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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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1%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0.5%留矿使用。
第四十九条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提高员工教育经费的投资效益。
当年节余的部分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第五十条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岗位培训发生的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实习指导费,各类培训中发生的兼课教师津贴、带徒费、教材稿酬,外聘教师的交通费、食宿费,员工技能比赛等考试、考核工作的命题、评卷、监考的考务费,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教具和教学设备购置费,教学设备维修费,员工教育理论研究费等。
第五十一条培训费报销标准
1.经批准参加的各种外委培训所发生的培训费、资料费等,予以报销;无故中止学习和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上述费用自理。
委外培训取得的相应证件须交回培训部门复印件一份,建立个人电子档案。
2.凡报销所有培训费用,必须由培训办审核,并有证明材料或培训通知单,方可按规定报销。
第五十二条培训兼职教师津贴及酬金
1.各种培训班聘请单位在职员工和离、退休职工授课津贴按照《煤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煤矿〔2011〕324号)标准执行,三级培训师每学时40元;二级培训师每学时55元;一级培训师每学时80元;高级培训师每学时110元;特级培训师每学时160元。
2.培训师课酬实行浮动课酬制,综合考虑课酬基数、满意度系数和单位效益等因素,按以下标准执行:
满意度分值
浮动课酬标准
满意度>97%
课酬基数×1.2×单位效益系数
85%≤满意度≤97%
课酬基数×1.0×单位效益系数
满意度<85%
课酬基数×0.8×单位效益系数
学员效果反馈在70分以上全额发放教师津贴,学员效果反馈在70分以下不发放教师津贴(员工培训效果评估表)。
聘请集团公司及以外教师授课津贴标准应根据授课教师层次、授课内容等不同情况来确定授课酬金标准。
第五十三条编写教材、题库酬金标准:
编写员工培训教材酬金按每页30元—50元支付,并考虑编写内容的难易程度进行调整;编写题库,每道题1元。
第五十四条考务费:
命题、组卷(含计算机人工组卷)支付酬金100元/套,批阅试卷按1元/份,监考、主考、巡考按每场次100元/人。
其它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十五条军训补贴:
矿内组织的新工人、由矿领导审批等准军事化训练,每期150人以下者按200元/天,150人以上按400元/天,具体训练安排及军训补贴由保卫科实施二次分配并报培训办,经矿长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实操培训费:
实操培训标准班为20人,每位教师课酬按100元/天支付,人数低于标准班的按100元/天支付,高于标准班的按每学员5元/天增加,实操管理人员每期50元。
第五十七条拓展训练费:
拓展训练师由公司培训学校统一调配,每名拓展训练师按200元/天支付课酬。
第五十八条班主任补贴标准:
为了加强员工培训班的管理,每个教学班指定班主任1人。
按照培训班时间长短支付班主任补贴,50人以内3天(含3天)的培训班,每班100元;超过50人或4-10天(含10天)的,每班200元。
第五十九条区队内部培训要求每月达到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低于30课时的不发放讲课费,讲课费按下表执行:
考核分数
95—100分
85分—94分
80分—84分
79分以下
课酬标准
30元/课时
20元/课时
15元/课时
无
注:
以上补贴费用从培训费用中支出,经矿长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