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债权部分+重点归纳推荐文档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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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债权部分+重点归纳推荐文档整理

民法学债权部分+重点归纳,推荐文档(word版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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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特征:

1。

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2。

请求特定行为

3。

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4。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

债的三要素:

主体、内容和客体

债的客体:

又叫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作为)和消极给付(不作为)

债权的特征:

1.请求权

2.相对权

3.任意性

4.平等性与相容性

5。

期限性

债的种类:

1。

发生根据:

意定——法定(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

2.主体双方的人数:

单一——多数人

3.(多数人之债中)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享有与承受情况:

按份—-连带

4.标的有无选择性:

简单—-选择

选择之债特定化的方式:

当事人选择和履行不能

确定选择权归属的原则: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选择权归债务人

5.标的物的性质:

特定物——种类物

种类物之债:

1)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2)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不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只能是交付时

6。

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

主—-从

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缔约过失遗赠

债的变更:

广义:

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狭义:

内容变更

合同变更对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没有溯及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债的主体变更:

又称债的移转包括债权移转、债务移转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债权移转:

又称债权转让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时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对新债权人享有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和抵消权

债务移转:

又称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具有可移转性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未征得同意之前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简称为债的概括承受包括意定承受(签订合同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和法定承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须征得同意仅通知即可)

债的消灭:

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产生后合同义务

债的消灭原因:

1。

履行

2.解除仅限于合同

3。

抵消法定抵消(单方法律行为只须通知但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和合意抵消(只要满足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即可不受法定抵消的限制)

法定抵消的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提出抵消的债权已届清偿期3)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4)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情形

4.提存1)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2)标的物适宜提存(不适宜提存的可以拍卖或者变卖然后提存所得价款)3)须经法定程序进行提存的效力:

提存之日起债的关系终止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若债务人无法通知则由提存机关通知债权人领取提存物受5年除斥期间限制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

免除单方、无偿、非要式一经通知对方即生效不得撤销

6。

混同无须任何人的意思表示属于事件成立原因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混同不能消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7。

其他当事人死亡、解除条件成就、终期届至等

不当得利:

事件1。

一方获得利益2。

他方受有损失3。

获益和受损具有因果关系4。

获益无合法根据

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

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1)善意:

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以损失为准2)恶意:

应返还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赔偿差额

无因管理:

事实行为1。

管理他人事务(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公益事业)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主观要件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无须意思表示只要不是纯粹为自己谋利)3.无法律上的义务

必要费用:

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实际损失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

管理人为本人利益而以管理人的名义负担的债务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合同:

一种协议特征:

1。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法律后果2。

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合意3。

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的种类:

1。

法律上是否规定合同名称:

有名——无名

2。

是否须具备一定形式:

要式——不要式

3。

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单务—-双务

4.合同目的是否为自己利益:

为自己利益订立——为第三人利益订立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1)第三人不是当事人2)第三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3)第三人对是否接受权利有选择权若接受则债务人应当向其履行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拒绝接受则合同权利归债权人自己享有

5。

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主——从

合同的订立:

通常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的条件:

1.特定人向相对人(可特定也可不特定)发出的意思表示2。

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3。

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至少包括拟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4。

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受要约人不负有答复的义务

要约的生效时间:

1.口头:

受要约人了解2。

书面:

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生效后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撤销要约

要约邀请:

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

目的不同2。

条件不同3.效力不同

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条件的视为要约)

承诺的条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2。

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

内容应与要约一致(实质性变更属于新要约/反要约)4。

原则上应以明示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沉默一般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

承诺的法律效力:

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

承诺的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通知到达或作出行为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撤回通知应当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同时到达

拍卖:

拍卖公告——要约邀请竞买人的应价(报价)行为--要约拍卖人的买定表示——承诺

招标投标:

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

格式条款:

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要求:

1.提供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合理提请对方注意和按照对方要求进行说明否则对方有权申请撤销

2。

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条款:

1)有合同无效事由2)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

对格式条款发生正义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的成立:

成立不一定生效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实践性合同须交付标的物)

合同成立的时间:

原则上为承诺生效时

合同成立的地点:

通常为承诺生效的地点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同的约定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缔约过失责任:

属于法定之债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3。

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内容是损害赔偿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

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

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5。

履行方式不明确: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都是延期抗辩权、一时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1.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

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3。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4.对方的对待给付可能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

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不安抗辩权:

1。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3。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保全:

又称合同之债的保全属于广义的合同担保突破债权的相对性而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形式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3。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成立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撤销权:

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无偿行为只须具备客观要件有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1。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放弃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70%)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高于30%)收购他人财产

2。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3。

债务人的行为已经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主观要件:

债务人在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成立则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

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消灭

合同的担保:

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的分类:

一般担保(全部财产合同保全)和特别担保(债务人的某项特定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

合同担保的特征:

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明确的目的性

合同担保的种类:

1。

产生依据:

约定-—法定

2。

担保标的:

人(第三人的信用保证)-—物(特定财产和金钱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保证的特征:

1。

由第三人提供担保

2。

属于人的担保

3。

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保证的设定条件:

1。

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

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成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转贷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也不得担任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提供保证

2。

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3。

主合同合法有效:

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4。

以书面形式订立

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和连带责任保证采用何种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保证期间的计算:

1。

约定不明:

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类容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

未约定或者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

1.一般保证:

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

2。

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

保证的效力:

1。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

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一般保证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保证期间内的债权债务移转问题:

1。

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除外

2。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若减轻债务人债务则无论保证人是否同意均应当承担责任若加重债务人

债务则加重部分须经保证人同意才承担保证责任未同意则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定金:

为了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旅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定金的特征:

1.约定担保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2.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

3。

实践性合同交付生效

4。

从属性

定金的种类:

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

定金的效力:

1.立约定金:

担保主合同的订立

2。

成约定金:

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

为当事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

4.违约定金:

1)担保债务履行2)证明合同成立3)预先给付

违约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担保方式——支付手段

2。

效力不同:

担保、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无担保作用

3.功能不同:

违约定金有制裁功能

合同解除:

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

合同解除的特征:

1.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全部履行这段时间之内

2.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法定或约定

3.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单方或双方

4.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的种类: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单方解除一旦出现解除事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即可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

解除事由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其他情形

情事变更制度: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予以变更或解除

法定解除不必经对方同意但须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方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间(未约定为3个人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机构裁决

法定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受除斥期间限制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民事责任分为两大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征:

1.属于民事责任

2.具有相对性

3。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发生

4.财产性

5.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

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

2.客观上有违约行为:

1)不履行:

实际不履行和预期违约行为2)不适当履行

3.不存在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法定的免责事由:

1)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

通常仅指不可抗力2)特殊的法定免责事由:

只适用于个别合同(如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伤亡)

2。

约定的免责事由:

不得违反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下不再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约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

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3。

支付违约金:

约定才适用

4.赔偿损失:

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5.其他:

价格制裁、定金制裁、信贷制裁等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

当事人实施了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

2。

当事人实施了未约定的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造成了侵权的后果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方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责任要求对方承担

几类主要的合同:

1.买卖合同:

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收买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双务有偿诺成性

3.赠与合同:

单务、无偿、诺成性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合同原则上不得撤销损害赔偿责任:

1)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

4.借款合同:

转移处分权货币的持有与所有是一致的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双务有偿或无偿(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偿)实践性不要式

5.租赁合同:

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或不要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标的物为非消耗物一般由出租人进行维修

6。

融资租赁合同:

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买卖+租赁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享有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一般由承租人维修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一般由出卖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但是下列情况出租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由出租人选择决定租赁物2)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而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进行干预3)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

7.承揽合同:

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权具有人身性质或明确约定的事物不能转移给第三人

8.建设工程合同:

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原则上采取投标招标方式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就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

运输合同:

双务有偿诺成性通常是格式合同旅客伤亡的除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证明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自带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货运合同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

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10.保管合同:

双务(无偿保管为单务)有偿或无偿(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实践性不要式无偿保管中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1。

仓储合同:

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保管人须为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标的物为动产仓储物发生变质、损坏的免责事由:

1)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而造成2)因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3)其他

12。

委托合同:

双务(无偿委托为单务)有偿或无偿诺成性不要式委托人既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通常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双方均享有单方解除权标的为受托人提供的劳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赔偿损失

13.行纪合同:

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行纪人仅限于经过审查、登记可从事贸易活动的主体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办理的事物仅限于商品的寄售、购销等贸易活动特定情况下行纪人享有介入权、提存权、处分权及留置权

14.居间合同:

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居间人只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中介人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也不是当事人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合同未成立的居间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15.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在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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