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及设施异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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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及设施异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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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月日
设备及设施异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设备及设施异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设备及设施异动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职责
负责审核批准ERP系统中第一类设备异动申请。
第四条生产技术部职责
(一)是设备及设施异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审核ERP系统中第一类设备异动申请。
(三)审核、批准ERP系统中管辖专业内的第二类设备异动申请。
(四)对引起固定资产变动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通知有关部门。
(五)对重大设备的异动负责向金元集团火电部申报。
第五条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职责
审核ERP系统中第一类、第二类设备异动申请。
第六条主机运行部、综合运行部职责
(一)审核ERP系统中管辖范围内的第一类、第二类设备异动申请。
(二)设备异动后核对设备异动部分是否与异动报告相符(不能核对的部分由检修负责),若异动设备的操作有变动,应及时通知有关值班人员,并作出书面交待。
(三)根据设备异动情况,补充运行注意事项,并拟定相应的措施,修改有关运行规程,模拟图和系统图,对新增加设备、阀门进行编号挂牌,明确各专业的操作界线,组织运行人员学习。
(四)督促有关运行班长、值长核对异动设备,落实注意事项。
第七条热机检修部、电热检修部职责
(一)在ERP系统中发起第一类、第二类设备异动申请。
(二)审核ERP系统中管辖专业内的第二类设备异动申请。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管理流程
(一)设备异动前由提出异动部门(可以是检修部门,也可以是运行部门)在ERP系统中办理设备异动申请单。
根据设备异动情况,选择第一或第二类设备异动进行相关内容的填写,并附异动前后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设备异动的实施必须按要求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在办理工作票时必须在ERP系统中查询设备异动申请单的审批情况,如无或申请未获批准,运行拒绝办票。
(三)设备异动工作结束后,无论是第一类或第二类设备异动都必须在ERP系统上填写设备异动竣工报告。
(四)设备异动竣工报告由实施部门在设备投入运行正常后在ERP系统上填写:
设备异动名称、异动前后设备及系统状况,并附有关的竣工图纸(结构图、系统图、接线图等)及有关的技术资料,在ERP系统上提交各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核批准。
(五)第一次投运(调试)由实施部门主任或主管、专责主持,重大设备的异动由总工主持,运行部门主任或主管、专责协助并负责指挥运行操作。
(六)在投运(调试)后,两个星期内由运行部门主管专责填写好实际效果经运行部门领导审核签字或盖章后,返回设备异动实施部门在两个星期内填写好资金来源,费用情况,竣工图,调试报告,技术资料,备品配件等内容后,在ERP系统上提交各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核批准。
(七)对同型号的各台机组或安装在不同地点的相同设备,设备异动前后在结构、连接方式、型式、材质、数量、控制方式及程序(包括软件升级)等异动内容完全相同的异动,可以办理一份总的设备异动申请单,但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具体实施必须按本规定中的第“第八条
(一)”和“第八条
(二)”条执行。
第九条设备异动后应具备的资料及管理
ERP系统自行归档。
第十条设备异动规定时限及注意事项
(一)第一类设备异动,凡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须结合年度计划提出申请,其余亦应在月度计划编制前提出;特殊情况,及时提出申请,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二)设备异动申请单及竣工报告各专业应有编号,由ERP系统自动生成。
(三)各级审批人员在ERP系统中进行设备异动申请单及竣工报告审核时,不能只同意,必须签上审核意见。
内容如下:
1.审核设备异动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督促、检查实施,整理归档设备异动的技术文件;
2.审核有关设备异动的图纸资料,检修规程及系统图的修改,运行操作规程及其运行技术管理等;
(四)单纯属于设备和系统的操作变更,不属于本标准管辖范围;
(五)凡属于设备或系统上部件因检修拆除更换,不属本标准管辖范围。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
(一)第一类设备异动的审批程序为:
由生产技术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审定,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或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二)第二类设备异动的审批程序为:
由生产技术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术语和定义
第十二条设备异动
凡设备、系统、建筑物、构筑物等在结构、连接方式、型式、材质、数量、控制方式及程序(包括软件升级)等与初次投运时的情况不同。
(一)第一类设备异动
指设备、系统或建筑物、构筑物等,无论是整体或局部异动,都涉及到设备或系统的统一性,企业的发展规划,设备的安全性及经济性,以及设备异动耗费人工及材料费在1万元以上或影响大量库存备品配件的异动。
(二)第二类设备异动
指不影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设备、系统、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异动。
(三)非设备异动
凡不涉及到对设备、系统、建筑物、构筑物等在结构、连接方式、型式、材质、数量、控制方式及程序(包括软件升级)等方面有任何改变,而仅在安装位置上有所改变;新增设备、系统和原设备、系统无任何联系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生产技术部。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