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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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无组织排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无组织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规范和控制某某(以下简称公司)灰场、煤场、运煤通道、气力除灰系统及灰库、临时堆料场、施工工地、石灰石(粉)卸料仓、石灰石料场、石膏库房、省煤器、电除尘器等处的无组织排放污染,并对灰渣石膏、脱硫泥、中水泥、工业垃圾卸料、拉运、储存、处置过程的无组织排放污染全过程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依法依规开展电力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无组织排放污染是指燃煤、粉煤灰、炉渣、石灰石、石膏、裸露泥土,以及水泥、砂石、灰浆等建筑用料和建筑垃圾所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安全监察部对公司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安全监察部主任、设备管理部主任、发电部主任、输煤部主任、燃料质检部主任、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党群工作部主任、燃料采购部主任、豫电公司经理、安全监察部副主任、豫电实业公司经理、武装保卫部部长、豫电环保部部长、豫电资源公司经理、豫电建安公司经理、热控专业主管、脱硫除灰高级主管(点检长)、脱硝高级主管(锅炉点检长)、电气点检长为成员的无组织排放领导小组。

无组织排放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无组织排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提高执行力,加强对无组织排放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执行。

(三)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全面落实防治无组织排放工作。

对无组织排放造成扬尘污染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标准,定期检查督促无组织排放治理情况。

(五)对无组织排放控制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和考核,对高标准控制无组织排放污染,为无组织排放控制做出较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条各部门主任与书记(支部书记)互为AB角,执行公司AB角管理相关制度。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安全监察部

(一)安全监察部是公司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督促责任部门整改并提出考核意见,修订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有关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

(二)贯彻落实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对无组织排放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三)对各部门迎接上级主管部门无组织排放检查是否存在问题进行监督,组织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汇报工作。

(四)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考核,组织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分析、上报。

第八条设备管理部

(一)设备管理部是公司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制定和实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技术、工艺,修订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有关技术方案和工作标准等。

(二)贯彻落实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对无组织排放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对无组织排放未达到技术标准和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资金进行整改。

(四)负责生产现场保洁工作的管理,督促和考核保洁公司落实湿扫作业频次和效果,督促和考核施工和技改过程中土堆和裸露地面的覆盖及清理;落实好灰场覆土,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灰场出现二次污染。

(五)加强检修、技术改造期间施工、锅炉清灰、除尘器事故放灰做好防尘抑尘措施,防止无组织排放造成扬尘污染;施工现场及道路运输必须做到“六必须,六不准”,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覆盖运输、必须冲洗设施、必须配备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必须清理现场;不准车辆带尘进出、不准车辆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洒灰渣、不准场地积存灰渣、不准乱扔乱倒、不准破坏治污设施。

避免产生无组织排放污染。

(六)加强无组织排放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保证数据传输正确。

(七)保证消防水系统可靠备用,保证输煤区域消防水系统完好投运。

第九条设备维修部

(一)按技术工艺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电除尘区域、气力除灰系统、脱硫区域、制粉区域检修、技术改造、日常消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不出现二次无组织排放污染现象。

(二)负责水力除渣、干输灰及灰管线在内的除灰系统、电除尘、脱硫设备的维护,对出现石灰石浆液、灰水、电除尘灰斗等处泄漏及时处理。

(三)对防治无组织排放的设施如石灰石料仓布袋收尘器列入检修计划,保证修后达到设计效果。

(四)及时消除消防水系统缺陷,保证煤场区域消防水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条输煤管理部

(一)对输煤区域无组织排放负主体责任,对输煤区域工作的豫电实业公司、豫电物业公司、豫电资源公司、保洁公司、燃料采购部、燃料质检部的工作效果进行监督并提出考核。

(二)负责输煤系统及煤场区域包括火车翻车室、皮带间除尘设施及喷淋在内的各项管理,所辖范围各项无组织排放防治标准及职责的落实。

(三)负责火运、汽运煤的接卸(定置堆放)、推煤、煤场平整、测温、灭火、喷淋、照明、煤场裸露黄土区域覆盖、推煤机院内保洁、输煤栈桥玻璃完好、排水地沟清淤督促等工作,确保煤场区域无组织排放喷淋抑尘及裸露覆盖满足环保要求。

(四)负责输煤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的治理,确保车辆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不出现排放不达标遭受处罚的情况。

(五)负责督促、监督汽运煤车辆过衡后篷布的覆盖防止沿路抛撒,对进出煤场区域不符合安全规范及环保管理要求的车辆人员进行考核。

(六)负责煤场中车辆行驶道路的平整及压实,对煤场区域未硬化及未绿化区域组织硬化和绿化。

(七)负责运煤通道沿线沉煤池溢满的缺陷登录和清理或按合同内容界定督促进行清理,兑现考核。

(八)负责煤场挡风抑尘墙的检查、缺陷登录,并督促进行处理。

(九)保证煤场区域排水的畅通,沟内无杂物和积水,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及时督促豫电公司定期清理排水沟道。

(十)监督保洁公司、实业公司对输煤区域每日上、下午各两次湿扫作业,采取措施确保输煤区域无组织排放监控数据达标。

 

第十一条发电部

(一)做好运行调整工作,确保包括除尘器在内的环保设施同时投运,避免因运行调整不当造成石膏浆液、灰浆及电除尘灰斗等处的泄漏、跑灰现象。

(二)严格石灰石接卸时开启喷淋,严格石灰石料场管理,确保石灰石料场堆放无杂物且全覆盖。

(三)加强石灰石储存场所监督管理,现场严禁随意堆放石灰石,确保石灰石卸料间干净整洁,确保石灰石料仓卸料或上料时除尘设备运行正常。

(四)及时发现消防水系统缺陷,保证输煤区域消防水系统压力。

(五)及时发现现场漏灰和遗撒情况,并督促责任部门采取措施抑制扬尘。

 

第十二条燃料采购部

(一)负责引导汽运煤车辆按顺序进入和车速控制,车辆装载按省、市火电企业无组织排放实施方案执行,避免在采样过程中发生煤粉洒落地面。

(二)负责、督促所有出厂的汽运煤车辆按规定进行冲洗,对冲洗效果负责。

(三)负责配合总经部协调红山乡下沟村委会组织人员对汉宫路至进厂运煤通道西门岗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

(四)负责煤场车辆篷布的管理,采样过程掀开,上煤台前其他时间做好覆盖,杜绝扬尘。

(五)负责组织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的燃煤运输,每日做好车辆入厂台帐记录,整理运输档案以备检查,不出现排放未达标车辆入厂造成公司遭受处罚情况。

(六)确保车辆入厂后停靠道路一侧,留出空间方便道路清扫。

(七)运煤司机在运煤通道乱丢滤芯、绑扎条、轮胎、润滑油瓶等杂物,乱扔垃圾,食物残渣、包装袋等,负被连带考核责任。

第十三条燃料质检部

(一)负责入厂煤采样机、汽车衡设备的抑尘设施操作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中不出现无组织排放超标情况。

(二)负责入厂煤的质检工作;负责本部门人员在煤场区域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

(三)保证采样区域干净,对扬尘区域采取喷淋措施,避免采样时遗撒堆积,对遗撒的煤块、排水沟淤积情况及时督促清理。

第十四条物资管理部

(一)负责石灰石运输和采购的其它散装料车辆入厂后卸料前和出厂前篷布覆盖的管理,防止沿路抛撒,对临时储存石灰石区域做好覆盖和定时喷淋,督促供货方及时打扫卸料间区域,确保卸料间区域无石灰石及杂物堆放,对违规车辆提出考核意见。

(二)负责每日做好物资管理部仓库无组织排放监控设备地面区域的湿扫工作。

(三)负责组织运输大宗物料(石灰石、尿素、酸碱等)车辆符合省、市环保排放标准要求,整理运输档案以备检查。

第十五条总经理工作部

负责协调红山乡、下沟村委会履行输煤外部区域(汉宫路至公司进煤通道西门岗入口区域道路)保洁合同的纠纷。

 

第十六条豫电公司

 

对灰场区域的无组织排放进行管理,并采取措施保证无组织排放达标。

一、资源公司

(一)负责公司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的综合利用及中水泥、脱硫废水泥、煤场分拣石块在内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置。

(二)负责灰库设备的运行操作及日常巡检工作;负责分选设备含灰库顶部布袋除尘器、灰库喷雾降尘设施的维护和点检工作;做好卫生区域保洁工作,严禁将灰渣扫至路边道沿,确保灰库、石膏库、渣仓等周边区域干净整洁、无二次扬尘污染;避免出现散装机、锁气器、加湿搅拌机、落灰管道及落灰斗等处泄漏。

(三)负责石膏、粉煤灰、废泥、运灰渣车辆的管理,出库前对车辆进行冲洗,严禁沿路抛撒。

(四)负责组织运输大宗物料(粉煤灰、渣、石膏、废泥)车辆符合省、市环保排放标准要求,整理运输档案以备检查。

(五)负责每日对灰库周围进行湿扫作业,确保165MW灰库区域无组织排放监控数据达标。

(六)

负责灰库库顶区域的保洁工作。

二、

实业公司

负责输煤管理部内合同范围所辖汽车运煤及卸煤通道、汽车及火车采样机区域、铁路道轨周边硬化区域卫生保洁、火车卸煤露天堆放区域的清理(覆盖),区域内杂物(含酒瓶、烟头、金属废品、塑料制品、枯枝杂树、砖头瓦块、积煤积灰等)清除、撒煤的收集运输、排水沟的清淤。

三、

建安公司

 

(一)负责灰场土建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出现灰场扬尘及时汇报设备管理部,在设备管理部的技术指导下采取措施防止扬尘。

(二)发现灰场存在非法取灰现象要立即制止并汇报设备管理部、豫电公司和总经理工作部。

四、物业公司

(一)按合同要求对厂区绿化区域进行保洁,清理杂物。

(二)按公司要求必要时对煤场区域内的林木进行水清洗,改善煤场的绿化环境。

(三)及时清运垃圾池中垃圾,不能造成垃圾的外溢,保证垃圾池抑尘设施符合环保要求,清运垃圾过程中不能造成扬散、遗撒,不能造成垃圾液渗漏

第四章管理标准

第十七条煤场管理标准

煤场区域道路见本色,绿化带栽种区域无杂物(含酒瓶、烟头、金属废品、塑料制品、枯枝杂树、砖头瓦块、积煤积灰等)、无垃圾,煤场区域未绿化、未硬化的路面进行覆盖,绿化带缺失进行补种,恢复完好状态,绿化带内裸露黄土部门进行绿化补种,补种之前进行覆盖。

(一)煤场排水系统畅通。

(二)煤场区域接卸火运煤、汽运煤过程中不向外环境扬尘。

(三)喷淋设施完好,喷淋煤场区后,不造成局部积水。

(四)每天用清扫道路4次(清扫开始时间为8:

00\11:

00\14:

00\16:

00),并进行4次洒水,喷淋根据扬尘情况适时开启,大风扬尘时增加喷淋次数。

(五)区域无积水,煤场全覆盖,储煤区域道路无扬尘。

(六)

煤场无组织排放监控数据达标。

第十八条主厂区无组织排放管理标准

(一)主厂区区域道路见本色,绿化带栽种区域无杂物(含酒瓶、烟头、金属废品、塑料制品、枯枝杂树、砖头瓦块、积煤积灰等)、垃圾,灰库区域、中水区域、脱硫石膏区域、尿素区域未绿化、硬化的路面进行覆盖,绿化带缺失进行补种,恢复完好状态,绿化带内裸露黄土部分进行绿化补种,补种之前进行覆盖。

(二)区域排水系统畅通。

(三)灰库区域、中水区域、脱硫石膏、垃圾堆放区域装载、拉运过程中不出现二次扬尘。

(四)灰库喷淋设备完好,装卸过程中开启喷淋,不造成局部积水,灰库罐车出厂区前清洗,罐车顶部不出现扬尘。

(五)公司二道门以内道路每天清扫2次,并进行洒水2次,洒水量视扬尘情况而定,大风扬尘时增加洒水次数。

(六)物资管理部仓库、165MW灰库区域无组织排放监控数据达标。

第五章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运煤通道管理

(一)燃料采购部配合协调红山乡下沟村委会对汉宫路至运煤入厂通道西门岗区域卫生进行不定期打扫,确保路面干净整洁,路边无垃圾堆放,路面无组织排放较大时定期洒水。

(二)设备管理部督促保洁公司所辖主厂区区域、输煤管理部督促保洁公司、豫电公司按合同对煤场所辖区域进行卫生保洁和杂物清理、燃煤装卸运输、撒煤清理、排水沟疏通等工作。

(三)燃料质检部督促豫电实业公司负责采样机区域卫生保洁工作。

(五)燃料质检部监督汽运煤车辆过衡后篷布的覆盖,防止沿路抛撒,如未进行覆盖,严禁进行计量称重。

(六)燃料采购部负责检查运煤车辆装载不能超过车厢高度,避免在采样过程中造成大量煤粉从高处洒落,引起无组织排放污染现象发生。

(七)燃料采购部负责对所有出厂的汽运煤车辆按规定进行冲洗,冲洗时间不少于30秒,确保车身、车轮不带煤泥。

(八)输煤部负责运煤通道沿线沉煤池溢满的及时清理。

严禁煤泥在路边堆放。

第二十条煤场管理

(一)输煤管理部是煤场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输煤部煤场管理主管是煤场喷淋工作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煤场喷淋工作执行情况,负责向输煤集控发布大风预报,并督促、协调煤场管理员在大风来临前对煤场加强喷淋。

(三)输煤部推煤机班班长及成员是煤场喷淋工作操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检查喷头运行情况,具体实施煤场区域喷淋工作,执行班长随时安排的煤场喷淋任务并做好记录,负责联系喷淋系统的缺陷处理。

(四)大风天气和煤车卸煤时造成扬尘切实增加喷洒频次,每次喷淋时煤场管理员要观察压力及雾化旋喷效果并及时向煤场管理主管通报喷淋情况,以保证喷淋效果。

(五)对煤场内汽车行驶道路进行平整及压实,监督运煤车辆行驶速度,避免运煤车辆在进出煤场过程中产生二次扬尘。

(六)输煤管理部发现汽运煤车辆过衡后未进行篷布覆盖有煤粉沿路抛撒的可能对燃料采购部、燃料质检部提出考核。

第二十一条灰库、石膏库、临时渣场管理

(一)豫电集团资源公司严格灰库运行管理,运行操作中发现有漏灰现象,立即停止卸灰,及时处理。

严禁在卸灰过程中产生大量无组织排放污染环境。

(二)运输灰渣、石膏、废泥车辆进入现场按顺序停放。

粉煤灰、炉渣、石膏、脱硫泥、中水泥外运过程中必须做好防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路面及环境。

(三)严禁在临时渣场堆放炉渣、脱硫石膏等,如因特殊情况须临时堆放时需办理审批手续,经安全监察部环保主管、设备管理部部长、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签批后方可堆放。

临时堆放的炉渣、脱硫石膏须及时外运,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外运处置的,每天定期洒水,并予以覆盖。

第二十二条现场区域卫生保洁管理

(一)豫电集团保洁公司、实业公司、资源公司、物业公司

负责所辖区域的卫生保洁和绿化工作,确保路面干净整洁,绿化带干净整洁。

如地面造成扬尘污染严重,应该定期洒水,严禁在打扫卫生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二)豫电实业公司每天及时对汽车煤采样后的地面和汽车衡区域地面积煤进行及时清理。

(三)对路面两侧及场地内堆放的灰渣及时覆盖。

对场地内大量的土堆和裸露地面进行压实平整、定期洒水或者及时覆盖。

严禁出现裸露地面。

(四)及时运走场地内的垃圾,严禁垃圾随意堆放。

第二十三条施工工地管理

(一)提高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施工单位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避免无组织排放污染。

(二)将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工作纳入项目日常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控制无组织排放污染。

(三)临时堆放的易出现扬尘的料堆必须覆盖,以防尘土飞扬。

(四)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白灰等易产生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封闭性围拦。

(五)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车身清洁,不得超载和裸露运输,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六)出现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方和拆除施工等易产生无组织排放污染的施工作业,并对堆放物采取防尘措施。

第二十四条灰场管理

(一)建安公司加强灰场巡查质量,发现灰场内有私采滥挖灰渣现象时及时汇报豫电集团公司和总经理工作部和设备管理部;发现灰场表面大面积干燥容易发生无组织排放时,及时汇报设备管理部,按设备管理部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无组织排放污染。

(二)

豫电公司负责协调并制止灰场内私挖滥采现象,确保灰场内自然生长的绿色植被不被人为破坏。

第二十五条石灰石料场、石膏库、垃圾堆放场管理

(一)发电部和物资管理部按职责划分加强石灰石接卸管理,确保石灰石料场内堆放整齐、覆盖完整。

物资部负责安排供货方在,每次斗提机上完料后,需及时打扫卸料间,发电部负责监督,确保卸料间无石灰石及杂物堆放。

(二)资源公司及时运输石膏,严禁石膏在库房内大量堆积,运输石膏车辆必须覆盖且按照规定速度行驶,严禁沿路抛洒。

及时打扫石膏库周边卫生,确保干净整洁。

(三)垃圾堆放场采用密闭式设施,保持垃圾池周边区域干净整洁,垃圾清运过程进行洒水,不产生扬尘污染。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六条运煤通道、煤场、灰库、石膏库等处卫生差考参照环境保护与文明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考核。

第二十七条由于运煤车辆篷布覆盖不到位或装煤高度超出车厢规定要求,造成汽车衡以北至煤场入口处煤粉沿路抛洒,考核燃料采购部100元/次。

由于运煤车辆装煤高度高过车厢或篷布覆盖不到位,造成汉宫路至入厂道路出现扬尘纠纷或采样机处煤粉沿路抛洒,考核燃料采购部200元/次。

灰渣、石膏、脱硫泥、中水泥运输车辆篷布覆盖不到位,造成沿路抛洒,考核资源公司100元/次。

第二十八条由于人为从采样机高处向下抛洒煤粉造成无组织排放污染,考核燃料质检部200元/次。

第二十九条采样机及汽车衡区域卫生打扫不及时,造成地面煤粉堆积,按污染面积考核相应责任部门100元/m2。

第三十条运煤通道沿线沉煤池溢满,未及时处理考核输煤部100元/次。

第三十一条生产区垃圾随意堆放,未及时清理,考核物业公司100元/次。

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及时投入煤场喷淋系统,造成煤场无组织排放污染,考核输煤管理部100元/次。

第三十三条由于管理不到位,运煤车辆在煤场区内行驶过程中造成无组织排放污染严重,考核输煤管理部和燃料采购部各100元/次。

第三十四条现场石灰石、土堆、灰渣、采样机和汽车衡区域清扫的煤粉、建筑用石灰、垃圾等未及时覆盖,考核责任部门100元/次。

第三十五条由于运行调整或设备管理不到位,造成灰库、电除尘灰斗大量漏灰或者石膏浆液、灰水大量泄漏污染环境,考核责任部门200元/次。

第三十六条扬尘治理设施未同步投运、擅自拆除或停运,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第三十七条由于管理、维护不到位,或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造成灰场扬尘污染,考核设备管理部100元。

第三十八条在环保主管部门督查中发现无组织排放管理不符合规定,出现如灰库、锅炉区域、皮带沿线漏灰(煤)、石膏浆液及灰水泄漏、灰渣石膏及燃煤运输车辆沿路抛洒、运煤通道脏、石灰石及灰渣土堆等未覆盖、煤场、灰场无组织排放污染环境等事件,按上级下达考核金额的30%考核责任部门领导,必要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安全监察部。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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