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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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标题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省科技厅

实施

2002年5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浙江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的管理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标投标制。

   按照课题制要求,项目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和依托单位条件保障制。

项目责任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保障条件。

课题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招标投标项目按省科技行政部门《关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四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采用相关专家评估(审)、省科技行政部门相关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厅务会审定的"三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

   立项的项目由相关处室组织实施,省科技行政部门综合计划处(以下简称综合计划处)会同监察室等有关处室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

所有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六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

在研项目的责任人应当在年底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省科技行政部门每年组织抽查。

已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按合同条款组织验收。

   第七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

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布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项目,向社会开放可公开的项目数据库。

   第八条计划经费逐步推行零基预算制度。

   第九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计划与项目管理者的回避。

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咨询专家的回避。

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科技中介机构的回避。

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等任务时,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十条建立科学合理的计划体系。

   根据我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制订五年科技计划,并将其目标、任务逐步分解落实到科技专项计划、科技专项工程。

   "十五"期间我省的科技计划由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五个一级计划和十五个二级计划组成(具体见附表1)。

   科研院所专项计划体系由研究开发专项、科技条件建设专项、公共科技服务专项和产业化专项四个一级计划和十五个二级计划组成(具体见附表2)。

   第十一条五年科技计划主要对计划期内我省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作出规定。

   五年科技计划由综合计划处会同相关处室起草,并充分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市县科技行政部门、有关专家的意见,经厅务会研究后形成计划草案,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各类计划应突出重点、合理分工、综合集成。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面向应用;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着力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关键技术问题;科技攻关计划主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问题;科技产业化计划主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实现规模效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着眼于保障科技创新和构建科研支撑体系。

   第十三条一级计划和二级计划在计划周期内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计划的撤销、更名或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新的计划的设立由综合计划处组织相关处室起草建议草案,报厅务会审定。

   起草建议草案应当充分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市县科技行政部门和科技界、经济界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一级计划和二级计划有必要的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在计划实施期内可以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的方式,对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管理办法和补充规定由综合计划处组织相关处室起草,按规范性文件程序办理,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一级计划和二级计划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划的目标、宗旨、性质、范围等;

   

(二)计划的组织管理。

主要涉及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计划编制和实施的基本程序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四)计划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经费渠道、预算编制和经费下达的程序以及经费使用、监督和检查;

   (五)计划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科技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定合同、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必须做到:

   

(一)只能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越权;

   

(二)接受科技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不得利用受委托的工作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七条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

省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软科学项目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25-50万元(含50万元)之间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

省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在20-50万元(含20万元),软科学项目在5-10万元(含5万元),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15-25万元(含15万元)之间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

省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在10-20万元(含10万元),软科学项目在2-5万元(含2万元),自然科学基金在3-10万元(含3万元)之间的项目。

   第十八条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估、行政审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

   重大项目逐步推行主动设计的办法,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技项目及研究内容、目标等,可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者及资助经费额度。

   第十九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全省五年科技计划和科技经济发展需要,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二十条项目申请者(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责任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2.依托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3.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4.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二十一条属于自然人的项目责任人与项目依托单位之间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进行优化组合。

   鼓励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第二十二条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省科技发展计划要求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同一责任人或依托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不得按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类型的同级计划。

   第二十三条申请项目至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8)经费预算。

   3.其他附件。

   第二十四条项目按依托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初审,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市科技行政部门逐级初审,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初审。

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部门报省科技行政部门,部属在浙单位和省级无主管单位直接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项目申报由综合计划处或委托有关单位统一受理。

   第二十五条明确"三审一决策"各程序的主要职责。

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相关处室初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课题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五年科技计划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处室联审主要对专家评审意见和处室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和评价,并排除重复的项目;厅务会听取建议立项和备选项目的专家评价意见、处室初审意见和处室联审意见,并作出立项决策。

   第二十六条实行备选项目制度。

在筛选项目的过程中,除立项外还要排出一批备选项目,利用多种渠道进行支持。

   第二十七条通过处室联审的高新技术研究发展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根据需要,委托查新单位进行查新,查新情况一并向厅务会议汇报。

   第二十八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并需调整的,报厅务会重新审定。

   第二十九条符合科技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应当招标。

招标任务书由相关处室组织编制,综合计划处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开标、评标等工作。

   第三十条经厅务会审定的项目,由综合计划处统一编号,并编制下达科技计划文件。

   第三十一条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由责任人与省科技行政部门签定计划项目合同,按合同制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每位科技人员原则上最多担任两个在研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项目责任人、课题组长或副组长)。

   第三十三条建立科技计划与项目数据库,加强对计划与项目的管理。

实现科技计划信息和数据资源共享,并通过省科技信息网进行发布和交流。

   第三十四条建立专家数据库,建立健全专家的管理制度。

对在科技项目立项、评估、验收、鉴定等过程中需要专家参与的,实行随机抽调的制度。

   建立专家档案,对专家每年进行必要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十六条科技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

省科技行政部门为甲方,项目责任人为乙方,项目推荐的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作为归口管理单位。

   

(一)甲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4.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三)归口管理单位

   1.匹配项目约定的科技经费;

   2.督促项目责任人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或评估;

   3.督促项目责任人申请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4.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问题;

   5.组织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验收。

   第三十七条项目依托单位按项目合同规定确保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

项目责任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作为项目合同组成部分。

   项目责任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对责任人或负责人(课题组长)在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建立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信用评价机制。

省科技行政部门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项目推荐质量情况、项目管理情况每年进行考核评价,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四十条对重大项目以及实施期限超过2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四十一条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批复后组织验收。

   第四十二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抽查。

重大项目由科技厅负责验收。

   第四十三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科技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4.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5.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6.项目经费决算表;

   7.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

   8.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知识产权情况;

   3.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四十五条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没有通过验收,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全面完成合同任务和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通过验收,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不得通过验收。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没有完成合同任务: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5.超过原定计划合同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四十七条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原则上课题组长在以后二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级项目。

   第四十八条建立项目验收情况通报制度。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除予以公开通报外;且对自然人责任人的和法人责任人的项目课题组长,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两年内不再安排省级科技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

 

第六章附 则

   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制定的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应当按本办法执行或重新修订。

   第五十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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