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1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内容及经费标准 一免费检查项目 一询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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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内容及经费标准一免费检查项目一询问

附件1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内容及经费标准

一、免费检查项目

(一)询问病史。

(二)全身体格检查。

包括血压、五官、胸部、第二性征、生殖器等检查。

(三)基本检查项目

1、实验室检查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谷丙转氨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及乙肝两对半检查、淋球菌筛查、梅毒螺旋体筛查、ABO血型检测、艾滋病筛查。

女性加做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2、子宫附件B超检查。

二、补充检查项目(受检者自愿选择)

1、对于有结核病史或接触史、近期有发热、盗汗、咳嗽、咳痰等症状或自愿检查的人员,可加做胸部透视检查。

2、对于有输血史或自愿检查的人员可加做丙肝表面抗原检查。

3、受检者主动提出、自愿选择的其它检查项目。

三、经费标准

免费检查项目每对300元由财政负担,市、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各负担50%;补充检查项目由受检者自愿选择,按照婚检机构同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由受检者承担。

 

附件2

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及医学意见

一、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四)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二、婚育医学指导意见

婚检单位应向接受婚检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一)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应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二)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应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三)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应注明“建议暂缓结婚”。

(四)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

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应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五)未发现前款第

(一)、

(二)、(三)、(四)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出具前四类医学意见为婚检阳性。

 

附件3

南昌市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婚前保健

专科建设标准

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卫计委《妇幼保健专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要求,特制定南昌市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婚前保健专科建设标准,具体如下:

一、服务内容

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和婚育意见指导;开展辖区婚前健康教育;对辖区婚前保健服务提供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二、服务要求

(一)人员配备与资质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南昌市卫生计生委审核批准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应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悬挂在婚检场所的明显位置,注明可以开展的检查项目。

从事婚前保健专科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从事婚前保健的医师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专科人员配备应当至少达到《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要求。

专科应当至少配备3名以上执业医师,包括女婚检医师、男婚检医师、主检医师,有条件的机构可以单独配备主检医师;至少配备1名执业护士。

执业医师应当具备识别和初步诊断严重遗传性疾病、精神科疾病、传染性疾病、生殖系统疾病和重要脏器疾病的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咨询交流及健康教育技能,能够提供规范的婚前保健服务。

专科所有人员均应当定期接受婚前保健和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主检医师必须取得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2020年之前可以是男/女婚检医师兼职,2020年之后应当设立专职主检医师),负责婚前保健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复审并签字;对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影响婚育的疾病进行复查,记录补全病史及体征,复核诊断依据和医学意见。

婚前保健专科负责人应当由具有5年以上妇产科或妇女保健等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具备一定行政管理能力,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有条件的机构应由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二)房屋设施

房屋设施应当至少达到《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要求,并应当充分体现便民、保密的原则。

婚检场所要求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内部环境严肃、整洁、安静、温馨,有利于保护隐私,防止交叉感染。

应分别设置专用女婚检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男婚检室不小于15平方米、宣传教育室不小于50平方米、咨询指导室不小于15平方米、检验室不小于150平方米、B超室不小于15平方米及其他相关辅助科室,有条件的机构可以设立侯诊大厅、综合检查室、档案室等科室。

(三)设备

专科设备配置应当与其功能相适应。

基本设备是指专科必备设备;相关设备是指本机构拥有并能够为专科服务的设备。

1、基本设备

(1)女婚检设备:

包括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称、视力表、色谱仪、叩诊槌、妇科检查床、器械桌、妇科检查器械、化验用品等。

(2)男婚检设备:

包括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称、视力表、色谱仪、叩诊槌、器械桌、睾丸和阴茎测量用具、化验用品等。

(3)咨询室设备:

挂图、男女生殖器模型、宣传材料、资料柜、常用避孕药、节育环、叶酸等免费发放的药品药具等。

(4)宣教室设备:

包括影像播放设备、生殖健康知识的挂图、图片、模型等辅助教具及常用避孕药、节育环、叶酸等免费发放的药品药具等。

2、相关设备

包括B型超声诊断仪、心电图仪、X线摄像检查等其他辅助检查设备,开展血尿常规、血生化、免疫学等检测设备(能开展乙肝、梅毒、艾滋病检测),免费避孕药具自助发放机(柜)。

有条件应当配备染色体检查、地中海贫血筛查等遗传学检测设备。

(四)专科管理

婚前保健专科应当遵守医疗一般规章制度和全院共同规章制度,保证医疗质量及安全。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本专科相关规范和制度,包括本专科基本岗位职责、主要诊疗常规/规范和管理制度。

基本岗位职责:

包括主检、男婚检、女婚检、咨询、健康教育、资料管理等岗位职责。

主要诊疗常规/规范:

包括女婚前医学检查常规、男婚前医学检查常规、影响婚育常见疾病筛查常规、常见问题咨询指导常规、主要设备操作规范等。

主要管理制度:

包括专科工作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婚前卫生咨询制度、主检医师审核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婚前医学检查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专用章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院内及辖区转会诊制度、信息资料管理制度、统计工作制度等。

三、服务流程

(一)门诊服务流程

准备结婚的男女,首先登记和填写《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婚前医学检查表》;接受婚前卫生指导;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即基本检查项目)、其他特殊检查;检查结果未见异常者,提出医学意见,进行婚前卫生咨询,完善《婚前医学检查表》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进行会诊、转诊并追访确诊结果和检查报告,根据确诊结果提出医学意见,进行婚前卫生咨询,完善《婚前医学检查表》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保健专科门诊服务流程图

 

 

(二)服务记录表单

包括门诊登记表、女婚前医学检查表、男婚前医学检查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存根、相关登记册(包括检查登记、疾病检出、咨询指导、转会诊及反馈等)、辖区督导记录表等。

各种记录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规范,资料定期归档整理,实施电子化管理。

四、主要技术规范

按《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执行(原卫生部印发)。

附件4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编号:

申请人

男方

姓名:

年龄:

相片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工作单位: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

女方

姓名:

年龄:

相片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工作单位: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

完成免费婚检签名

我们已享受了规定项目的免费婚检服务。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月日

婚检机构检查登记

检查负责人签名:

婚检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登记

审核人签名:

卫生计生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户口簿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免费婚检机构保存,一份报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备案,作为资金下拨依据。

附件5

年江西省免费婚检月报汇总表

县(区)卫生计生委、开发区(新区)社发局(盖章)

县市区名称

结婚登记人数

免费婚检人数

婚检率(%)

疾病检出情况

出具医学指导意见情况

检出患病

指定传染病

严重遗传病人数

精神病人数

生殖系统病人数

内科系统病人数

其它疾病人数

总疾病检出比例

(%)

婚检阳性人数

婚检阳性率

(%)

婚检阳性总率(%)

不宜结婚人数

不宜生育人数

暂缓结婚人数

尊重受检者意愿人数

人数

比例

(%)

人数

其中性病人数

合计

备注:

1.此表由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汇总每月婚检数据,并于次月的3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妇幼处邮箱。

2.总疾病检出比例=(检出患病男女总人数÷受检男女总人数)×100%。

3.婚检阳性是指检出影响婚育疾病,并做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暂缓结婚”或“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四类医学指导意见。

婚检阳性率=(婚检阳性男女总人数÷受检男女总人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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