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押业务动产抵押登记的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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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押业务动产抵押登记的操作指引

关于下发《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货押业务动产抵押登记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经营单位:

为防范我行货押业务的质权风险,根据总行《关于印发〈深圳发展银行货押业务动产抵押操作指引〉的通知》(深发银[2007]935号文)的要求,结合上海市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操作实践,我部制订了本操作指引,请各经营单位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联系人:

吴红岩

联系电话:

58367852邮箱:

sh_wuhongyan@

特此通知。

 

贸易融资部

二OO八年四月十五日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货押业务动产抵押登记操作指引

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业务范围及基本要求

(一)业务范围

1、先票后货标准模式、先票后货到港赎货模式项下的动产及货权质押业务。

2、动产质押业务(含动态质押及静态质押)。

(二)基本要求

1、对于所有新增和存量动产及货权担保业务,均须办理或补办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动产及货权质押手续仍须办理)。

2、在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方式上,对静态质押监管的货押业务,应采取一般固定抵押方式;对动态质押监管的货押业务,先票后货标准模式、到港赎货模式业务应采取浮动抵押方式。

3、各经营单位应指定专人督促落实动产抵押登记的办理(人员名单在本指引下发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分行贸易融资部),确保在4月30日前将存量货押业务的抵押登记手续全部办妥。

二、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操作流程

(一)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所需资料

1、《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四份(经我行和抵押人双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套(我行及抵押人均需提供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签署“已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

3、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套(我行及抵押人各提供一份,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并由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4、《动产抵押登记须知》一份(需骑缝加盖我行及抵押人双方当事人公章)。

(二)新增业务的操作流程

(二)存量业务的操作流程

(三)加盖公章手续的办理

为简化用印审批手续,提高效率,请各经营单位指定专人办理相关手续,统计好需要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存量货押业务,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以授信额度为单位(一笔授信一套),备妥所需用印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动产抵押登记书),统一填写《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支行用印审批单》(附件一),上报分行办公室审批。

对于新增业务的用印审批,保持原审批流程不变。

三、关于法律文件的签署、《动产抵押登记书》的填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一)授信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签署

1、存量业务

应补签与原《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对应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银行方签署主体及印鉴须与原额度合同签署时的主体及印鉴保持一致,同时保留原有的质押监管协议不变。

2、新增业务

业务类型

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仓储监管协议(区分监管方)

先票后货标准模式

 

签订

 

签订

南储、中远:

《仓储监管协议》(抵押类)、《合作协议书》

中外运:

监管协议不变

先票后货到港赎货

不签订

签订

动产质押

签订

签订

南储、中远:

《仓储监管协议》(抵押类)、《合作协议书》

中外运:

监管协议不变

备注:

若总行日后下发动产抵押业务后续规定及新的法律文件,则分行再作相应调整。

3、《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物情况声明书》的填写说明详见附件二。

(二)《动产抵押登记书》填写要点

《动产抵押登记书》的填写模版详见附件三。

(三)其他应注意事项

1、各经营单位在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之前,应认真阅读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动产抵押登记须知》(附件四;亦可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站查询),按该须知的要求备妥所需资料,并注意该《动产抵押登记须知》须由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双方加盖骑缝章。

2、为便于日后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变更和注销手续,各经办客户经理应提示抵押人妥善保管其所持有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3、各经营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时有不明之处,或遇到工作人员的要求与本指引有冲突时,请及时和我部相关人员联系,不得擅自决定。

 

附件一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支行用印审批单

(样本)

编号:

2008年月日

用印支行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支行

文件类别

收文单位

文件份数

文件标题

内容摘要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所需。

共笔授信额度业务,共套资料需加盖公章。

(客户名称及资料名称列举如下,或另附清单附件)

 

支行经办人签名:

有权签字人(负责人)签名:

 

支行传递人签名:

 

 

附件二

抵押物情况声明书

抵押物

名称、数量、质量

动产业务:

存放于**仓库中的钢材,与编号为《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一致。

先票后货业务:

乙方在甲方获得的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用于向**企业采购的货物,包括在途和存放于**仓库/港口的货物。

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及产权证号码

授信企业全称

抵押物所在地

动产业务:

填写批复中的指定仓库名称、地址。

先票后货业务:

乙方在甲方获得的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用于向**企业采购的货物,包括在途和存放于**仓库/港口的货物。

(根据批复要求填写)

抵押物认定价值

(币种)元

**按照额度敞口/抵质押率计算

抵押人对抵押物

拥有的份额

100%

其他共有人(如为共有)的名称或姓名

/

抵押物的其他状况

/

备注

/

附件三

动产抵押登记书

登记编号:

(由登记机关填写)

抵押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名称(姓名)

需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住所地

即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地

证件类型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营业执照的注册号

代理人名称(姓名)

抵押人委托的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自然人

抵押权人名称(姓名)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要求全称)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营业执照的注册号

代理人名称(姓名)

抵押权人委托的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自然人(经办客户经理)

被担保债权概况

种类

综合授信额度

数额

额度敞口金额(注明敞口)

担保的范围

深发沪**字第**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

在综合授信额度期限加三个月,即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增加三个月。

备注

本抵押为动产浮动最高额抵押

抵押物概况(如写不下可另附页)

名称

所有权归属

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情况

钢材/有色金属等

抵押人全称

质量填写:

合格;

状况填写:

正常

所在地填写:

抵押物可能存放的所有具体仓库名称、地址

备注

本抵押属浮动抵押,抵押物包括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抵押物数量,详见《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

抵押人签字(盖章)

抵押权人签字(盖章)

登记机关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四

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为了您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请在填写登记书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

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登记适用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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