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10财产犯罪一盗窃罪和侵占罪17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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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10财产犯罪一盗窃罪和侵占罪17年

刑法专题10财产犯罪

(一)盗窃罪和侵占罪

新浪微博:

法律人许玉霞

2017年2月23日

【2016真题】18.乙女在路上被铁丝绊倒,受伤不能动,手中钱包(内有现金5000元)摔出七八米外。

路过的甲捡起钱包时,乙大喊“我的钱包不要拿”,甲说“你不要喊,我拿给你”,乙信以为真没有再喊。

甲捡起钱包后立即逃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甲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成立抢劫罪

B.甲以欺骗方法使乙信以为真,成立诈骗罪

C.甲将乙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D.只能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

【2016真题】59.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考虑数额)?

ABCD

A.酒店服务员甲在帮客人拎包时,将包中的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据为己有

B.客人在小饭馆吃饭时,将手机放在收银台边上充电,请服务员乙帮忙照看。

乙假意答应,却将手机据为己有

C.旅客将行李放在托运柜台旁,到相距20余米的另一柜台问事时,机场清洁工丙将该行李拿走据为己有

D.顾客购物时将车钥匙遗忘在收银台,收银员问是谁的,丁谎称是自己的,然后持该钥匙将顾客的车开走

侵犯财产罪的类型:

(三大类)

罪名一:

盗窃罪

第264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65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盗窃罪的法益

法益1

所有权及其它本权;

例1:

甲盗窃乙的电脑,甲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

例2:

甲将电脑质押给乙或者借给乙使用,或者将自己的金项链交给邮局托运,或者甲骑摩托车因为违章,交警扣押其摩托车,甲在晚上私自将电脑、金项链、摩托车拿走的,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

法益2

需要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即合法占有、非法占有;

例:

甲盗窃乙占有的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的,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不计算金额,而计算数量和情节量刑。

例外

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即被害人恢复权利的行为排除在财产罪之外。

例:

甲的摩托车被乙盗走,甲将其拿走的,不成立财产犯罪(第三者丙从乙处非法获取该财物的,成立相应的财产犯罪)。

如果拿走的方式成立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取回财物或者实现债权的,成立非法拘禁罪;采取暴力方式取回财物,并导致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对象:

他人占有的财物

财物

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和财产性利益

(1)信用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第196条第3款)

(2)发票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第210条)

(3)无形物

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

(4)电信资费相关

①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第265条)

②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解释》

③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解释》

(5)违禁品

①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公文、印章、商业秘密、国有档案的认定为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窃取国有档案罪等特定罪名。

②但盗窃其他违禁品,如毒品、假币、侵权物品、淫秽物品,构成盗窃罪。

(6)财产凭证

①不记名、不挂失的:

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②记名:

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他人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实上的支配,占有意思往往只对认定是否占有起补充作用。

当事实上的占有虽然明显松弛甚至短暂脱离了占有,但他人所具有的明显、强烈的占有意思,对事实上支配的认定起补充作用。

占有的有无和归属判断(11种情形)

(1)直接支配

他人直接支配下的财物,为该人占有:

他人身体现实控制的财物,物主、管理人近在咫尺的财物,为该人占有,但占有的辅助者,不占有该财物。

例如:

秘书、助理替上司提着的公文包,此项财物为上司占有,秘书、助理为占有的辅助者。

(2)领域支配

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该事实领域的支配者占有。

例1:

他人住宅、车、信箱内的财物,为该人占有;宾馆提供的睡衣、商店里的衣服,为宾馆、商店的管理者占有。

在特定场所,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在场,财物不属于场所的管理人占有。

例2:

飞机上的乘客的手提行李,不管其放在何处,都由乘客占有,并非由航空公司占有。

(3)观念占有

虽然表面上处于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1:

他人门前的自行车、汽车,他人门上、窗户上悬挂的财物,大学生占座用的手机、电脑、果园里的果实、地里的作物、鱼池中的水产品、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等,虽然他人并无现实的看管、监视、控制,但属于他人占有;

例2:

大海发生沉船事故后,即使货主或者运输者为逃生离开原地,也应认为该船舶以及船中的货物由货主或者运输者占有;

例3:

因为地震或者其他自然灾害,他人的房屋倒塌,即使财物显露在外,没有人看管,也应认为该财物由他人占有。

(4)短暂离开

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或者说只要他人可以没有障碍的取回财物,也属于该人占有,并非遗忘物:

例如,放在他人脚边的电脑,去旁边上厕所临时放在餐馆椅子上的皮包,因物主近在咫尺,都归他人占有。

(5)占有移转

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管理者或第三者占有的,该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例1:

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客人遗忘在别人住宅的财物,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等财物,分别为旅店主人、住宅主人、公园管理者占有;

例2:

乘客遗忘在小型出租车内的财物,如果乘客已经离开,则该财物转归出租车司机占有(如果乘客刚下车尚未走远,则仍然属于乘客占有)。

(6)死者占有

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抢劫罪);

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临时起意取走死者财物,或无关第三者取得死者身上财物的,根据该财物能否评价为他人占有,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

观点一认为,死者仍占有随身财物,因此行为人除故意杀人罪外另构成盗窃罪,观点二认为,死者不能占有随身财物,因此行为人另构成侵占罪。

(7)所有权人在场

在封闭的特定空间,只要所有权人、占有人在场,原则上应认定所有权人、占有人占有,而不是由场所的管理者占有。

飞机上的乘客的手提行李,无论其放在何处,都有乘客占有。

(8)存款

存款债权本身属于存款人占有,存款债权指向的现金本身是银行管理者占有。

例1:

甲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将乙账户上钱转移到自己的存折当中,甲成立对这笔债权的盗窃罪。

(2016年真题)

例2:

某公司需要向乙支付1万元现金,由于公司没有现金,公司经理将公司的储蓄卡(内有10万元存款)交给乙,让乙自行取款后归还储蓄卡,但乙从自动取款机中取出了10万元据为己有,乙对9万元成立盗窃罪。

(9)数人共同管理

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店主和店员),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但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有高度信赖关系,下位者被赋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承认下位者的占有。

(10)共同占有

两个人以上同时占有着整个财物,其中一方把整个财物拿走,由于侵犯了共同占有人对整个财物的占有,成立盗窃。

例如:

甲将与他人共同经营的果园的水果(价值5000元)偷摘卖掉,构成盗窃罪

(11)封缄物的占有

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

受托人不法取得缄物整体,如果不能认定其占有内容物,成立侵占罪;如果能够认定已经不法占有内容物,成立盗窃罪。

(二)行为:

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窃取

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但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公开窃取也是盗窃。

(2013卷二60)2013/2/10.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

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CD)

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

C.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后,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这就是转移占有的过程)

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

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窃取行为。

只是使他人的占有变得更为松弛或者缓和的行为,也不是窃取行为。

例如,将他人的自行车锁打开,但并不转移自行车的,不能认定为窃取行为。

同样,单纯逃避债务的行为也不可能属于窃取。

换言之,窃取行为意味着行为人设立了新的占有。

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亲手实施,也可以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既可以利用机器、装置或者动物实施,也可以利用被害人的举动实施。

例如,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2016年选项)

换言之,即便使用了欺骗方法,但如果该欺骗行为并不具有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性质,仍然成立盗窃罪。

又如,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进人室内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成立盗窃罪。

又如,行为人假装购买车辆,在车主规定的场所试车时驾车逃走的,成立盗窃罪。

就不动产而言,由于一般难以转移不动产本身,所以,对不动产本身难以建立新的事实上的占有。

但是,如果行为人对不动产的产权建立了新的事实上的占有,则能认定为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

例如,违反产权人的意志,擅自将他人的不动产的产权转移给自己所有的,对产权本身成立盗窃罪。

违反产权人的意志,将产权人的不动产谎称为自己的不动产出卖给第三者的,对产权人成立盗窃罪,对第三者成立诈骗罪(二者属于想象竟合)。

但是,单纯盗窃他人不动产的产权证书的行为,仅对产权证书本身成立盗窃,对不动产本身及不动产的产权不成立盗窃罪。

被害人丧失占有的财物与行为人设立新的支配的财物必须具有同一性(素材的同性)。

所以,当行为人持他人的信用卡从自动取款机中取出现金时,应认定其盗窃的是银行的现金,而不是持卡人的债权。

对于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债权凭证后并使用的行为,仅认定为盗窃罪即可,并且应当按照票面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即使行为人窃取了不记名、不挂失的债权凭证后并未使用,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行为人在转移被害人财物时,以类似物品进行填补的,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例如,在盗窃他人提包中的现金时,将同等面额的假币放人他人提包的;在盗窃油罐中的汽油时,将等量燃料油输入油罐车的;在盗窃他人优质煤时,将等量的煤渣掺人其中的,均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即便填补的价值明显超过了被害人的财产价值,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3)盗窃行为必须违反被害人(占有者)的意志

不是基于占有者的意志或者违背占有者的意志而转移财物的占有的,才能认定为侵害了他人的占有。

基于被害人承诺或推定的承诺而转移财物的,不属于窃取。

例如,店主暂时离开商店时,顾客按照标价放置相当的现金取走商品的,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在附条件转移占有的场合,不符合条件的转移占有,应认定为违反占有者的意志。

例如,使用假币取得自动售货机中的商品的,对商品成立盗窃罪(与使用假币罪成立想象竞合)。

再如,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取得其中的现金的,对现金成立盗窃罪。

(三)五种行为方式

数额较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多次盗窃

二年内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对于多次盗窃,不能像后述多次抢劫那样作过于严格的限制解释。

因为刑法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是为了扩大盗窃罪的处罚范围。

(1)多次盗窃以每次行为符合盗窃行为的特征为前提,亦即,每次行为都必须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倘若只有两次行为符合盗窃特征,另一次行为属于侵占行为,则不可能成立多次盗窃。

(2)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被害人所实施的盗窃,就是一次盗窃;在同一地点盗窃三位被害人财物的,属于多次盗窃。

(3)对于“次”应当根据客观行为认定,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认定。

(4)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盗窃次数不能计算在内,但是,仅受到治安处罚的盗窃,仍然在内。

(5)多次盗窃不以毎次盗窃既遂为前提成立多次盗窃,也不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盗窃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对“多次盗窃”行为是否以盗窃罪论处,首先要考虑行为是否可能盗窃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以及已经窃取的财物数额等。

一般来说,行为人以窃取数额较大财物为目的,多次盗窃的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宜认定为盗窃罪三次以上。

盗窃他人信用卡、身份证件等具有重要使用价值的财物的,宜认定为盗窃罪。

反之,行为人三次以上在菜市场小偷小摸的,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又如,每次只在超市盗窃一支圆珠笔,没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意图,即使短期内三次以上盗窃的,也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入户盗窃

根据《盗窃案件解释》,非法进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1)户,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户,要求与外界相对隔离。

(张明楷老师主张不需要限定为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

即,没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一起共同生活的住所,也应当认定为户。

这与司法解释以及周光权老师看法不同)

(2)入户盗窃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与盗窃罪的结合犯,所以,既不要求入户行为本身构成非法侵人住宅罪,也不要求盗窃数额较大。

(3)合法进人他人住宅后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只要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也应认定为盗窃罪。

例如,为了实施诈骗行为而人户,因诈骗未得逞而乘机实施盗窃行为的,应认定为人户盗窃;即使不是以实施犯罪为目的,只是以实施一般违法行为为目的入户,入户后实施盗窃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4)入户盗窃成立犯罪,要求行为人窃取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包括两种情形:

①入户盗窃具有交换价值的财物的,虽然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但也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

例如,入户盗窃他人价值一二百元的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②入户盗窃他人不具有交换价值但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财物。

例如,入户盗窃人有保存价值的照片、信件的,也可能认定为盗窃罪。

但是,入户盗窃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均低廉的财物的,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例如,非法进入农户窃取一两个鸡蛋之类的财物的。

携带凶器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构成盗窃罪,不以数额较大为前提。

换言之,携带凶器盗窃具有一定交换价值或者使用价值的财物的,即可认定为盗窃罪。

《盗窃案件解释》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1)凶器

①一般来说,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

凶器必须是可以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与犯罪(作案)工具不是等同概念,故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物品,不属于凶器。

例如,为了人户盗窃而携带的各种钥匙以及用于划破他人衣服口袋、手提包的不足以杀伤他人的微型刀片,不应评价为凶器。

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

性质上的凶器,是指枪支、管制刀具等本身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

性质上的凶器无疑属于凶器。

用法上的凶器,是指从使用的方法来看,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

如家庭使用的菜刀,用于切菜时不是凶器,但用于或准备用于杀伤他人时则是凶器。

②凶器并不限于固体物,具有杀伤力的液体(如硫酸)乃至凶猛动物(藏獒),也可能被评价为凶器。

(2)携带:

不要求行为人显示、暗示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凶器。

针对被害人使用凶器实施暴力,或者使用凶器胁迫被害人,进而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3)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从字面含义来说,刑法第264条中的“携带凶器”与第267条第2款中的“携带凶器”的含义似乎相同,因为使用的用语完全相同。

但是,二者实际上存在重大区别。

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携带凶器盗窃的,依然成立盗窃罪,而不是成立抢劫罪。

所以,对携带凶器盗窃的解释,就不应当像解释携带凶器抢夺那样进行严格限制。

①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虽然也包括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却只需要器物可能使人产生危险感、可能攻击他人即可,而不需要具有明显的杀伤力。

盗窃所用的一些工具(如老虎钳、扳手等),也应当评价为凶器。

②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具有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性,只要能评价为携带即可。

所谓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

因此,A将凶器放在车内,下车后步行一段距离(如十几米或几十米)盗窃的,也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③携带凶器盗窃时,虽然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随身携带了凶器,但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随时对被害人使用的意思。

换言之,即使行为人仅具有对物使用的意思而携带凶器盗窃的,也能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根据《盗窃案件解释》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扒窃行为成立盗窃罪,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亦即,不特定人可以进人、停留的场所以及有多数人在内的场所,如人行道、公共汽车、地铁、火车、公园、影剧院、大型商场等。

只要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即使公共场所的人不是很多,也不影响扒窃的成立。

例如,在公共汽车上只有少数几人时,行为人实施扒窃行为的,也应认定为盗窃罪。

(2)所窃取的应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亦即他人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

例如,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口袋内、提包内的财物,在飞机、火车、地铁上窃取他人置于货架上、床底下的财物的,均属于扒窃。

但是,已经交付托运的行李,不属于随身携带的财物(在交付托运之前,依然属于随身携带的财物)。

(3)所窃取的财物应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

例如,扒窃他人口袋里的信用卡、交通卡、身份证件等财物的,宜认定为盗窃罪。

但是,扒窃他人口袋内的餐巾纸、名片,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还需要注意:

①扒窃不要求携带凶器②扒窃的财物不限于体积小的财物。

例如,将他人火车货架上体积较大的行李盗走的行为,也属于扒窃。

三、盗窃罪的责任要素

故意

行为对象

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

如何判断认识到

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

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盗窃罪的认识内容。

例如,即使行为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遗忘物而取走,也应认定其有盗窃罪的故意。

此外,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通过铁路运营部门将自己的财物从甲处托运至乙处,交付托运后又窃取该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还需要认识

就普通盗窃而言,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

行为人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又不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例如:

(2013卷二6)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

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

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本案不是入户盗窃,客观上是普通盗窃,但主观上对数额较大无认识,只有小偷小摸的意图,无盗窃故意,故不构成盗窃罪)

成立多次盗窃,要求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故意,要求行为人在每次盗窃时都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盗窃行为,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多次”盗窃。

成立入户盗窃,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进人的是他人的日常生活住所。

误将他人日常生活住所当做卖淫场所、普通商店而实施盗窃的,不应认定为人户盗窃。

但是,非法进入后发现是“户”,仍然盗窃的,则是入户盗窃。

成立携带凶器盗窃,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携带了凶器。

非法占有目的

含义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

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

排除意思

排除意思的主要机能是,将不值得以刑罚谴责的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说到底,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物的意思。

行为人具有永久或者长期不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时,当然具有排除意思。

除此之外,对以下三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具有排除意思:

(1)行为人虽然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没有返还的意思,相反,具有在使用后毁弃、放置的意思而窃取财物的,由于具有持续性地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应认定存在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

例如,盗用他人轿车,开到目的地后,将轿车抛弃在目的地的,存在排除意思,构成盗窃罪。

(2)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但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时,应肯定排除意思的存在,认定为盗窃罪。

例如,在2015年司法考试前窃取他人正在使用的2015年司法考试指导用书(假定数额较大),即使具有返还的意思,且在2015年司法考试结束后归还的,也有必要认定为盗窃罪。

(3)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而且对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的侵害相对轻微,但具有消耗财物中的价值的意思时,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

例如,为了伪装退货、取得商品对价,而从超市拿出商品的,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

又如,盗窃他人车牌,或者窃取他人手机,以便短时间内让被害人用金钱赎回的,存在排除意思。

利用意思

利用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

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1)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例如,男性基于癖好窃取女士内衣的,虽然不是基于遵从内衣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但仍然具有利用意思,成立盗窃罪。

(2)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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