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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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云南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全监管总办〔2014〕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安全监管总管四〔2015〕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工贸行业二级、三级及达标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所称工贸行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遵循“企业自主创建、评审取证自愿”的原则,所有企业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企业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进行建设,对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尚未制订行业评定标准的,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发布的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对既无国家层面标准,又无省级层面标准的,按照《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或《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和达标小微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公告,证书、牌匾由省安全监管局作为评审组织单位进行发放;三级企业由州市安全监管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州市安全监管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达标小微企业由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包括企业创标自评和自愿申请评审取证。

创标自评包括企业自主创标、自评、网上提交自评报告。

自愿申请评审取证包括自愿申请评审、接受评审定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创标自评

第九条工贸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标准化创建,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第一十条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第一十一条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第三章自愿申请评审取证

第一十二条自愿申请

(1)申请评审取证企业,除网上提交自评报告外,还须经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申请一级、二级、三级、达标小微企业的分别由省、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出具“同意推荐”意见。

(2)申请评审取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依规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2.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许可。

3.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须报经省安全监管局推荐同意,符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全监管总办〔2014〕49号)中的其他相关条件。

省安全监管局鼓励支持企业争取更高的标准化等级,自评分数达到要求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无需逐步升级。

4.申请评审取证的企业应提交的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1)。

第一十三条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按照相应评定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见附件2),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流程如下:

1.评审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时,根据相应评定标准需要科学合理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5名(小微企业至少3名)评审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在省安全监管局备案的评审专家至少2名(小微企业至少1名),现场评审一般分为管理、工艺及设备3个小组;指定有经验的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全面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对现场评审发现的问题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3.评审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代表、企业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

会议议程参照附件3,同时完成附件5至附件12相关工作内容。

4.实施评审。

评审人员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现场评审。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尽可能采集影像证据。

5.评审组内部会议。

现场评审后,评审组长应召开内部沟通会议,对照相关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评审,对给分点、扣分点、不符合项及对应的评审证据进行汇总,形成一致的公正客观的评价和评分意见,并给出总体评价结论和等级推荐意见。

6.情况沟通。

在评审组内部会议形成了现场评审结论后、末次会议前,根据需要,评审组就现场评审结论与企业主要领导进行沟通。

7.评审末次会议。

会议议程参照附件4,同时完成附件10至附件12相关工作内容。

8.企业整改完成后,应同时向评审单位和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现场复核,并告知负责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评审组织单位。

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安全监管部门与评审单位一同进行整改复查,并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

负责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评审组织单位视情况参与复查。

(3)评定为二级、三级标准化企业的,各一级要素得分率不得低于60%;评定为达标小微企业的,各一级要素得分率不得低于达标小微企业要求的总得分率。

(4)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向相应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无须再次评审)。

(5)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第一十四条公告

(1)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和整改复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2)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银监部门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一十五条证书和牌匾

(1)经公告的企业,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3年。

(2)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样式见附件13至附件16。

第一十六条撤销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4未有效运行标准化体系,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取证。

(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第一十七条期满复评

(1)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满前3个月,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可向颁发证书和牌匾的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复评合格后,按照本规定,换发证书、牌匾。

(2)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每年向相应的安全监管局(二级向省安全监管局,三级向州市安全监管局、达标小微企业向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提交自评报告(同时在标准化管理系统上提交),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3.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3)企业申请期满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申请评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拟提升达到更高等级的,可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

第四章工作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一十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主要包括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参与日常工作。

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一十九条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专家(含协议聘请的),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对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十条评审组织单位应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

负责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应定期开展对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审能力和水平。

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为省安全监管局。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三级企业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考核确定(达标小微企业评审须由三级及以上评审单位承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记录;

(2)具备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具有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管理体系;

(4)具有10名以上(二级企业评审单位20名以上)通过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

(5)自有或协议聘请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

(6)配备有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二)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申明与申请企业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三)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四)不擅自更改、简化评审程序及内容;

(五)不得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评审单位;

(六)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员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通过由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要求接受复训。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原则上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由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要求接受复训;

(6)进入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专家库;

(7)因专业要求,需聘请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专家库之外专家的,须征得负责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要求开展工作,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评审单位不得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到企业招揽业务;

(二)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四)加强内部管理,不得以挂靠等名义使用非本评审单位的人员进行评审工作;

(五)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六)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

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八)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九)主动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建言献策。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单位资格(均含达标小微企业评审资格)有效期为3年。

评审资格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评审单位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

评审单位每年应在评审资格核发月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年度评审工作总结及评审业绩清单。

第二十七条省安全监管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实行总量控制。

取得评审资格并实际从事评审工作1年以上的评审单位,方可申请增加标准化评审业务范围。

评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评审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宣传,营造积极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标准化评审过程监督管理。

二级标准化企业评审,原则上省、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乡镇(街道)、相应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均应参与过程监督;三级标准化企业评审,原则上由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乡镇(街道)、相应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参与过程监督;达标小微企业评审,原则上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乡镇(街道)、相应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参与过程监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质量控制,将着力点放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代表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打非治违”、执法检查等工作相结合,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管理,针对性地确定执法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

对未开展标准化建设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其非法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依规上限处罚,以严格执法推动企业主动创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安全监管管〔2012〕14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安全监管管〔201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3.现场评审首次会议议程

4.现场评审末次会议议程

5.接受现场评审企业声明

6.申请(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X企业现场评审条件重申及确认

7.现场评审组人员公正、保密承诺

8.评审单位保密承诺

9.企业现场评审陪同人员签字表

10.首(末)次会议签到表(评审组成员)

11.首(末)次会议签到表(接受现场评审企业)

12.首(末)次会议签到表(安全监管部门)

1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

1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15.达标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

16.达标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17.现场评审总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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