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学习单元9其他诉讼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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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学习单元9其他诉讼程序

【学习单元9】其他诉讼程序

 

【学习目的与要求】

熟知再审的条件、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再审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知晓督促程序适用的条件、支付令申请的流程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公示催告申请条件和除权判决的条件及其法律效力;了解涉外民事案件诉讼的特别规定;了解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和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

【学习重点与提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具备的条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特别程序的特点;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法律后果;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涉外民事案件诉讼的特别规定。

一、再审诉讼程序

(一)再审申请的提起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

(2)申请再审须有法定事由。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2012修正案第200条)予以了规定。

(3)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①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内提出。

②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人民法院会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会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二)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

再审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用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进行。

当事人在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中除遵循一审、二审的规定外,还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凡进行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均会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

(3)在再审案件审理中,可以进行调解。

(4)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但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二、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共同点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案件有两类:

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与审理民事案件的通常程序相比较,特别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特别程序的提起,是因为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某种权利是否存在,不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发生纠纷而请求法院解决争议。

(2)无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

(3)审判组织的特殊性。

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其他案件必须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制。

(5)审理期限较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

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审结。

(6)免交案件受理费。

(7)生效判决的特别救济程序。

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发生效力后,如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无需启动再审程序,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二)选民资格案件

1、起诉的主体

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的公民,都可以作为起诉人。

2、管辖的法院

起诉人应当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参加人

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包括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有关公民,而非原告和被告。

4、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会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选民资格案件进行审理。

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的,会判决撤销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认为起人的起诉理由不成立的,会判决驳回起诉人的起诉,肯定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

人民法院会将判决书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选民资格案件的判决一经送达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

(三)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1、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1)申请的条件

①被申请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下落不明的时间,须持续满2年。

②申请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提出。

③申请公民失踪,不能口头申请,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失踪的事实;下落不明的时间和宣告失踪的要求。

提出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④申请应向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2)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会立案受理,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公告期间为3个月,从发出公告的次日起计算。

公告期间届满,查明该公民确切的下落和信息,申请宣告该公民失踪的事实不存在的,人民法院会作出判决,驳回其申请;确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的,会作出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同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

(3)判决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

宣告判决后,如果该公民重新出现,该公民本人或者他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以恢复公民失踪前的事实和法律状态。

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会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原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终止,无权再代管财产,并对原代管的财产进行清理,负责返还给该公民。

2、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人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法律上推定死亡两种,宣告死亡是法律上推定死亡的形式。

(1)申请的条件

①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应当具备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满法定期间或者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情形。

具体而言分三种情况:

一是在正常情况下,该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从离开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之次日起没有音讯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需满4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满4年的。

二是因意外事故离开公民的所在地下落不明,从离开所在地之日起没有音讯需满2年。

三是因意外事故离开所在地去向不明,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4年或2年的限制。

②申请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提出。

③利害关系人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并提交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明文件。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出具的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证明文件。

④申请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2)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查明该公民的确切的下落和信息,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事实不存在的,人民法院会作出判决,驳回其申请;确认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事实存在的,会作出判决宣告该公民为死亡人。

判决一经作出并送达至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3)判决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

①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②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原配偶在公民被宣告死亡期间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原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其配偶死亡的,其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③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如被他人依法收养,宣告死亡判决撤销后,仅以子女收养未经本人同意为理由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④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判决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依照继承法取得该公民财产的个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的补偿。

⑤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申请的条件

(1)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条件是精神病人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事实存在。

(2)申请应向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起。

(3)申请应由该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2、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

3、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查清精神病人的实际情况后,认为该公民并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会作出判决,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4、判决的撤销

精神病人被人民法院审判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经过治疗病情痊愈,身心恢复健康,能够清醒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正确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原认定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消失、事实不复存在时,人民法院则会根据该公民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从法律上恢复该公民的行为能力,监护人的临护权因原判决撤销而消灭,不能再对该公民行使监护权。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将会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受诉人民法院会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待人民法院先做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后,再恢复原诉讼。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申请的条件

(1)财产需为无主财产。

(2)申请可以由一切发现某项财产的所有人不明的公民或组织(不包括人民法院)提出。

法院不会在无人提出申请时,依职权认定财产无主。

(3)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4)申请人应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2、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会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或者财产有主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符合条件的,立案受理。

受理后,人民法院会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为1年。

公告期满,财产无人认领,人民法院则会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

3、判决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作出后,财产的原所有人或者继承人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财产提出权利主张,请求恢复所有权。

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会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六)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督促程序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法院经书面审查后,会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程序即为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简略流程图】

 

四、公示催告程序

当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失票人可以向指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以公示的方式,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或者虽有申报但被驳回,则法院会作出票据无效之除权判决,该程序即为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简略流程图】

 

五、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法。

有的又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一般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第一,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第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第三,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具备上述三个因素之一的民事诉讼就属于涉外民事诉讼。

(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2)优先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3)司法豁免原则。

(4)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5)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2、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1)关于人的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即国籍国法。

但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活动,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为有行为能力,则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我国公民定居国外,并在定居国进行民事活动的,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关于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如果没有选择,则适用予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但是,在中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

(3)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关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不过,对于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行为,如依中国法律不属于侵权行为,则人民法院不以侵权行为处理。

(4)关于不动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不动产关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关于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婚姻关系,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6)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关于遗产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7)关于抚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抚养关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或者资格,是一种国际民事管辖权。

与国内民事管辖权不同,涉外民事管辖权中的有些依据如国籍,是国内管辖权所没有的,同时,涉外管辖权意味着一国法院可能适用外国法。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是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以减少冲突为目的的管辖权国际协调、便利管辖法院审理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因素。

4、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特别规定

5、涉外民事诉讼送达的特别规定

6、涉外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特别规定

(二)民事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两国间的互惠实践,相互协助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如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等。

由于司法协助是一种有条件的国家司法行为,所以,不同的国家、在不同事件上,对司法协助的意义、概念、操作方式以及效力范围都可能有不同的认识。

理论界对此的理解也有所不同。

【案例分析训练】

【范例18】

武某、舒某系夫妻。

2001年1月21日,汪某与舒某签订音响制品供货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按供货商品价格的75%结算。

同年3月27日、4月30日汪某两次给舒某供货,货款合计7000元,舒某在两张入库清单上写明欠货数量及款额。

同年5月1日,双方将结算方式修改为按供货商品价格的100%结算,并约定结算时以汪某持有的由舒某出具的欠条为依据。

2003年舒某夫妇离开宁夏,汪某索款未果将舒某夫妇二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汪某货款7000元。

执行中,舒某夫妇以入库清单上“舒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的鉴定书一份作为“新的证据”申请再审。

再审中,汪某提出重新鉴定。

经鉴定入库清单上舒某的签名是其本人所写。

举证期限届满后,舒某夫妇又提交了一张汪某收到武某现金4400元的收条,还提出汪某曾欠其一个月柜台租金850元,并主张货款应按75%结算。

汪某对收条不质证,亦不认可拖欠租金和75%的结算方式。

再审经审理维持了原审判决。

舒某夫妇不服提出上诉,中院以4400元现金收条以及汪某在二审期间承认欠舒某柜台租金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发回重审。

【训练目的】能够运用基本理论知识和有关规定对再审中“新的证据”的认定。

【分析思路】根据所学习的基本知识,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舒某夫妇申请再审时出具的入库清单上“舒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的鉴定书一份是否属于新的证据。

2、再审举证期限届满后,舒某夫妇提交的汪某收到武某现金4400元的收条一张及提出的汪某曾欠其一个月柜台租金850元是否属于新的证据。

3、舒某夫妇不服再审判决提出上诉,中院以4400元现金收条以及汪某在二审期间承认欠舒某柜台租金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发回重审,是否有法律依据。

【范例19】

李某为A选区的选民,A选区的选举委员会公布选举名单后,她发现明明自己有选民资格,却不在选民名单中,于是于2005年5月6日(选举日为2005年5月11日)向A选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选民资格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派两名审判员和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5年5月12日作出判决,确认了李某的选民资格。

【训练目的】根据所学知识,能够判断本案在审理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

【分析思路】结合案情,可以从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法院、审判组织以及审理期限等方面进行思考。

【范例20】

2003年12月10日,某村村民A(女,21岁)离家去某市某餐厅找其表哥工作。

2004年元旦,A的表哥回乡,A的父母才知道A根本没有去找表哥。

于是家人四处寻找,毫无音讯。

至2005年春节,仍然无A任何消息,于是A的父亲于2006年3月1日,向县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县公安机关的关于A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请求宣告A失踪。

法院受理后,依据A父亲的提供的线索和地址先后发出十几封联系信,均未找到A。

法院遂于2006年5月10日宣告A失踪,同时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指定A的母亲为A的财产代管人。

【训练目的】根据所学知识,能判断申请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应具备的条件;本案在审理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确定。

【分析思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从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管辖法院、审判组织以及审理期限、宣告失踪人出现后的处理以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等方面进行思考。

【范例21】

某市居民郭某长期在邻近一城市的乡镇企业工作,后因健康和精神的原因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则以下可以申请法院宣告郭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仍然与郭某持有劳动关系的乡镇企业;郭同母异父的长兄乙某;曾借钱给郭某至今未收回借款的好友丁某;一直与郭某同住职工宿舍的同事丙某。

【训练目的】根据所学知识,能够判断本案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

【分析思路】根据案例提供的事实,可以从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两方面去思考。

【范例22】

甲某在自己新取得的宅基地上准备建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坛子,内装金银珠宝首饰若干,其中一只金手镯上刻有张某的名字。

甲某立即将此事向村委会汇报,要求村委会寻找张某。

村委会向该村所属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要求将该坛子财宝认定为无主财产。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该案件重大疑难,于是在周围村民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但事隔半年后,仍然没有任何线索。

于是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指定吴审判员独任审理此案,吴审判员认为该财产已失去所有人,因此作出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并收归集体所有。

问题提示:

(1)该案件在审理程序上无错误之处?

(2)如果在吴审判员审理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过程中,出现张某并主张自己是该坛子财宝的合法继承人,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在判决认定该坛子财宝为无主财产以后,出现张某并主张自己是该坛子财宝的合法继承人,那么,人民法院又应当如何处理?

【训练目的】根据所学知识,能够判断本案在审理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以及无主财产的判决撤销后的相关法律后果。

【分析思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从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管辖法院、审判程序以及审理期限以及判决撤销后的相关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思考。

【范例23】

2003年9月,某市海天中介公司向某市天润商贸公司购买10台电脑,同时付给王××转帐支票1张,金额6万元。

后因海天中介认为天润商贸提供的电脑不符合双方商定的质量要求,海天中介没有提货。

2004年1月7日,双方达成归还购电脑款项的协议,协议约定:

天润商贸应于2004年3月1日前还款6万元。

然而,天润商贸未按协议还款。

于是,海天中介公司在2004年3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区法院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于2004年3月25日发出支付令,限被申请人天润商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6万元购油款。

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却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天中介继续履行合同。

【训练目的】能够分析判断支付令成立的条件、效力及其与起诉的关系。

【分析思路】根据案例情况,从支付令效力对起诉的影响角度进行分析。

【案情24】

2006年10月29日,A省某县毛纺织染工业公司原料供应站工作人员刘××出差途径广州时,被他人盗走汇往××采购原料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金额为30万元,出票人是中国银行××市某区支行,持票人是××省某县毛纺织染工业公司原料供应站,支付人是A银行××分行,承兑协议编号9-2-2,交易合同号码91-105,未向任何单位背书转让。

供应站于2006年11月7日向B省××市某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市某城区法院受理了申请,并于接到申请的第二天,分别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向支付行发出止付通知,并在三日内公告,要求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权利。

在公告期间,一公司向法院申报权利并提交了被催告的票据。

经审查,该票据与被催告票据完全吻合。

但申请人对申报人取得该票据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法院遂要求申报人提供证据说明其获得票据的合法性。

因申报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而被法院驳回了申报。

【训练目的】能够依据公示催告程序的基本规定,分析判断驳回申报的基本要求。

【分析思路】根据案例简介,从法院公示催告的申请和受理、公告和申报权利的角度进行分析。

【范例25】

甲国公民陈×,因与甲国××物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借贷纠纷,经甲国法院判决,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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