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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材料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按照其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不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起点金额为5000元),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的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有定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简介

定义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票样

业务特点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当场抵用,付款保证程度高。

适用范围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

适用对象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

使用提示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2.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能背书转让;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

  4.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持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5.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也就是说

  你一旦到银行做了一张银行本票,银行就会把这笔钱从你的帐户上划走,放到银行自己的一个专门账户上,那么你的银行账上就会少了这笔钱。

一般情况下我们会马上将这张本票交给收款人,我们会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这时就不牵扯到银行本票存款这个科目。

但是有几种情况就必须要用银行本票存款这个科目了:

比如,别人和你打官司,要来封你的账号,你账上的钱比较多,全部提成现金不方便,这时你就可以自己给自己作一张银行本票,把钱从账上划走。

这时,你就只能作“银行本票存款”了,因为本票的收款人是你自己。

特点

  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本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1)使用方便。

我国现行的银行本票使用方便灵活。

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不管其是否在银行开户,他们之间在同城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收款单位和个人待银行本票可以办理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同样也可以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结算迅速。

  

(2)信誉度高,支付能力强。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并于指定到期日由签发银行无条件支付,因而信誉度很高,一般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问题。

其中定额银行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各大国有商业银行代理签发,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

不定额银行本票由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签发,由于其资金力量雄厚,因而一般也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

注意事项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1、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

用于转帐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

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

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2、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二)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四)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五)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3、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二)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银行车票见票即付。

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

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

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4、银行本票使用中须注意的内容:

  

(1)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2)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3)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证件。

规则解析

综述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按其出票人身份为标准,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银行本票。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票。

  本票具有一般票据所共有的性质,但又有不同于汇票和支票的一些特点。

与汇票和支票的相同点

  其相同点是:

(1)具有同一性质。

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

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②都是格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③都是文字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

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

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⑤都是无因证券。

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

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

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

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①汇兑功能。

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②信用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

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③支付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

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

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三者的主要区别

三者的主要区别有:

(1)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

(2)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

(3)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

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

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

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4)付款期限不同。

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商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

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

支票付款期为10天。

  与汇票支票相同,本票本意是代表典型之信用证券,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在现代商业中承担的信用担保功能。

而我国《票据法》中对于本票的规定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

其特殊之处在于:

(1)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并且在票据法未修订前,签发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尽管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票据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本票业务的准入制,但是本票的出票人仍限定为银行。

可见,我国没有商业本票,一般的企业单位不能签发本票。

  

(2)我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第78条又规定: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第79条规定:

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80条又规定: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因此,我国的本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本票,不承认远期本票的效力,但与支票相比,法律对本票提示期间所作的限制比支票要小得多。

  (3)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

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

据此规定,我国不存在无记名本票和指示本票,只有记名本票。

  (4)《支付结算办法》第98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由此可知,我国票据只能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

  (5)我国《票据法》第74条还规定: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从规定的“必须、保证”等字眼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不保护没有合法交易关系而签发本票的效力。

可见,我国在立法条文中体现出“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的立法精神。

  从以上我国本票制度的特点来看,本票在我国仅限于即期的记名银行本票,其信用功能已经丧失殆尽,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支付工具,与本票本旨相差甚远。

基本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帐,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银行本票可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的面额分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四种。

  (四)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五)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六)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七)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八)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

用于转帐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出“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

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领。

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九)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1.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个人;

  2.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3.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4.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5.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十)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1.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2.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十一)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十二)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必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十三)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徉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

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十四)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能获得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十五)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

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帐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十六)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银行本票是以银行为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两者都被用于同城结算,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1。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一般不存在空头票据的风险;支票的出票人是除结算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存在空头支票的风险。

因此,银行本票的未获付款的风险小,信誉高。

2。

银行本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对持票人而言,凭银行本票即可收取现款,不存在委托收款过程,因此,银行本票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现金。

支票虽然也属于见票即付票据,但是,对持票人而言,存在委托收款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虽然不长,但确实存在),在此期间,可能会因支票空头而不能收到现款。

这就不难理解,绝大部分商户对以支票购物的,都会要求在支票解入银行并收妥款项后才予发货。

3。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为2个月,而支票为10天。

 

银行本票是指银行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L/C:

LetterofCredit即信用证

信用证的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

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

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

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

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

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

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

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

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

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

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

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

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

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

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1.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

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

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

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1.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2.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信用证的款项对吗?

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4.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

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

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5.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7.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8.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

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

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

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9.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

但有一点请记住:

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信用证的履行

1.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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