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煤安监监察[2010]47号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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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文件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闽煤安监监察〔2010〕4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级别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推进我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矿井装备和管理水平,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能力,福建煤监局、省经贸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08〕2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法规、技术标准和文件,制订了《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级别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煤矿安全标准通知
抄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存档。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2010年11月19日印发
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
安全生产级别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推进我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持续提升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能力,强化煤矿安全基础,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08〕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全省煤矿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级别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煤矿企业包括煤矿和煤矿建设项目。
(一)煤矿:
依法取得“六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且合法有效的生产矿井。
(二)煤矿建设项目:
经批准的合法建设矿井,包括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和薄弱环节改造等。
其中已取得“六证”且在许可生产区域内正常组织生产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安全生产级别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已取“六证”但未正常组织生产、尚未取得全部“六证”的煤矿建设项目在联合试运转前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
第三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级别分为A、B、C、D四个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标准及办法按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执行。
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级别考评实行“企业自评、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即煤矿企业定期进行自我评级,各级有关部门按照级别定期对煤矿进行考评,评定的级别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级别煤矿考评工作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煤矿由福建省能源集团)负责,可采取“一次考评、分别确定”方式进行,即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级别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同时开展,同时评定,评定结果分别确定。
第六条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级别煤矿考评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考评确定:
(一)煤矿企业每季度应组织一次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福建省能源集团下属公司)。
(二)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福建省能源集团下属公司)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报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福建省能源集团)。
其中: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福建省能源集团下属公司)考评确定,对拟确认为B、C级的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确定。
(三)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福建能源集团)根据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福建能源集团下属公司)上报的考评结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抄报福建煤监局和省经贸委。
其中:
安全生产级别A、D级及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福建能源集团)考评确定。
(四)对经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福建能源集团)考评已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原则上由福建煤监局和省经贸委共同组织专项考评后确定。
第七条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级别考评包括8个项目,即依法合法、组织保障、安全基础、现场管理、灾害防治、事故管理、建设项目和安全文化,合计1000分。
第八条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级别考评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安全级别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划分表
序号
考评项目
安全生产级别
安全质量标准化
A
B
C
D
一级
二级
三级
1
▲依法合法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2
组织保障(40)
≥36
≥28
≥36
≥32
≥28
3
安全基础(60)
≥54
≥42
≥54
≥48
≥42
4
现场管理
700
采煤
≥630
≥490
≥90
≥80
≥70
掘进
≥90
≥80
≥70
机电
提升运输
通风和安全监控
≥90
≥80
≥70
地测防治水
地面设施
5
灾害防治(50)
≥45
≥35
≥45
≥40
≥35
6
事故管理(50)
7
建设项目(50)
8
安全文化(50)
▲事故考核(含累计)
无
1人
1人以上
无
无
1人
煤矿总分
≥900
700-899
<700
≥900
800-899
700-799
备注:
1.经现场考评,煤矿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级别为D,且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达标,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停产整顿、挂牌督办。
对重大事故隐患类型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2.上表中▲为否决项,即该项不合格,即使总分符合条件,也必须对该项划定的等级和级别予以考评;已标注的考评项目为必备项,即在总分符合有关条件下,该小项也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3.因煤矿企业实际情况存在缺项的,考评得分=[实际得分/(1000-缺项分)]×1000。
具体参照《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级别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九条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级别考评项目进行自评。
自评工作结束后,应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福建能源集团下属公司)申报考评,并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煤矿企业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级别初审表》;
(三)相关证照: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如属煤矿建设项目,需按照建设项目类型,提供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开工批文;
(四)煤矿企业自评报告;
(五)采掘工程平面图。
考评工作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为单位进行考评,新建项目以采矿许可证为单位进行考评。
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如发现申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安全质量标准化参评资格,安全生产级别考评为C。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级别考评工作采用内业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收到煤矿企业申报材料后,相关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考评组对煤矿进行考评。
在煤矿的考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级别考评组的成员应包括采矿、地质和机电等煤矿相关专业,其中考评组组长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评的组长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每个项目的考评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考评人员可交叉参加多个项目,原则上每个考评人员参加的项目不超过4个。
第十三条考评组应按照各项目标准和评分办法,公正、客观进行逐项评分,反映煤矿实际情况,明确考评结论,并编写考评报告。
考评报告中应包括煤矿企业基本情况、考评过程、考评结论和《考评表》。
第十四条评定级别后,负责考评的部门应以正式文件予以通报,并及时抄报上一级负责考评的部门。
其中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原则上由福建煤监局和省经贸委共同考评授牌。
第十五条取得相应级别的煤矿应持续保持标准,凡经考评部门发现其存在降低标准或经有关部门检查有违法违规行为3次以上的,一律降低级别。
第十六条负责考评工作的上级部门应不定期对下级部门的考评工作进行抽查,凡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有权予以指正、责令改正或降低级别。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订安全质量标准化扶持和激励政策:
(一)省经贸委对安全生产级别为B级且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二级及以上的煤矿企业的申请改扩建等建设项目核准事项,在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我省相关规定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二)福建煤监局对安全生产级别B级及以上,且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三级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在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延期和变更等手续时,在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煤监局第8号令)、《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时,可以按直接延期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对安全生产级别评定为C、D以及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级别不达标的煤矿企业,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各级相关部门不得接受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
第十九条各地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级别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福建煤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办法(暂行)》(闽煤安监〔2007〕22号)停止执行。
附件:
1.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级别考评标准(暂行)
2.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级别自评表(样本)
3.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级别考评报告书(样本)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级别审查表(样本)
附件1
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和
安全生产级别考评标准(暂行)
一、依法合法
第一条本项目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级别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前置条件。
第二条申请考评的煤矿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煤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矿矿长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上述证件必须合法有效;
2.煤矿建设项目应取得项目核准,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
3.煤矿企业生产、建设等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证照的核准、许可范围;
4.无违规转让、出租证照行为。
第三条考评标准:
本项目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对不合格的煤矿,安全生产考评等级为“C”或者“D”,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不达标。
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级别
考评标准(依法合法)
项目
考评内容
考评
结果
考评标准及办法
一
证照
齐全
煤矿企业必须持有下列合法、有效证件:
1.采矿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煤炭生产许可证;
4.工商营业执照;
5.矿长资格证;
6.矿长安全资格证。
查验原证。
二
建设
合法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下列核准文件:
1.煤矿建设项目立项核准文件;
2.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文件;
3.依法取得开工批文。
查验审批(批复)文件。
三
核准、许可范围
煤矿(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在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施工:
1.采矿许可范围核对;
2.安全生产许可范围核对;
3.煤炭生产许可范围核对。
证照核准、许可范围与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及现场进行核对。
四
证照
管理
无违规转让、出租证照行为。
考评
小结
备注:
1、考评结果填写“合格”或“不合格”;2、任一项目考评项“不合格”,该项目的考评小结即为“不合格”。
二、组织保障
第一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组织生产。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制订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权益。
第三条本项目总分40分,按照实际得分划分等级:
1.安全生产级别:
A级:
得分在36分及以上;
B级:
得分在28-36分;
C、D级:
得分在28分以下。
2.安全质量标准化:
一级:
得分在36分及以上;
二级:
得分在32-36分;
三级:
得分在28-32分。
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级别
考评标准(组织保障)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分
考评标准和办法
一
机构
设置
(10分)
1.煤矿负责人应当设置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职位,配齐相关人员。
4
专职安全员少1人本项不得分。
有关人员无资格证扣2分,资格证失效扣1分;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数量和要求按照《福建省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闽安监矿山〔2007〕183号)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缺1人扣0.5分,无技术职称扣0.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2.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资格证和技术职称。
2
3..煤矿企业应当设置生产调度、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矿井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
2
4.煤矿企业应当设置生产技术(地质测量)、“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技术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采矿、通风、机电、地质或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2
二
规章
制度
(10分)
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下20项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报告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煤矿企业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14)安全奖罚制度;(15)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16)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17)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18)劳动定员管理制度;(19)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20)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5
缺1项制度不得分,制度不符合实际扣0.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操作规程不符合实际扣1分,未挂墙扣1分。
2.煤矿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采、掘、机、通、运等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相应岗位张贴。
2
三
劳动
组织
(10分)
1.煤矿应当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5
各小项不符合则该项不得分。
2.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
严禁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
3
3.生产矿井内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不得进行劳务承包。
2
四
安全
权益
(10分)
1.煤矿必须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2
未签定合同,该小项不得分,合同内容不符合扣1分。
2.煤矿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保证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2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分
考评标准和办法
四
安全
权益
(10分)
3.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2
各小项不符合要求,则不得分。
4.煤矿应按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
5.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2
合计
40
三、安全基础
第一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等各项工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步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构。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级别,建立符合本矿实际的安全生产和技术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持续加大安全投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矿井保障能力。
第三条本项目总分60分,按照实际得分划分等级:
1.安全生产级别:
A级:
得分在54分及以上;
B级:
得分在42-54分;
C级:
得分在42分以下。
2.安全质量标准化:
一级:
得分在54分及以上;
二级:
得分在48-54分;
三级:
得分在42-48分。
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级别
考评标准(安全基础)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分
考评标准和办法
一
安全
生产
责任
体系
(10分)
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采掘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辅助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内业检查,未制订责任制、规划和签订责任书该小项不得分、制订的责任制、规划不符合实际,按实际情况扣0.5-1分;未建立工会扣0.5分。
2.明确企业内部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
3.煤矿企业应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工作方案。
2
4.工会组织或员工代表参与安全监督。
2
二
技术
支撑
体系
(10分)
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并负责直接管理生产技术(地质测量)、“一通三防”等技术管理机构。
5
内业检查。
未设置机构、技术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该项不得分;技术资料档案缺一项扣0.5分,档案不符合实际扣0.2分;缺任一项图纸则该小项不得分。
2.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下列技术资料档案:
(1)矿井采掘作业规程审批档案;
(2)矿井水文地质基础档案;
(3)矿井巷道封闭档案;
(4)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考评档案;
(5)矿井测量成果;
(6)机电设备档案。
3
3.煤矿应有下列符合现场实际的图纸: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巷道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通风系统图;
(6)运输系统图;
(7)矿井监控装备布置图;
(8.)排水、防尘、防火、压风等管路系统图;
(9)井下通讯系统图;
(10.)井上下配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11)井下避灾路线图。
2
三
安全
投入
体系
(10分)
1.煤矿企业必须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
4
不符合财政部财建[2004]119号、(财建〔2005〕168号)、(财建〔2005〕918号)和闽政文〔2006〕513号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维简费和抵押金,该小项不得分,未制订计划、建立专用帐户和使用登记的,扣1分。
2.煤矿企业必须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实行安全费用使用登记制度。
2
3.煤矿企业按照国规定提取维简费,做到专账管理。
2
4.煤矿企业按规定缴纳、存储、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
2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分
考评标准和办法
四
隐患
排查
治理
体系
(10分)
1.煤矿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建档、监控、整改销号、资金使用、举报奖励等制度,实施分级管理,并建立健全隐患档案,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
内业检查,现场了解。
排查治理应符合《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规定。
未建立制度扣1分;每月未组织检查的该小项不得分;未做到“五到位”、“五落实”该小项不得分;未定期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报告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弄虚作假的该小项不得分。
重大危险源按《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执行。
2.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2
3.煤矿企业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建立以专职安全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1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对一般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并落实到位。
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要组织制订治理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1
5.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2
6.煤矿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必须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同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1
7.煤矿企业建立预防自然灾害导致安全事故灾难的制度。
1
五
安全
培训
教育
体系
(10分)
1.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
内业检查,其中新工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各小项不符合要求则本小项不得分。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历、工作经历和相关条件,并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
3.煤矿企业必须对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1
4.煤矿企业必须对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