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调度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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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调度

管理规定

(2016年度)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公司******煤矿

34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跟、值班相关制度 3

第三章安全生产应急调度管理制度 9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9

第五章事故汇报及处理制度 10

第六章生产调度及汇报 13

第七章会议管理制度 15

第八章生产系统管理规定 17

第九章工程交接验收管理规定 19

第十章通讯管理及核子称管理规定 27

第十一章调度信息中心管理制度 31

第十二章其他规定 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全面完成矿井全年原煤产量和掘进总进尺以及各项指标,规范调度管理程序,充分发挥调度指挥中心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工作安排做到有落实、有检查、有汇报,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

适用于全矿调度、安全、生产、经营管理。

第三条调度指挥中心的职责权限

(一)在分管矿领导指挥下,负责全矿日常生产的组织和指挥,按生产经营计划和有关会议决定均衡地组织生产,完成矿井的各项生产任务。

(二)负责组织召开各种生产性会议,积极督促落实会议的各项决定,及时平衡协调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矿安排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行使调度职权,下达调度指令,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全矿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指挥。

(三)根据矿领导的指示和安全生产的要求,随时调动人力、物力和车辆,特殊情况时根据安全生产急需,可以签发领料单,组织车辆,落实有关材料的装运,事后补办手续。

(四)调度指挥中心是矿井安全生产的指挥中心和信息中心,调度人员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或领导授权代表矿领导指挥、下达调度指令。

各单位和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调度管理规定》的要求,维护调度的权威性,保证调度人员行使职权。

(五)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在每周安全生产会上对全矿生产工作和矿领导安排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依据相关制度对违反《调度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

(六)所有人员在接到调度命令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迅速组织落实,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汇报调度。

(七)所有人员在接听调度电话过程中不得随意挂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听调度电话。

(八)调度人员有权对矿井作业场所、施工地点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时有权令其停止作业,落实整改。

对“三违”人员和妨碍正常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进行处罚。

(九)调度人员在运用调度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好调度义务,做好调度服务工作,做到“情况明、数据清、信息灵”,杜绝调度失误。

(十)调度人员要认真执行本单位管理制度及公司《标准化调度指挥中心考核评比办法》。

第二章跟、值班相关制度

第四条矿总值班制度

(一)矿总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24小时值班职责,值班时间为当日14:

30分至次日14:

30分。

(二)矿总值班人员设主值班1名,由矿领导担任;设副值班2名,由机关职能科室人员担任。

(三)矿总值班人员应按照排定的值班顺序执行;特殊情况,需提前自行调班的,应告知调度指挥中心,以便调度指挥中心做好统计以及向公司调度汇报工作。

(四)矿总值班人员负责及时平衡协调和指挥解决当日安全生产中发生的各类问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和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

1.负责组织召开当日安全生产调度会和事故追查会,对迟到、旷会、违反会议纪律等情况按制度进行处罚。

2.根据当日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负责审批和平衡协调各单位提出的各类申请和安全生产问题,并认真跟踪落实;对申请报告必须认真审核,做到审批时间合理(即满足申请需要又尽量少影响生产)。

申请报告上必须注明影响单位及地点,被影响单位的值班人员必须在申请报告上签字确认。

3.矿总值班要加强值班期间的的全矿安全生产情况调问,以便及时解决全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五)矿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对出现的影响及其他问题及时召开追查分析会,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追查报告必须按照矿相关文件制度制定,处理依据明确,不偏不倚。

不按照制度制定、处理的,第一次给予副值班200元处罚,第二次500元处罚,第三次取消值班资格。

生产影响追查报告必须在24小时内由副值班提交调度指挥中心,人身伤亡事故追查必须在24小时内提交安全监察部和调度指挥中心。

特殊情况除外。

(六)矿总值班对各类临时性措施审批规定:

1、各单位申请的各类生产性报告及临时性措施,必须经分管矿领导、职能部室及其它相关单位审批签字后,提交至总值班审批。

2、各单位从地面下风、水管及轨道时必须分别经动力物资保障部及机运事业部确认井下没有可复用的旧风、水管及轨道后,再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否则不予入井,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罚确认人100元。

(七)发生人身或二级以上重大非人身事故时,矿总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掌握事故第一手资料,参与事故处理。

(八)矿总值班在值班期间加强地面查岗。

值班期间要对地面生产系统、车间、变电所等重要场所及生产单位值班人员在岗情况进行巡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矿总值班巡查记录薄上。

巡查必须严肃认真,有目的性、针对性,严禁走过场、搞形式。

(九)加强周末、节假日矿领导值守。

周末、节假日期间矿长、矿党委书记有一人在矿值守;分管安全、生产的每个专业矿领导至少一人在矿值守。

第五条矿领导带班制度

为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落实矿领导24小时井下带班制度,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矿领导带班时配备2名机关职能科室人员协助带班。

(二)带班领导应按安全监察部排定的路线进行带班;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行走路线,应告知调度指挥中心。

(三)带班领导入井后及班中要向调度台调问井下当班安全生产情况。

(四)执行矿领导值、带班井口公示制度。

由安全监察部负责将每天矿领导的值、带班情况在井口公示。

若矿领导值、带班有调整,调度员将调整情况及时通知安全监察部,以便更改井口公示的相关内容。

(五)严格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时间:

早班7:

00~7:

30,中班:

13:

30~14:

00,夜班:

21:

00~21:

30。

实行井下现场交接班。

(六)矿总值班人员交接班时要对当班未落实及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应向下一班总值班交待清楚,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生产单位及职能部室跟、值班人员管理制度

(一)生产单位及职能部室跟、值班人员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分管矿领导签字同意后,每月28日前将值班名单交调度指挥中心备案。

(二)生产一线正科级管理人员每月参加值班及调度会不得低于3次,副科级管理人员每月不得低于3次;生产二线正科级管理人员每月参加值班及调度会不得低于3次,副科级管理人员每月不得低于4次。

每少一次给予50元处罚及通报。

(三)严格执行24小时岗位值班制度,临时有事、班中有事需下井或变更值班人员必须向调度说明原因,并指定本单位具有值班资格的人员替班。

(四)各级管理人员和值班者应及时接听调度电话。

未能接听者,应及时回电了解情况。

由于未及时接电话,导致信息延误的,造成影响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处罚。

调度电话0557—******220、******208、15805617208(集团号667208)。

(五)单位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当天生产调度会、追查会及其它协调会,不得无故缺席,并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传达、落实。

(六)值班人员应认真传达调度会精神,开好班前会,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

班前会会后30分钟内,必须向调度汇报当班出勤情况、工作安排情况与跟班人员情况等;班中有异常情况做到随时如实汇报,班后汇报工作完成情况。

值班人员应对本单位当班施工的所有零星工程进行全过程调问,并认真填写单位零星工程记录,并在开工时和结束后向调度汇报。

值班人员不熟悉生产情况的,每次给予罚款50-200元,造成生产影响的加倍处罚。

(七)加强部门周末、节假日期间的值守工作。

周末、节假日期间生产一、二线及后勤服务部的部长、书记周六、周日至少一人在矿。

在矿值守的生产一、二线单位部长或书记参加班前会并下井隐患排查。

(八)坚持晚间签到制。

每晚20:

30~22:

00期间,各单位部长或者书记到调度指挥中心签到。

不得提前或滞后签到,否则给予责任人50元/次罚款,并在生产会上通报。

(九)井下带班人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在井下进行现场交接班,否则视为脱岗,按违反矿劳动纪律处理。

(十)个人月度内出现2次及以上脱岗或空班,进人力资源部学习,并一年内取消跟值班资格。

第七条特殊地段跟班制度

(一)成立矿特殊地段跟班领导小组

组长:

安全矿长

副组长:

副矿长和专业副总

成员:

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调度指挥中心负责人及跟班人员

(二)特殊地段管理

1.特殊地段是指工作面安装、拆除、上下出口管理,初放、收作、过断层、过老空等,掘进工作面拨门、贯通、切眼刷大、巷道揭(穿)煤、过断层、破碎带、淋水段、老巷等,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其他作业场所。

2.特殊地段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向调度指挥中心及分管领导或生产技术部部长汇报,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做好专门记录并通知有关单位。

3.调度指挥中心接到特殊地段的施工措施后,立即登记调度台帐,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对施工单位跟班人员巡查、安监员上岗、施工现场安全情况重点调度,每小班主动调度不得低于2次,特殊情况随时调问,及时掌握特殊地段的作业情况及措施落实情况,并做好专门记录。

4.工作面拆除、安装或采掘工作面地质条件变化,安全隐患较大时,由总工程师组织成立跟班领导小组,现场跟班监督检查。

(三)特殊地段跟班要求

1.跟班人员必须熟悉施工措施,及相关技术要求;每次跟班前,总工程师或专业副矿长应组织所有跟班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2.跟班人员必须盯住关键,到达现场后必须首先将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巡视一遍,发现有影响生产和安全隐患的地点必须立即处理,待处理好后方可允许正常施工,并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班中施工情况,升井后必须到调度指挥中心认真填写跟班记录;

3.跟班人员必须跟班到点和工人同上同下,若出现空班、脱岗、迟下早上、不汇报、不填写跟班记录等,将严肃处理;

4.跟班掌握重点:

(1)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

(2)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及进度;(3)规程、措施及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情况;(4)指挥、协调工作。

第八条下井管理制度

1、为落实领导干部跟带班制度,鼓励干部多深入井下靠前指挥,对科级以上管理人员下井班数进行考核。

无故缺少井数者,每少一个罚款100元并在生产例会以及网站上给予通报。

2、安、技、调职能科室人员下井采取集中入井方式,按照相关部门排定的路线进行巡查、排查隐患、解决相关问题。

3、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作为全矿所有人员下井记录的原始数据。

对下井未达到矿规定时间要求的员工,不计算对应下井个数,不予支付对应井下津贴。

4、生产一、二线及安技调职能部门周末单位党政负责人必须有一人下井进行隐患排查。

5、有效下井数和带班数由调度指挥中心、通防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其井下汇报情况和定位系统井下统计数据及请事假情况共同考核。

因公务影响下井时间的、下井数量的、人员定位卡故障的需提交由相关部门、分管矿领导签字的报告,按当月实际日历天数折算应下井数。

6、人力资源部每月1日12:

00前将生产单位队长以上和职能部室主管以上管理人员上月的人员定位卡考勤情况报至调度指挥中心,调度指挥中心结合点名情况在3日12:

00前将考勤情况以内网、张贴通报等形式进行公示通报。

7、下井弄虚作假者比照《******煤矿“安全红线”规定》处理。

类别

职务

月下井

备注

班数

跟带班数

夜班数

副总以上领导考核依据公司规定

矿领导

矿长、书记

10

副矿

15

非生产副矿

8

副总

15

采掘一线单位

党政负责人

16

8

3

跟带班时间不低于8小时。

副职

18

18

 

队长

22

8

4

通防管理部、钻探抽采事业部

党政负责人

15

8

3

副职

18

8

4

队长

20

8

4

其他二线单位

井下

党政负责人

15

8

3

分管

地面

副职

8

8

4

队长

12

8

4

分管

井下

副职

18

8

4

队长

20

8

4

安、技、调、防突办职能部室

正科

10

 

副科级管理人员

12

 

全矿井下单位

技术负责人

15

采掘一线

技术员(转正)

15

10(小班)

产品事业部

煤质主管

15

6 

 

第三章安全生产应急调度管理制度

第九条安全生产应急调度管理制度

(一)井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现场安全负责人及当班安检员除采取积极措施处理外,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清楚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及危害程度,并留专人接听电话。

需要紧急撤人的,按照《安徽省煤矿井下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先撤人后汇报。

(二)调度员要认真记录汇报人姓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调度指挥事故地点附近的人力、物力,通知救护队和矿医院参与抢险救灾的同时,按汇报程序向矿值班和有关领导汇报,及时通知相关人员下井勘查现场,并详细记录调度过程。

(三)发生以下安全事故时,调度员必须立即通知井下带班矿领导到事故现场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地面有关人员勘查现场并进行事故追查分析且制定防范措施:

1、发生瓦斯涌出异常、瓦斯超限、局扇循环风、误透老峒等一通三防事故;

2、发生出水征兆、出水、误透老空水、窜眼等防治水事故;

3、发生冒顶及冒顶堵人、埋人、地质构造异常等顶板事故;

4、发生机电事故及放大滑、运输伤人事故;

5、发生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工伤以及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

6、其它事故。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第十条应急救援目的:

对井下事故实施快速有效救援,控制事故扩大和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

(一)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矿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各分管副矿长为副组长,副总工程师、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检查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配备、技术培训、物资器材储备及所需资金的落实。

领导小组应设立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调度指挥中心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接受并处理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给的紧急事务,并对事故的发生、发展进行记录、统计及分析,为领导小组的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信息,为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成立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立即成立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自然转换成事故抢险指挥部的总指挥和成员,即:

矿长任总指挥,各分管副矿长为成员,事故抢险指挥部负责根据事故性质拟定抢险救灾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组织有关人员立即实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扩大,并根据灾情变化,及时修正救灾措施。

(三)物资保障

动力物资保障部应将各类救援物资储备充足,并保证在接到事故应急救援命令时紧急调运。

(四)医疗保障

1、医院应配齐各种急救设施,医护人员必须及时救护。

2、救护车要保持完好并始终处于待命状态。

第十一条通讯

(一)加强通讯系统的维修、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畅通。

(二)调度指挥中心配备两部事故应急处理专用电话。

(三)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的手机每天24小时开机,手机号码在矿调度室存档备查。

第五章事故汇报及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必须按事故汇报程序及时、准确向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汇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补报,并做好续报工作。

超过规定时间视为迟报,超过规定时间1小时视为瞒报。

第十三条事故汇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微伤事故汇报

区队跟班人员、班队长、安监员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内向矿调度中心如实汇报。

矿值班调度员要及时向矿值班领导、分管矿领导、安全矿长、安全监察部、调度指挥中心等部门负责人汇报。

2、轻伤事故汇报

区队跟班人员、班队长、现场安监员或其他人员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矿调度中心汇报,并按照事故汇报程序说明真实情况。

矿值班调度员要及时向矿值班领导、矿长、书记、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分管矿领导、安全监察部、调度指挥中心、医院等部门负责人和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3、重伤及死亡事故汇报

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区队现场跟班领导、班组长、现场安监员或其他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中心汇报。

矿值班调度员应通知矿值班、矿领导、医院、救护队等有关单位及人员。

发生重伤事故,矿值班领导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0分钟内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发生死亡事故,矿值班领导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矿主要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安徽煤矿安全监察皖南分局汇报。

4、三级非人身事故汇报

发生三级非人身事故时,矿跟班领导或班组长或现场安监员必须在15分钟内向矿调度中心汇报,说明事故情况、原因和应急处理措施。

矿调度指挥中心必须在15分钟内向总工程师、分管矿领导、调度指挥中心、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等部门负责人汇报。

5、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汇报

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时,现场安监员、跟班领导、班组长或其他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中心汇报,矿调度中心立即向矿值班、矿领导、救护队、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等有关单位及人员和公司调度中心汇报,矿主要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安徽煤矿安全监察皖南分局汇报。

第十四条事故汇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伤者人数、姓名、受伤部位及伤害程度。

(二)对受伤人员采取的救治措施及目前状况。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现场情况。

(四)事故现场保护及处理进展情况。

(五)汇报人姓名及其他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五条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必须将事故快报在24小时内报公司调度中心;对当时伤情不清的,必须在医院鉴定后24小时内补报伤情报告。

事故快报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简要经过、伤害人数、伤害人员的个人信息、受伤部位及伤害程度、现场采取的措施和救援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事故时,必须调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处理情况,并做好记录。

(一)采掘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时,必须调清冒顶时间、地点、范围、涉险人员数量、通风状况、压风供水情况及现场处理情况等。

(二)发生透水事故时,必须调清透水时间、地点、水量、水温、水源、可能波及的范围、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情况、现场处理情况等。

(三)发生煤(岩)、瓦斯突出事故时,必须调清煤(岩)、瓦斯突出的时间、地点、突出物堆积状况、巷道堵塞情况、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情况、瓦斯浓度和灾害波及范围、供电情况、灾区和可能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撤离情况、遇险人员情况及现场处理情况等。

(四)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必须调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火源情况、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情况、供电情况、灾害波及范围、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的撤离情况、遇险人员情况及现场处理情况等。

(五)发生火灾事故时,必须调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火势情况、灾区通风状况、灾区瓦斯及煤尘情况、灾区一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情况、供电情况、灾害波及范围、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的撤离情况、遇险人员情况及现场处理情况等。

第十七条医院(所)接到工伤抢救调度通知后,必须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工伤抢救工作,在初诊结束后20分钟内向矿调度中心汇报初诊情况。

工伤治疗中发生伤情变化的应随时向矿调度中心汇报。

第十八条救护队接到事故抢救调度指令后,必须按规定要求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并将事故处理情况定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第十九条值班调度员听取事故汇报时必须询问清楚,记录完整准确。

第二十条值班调度员向有关领导汇报时必须记录汇报时间、领导姓名、领导安排的处理意见及传达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事故界定按卧煤安【2016】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生产调度及汇报

第二十二条临时性措施申请审批

(一)各类生产类的申请应在前一日的调度会进行审批。

(二)影响时间较长的申请(一般指主/分系统30分钟/1h以上),必须经分管矿长和值班矿领导或安全矿长审批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生产一、二线单位每班必须有副队长以上的管理人员跟班,跟班人员必须由本人在掘进头或工作面向调度汇报,每班不少于三次(班前、班中、班后),不按规定汇报一次罚款50元,凡当班一次不汇报的比照空班处理。

带班人员且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严禁跟班不到点、脱岗、空班。

跟班不到点罚款100元/时,班中空班、脱岗罚款300元;若一个月内单位出现跟班不到点、脱岗、空班等情形三次及以上者,对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第二十四条各类申请报告施工前和施工结束必须向调度汇报。

第二十五条在生产中出现水文、构造、瓦斯、顶板等异常时,现场区队带班人员、瓦检员和安监员须及时汇报调度,值班调度员及时将信息反馈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六条查不清事故原因或拿不出处理方案时,根据事故影响时间,各级管理人员要到现场指挥处理;影响时间1小时以上的,单位分管副职要赶赴现场;影响时间2小时以上的,单位负责人要赶赴现场;

第二十七条生产事故追查

1、对各类生产事故的追查会,一般由当日总值班人员组织和主持,依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或影响时间长短,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参加追查分析。

对应参加追查会的人员,无故缺席者罚款100元/次,无故迟到者罚款50元/次。

2、事故当日总值班领导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系统性追查分析,形成事故追查报告并由当日矿总值班签字。

3、追查报告必须依据有关规定拿出处理意见,按照卧煤安【2016】1号文要求格式编制,经矿总值班矿领导签审。

各类生产影响追查报告须在24小时内(事故复杂的除外)由副值班交至调度指挥中心。

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落实追查处罚决定及信息反馈闭合。

第二十八条生产事故处罚

1、主系统(指全矿井)——主/副井、主运输、主供电(包括选煤、压风、供水、抽风)等影响全矿生产超过30分钟,对事故单位相关管理人员(部长、书记、分管副职、跟班人员、队长)及责任人按每30分钟200元处罚。

2、分系统(指采区)——凡影响整个采区头面生产的机电、供风、供水、运输事故等超过1小时以上的,对事故单位相关管理人员(部长、书记、分管副职、跟班人员、队长)及责任人按每1小时200元处罚。

3、支系统(指单个采掘头面)凡只影响采掘头面生产的(包括内/外部影响)超过2小时以上的,对事故单位相关管理人员(部长、书记、分管副职、跟班人员、队长)及责任人按2小时200元处罚。

4、各系统影响时间未达到上述时间(30分钟、1小时、2小时)者,由责任单位进行内部追查,并经总值班签字审核后,24h内报至调度指挥中心。

5、对生产影响迟报的,罚责任人200元、单位跟班人员和单位值班人员各100元。

6、发生事故后,没有按规定如实汇报的、破坏事故现场、歪曲事故发生真相的,按照卧煤安【2016】1号文处理的同时,部跟班人员、分管副职和单位值班人员比照单位负责人执行。

7、事故追查制定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给予责任分管副职和队长罚款200元。

8、无计划停电、停风、停水的,每次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影响时间超时按

(一)~(三)处理。

9、一个月内发生同类事故3次者,单位部长、书记分别在生产会、政工例会上做检查。

10、生产一线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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