校认为或认定需免费通行停放的其他车辆(B表)。

第五条第二类车辆为实行收费的车辆,以自动识别的方式在两校区通行,特指以下几类:

1、在校从事经营、业务往来、配送、务工人员的车辆可办理包月停放,收费标准为80元/月,320元/半年(按照十个月计,已给予壹个月优惠),640元/全年(按照十个月计,已给予贰个月优惠);

2、幼儿园临时接送小孩的车辆,购买或租住校园内住房的其他人员车辆,收费标准为80元/月,400元/半年(按照十二个月计,已给予壹个月优惠),800元/全年(按照十二个月计,已给予贰个月优惠);

3、原则上包年车辆每年集中办理一次,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六条第三类车辆为临时进出校园的车辆,以自动识别的方式在两校区按次按时收费的方式通行。

根据南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报南昌市物价部门批准,红角洲校区按照一类区域院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临时停放费,具体标准如下:

第1小时内3元/次收取(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第2-4小时,停放每小时加收1元;第5小时以上,停放费每小时加收2元;全天停放费30元;枫林校区按照二类区域院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临时停放费,具体标准如下:

第1小时内3元/次收取(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第2-5小时,停放每小时加收1.5元;第6小时以上,停放费每小时加收2元;全天停放费25元。

第七条一类、二类车辆均需办理申报登记、审核、备案手续。

其中一类车辆(A表)由人员、车辆所属单位申报登记,所在单位审核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并加盖部门公章),将审批表及复印件报保卫处备案;一类车辆(B表)由教职工本人申报登记,并提供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亲属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教职工所属单位审核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并加盖部门公章),将审批表、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报保卫处备案;研究生由学生家长出具同意书和研究生院出具的在读证明,研究生院负责审核申报人驾驶证原件、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研究生院公章)到保卫处办理审核、备案手续;二类车辆有归口管理单位的由车主本人持与校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幼儿园就读证明材料,管理单位审核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部门公章),将审批表、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审核、缴费、备案等手续;属于个人的房屋购买(租赁)等相关材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审核、缴费、备案等手续。

在办理上述车辆登记时,车主需签订《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车辆行驶停放车主公约》,同时有关部门及车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车辆信息等如有弄虚作假的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办理车辆免费、包月包年登记。

第一类车辆每年审核一次,若教职工调离本校,其名下车牌自校办发文之日起失效;研究生退学、毕业,其名下车牌自发文、毕业之日起失效;第二类车辆在包年/包月期内有效,逾期未续费的则自动失效。

第八条禁止无关社会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出租车(网约车)校园内等客、揽客,因接送老幼病残等特殊情况确需要进入校园的,进行询问、检查、登记联系方式后,识别车牌开闸计次计时收费的方式管理。

第九条其他有关车辆通行停放的规定

1、上级主管部门来校视察、大型活动来宾车辆,毕业生“双选会”、招聘会期间用人单位车辆及其他进校办理公务活动的车辆,出校门时凭各部门从保卫处领取的《公务车免费通行卡》免费通行;超出五辆车的,有关部门应提前一天书面将情况告知保卫处,并填写《公务车辆免费通行申报表》统一办理,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车辆进入时间、行车线路和停放地点。

2、因执行公务需要进校的公安、消防、抢险(水电、煤气、通讯)、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出校时车辆驾驶员出示有效证件,管理人员核对登记后免费放行。

3、新生报到期间,送新生来校报到的车辆免费通行停放。

4、校内基建、维修改造的工程机械车辆或运输施工材料的车辆,由对口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由保卫处根据具体情况办理车辆免费通行停放手续。

5、《公务车辆免费通行卡》(以下简称《通行卡》)的使用及有关规定。

《通行卡》由学校保卫处统一制作,并按照固定编号,配发放校内各部门使用。

凡是来校办理公务、联系业务的外单位车辆,向对口联系的单位(部门)领取《通行卡》,车辆驾驶员在离校时将《通行卡》交由岗亭收费员,审验无误后免费放行。

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根据工作需要严格发放程序,《通行卡》指定专人发放并将签发情况记录在册,续领时必须提供上批次的使用台帐的复印件,用于与收费系统核对。

严禁任何教职工将《通行卡》用于因个人原因进校的车辆。

严禁仿制《通行卡》。

对违犯禁令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个人责任,按照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对个人所在部门按照综治工作考核标准相应条款予以扣分和全校通报。

第四章车辆行驶停放管理

第十条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1、遵守管理规定,爱护校区内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2、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3、机动车辆在校内道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4、机动车辆在校内禁止鸣号。

5、车辆严禁停放在人行道、车行道、绿化草地、消防通道以及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等路段。

6、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应遵守交通法规和校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7、停车场对外开放时间:

每日6:

00-23:

00。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的进出管理采用“高清车牌识别停车场管理系统”。

1、枫林校区、红角洲校区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实行联网管理,接入校110治安控制平台,车辆进出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2、依据实际情况,在枫林校区大门,红角洲校区东门、南门设立车辆通行停放收费点;计时计次收费车辆可由各大门进入,但只能从计费点大门出校。

3、车辆进入校园时,由高速摄像机进行抓拍,自动识别并记录车牌,无需取停车卡,系统自动抬杆放行。

第三类车辆进出校园原则上按照系统自动识别、自动抬杆进入校园及缴费后驶离校园。

遇特殊情况特殊时期,第三类车须经管理人员核对情况,经允许并登记后抬杆放行进入校园。

4、禁止无牌社会车辆进入校园。

教职工购置新车在未上牌前应及时到保卫处备案,否则影响进出;车辆上牌后应及时按规定按程序办理免费通行手续。

5、车主应保持车牌清晰、正位,否则将造成系统识别困难,影响车辆进出通行。

第十二条校大门实行道闸管理,一杆一车,严禁跟车溜进。

造成道闸、车辆损坏的,由车主负责完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遇上下班高峰期车辆拥堵或紧急情况,或采取抬杆免费通行措施。

具体免费通行抬杆起止时间由保卫处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校园车辆停放位由保卫处受学校委托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位上堆放物品或以其他设施、非机动车占用停车位,如有违犯,保卫处有权进行清理处置。

第十五条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必须遵守学校校园内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同时要求:

1、进入校园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车辆在保险有效期内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或悬挂临时号牌)。

2、校园内停放收费为占道停放费用,只提供停车,不负责看管;车辆停放好后,车主自觉锁闭好车门窗,贵重物品随身携带离车,车辆被盗、刮擦、损坏等责任自负。

3、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4、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

5、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运送实验室物品的车辆必须在规定道路行驶,不得变更行车路径(违反此规定车辆,禁止进校送货)。

6、未经许可禁止大客车、大货车、集装箱车在校内过夜停放;建筑施工车辆必须在建筑工地停放,不得在校园主干道、停车场停放;禁止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7、遇学校开展重大活动时期,学校保卫处按照活动预案实行校内交通管制,可能取消部分路段泊位时,进场停车驾驶员必须遵循管理人员指引的泊位或区域停车。

第五章停车费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条岗位职责

根据停车收费工作的实际需要,共设会计核算员1人(户籍科兼任)、出纳员1人(办公室兼任)、收费组长2人(治安科派人兼任。

红角洲校区总负责)、岗亭收费员4人(保安公司),其各自岗位职责如下:

(一)会计核算员

1.停车发票的领用、发放;2.停车费账目登记;3.监控收费管理系统内的信息数据;4.核算应收金额、实收金额、免费金额,核对免费凭证和免费车登记表;5.填报《停车收费月报表》。

(二)出纳员

1.核算实收金额;2.保管现金;3.定期将现金存入学校账户。

(3)收费组长

1.对收费员进行监管;2.领取、分发停车发票;3.核对并收集岗亭的现金、免费凭证和免费车登记表;4.与会计核算员核对收费有关数据;5.将车主未领取的发票交会计核算员统一保管。

(4)岗亭收费员

1.严格按标准收取停车费用,防止少收、错收;2.对进校办理公务车辆,离校时收取并保管好《通行卡》;对军、警车和其他享受免费通行的特种车辆进行登记,做到每一笔免费“有据可查”;3.及时清点发票和现金,保证数额一致,车主未领的发票单独存放;4.交班时将所收现金、《通行卡》及登记表、车主未领发票等交收费组长。

第十七条流程与要求

(1)发票的领用及管理

1.会计核算员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到财务处领取发票并加盖好保卫处公章,一般每次票面总额不超过两万元。

2.收费组长根据各门岗票据周转情况,及时向会计核算员领取发票。

同时将车主未使用的发票交会计核算员。

3.车辆办理包月、包年手续时,由会计员直接开具发票。

4.会计核算员定期将车主未领发票统一交回财务处,并做好登记和交接手续。

(二)现金的收取及管理

1.收费员向车主收取费用时应双方当面清点钞票;面值贰十元(含)以上纸币必须经验钞机检验真伪,若收到假币责任自负。

2.收费组长每天按时到各岗亭核对收费金额并将现金收走。

3.会计核算员定期(工作日每天一次)与收费组长核对金额,现金交由出纳员保管。

出纳员将现金存入指定专用保险柜,任何人不得挪用。

出纳员定期(根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将钱款存入学校账户,不得私自留存。

4.车辆所缴纳的包月、包年费用由出纳员直接收取。

(三)账目与数据管理

1.收费账目包括每日应收金额、实收金额和免费金额。

2.以收费管理系统内数据为基准,扣除免收部分和上限外部分,为应收金额。

3.各门岗实际所收取的现金总和为实收金额。

4.所有符合免费通行的临时车所产生的金额总和为免费金额。

5.对应收却未能收取的费用(如车辆恶意冲岗、操作失误等情况)应由收费组长做出书面说明并签字,报分管处领导审批后记入账本。

第十八条监督与处罚

(一)工作监督

1.监督的主体:

保卫处、财务处、监察三部门均有权对停管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2.监督的内容:

收费现场情况、收费管理系统原始数据、收费账本、《停车收费月报表》、《公务车辆免费通行卡》等凭证,停管费支出使用情况等。

3.监督的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随机抽查(某计费周期)、突击检查、工作问询等多种方式。

(二)违规处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作出相应处理。

属保安公司派遣我校工作的劳务人员,将对保安公司的服务费按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同时责成保安公司对当事保安员进行处分。

学校保留对保安公司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属学校在编或聘用职工的人员,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涉案金额巨大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人为减免停车费、不主动开具发票、不按规定登记入账等行为;

2、擅动收费款、长时间手持现金拒不存入学校账户等行为;

3、人为原因导致收费款遗失或被盗等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停管费用的支出与使用

所有停管费收支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使用,收取的停管费按月结账全部上交学校财务。

保卫处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按照学校财务审批制度在停管收费专项中列支费用:

用于设备脱保以后的维修、维护费用,设备升级换代费用;校园停车场建设;道路设施改造维护;遇学校重大活动工作人员值班费;车辆停放期间出现损失,第三方无法查找或脱逃,保卫处代为追偿期间车辆先期维修费用的垫付等可能发生的费用;收费员奖励(该奖金按月执行,按照每月收费总额的1%支付奖金)等日常管理费用支出。

第六章车辆违犯行驶停放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二十条凡进入校园内所有车辆行驶停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学校有关交通管理规定,一律有序停放在泊位内。

第二十一条以下严管路段除泊位外禁止停放机动车辆:

1、枫林校区:

青蓝路与学苑三路十字路口未来湖段、校训碑广场周边、学院三路南段、知行路与励志路路口,青蓝路商业街白色线内;青蓝路中段地杠在学生中午用餐时间11:

45-12:

30禁止机动车通行。

2、红角洲校区:

围合教学区域的道路(含内部广场及道路),围合学生宿舍区域的道路。

第二十二条人行道、绿化草地、消防通道以及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路段禁止停车。

第二十三条遇学校大型活动对道路临时交通管制的路段严禁停车(泊位取消)。

第二十四条违章处罚:

1、对违反规定停放在校内的车辆,第1次贴单提醒;

2、第2次开具处罚告知书,属于学校教职工(含家属)的车辆,抄告教职工所在单位或部门,属于校内商业经营或从业者(含送货)、校内保障性从业者的车辆,抄告其所辖单位或部门;属于研究生车辆的,抄告研究生院党委,属于校外来访的车辆,抄告接访(申报)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党务政务督导室。

并要求车主抄录本办法第四章第十条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三遍。

3、第3次进行如下处罚:

⑴属于学校教职工(含家属)的车辆,每次给予50元/次的经济处罚,由人事处、财务处依据保卫处提供的违章通报,从该职工下个月奖励性绩效中扣除,一年内3次给予经济处罚的取消车辆免费资格,该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先评优,所在单位扣分按照校内综治考评细则处理。

车辆按照三类车标准进出学校进行管理,处罚满一年如未有违规情况,重新申报车辆信息。

⑵属于校内商业经营或从业者(含送货)、校内保障性从业者的车辆,每次给予50元/次的经济处罚,一年内3次给予经济处罚的取消车辆包年包月资格,所交费用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学校,经济处罚具体执行分别由财务处、后勤保障处执行。

⑶属于研究生车辆的,按照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校级通报批评一次,一年内通报批评3次的取消车辆免费资格也不得办理包月包年,该生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所在单位扣分按照校内综治考评细则处理。

⑷属于校外来访车辆,按照校内综治考评细则给予接访(申报)单位综治扣分。

并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进校。

第二十五条保卫处每周向全校通报违章情况,并分别向人事处、财务处、后勤保障处、科大公司以及相关部门等通报违规车辆信息,对存在压坏人行道、绿化等情况,由保卫处负责锁车,车主要向后勤保障处赔偿相关损失。

对情节恶劣者进行采取锁车、取消包年包月、列入黑名单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辆,指进入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不包含摩托车、电动助力车。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的停车场是指校园内的地面停车场。

校园地下停车位(场)只限本校教职工停放车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车辆停放收费事项,由保卫处依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来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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